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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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规范金融许可证操作程序,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金融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制作、颁发等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为金融机构服务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条发证机关办公厅(室)负责本机关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办公厅、各银监局办公室应指导下级机关的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

本规程所称发证机关是指银监会、银监局、银监分局。

第五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发证机关要将金融许可证作为重要凭证管理。

第七条办公厅(室)要设立金融许可证管理岗位,配备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员2人

第八条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各银监局、银监分局的交接工作完毕后,应于10日内向上一级办公厅(室)备案。

第二章金融许可证的实物管理

第九条金融许可证各状态的实物及财务的管理,以其印制的流水号为索引。金融许可证的实物状态包括:空白证、损失证、收缴证及失控证和金融机构持有证。

第十条办公厅负责组织印制、调拨空白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印制空白证。

办公厅应与空白证印制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印制数量、规格、日期、安全责任等。

第十一条银监局根据需要按如下程序向办公厅申领空白证。

(一)银监局根据需求情况做好测算,填制“空白证领取申请”,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厅申领空白证。

(二)办公厅审核申请后,向印制企业发出“空白证出库单”。

(三)印制企业按“空白证出库单”为银监局办理出库手续。

(四)银监局专人领取空白证的,须持单位介绍信及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运输空白证必须采用机要渠道或专人专车双人押运。

银监局负责参照以上程序向辖内银监分局调拨空白证。

第十二条空白证的保管与使用;

(一)办公厅(室)应建立“空白证保管领用登记簿”,登记批量空白证的领取(入库)和发放(出库)情况。登记要素包括:领用日期、数量、流水号范围、领用单位、领用人签名及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经手人、办公厅(室)分管领导签字等事项。

(二)拆封空白证最小包装时,应由双人点验,逐张核对流水号及数量。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在点验空白证时,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封存,不得使用,并及时将情况书面逐级上报至办公厅,由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发现空白证丢失、被盗等情况,要在1日内书面逐级上报至办公厅。必要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空白证与发证机关印章不得由同—人员管理。

(五)应当按流水号顺序使用空白证,不得跳号。向下级发证机关调拨空白证时,必须以最小包装为单位按流水号顺序发放,不得跳号。

(六)每月打印空白证使用明细清单留存。

第十三条损失证指发证机关在制作过程中出错形成损坏不能使用的金融许可证,以及金融机构缴回的因损坏而不能继续使用但可以鉴别的金融许可证。

损失证应加盖“作废”章,登记“金融许可证损失证表”。

第十四条收缴证是指因机构变更、注销行政许可、机构市场退出等缴回的金融许可证。

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收缴换证时金融机构上交的旧证及追缴注销行政许可、市场退出金融机构的金融许可证。收缴证必须于2日内送办公厅(室)。办公厅(室)收到收缴证后立即加盖“作废”章,登记“金融许可证收缴证表”。

发证权限发生变化的,旧证由原发证机关负责收缴。金融机构持原发证机关已收缴旧证的证明以及其他换证材料,到新发证机关领取新证。

第十五条失控证是指丢失或无法鉴别的金融许可证。

(一)金融机构发生金融许可证失控情况的,发证机关应要求其立即报告。内容包括:金融许可证中各要素(机构名称、地址、流水号、编码、设立日期及颁发日期),当事人,失控的时间、地点,事发原因、过程等情况。

(二)发证机关应要求金融机构于发现金融许可证失控后7日内发布遗失声明公告。公告媒体与该证颁发时的公告媒体一致,版面不得小于12×17.5厘米,内容为:“XXX(金融机构名称)不慎将流水号为XXX的金融许可证丢失,声明作废”。

(三)发证机关应要求发生金融许可证失控情况的金融机构于10日内向其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并根据其报告情况对该机构作出处理。

(四)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应将辖内金融机构发生金融许可证失控的处理情况于30日内以办公室文件逐级上报至办公厅,并视情况在全辖范围内通报。

上述文件内容应包括:失控证数量、各张失控证要素(机构名称、地址、流水号、编码、设立日期及颁发日期)、对金融机构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拟采取的监管措施和建议等。

(五)金融机构找到失控证,已办理遗失声明公告的,监管部门应立即收缴该金融许可证,视为损失证处理;未办理遗失声明公告的,该金融许可证可继续使用。

(六)发证机关应于失控证处理完毕后,将情况登记“金融许可证失控证表”。

第十六条办公厅(室)应于每年底对本年度发生的损失证、收缴证按流水号分别排序、整理。各银监局、银监分局本年度产生的损失证及收缴证于次年年初上交办公厅统一保管。

(一)银监分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损失证、收缴证以及经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员、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金融许可证损失证表”和“金融许可证收缴证表”,通过机要渠道或专人专车双人押运的方式上交银监局。

(二)银监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全辖损失证、收缴证及经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员、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金融许可证损失证表”和“金融许可证收缴证表”,通过机要渠道或专人专车双人押运的方式上交办公厅。

(三)办公厅应于每年3月底前,对损失证、收缴证经双人点验后归档入库,并向交证银监局发出确认回执。办公厅将上交的损失证、收缴证制作成电子文档后,定期按重要凭证予以销毁。

第十七条办公厅(室)应于每月初10日内打印上个月的“月度金融许可证使用情况报表”、“金融许可证损失证表”、“金融许可证收缴证表”、“金融许可证失控证表”,经账实核对相符后由经办人员签字留存。

第三章金融许可证的制作和颁发

第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10日内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第十九条金融许可证制作流程如下:

(一)监管部门审核金融许可证办理材料后,填写并打印“金融许可证办理工作单”(以下简称“工作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与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一并送办公厅(室)。“工作单”中机构名称、批准成立日期、住所等项目须严格按照批准文件填写。

(二)办公厅(室)严格按照“工作单”制作金融许可证,加盖公章,并在“工作单”中记载金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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