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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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T 197—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
2007—08—13发布2008—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2)
5 评价依据 (2)
6 评价范围与内容 (3)
7 评价方法 (3)
8 评价程序 (3)
9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方案编制 (4)
10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编制 (4)
11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编制 (6)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收集的主要资料 (7)
附录B(资料性附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程序 (8)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格式 (9)
附录D(资料性附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格式 (11)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D都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永青、闫慧芳、吴世达、易继湖、张玉慧、缪庆、胡伟江、蔡立群、邵强、余善法、张贻瑞、丘创逸、朱宝立、温亚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目的和基本原则、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和报告编写格式等。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2002年)《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建设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3.2职业病危害occupational hazard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3职业病危害因素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
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可分为三类: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理、生物因素;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3.4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3.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facility for control occupational hazard
以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
3.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effect-assessment for occupational hazard control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效果、健康影响等做出综合评价。
3.7评价单元assessment unit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评价的要求,将生产工艺、设备布置或工作场所划分成若干相对独立的部分或区域。
3.8职业病危害暴露occupational hazard exposure
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过程。
3.9接触水平exposure level
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和接触时间。
3.10辅助用室auxiliary room
工作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浴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妇女卫生室、医务室等。
3.11应急救援设施first-aid facility
在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和强制通风设备,以及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运输设备等。
4 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4.1 目的
4.1.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源头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4.1.2 明确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病控制措施的建议。
4.1.3 针对不同建设项目的特征,提出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和防护的特殊要求。
4.1.4 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提供科学依据。
4.1.5 为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提供依据。
4.2 基本原则
4.2.1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4.2.2 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保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排除非技术人为因素的影响。
4.2.3 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应在生产满负荷和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
4.2.4 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应遵循国家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
5 评价依据
5.1 法律、法规、规章
依据我国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5.2 规范、标准
按GBZ 1、GBZ 2、GBZ 158、GBZ 159、GBZ/T 160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范、标准执行。
5.3 基础依据
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审查文件;建设项目设计及试运行情况的有关资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职业卫生调查、职业卫生检测和健康监护资料;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等。
5.4 其他依据
与评价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6 评价范围与内容
6.1 范围
以建设项目实施的工程内容为准,主要针对试运行期间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效果和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进行评价。改、扩建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应对利旧内容进行评价。
6.2 内容
主要包括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的合理性,建筑卫生学,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分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程度,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效果,辅助用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等。必要时还应对项目选址进行评价。
7 评价方法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特点,通过职业卫生现场调查、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健康检查等方法收集数据和资料,并结合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水平和定量分级结果,对试运行期间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及职业健康影响进行评价,并可通过检查表分析法评价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
7.1 职业卫生调查
在分析预评价报告的基础上,开展职业卫生调查。
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概况、试运行情况、总体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布局、生产过程中的物料及产品、建筑卫生学、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辅助用室、应急救援、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时空分布、预评价报告与防护设施设计及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等。
7.2 定量分级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等定量分级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