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幼儿园不得收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保教费是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包括以下项目:(一)伙食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
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时)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幼儿园代收费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同级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服务性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考虑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
江苏幼儿园一学期多少钱一年的参考方案
江苏幼儿园一学期多少钱一年江苏幼儿园一学期多少钱一年的分析报告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家长越来越注重幼儿教育,而幼儿园作为儿童成长过程中第一个社会化环境,是广大家长重视的教育机构。
因此,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成为家长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报告将结合江苏省幼儿园收费情况,深入分析江苏幼儿园一学期多少钱一年,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江苏幼儿园综合收费情况江苏省幼儿园综合收费普遍在8000-20000元之间,大部分幼儿园仍然采取学期收费模式。
由于不同城市、不同区域、不同教育形态幼儿园的收费有所差异,建议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做到实事求是、合理分配。
二、江苏幼儿园收费涨幅情况随着人力成本、房租成本等综合因素的上升,江苏幼儿园一学期多少钱一年在近几年呈逐年上涨趋势,涨幅普遍在5%-15%之间。
不过,幼儿园的涨价幅度会受到政策性因素等多方面影响,家长可通过了解本地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提前预估收费标准。
三、江苏幼儿园收费构成分析江苏幼儿园收费构成主要包含学费、保教费、教辅费、杂费等。
其中保教费占据较大比重,是整个收费构成的主要组成部分。
针对不同幼儿园收费构成的不同,家长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和教育需求进行选择。
四、影响江苏幼儿园收费的因素江苏幼儿园收费涨幅的影响因素涉及人力成本、场地租赁、家长自身教育观念等多方面,不同因素对于涨幅的影响程度不尽相同。
因此,在选择幼儿园时,家长不仅要考虑收费标准,还要结合幼儿园教育质量及服务水平等因素。
五、江苏幼儿园收费问题应对措施江苏省教育部门近年来加大了对幼儿园收费问题的管理力度,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
此外,幼儿园也应该加强内部管理,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构成,并加强对家长的沟通与反馈,做到信息透明化,有效消除后顾之忧。
总结江苏幼儿园一学期多少钱一年,是关系到幼儿教育的重要问题,家长需慎重对待。
本报告对江苏省幼儿园的收费情况、收费涨幅情况、收费构成分析、影响收费的因素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希望能为家长们在选择幼儿园时提供帮助。
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发表日期:2018年08月来源:收费管理处共浏览806次31日16:54概述: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苏价费字〔2018〕105号各市、区物价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文化教育委员会)、财政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幼儿园收费项目包含: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托管费、伙食费、校车费)和代收费。
(一)保育教育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基准价格:省优质幼儿园每生每月600元、市优质幼儿园每生每月480元、合格幼儿园每生每月410元。
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可以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寒暑假期间收费可以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为不满三周岁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每生每月可另行加收不超过50元。
(二)服务性收费托管费标准为每生每月100元,应当按照自愿原则和家长签订委托协议,提供托管服务时间为非保教时间的下午17:30时之前。
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按月收取。
因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在园天数收取伙食费。
并参照《苏州市中小学校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字〔2012〕1号)规定管理,学校食堂的收支应按月结算并公示,收支差距较大的,要及时调整伙食品种或价格,确保年度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
盈余在3%以内的,可结转至下一结算周期用于改善学生伙食;盈余超过3%的,应当全额退还学生。
幼儿园财务规章:收费
幼儿园财务规章:收费1. 目的和原则为了规范幼儿园的收费管理,保障家长和幼儿园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财务规章。
本规章遵循公开、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符合国家政策和市场规律。
2. 收费项目幼儿园收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学费- 住宿费(如有)- 书本费- 校车费(如有)- 伙食费- 其他杂费(如园服、活动费等)3. 收费标准3.1 学费学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的办园性质、等级、地区经济水平等因素制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公布。
学费调整需提前通知家长,并遵循相关规定。
3.2 住宿费如有住宿条件的幼儿园,住宿费标准同样需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公布。
住宿费调整需提前通知家长。
3.3 书本费书本费根据教育部门推荐的教材和幼儿园教学需要制定,家长可选择购买或租赁。
书本费标准应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4 校车费校车费根据实际运营成本制定,合理分摊至每位乘坐校车的幼儿。
校车费标准应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公布。
3.5 伙食费伙食费根据幼儿的餐饮标准制定,保证食品安全和营养均衡。
伙食费标准应合理,定期向家长公示费用明细。
3.6 其他杂费其他杂费包括园服、活动费等,应遵循合理、必要的原则,提前向家长说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4. 收费方式幼儿园应采取便捷、安全的收费方式,如银行转账、现场缴费等。
收费应及时开具正规发票,保证财务透明。
5. 收费时间和退费规定5.1 收费时间幼儿园收费按照学期进行,新生报名时一次性缴纳一个学期的费用。
老生应在每学期开始前缴纳当学期费用。
5.2 退费规定幼儿园退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学期中途退园,学费、住宿费等不予退还。
- 因特殊情况退园,家长可向园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剩余学费、住宿费的80%予以退还。
- 入园前退园,除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外,剩余费用退还。
6. 监督和公开幼儿园收费管理应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园方需定期向家长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确保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篇1为维护本园及入园幼儿的合法权益,保障幼儿园正常的保育教育秩序,依据《XX市幼儿园管理规定》,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收费制度1、收费项目:入园幼儿按月收取保教费及伙食费,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的原则收取。
2、收费标准:保教费、伙食费按月收取,保教费每人每月430元,伙食费每人每月170元。
3、收费时间:每月10日至15日收取下月的保教费及伙食费。
4、幼儿因特殊原因长期不能来园者,家长应及时到园长办公室办理退园手续。
二、退费制度1、幼儿因自身原因不能来园者,应及时向班主任请假。
当月全部缺勤时,退还当月全部保教费,只收200元学位费。
2、幼儿连续缺勤5天以上(不含节假日)应退伙食费,伙食费按连续缺勤天数计算,每天8元(如继续在本园上学的可在下月顺延),未履行请假手续者不与退费。
3、星期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不退费。
4、代办服务性收费按实际发生予以结算,如有余额予以退还。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篇2一、收费管理基本原则为进一步规范收费操作流程,确保合理、合法、合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小精灵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篇。
二、收费项目包括规定性收费以及选择性收费项目。
三、具体操作流程1、按物价局以及教育局对本园收费项目的核定标准,向家长收取规定的费用。
不以各种名义擅自提高和乱收费。
2、收费必须出具足额票据。
3、严禁幼儿园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4、设立收费公示栏,达到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
5、认真做好每月幼儿伙食费的结清和退费工作,每月收费前必须向家长公布伙食收支帐目.小精灵幼儿园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篇3为了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监督力度,我校幼儿园全面实行收费退费公示制度。
一、收费须知1、幼儿每生每学期收取管理费、保育费、代办费、杂费450元,教材费50元,共计500元。
2、生活费每月暂定70-80元(两餐一点),学期始一并收取。
3、夏季6、7、8每月加收空调费用15元;冬季11、12、2、每月加收取暖费20元。
4.《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4.《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出台佚名
【期刊名称】《早期教育:教育教学》
【年(卷),期】2015(0)7
【摘要】近日.江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了《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对如何认定和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了规定。
《办法》指出,凡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幼儿园达到国家、省规定的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资质机构。
【总页数】1页(P37-37)
【关键词】认定管理办法;江苏省教育厅;民办幼儿园;普惠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机构设置;省财政厅;物价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19.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J], 广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无;
3.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教民办发〔2019〕91号 [J],
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理念的问题分析——以成都市229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例 [J], 古莉莎; 李敏
5.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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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制度
一、制度依据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家长及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园所有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1. 收费项目:(1)保教费: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服务性收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如兴趣班、亲子活动等。
(5)代收费:幼儿园代为收取的,与幼儿教育相关的费用,如教材费、保险费等。
2. 收费标准:(1)保教费:根据物价局和教育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2)住宿费:根据物价局和教育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3)伙食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每学期向家长公布。
(4)服务性收费:根据实际成本和服务内容制定,每学期向家长公布。
(5)代收费:根据实际成本和服务内容制定,每学期向家长公布。
四、收费管理原则1. 合法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收费合法合规。
2. 公开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间等信息向家长公开,接受家长监督。
3. 透明性:幼儿园应设立收费公示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间等信息。
4. 合理性:收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幼儿教育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保合理。
5. 服务性:幼儿园应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家长满意度。
五、收费流程1. 收费前,幼儿园应向家长发放收费通知,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间等信息。
2. 收费时,幼儿园应出具足额票据,确保家长权益。
3. 收费后,幼儿园应将收费情况记录在案,妥善保管。
4. 收费过程中,幼儿园应耐心解答家长疑问,妥善处理收费问题。
六、退费制度1. 幼儿因自身原因不能来园者,应及时向班主任请假。
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2.08.31•【字号】锡价费[2012]124号、锡财综[2012]31号、锡教规[2012]177号•【施行日期】201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锡价费[2012]124号、锡财综[2012]31号、锡教规[2012]17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学校管理中心: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无锡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类定价。
市区公办幼儿园类别调整为省优质园、市优质园、市合格园。
保育教育费标准仍按锡价费[2011] 73号文件执行,即省优质园(省示范园)440元/生·月、市优质园(市一类)350元/生·月、市合格园260元/生·月,上述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个别办学条件较好且已经市物价局、教育局批准上浮保育费标准的幼儿园,仍按原标准执行。
无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需上浮保育教育费标准的,由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市、市(县)、区财政、教育、物价部门审核后,由市、市(县)价格、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公办幼儿园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元/生·月。
二、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原则,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成本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市、市(县)价格、教育、财政批准后执行。
三、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民办幼儿园根据物价成本调查机构确认的保育教育、住宿成本合理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市、市(县)、区价格、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江苏幼儿园收费标准
江苏幼儿园收费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幼儿教育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渐增加。
幼儿园作为孩子们接受教育的第一步,其收费标准备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其幼儿园收费标准也备受家长们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江苏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情况。
首先,江苏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一般包括学费、杂费和代交费三个方面。
学费是指幼儿园提供教育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一般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
杂费则是指幼儿园为孩子提供的一些额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比如午餐费、校服费、教材费等。
代交费是指幼儿园代为收取的一些政府性收费,比如保险费、卫生费等。
这三个方面的费用合起来就构成了江苏幼儿园的总收费标准。
其次,江苏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幼儿园的档次和服务水平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一线城市的幼儿园收费会高于二线城市,而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则会高于公办幼儿园。
此外,幼儿园的教育理念、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因素也会对收费标准产生影响。
因此,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除了要考虑收费标准外,还要全面了解幼儿园的办学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孩子的幼儿园。
最后,江苏省政府对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也有一定的规范和监管。
政府会对幼儿园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收费合理合法。
同时,政府也会出台相关政策,对低收入家庭的孩子给予一定的补贴和资助,以保障他们接受良好的幼儿教育。
因此,家长在面对幼儿园收费问题时,也可以咨询当地教育部门或者相关机构,获取相关的政策和信息。
综上所述,江苏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除了要考虑收费标准外,还要全面了解幼儿园的办学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孩子的幼儿园。
同时,政府也会对幼儿园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保障家长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希望江苏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能够更加合理合法,为孩子们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幼儿园收费及其管理,保障学生的受教权利,维护老师的正当权利。
一、收费的性质和收费标准
1.收费的性质:收费的性质以教育部的立法为主,收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专项规定。
2.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当适当,合理,并经省级教育部门批准。
二、收费时间和收费方式
1.收费时间:收费时间一般以学籍入学之日起,按学期收费。
2.收费方式:通常采用银行转账、现金、支票和其他规定形式收取收费。
三、收费权利和义务
1.学校有权收取收费,对教育和服务质量负责。
2.学生有义务按时交纳费用,保证学习的正常进行。
四、违规处理
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物价局2012-2013年度相关文件目录
江苏省物价局2012-2013年度相关文件目录一、2012年度1、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2〕2号)2、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高等学校美术学专业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12〕35号)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苏州大学文正学院空乘专业学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12〕208号)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苏价费函〔2012〕43号)5、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2〕213号)6、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苏价费〔2012〕239号)7、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营改增”有关普通发票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12〕286号)8、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检验、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12〕329号)9、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第一批)》的通知(苏价费〔2012〕328号)10、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一批清理规范涉及民生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12〕374号)11、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2〕1号)12、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教监〔2012〕5号)13、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贯彻教育部等部门《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意见(苏教基〔2012〕18号)1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车用CNG气瓶检验检测试行收费标准的函(苏价费函〔2012〕11号)15、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第五批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的通知(苏价费〔2012〕83号)16、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朗诵、评弹艺术考级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12〕33号)17、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函(苏价费函〔2012〕94号)18、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农〔2012〕49号)19、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农函〔2012〕26号)20、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制定南水北调东线泗洪船闸船舶过闸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2〕379号)21、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太仓市浏河套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2〕383号)22、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核定苏州市胥口水利枢纽复线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2〕384号)2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常熟望虞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2〕382号)24、关于调整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最低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2〕4号)25、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测绘成果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服〔2012〕101号)26、关于调整京杭运河线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复函(苏价服函〔2012〕18号)27、关于周山河船闸开征船舶过闸费的复函(苏价服函〔2012〕46号)28、关于明确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2〕218号)29、关于淮安、淮阴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2〕219号)30、关于新扬高速公路宿新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12〕308号)31、关于泰州长江公路通道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12〕309号)32、关于调整施桥、邵伯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复函(苏价服函〔2012〕79号)33、关于南京长江第四大桥、南京绕越高速公路东北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12〕334号)34、关于刘庄船闸开征船舶过闸费的复函(苏价服〔2012〕363号)35、关于沪陕高速公路雍庄至六合段开征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2〕360号)36、关于沪陕高速公路江都至六合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12〕359号)37、《江苏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2〕4号)38、《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规〔2012〕5号)39、《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价规〔2012〕6号)二、2013年度1、《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92号令)2、《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2号)3、《江苏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与行为规范暂行办法》(苏价规〔2013〕3号)4、《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5、《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7号)6、《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3〕1号)7、《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3〕52号)8、《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部分财政票据工本费的函》(苏价费函〔2013〕15号)9、《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第二批)》的通知》(苏价费〔2013〕282号)10、《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费〔2013〕64号)11、《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13年春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13〕37号)12、《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13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13〕287号)1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苏价费〔2013〕332号)14、《省物价局关于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242号)15、《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人民法院收取案件信息复印(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3〕244号)16、《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人民检察院收取刑事案件信息查询复印(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3〕245号)17、《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能力鉴定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3〕247号)18、《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社会保障卡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3〕341号)19、《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函》(苏价费函〔2013〕1号)20、《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领事认证代办加急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苏价费函〔2013〕63号)21、《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13〕69号)22、《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软件服务外包类专业嵌入式人才培养收费问题的函》(苏价费函〔2013〕83号)2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省检验检疫实验室部分新增委托检验收费的函》(苏价费函〔2013〕103号)2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25、《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清理后的消防产品、防火材料检验收费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13﹞422号)26、《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13〕128号)27、《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提高2013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苏价农〔2013〕98号)28、《省物价局省农委关于公布2013年度水稻、杂交棉花种子销售政府指导价格的通知》(苏价农〔2013〕81号)29、《省物价局关于嶂山闸水利闸桥维护费收费标准的函》(苏价农函〔2013〕110号)30、《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提高2014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苏价农〔2013〕373号)31、《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杂交水稻种子收购政府指导价格的通知》(苏价农〔2013〕423号)32、《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核定南水北调东线泗洪船闸船舶过闸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3〕420号)33、《关于南京长江第四大桥、泰州长江公路通道接线高速公路部分实行车辆通行费区间优惠的通知》(苏价服〔2013〕21号)34、《省物价局关于通信建设项目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12号)35、《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五一”节期间我省部分景区门票优惠价格的通知》(苏价服〔2013〕143号)36、《关于正式核定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3〕194号)37、《关于刘庄船闸开征船舶过闸费的复函》(苏价服〔2012〕363号)38、《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服〔2013〕258号)39、《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推动“十一”国庆假期景区门票价格优惠和降价的通知》(苏价服〔2013〕292号)40、《关于正式核定南京玉带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3〕229号)41、《省物价局关于镇江“三山”风景名胜区门票定价问题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86号)42、《省物价局关于房产档案查询证明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87号)43、《省物价局关于南京中国近代史遗址博物馆(总统府)与江宁织造博物馆联票销售价格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90号)44、《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沛县汽车客运北站按一级站标准收费的批复》(苏价服〔2013〕74号)45、《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十一”国庆假期我省部分景区门票优惠价格的通知》(苏价服〔2013〕330号)46、《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97号)47、《关于太仓港疏港高速公路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13〕334号)48、《省物价局关于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区域界定问题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111号)49、《关于继续执行现行联网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3〕438号)50、《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系统船闸舶过闸经营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5号)。
2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标题: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幼儿园是孩子们接受教育的重要场所,而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对于家长和幼儿园都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规范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制定实施细则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就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探讨。
一、收费标准的确定1.1 确定收费项目:明确列出幼儿园的各项收费项目,包括学费、教材费、杂费等。
1.2 收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的教学质量和设施条件,合理确定各项收费标准。
1.3 收费方式:确定收费的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付款等方式。
二、收费时间和方式2.1 缴费时间:规定家长需在何时缴纳各项费用,确保及时缴费。
2.2 缴费方式: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如现金缴费、转账缴费等,方便家长选择。
2.3 逾期罚款:明确逾期缴费的罚款标准,以激励家长按时缴费。
三、收费减免和退费规定3.1 收费减免:规定哪些家庭可以享受收费减免政策,如低收入家庭或特殊困难家庭。
3.2 退费规定:明确家长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费,如转学或特殊情况下。
3.3 退费流程:规定家长申请退费的流程和所需材料,确保退费程序规范。
四、收费管理监督机制4.1 监督部门:确定负责监督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部门或机构,确保收费合规。
4.2 投诉处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家长对于收费管理的投诉。
4.3 定期检查:规定定期对幼儿园的收费管理进行检查,确保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收费管理绩效评估5.1 绩效考核指标:制定收费管理的绩效考核指标,包括收费率、逾期缴费率等。
5.2 绩效评估周期:确定绩效评估的周期,如每学期或每年进行一次评估。
5.3 绩效奖惩: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幼儿园的收费管理进行奖惩,激励幼儿园提高管理水平。
结语:通过制定实施细则,规范幼儿园的收费管理,不仅可以保障家长的权益,也可以提高幼儿园的管理水平。
希望各幼儿园能够认真执行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为孩子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收 费 和 代 收 费 , 民 办 幼 儿 园 的 保教 费 住 、 宿 费 实行经 营服务 性收 费 管 理。
第二 章 公 办幼 儿 园 收 费
第 九 条 公办 幼 儿 园 保 教 管 费 实行政 府指 导 价 。
公 办 幼 儿 园 保 教 费 标 准 由 设 区 市 、 县
市 教育 行政部 门 提 出 意 见 经 同 级价格主
(
)
,
管 部 门 、 财 政部 门 审 核 报本级 人 民 政府 批 ,
准 后 执 行 。
园 ) 是 指 幼 儿 园 接 受 家 长 委 托 , 在 非 保 教 时
间 保 教 时 间 法 定 工 作 日 每 日 不 少 于 8 小 (
时 ) 为 幼 儿 提供 托管 服 务收取 的 费 用 。
三 校车 费
(
)
校车 费是指 幼儿园
:
自 设 或
者 租用 车 辆接送 在 园 幼 儿收取 的 费用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加强 幼 儿园 收 费管 理 规 范
,
收费 行为 保 障受教育 者和 幼儿 园 的 合法权 ,
益 ,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价格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教育 法》 《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民 办教育 促 进 法》 《江苏省 价格条例》 《江苏 省 学前教育 条 例 》等法律法 规 , 结合本省实 际 , 制 定 本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适 用 于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经教育 行政 部 门 依法批 准 的 公 办和 民 办 全 日 制 、 寄 宿 制 半 、 日 制 幼 儿 园 及 小 学 附 设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省物价局6月21日提供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幼儿园不得收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收费标准调整自新学年开始执行。
第五条保教费是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包括以下项目:(一)伙食费:伙食费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托管费: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是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时)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校车费:校车费是幼儿园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代收费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以及外出活动费、园服费等。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设区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托管费标准,由设区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江苏省优质幼儿园评估标准及评价细则(2024版)
B8家园社共育
B14专业发展
14.重视教职工培养培训,教师专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目标达成度高,教职工年度培训内容丰富、实效性强。
22.园长有较强的专业领导力,能深入班级,了解一日活动和师幼互动过程,与教职工共同研究保育教育实践问题,带头进行自主研修,形成相应研究成效。
23.保教队伍专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保教人员专业发展自主自觉自信,教师核心专业素养不断提升,专业发展目标有效达成;重视教科研制度和机制建
A6
管理水平
B16
规范管理
16.依法依规办园,健全幼儿园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水平,提升科学办园管理效能。
26.严格执行《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不断健全幼儿园科学管理的制度和机制,办园行为规范,无“小学化”现象。
27.严格执行《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类账目清楚规范,保教工作正常支出有保障。各类民办园按章程规定的比例留用发展资金,建立利益相关方信息公开制度,加强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遏制过度逐利。
8.健全家长委员会工作机制和家庭教育指导机制,强化家园社协同育人,共创良好育人环境。
13.幼儿园与家长建立平等互信关系,建立健全家长开放日、家长委员会等工作机制和家庭教育指导机制,引导家长理解、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工作,家长对幼儿园的满意度达到85%以上。
14.幼儿园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积极构建协同育人机制,积极探索利用社区的自然、社会和文化资源开展保教活动,共同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
幼儿园收费的制度化管理
幼儿园收费的制度化管理
1. 引言
为了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行,维
护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收费项目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杂费等。
其中,保
育教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的教育、保育、管理等服务的费用。
3. 收费标准
幼儿园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根据幼儿园的办园条件、保育教育
质量、地理位置等因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4. 收费方式
幼儿园应采取按月或按学期收费的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 收费管理
5.1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并将收费管理制度向家长公示。
5.2 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全部用于幼儿园的运营,不得挪作他用。
5.3 幼儿园应定期向家长出具收费凭证,家长有权查阅幼儿园的收费账目。
6. 收费调整
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应报物价部门审批,并在调整前向家长公示。
7. 违规处理
7.1 幼儿园违反本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7.2 家长违反本制度的,幼儿园有权要求家长支付相关费用,
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收费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幼儿园所有。
幼儿园收费的制度化管理是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行和家长合法权
益的重要手段,各相关部门和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共同维护
幼儿园收费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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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幼儿园不得收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保教费是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伙食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时)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幼儿园代收费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同级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服务性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考虑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
第十条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三)幼儿活动及学习费用;
(四)公务费用、业务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修缮费用;
(五)其他正常办园费用.
前款成本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
第十一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意见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办园成本核算及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无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第十三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民办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备案后两年内不得调整。
第十五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视同公办幼儿园管理。
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及其证明;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情况: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
(三)申请备案的具体项目及标准,并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表);
(四)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统一收取.
第十八条寒、暑假期间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第十九条幼儿园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
第二十条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使用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使用税务发票。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退费按月计算。
因幼儿自行退(转)园,幼儿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幼儿园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按月退还相关费用;因幼儿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按月据实结算。
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幼儿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二十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及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用品、图书设备购置、房屋修缮、固定资产折旧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应当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
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收费按照收费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本地区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第三十二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
对违反教育收费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2005年12月19日印发的《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此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