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财税处理的差异
浅析没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之财税差异处理
浅析没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对于尚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之间存在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尚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依然需要计提折旧,折旧金额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方面,尚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呢?一、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已经提足折旧仍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净残值不再提取折旧,净残值可以为零);2.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只要会计上确认为“固定资产”,就需要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继续计提折旧,次月开始不再计提)。
未使用,不需用的,因闲置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仍然需要计提折旧,折旧计入“管理费用”。
即: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二、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以下5种情况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3)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强调与取得收入相关,与经营活动相关;因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自然无法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和企业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房屋、建筑物是否使用,计提的折旧均可税前扣除,比如闲置的厂房计提的折旧费用;而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比如闲置的机械设备,也依然需要计提折旧,并计入“管理费用”,但税法上,所得税前不准予以扣除该折旧,这就产生税会差异。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依然可以按照会计处理预缴税款,无纳税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闲置设备多计提的折旧,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若目前闲置的机械设备等后续投入使用,则税法上准予按照其计税基础,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或者:若闲置的设备对外处置时,税法上准予扣除其计税基础(成本)。
固定资产盘盈的财税差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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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盘盈的财税差异处理
企业在在资产盘点、清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多出账面记载的固定资产,即固定资产盘盈,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案例
甲企业于2013年6月8日对企业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6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会计处理
1.甲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1901待处理财产损溢)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
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固定资产、现金等,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时,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盘盈时的会计处理为:
(1)借:固定资产100000
贷:累计折旧40000
待处理财产损溢60000
(2)借:待处理财产损溢60000
贷:营业处收入60000。
2.甲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901待处理财产
1。
【税会实务】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中财税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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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中财税的差异
摘要:由于企业所得税法不采用现值计量属性,因此,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或者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如果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施条例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此,外购固定资产在延期支付的情况下,入账成本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不采用现值计量属性,因此,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或者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所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所确定的入账成本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固定资产。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且不具有商。
固定资产会计的涉税处理
浅议固定资产会计的涉税处理摘要:在固定资产会计中,从固定资产的确认、购入、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折旧方面都涉及到计税问题,如何正确的缴税,正确的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需要做一个简单的了解。
关键词:固定资产资产会计涉税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从会计方面规定了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办法,2008年1月1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从税务处理的角度对涉税事宜做了规定。
为了更好的做好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有必要对其涉税事宜做一个了解,比较其异同,做好企业纳税筹划。
一、固定资产确认的涉税处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而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规定,具有以下条件的有形资产为固定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两者在定义上有一定的差异,涉税处理上强调的是一个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如果会计处理中涉及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资产计入固定资产,则需要纳税调整。
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涉税处理(一)对于外购固定资产方面的涉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而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该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处理是以现值为计价基础,即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而税法没有这一规定,其采用终值计价,是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如何计价分别作出了规定。
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财税处理
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财税处理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主要涉及到资产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两个方面。
在进行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财税处理时,首先需要对资产进行准确的账务处理,包括计算资产的净值和确认损益。
其次,在税务处理上需要按照相关的税法规定进行申报和纳税。
在进行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财务处理时,首先需要计算资产的净值。
资产的净值等于其原值减去已计提的折旧费用。
净值是衡量资产价值的重要指标,也是在销售资产时的基准定价依据。
计算资产净值的公式为: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在计算资产的净值时,需要考虑到资产的使用年限以及累计折旧的计提情况。
资产使用年限一般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不同的资产具有不同的使用年限。
累计折旧是指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损耗和磨损的费用,根据企业所采取的折旧方法进行计提。
在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时,需要确认固定资产的损益。
损益等于资产的销售收入减去其净值。
如果销售收入大于净值,则为盈利;如果销售收入小于净值,则为亏损。
确认资产损益的目的是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估,为企业未来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在税务处理方面,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需要按照相关的税法规定进行申报和纳税。
根据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销售固定资产所获得的收入需要计入企业的税务应纳税所得额。
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填报相关的资产出售收入,并按照法定的税率进行计算,计提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个别情况下的资产出售,在税务处理上可能会存在特殊规定,如对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资产出售可享受免税政策等。
在具体处理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税务法规进行申报和处理。
总之,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包括对资产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两个方面。
在进行财务处理时,需要计算资产的净值和确认损益;在税务处理时,需要按照相关的税法规定进行申报和纳税。
正确处理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财税问题,既可以保证企业财务的准确和合规,也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固定资产盘点清理处置的账务处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财税处理
固定资产盘点清理处置的账务处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固定资产发生例如盘亏、盘盈、毁损、报废、被盗、自然灾害损坏等情况在企业十分常见,不同的情况将记入不同的科目。
本文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前提,从年底的视角出发,如何快速判断不同科目背后的经济实质、账务处理和增值税处理?在不同的经济实质下,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有哪些?综上,本文将固定资产分为盘点(盘亏、盘盈)、清理处置(毁损、报废、被盗、自然灾害)两个部分,分析其账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第三部分将通过案例让大家更好的理解和申报实操。
【目录】一、盘亏、盘盈的财税处理账务处理增值税处理所得税处理二、毁损、报废、被盗、自然灾害损失的财税处理账务处理增值税处理所得税处理三、案例及申报【正文】一、固定资产盘亏、盘盈的财税处理(一)盘盈1、账务处理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除当年新增的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其余的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步骤1.报经批准前借:固定资产贷:累计折旧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步骤2.调整企业所得税(视情况)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步骤3.报经批准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如不需要补提的忽略)2、增值税处理不涉及增值税3、企业所得税处理当年盘盈固定资产,在汇算清缴时应通过调整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汇缴申报】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不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而是直接填列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第三列〃调增金额〃。
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差异
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差异在资产盘点、清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多出账面记载的固定资产,即固定资产盘盈,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案例甲企业于2016年5月6日对企业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6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会计处理1.甲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
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固定资产、现金等,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时,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盘盈时的会计处理为:(1)借:固定资产100000贷:累计折旧40000待处理财产损溢60000(2)借:待处理财产损溢60000贷:营业处收入60000。
2.甲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企业如有盘盈固定资产的,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盘盈时的会计处理为:(1)借:固定资产100000贷:累计折旧4000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00(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00×25%)15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5000(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00-15000)×10%]4500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4500(4)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5000-4500) 4050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0500。
税务处理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即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盘盈是什么 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固定资产盘盈是什么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固定资产盘盈是指在资产盘点、清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多出账面记载的固定资产。
这个时候,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家园小秘书用案例给你讲解一下这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差异,用以下案例说明:案例案例——企业于2016年5月6日对企业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6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会计处理1. 甲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
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固定资产、现金等,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时,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盘盈时的会计处理为:(1)借:固定资产100000贷:累计折旧40000待处理财产损溢60000(2)借:待处理财产损溢60000贷:营业处收入60000。
2.甲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企业如有盘盈固定资产的,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盘盈时的会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100000贷:累计折旧4000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00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00×25%)15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5000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00-15000)×10%]4500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4500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5000-4500) 4050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0500。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财税处理差异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财税处理差异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从固定资产的定义看,其中“出租”的固定资产,是指用以出租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不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后者属于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实际上,不仅在固定资产的定义方面,会计和税法存在差异,在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方面,会计与税法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
融资购入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会计与税务差异会计处理:企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资产,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实质上具有融资租赁性质,购入资产的成本不能以各期付款额之和确定,应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应支付的金额与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这里的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
由此不但导致后续会计折旧与计税折旧存在差异,而且还涉及未来结转“未确认融资费用”时的纳税调整。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会计与税务差异会计处理: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自行构建的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税会差异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税会差异一、外购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税会差异《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由此可见,如果外购固定资产不存在延期付款情况的,《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初始入账价值一致,不存在差异;如果存在延期付款情况的,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就产生差异。
下面通过具体案例说明其差异的产生和处理。
【案例1】甲公司2009年1月1日从乙公司购入一台不需安装的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合同规定:该机器设备总价款为2000万元,分3年支付,2009年12月31日支付1000 万元,2010年12月31日支付600万元,2011年12月31日支付400万元,假定折现率为6%。
该设备使用年限为5年,企业采用直线法折旧,净残值为0,假定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折旧方法、净残值与会计规定一致。
(一)甲公司会计处理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1000/(1+6%)+ 600/(1+6%)A2 + 400/(1+6%)A3= 1813.24 万元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2000万元,未确认融资费用=2000 - 1813.24 = 186.76万元 1.取得时借:固定资产1813.24未确认融资费用186.76贷:长期应付款20002.2009年末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2010年、2011年摊销分录科目与2009年摊销分录科目一样,金额见表1)。
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扣除,会计核算能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吗
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会计核算能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吗?一、税法扣除规定:根据财税〔2023〕37号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会计准则的规定: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结论就是:会计处理仍按固定资产,每个月计提折旧;税法上的一次性扣除只是所得税可一次性扣除,并非会计处理上一次性计入费用科目!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时,不强制要求企业税收和会计处理一致,允许存在税会差异(递延纳税)。
三、补充知识Q&A:问题1:单价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是不是指的所有的固定资产?答复:不是的,不包括房产土地等不动产。
问题2:单价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是否包括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答复: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可以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优惠政策。
问题3:单价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去年买的固定资产当时没有享受一次性扣,今年是否还允许享受?答复:不可以。
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问题4:单价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我们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能否享受?答复:不可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据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因而也就不能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残值的财税处理差异解析【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固定资产残值的财税处理差异解析【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固定资产预计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的处置中获得的残余价值。
残余价值一般难以准确估计,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规定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会计上靠管理层判断的,没有具体规定。
新税法中没有对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作出限制性规定,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固定资产净残值比例由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判断,但要求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且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换言之,固定资产残值率变得更加自由。
下面在新税法下就固定资产残值的几个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一、会计与税法差异(一)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残值率差异固定资产购入时其取得成本可以税前扣除,在后续计量期间,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按照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后的余额,也就是税务上的账面价值。
我们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企业估计的残值率和税法中规定的残值率不相一致。
会计上与税法上规定的固定资产残值率的不同会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在折旧年限与折旧方法相同的情况下,虽然每年会计上折旧与税法上可抵扣的金额不同,但在处理固定资产时,这种差异消失,故笔者认为这种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
(二)税法规定残值与会计估计的残值差异折旧有税盾之称,可以抵税,残值亦可以起到减少税负的作用,称为残值抵税。
当固定资产处理时通常有两种情况:(1)当实际估计的残值大于税法规定的残值时,固定资产如变现出售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和营业外收入。
此时所收到的银行存款中除了固定资产清理的现金外,还包含残值变现净收入“即营业外收入”,按税法规定应照章纳税。
(2)当实际估计的残值小于税法规定的残值时,固定资产如变现出售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和营业外支出;贷记固定资产清理。
此时实际的净残值收入和税法规定的残值收入的差额部分即“营业外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因而具有抵税的作用。
投资性房地产与固定资产相关财税处理之比较
借: 管理 费用 贷: 累计 折 旧
4 00 0 0 o 4 00 0 0 0
22 0 . 7年末 固定 资产 的账 面价 值= O — 0 110 万 0 12 0 4 = 6 ( 元 )2 0 ,0 7年末 固定 资产 的可 收 回金 额 为 11 0万元 。 0 借: 资产 减值 损失 6 o0 0 0 o
借 : 资性房 地 产 投
贷 : 行存 款 银
1 4 0 40 0 0 0
1 4 0 40 00 0
贷 : 资产 减值 准备 固定
6000 0 0
例 4: 例 1若 该 写 字楼 使 用年 限 为 2 承 , 0年 , 计 净残 预 值 为 0 按 照 年 限平均 法计 提 折 旧 , , 当年 末该 写字 楼 的可 收 回金 额为 I1 0万 元 。则 甲企 业 的账务 处理 为 : 0 1 0 7年计 提折 旧时 : .0 2 借: 其他 业务 成本 贷 : 资性 房地产 累计 折 旧 ( 销 ) 投 摊 4 80 0 6 0 4 80 0 6 0
史 成本 原则 。
( 采用 成 本 模 式 对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 一)
应 按照 固定 资产 相 关 规 定 , 期计 提 折 旧 , 计 期 末 进行 按 会 减 值测 试 , 定发 生减值 的应 当计 提减 值 准备 。 确 例 3 承 例 2 若 该 写字 楼 使用 年 限 为 2 : , 0年 , 计 净残 预
20 0 9年 1月 1日增值税 转 型改 革后 , 企业 购建 生产 用 固定 资 产发 生 的增值 税 进项 税 额 可 以从销 项 税额 中抵 扣 , 因此
为, 由于 投资 性房 地 产 与 固定 资产 具有 关 联 性 、 转换 性 , 可
会计实务: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和纳税调整财税处理差异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和纳税调整财税处理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计至可收回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等,应进行纳税调整,不能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整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计税基础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因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时,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并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
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原计提减值准备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在转回时,因价值恢复而增加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不计入恢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实务: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如何调整财税差异
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如何调整财税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业务应采用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企业在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因此,对于所得税与会计处理出现的差异,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按照税法的规定来确认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对税法与会计出现的差异应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会计利润为基础,如果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出现贷方发生额,需要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如果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出现借方发生额,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此类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并准予扣除。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
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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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固定资产处置的财税原则
新准则下固定资产处置的财税原则新准则下固定资产处置的财税原则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报废、投资、捐赠、抵债、调拨等。
由于财务会计和税收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对于固定资产处置的核算,也存在着差异。
笔者将结合财政部2006年11月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及(国税发)2005第13号令等最新财税法规进行探讨。
一、新准则下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流程在固定资产的处置中,除固定资产盘亏是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其余的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报废、投资、捐赠、抵债、调拨都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即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然后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进行转出,而新准则将不再像旧准则一样全部按账面价值分别转入“营业外收(支)”(出售、报废、捐赠)、“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应付账款”(抵债)、“资本公积”(调拨)等科目,对一些特殊事项,例如,将以固定资产抵债、用固定资产投资等事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采用“公允价值”转入相关的科目。
由此将产生会计与税法上新的差异。
二、所得税方面1、以固定资产抵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新准则最大的“亮点”就是债务重组业务交易价格的变化。
即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低偿债务的过程实际上是两个过程,首先是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处置,以确定转让收益;再以处置所得(公允价值)偿付债务,同时据此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这表明债务重组交易最终以公允价值作为交易价格。
例1A企业与B企业达成债务重组协议,A企业将其一辆小汽车(原价10万元,累计折旧4万元,公允价值7万元)偿还B企业的债务8万元。
假定以上资产未计提减值准备。
A企业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60000累计折旧40000贷:固定资产100000债务重组收益:8万-7万=1万资产转让收益:7万-6万=1万借:应付账款8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60000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收益10000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10000纳税分析:由于新准则采用了等同于税法上的使用的销售价格——“公允价值”,并将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了“利得”——“营业外收入”账户,不再像旧准则一样计入“资本公积”账户,这样,新准则下以固定资产抵债,在所得税方面不再产生财税差异,勿需进行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改扩建及修理的财税处理
固定资产改扩建及修理的财税处理固定资产改扩建、修理支出,特别是其中应予资本化的支出,会计上与税收上的处理规范有所差别,导致在纳税申报时需要进行所得额调整。
本文以现行税法相关文件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为依据,分析研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固定资产改扩建、修理的会计处理、所得税处理及其涉及的纳税申报和财税衔接问题。
本文中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本文的房屋建筑物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价值,均假定其按准则的规定已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因此重建的房屋建筑物账面价值中,均不包含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本文中所称改建、扩建或者修理的支出,均指净支出,其计算公式为:改建、扩建或修理支出=(因施工而付出的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价值总和-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施工时拆卸资产残料变价收入-残料变价的相关税费)。
相关规定(一)会计准则的规定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以下简称4号准则)和《企业会计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以下简称《账务处理》)规定:(1)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指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2)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计入损益。
2.4号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
3.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要求:(1)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时,企业一般应将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
发生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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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财税处理的差异
会计
税务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指:
(1)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单位价值在2000 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1 .取得固定资产的渠道多元化——以现金形式取得、以非现金资产形式取得。
2 .残值率——企业自定
3 .使用年限——企业自定
4 .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备抵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 .期末计价——成本与可收回价值孰低
6 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 现值)
7 规定了弃置费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并计
提折旧
8 取消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如果不符合资本化条件, 应予以费用化)
9 .以债务重组方式换入固定资产计价
成本= 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一样)10.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固定资产计价
入账价值= 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相关税费(补价一样)
11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价的差异分析: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如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 ,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2.外方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的计价
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企业计提折旧时,应按冲增值税后的固定资产原价为计折旧的依据
13 .固定资产折旧差异:两者计提折旧范围不一致( 即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和单独估价的土地外, 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4 .对受赠资产提取折旧的方法:
①平均年限法
②工作量法
③年数总和法
④双倍余额递减法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 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 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 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
残值率——要求5%
使用年限:
①房屋、建筑物20年
②机器设备10 年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如果已纳入当期的应税所得,提取的折旧可在税前扣除(国税
发45 号文件)
以债务重组方式换入固定资产计价
计税成本= 按换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相关税费
债务人放弃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处理:
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放弃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相关税费)] 如有减值准备,因为提取期已做了纳税调增处理,因此,在处置该项资产时,需调减所得
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固定资产计价:
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相关税费= 换入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
②销售:资产转让所得=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如有减值,要调减)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价的差异分析: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 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 运输费+ 途中保险费+ 安装调试费+ 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 汇兑损益等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最低付款额”
外方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的计价
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是企业投资者各方已到位的资本金的25% 以上;
③外商购国产设备,由税务部门监管5 年
固定资产折旧差异:两者计提折旧范围一致
①盘盈的固定资产→转入营业外收入;
②接受投资或因合并,分立等改组接受的固定资产:只有当接受的固定资产中的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已确认实现,才能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否则,只能以固定资产在原企业账面的净值为基础确定
③接受捐赠部分,详见《接受捐赠部分》
④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 万以下的,以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不得扣除折旧费用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保,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状态的机器设备,可偏短。
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最短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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