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高栏港区集装箱吞吐量暂行办法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高栏港区集装箱吞吐量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联运与集装箱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15

【实施日期】2012.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高栏港区集装箱吞吐量暂行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进一步提升高栏港区集装箱吞吐量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进一步提升高栏港区集装箱吞吐量暂行办法

为积极引导集装箱货源向珠海港高栏港区聚集,促进和带动珠西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珠海市产业结构升级,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升珠海市及周边地区产业竞争力,有力

推动珠海新一轮大发展,根据高栏港区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关于印发提升高栏港集装箱吞吐量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09〕91号)的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开通集装箱班轮航线,加大货源吸引力度。

(一)在高栏港区开通国际集装箱定期班轮航线(港澳航线除外)每航次补贴15万元(每条航线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在高栏港区开通的港澳集装箱驳船班轮航线,航线运营达到每周3班以上的,每航次补贴8000元(每条航线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航线开辟前,船公司与市政府授权单位市港口管理局签订航线补贴协议。在协议签订后,船公司可以每季度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核准申请。市港口管理局在征求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意见后,经审核认为符合航线补贴协议规定的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证明文件。船公司持核准证明文件向高栏港经济区财政局提出补贴申请。高栏港经济区财政局按规定在1个月内发放补贴。

(二)对于在高栏港区开通省际集装箱定期班轮航线的船公司,按每年在高栏港区的经营量排名,排名第一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