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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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程施工建筑门牌号

天津工程施工建筑门牌号

天津工程施工建筑门牌号的设立和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对于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方便市民出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门牌号的编制原则、编制方法、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门牌号的编制原则1. 实用性:门牌号应具有明显的标识作用,便于市民识别和查找。

2. 稳定性:门牌号一经确定,应保持长期不变,以确保市民生活的便利。

3. 规律性:门牌号的编制应遵循一定的规律,如按照街道、胡同、小区等区域进行分类,使门牌号具有可读性。

4. 统一性:门牌号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统一。

二、门牌号的编制方法1. 按照地域划分:以街道、胡同、小区等为单位,对建筑进行分区,每个区域赋予一个独立的门牌号。

2. 编号法:根据建筑物的位置、高度、结构等因素,对其进行编号,形成唯一的门牌号。

3. 命名法:结合建筑物的历史、文化、地理等特点,赋予具有代表性的名称作为门牌号。

4. 坐标法:利用GPS等技术,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坐标,编制门牌号。

三、门牌号的管理机制1. 建立健全门牌号管理制度:制定门牌号编制、审批、变更、撤销等环节的规章制度,确保门牌号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2. 加强门牌号申报和审批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时,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报门牌号,有关部门应及时审批并发放门牌号。

3. 定期进行门牌号普查和维护:对现有的门牌号进行定期普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门牌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强化门牌号使用和宣传:加强对门牌号的使用和宣传,提高市民对门牌号的认知度,充分发挥门牌号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

总之,天津工程施工建筑门牌号的设立和管理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市民共同努力,才能确保门牌号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在新时代背景下,我们应积极探索门牌号管理的新方法、新技术,为城市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沿街商铺牌匾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沿街商铺牌匾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沿街商铺牌匾管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7.15
•【字号】津容街〔2010〕184号
•【施行日期】2010.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沿街商铺牌匾管理的通知
津容街〔2010〕184号
各区(县)市容园林委、综合执法局:
为加强对沿街商铺设置牌匾行为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成果,针对当前沿街新建商铺牌匾设置无规划、不统一、不按行政许可规定设置和违章擅自设置等情况,特对沿街商铺设置牌匾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新建楼宇的沿街商铺,各区(县)市容委要会同新建楼宇产权单位对沿街商铺牌匾设置按照高起点规划的原则,遵照《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的规定,作出整体规划方案,统一尺度、统一材质、统一制作、统一整体效果,确保市容景观的统一协调。

二、对两个奋战150天和今年整治过的道路,沿街商铺改变经营人、改变经营名称或对经营名称进行更新的,要严格按照原规划方案进行改造或更新。

三、对经行政许可批准的沿街商铺牌匾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材质、尺寸、
位置、颜色和形式进行设置。

各区综合执法局要加强施工前、竣工后的监管。

对未经行政许可批准或未按行政许可批准的要求设置的,要依法责令改正或拆除违章设施。

四、对已经按照行政许可规定设置的沿街商铺牌匾,各区(县)综合执法局要加强巡查,遇有背板破损、字体褪色、缺笔短划、霓红灯不亮等牌匾破损情况,要责令及时修补或更换。

特此通知
二О一О年七月十五日。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解读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解读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3.02•【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解读问:2008年4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正式颁布,时隔一年后又对其作出全面修订,请问这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答:城市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工作,不仅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也直接关系天津在国内外的形象和城市竞争力。

经过两年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天津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

怎样将成果保持下来,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

此次对《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作出全面修订一是要将城市管理中好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二是要从体制、机制上填补空白,弥补缝隙,减少部门间的推诿扯皮,加大执法力度;三是理清责任,狠抓落实,形成一部综合性的城市管理规章,为城市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问:那么此次修订的重点体现在哪几方面?答:通过对城市管理存在问题以及解决途径的汇总、梳理,同时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地成功的城市管理经验,我们将修订的基本思路重点放在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解决管理职责交叉、填补管理空白,将各级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和养护维修责任法定;二是明确城市管理范围、细化城市管理标准,实现时间、空间的全覆盖;三是强调以人为本,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学衔接;四是强调依法刚性管理,针对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大处罚力度,刚性执法,形成人人自律、守规范的社会氛围。

刚性管理也是本次立法的一大特点。

问:您刚才强调刚性度大是《规定》的特点之一,这又是如何体现的呢?答:借鉴新加坡、香港管理经验,此次立法在罚则方面引入了刚性管理的理念,对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直接选取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罚款数额的上限实行定额罚款制,不再设处罚幅度。

这不仅强化了处罚的力度,也统一了执法尺度。

但另一方面,在刚性执法的同时,我们还要强调城市管理的社会支撑体系,即加强公众教育和社会监督工作,引导市民自觉文明守法,积极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87]13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87]13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1987年10月8日津政发〔1987〕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方便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名胜古迹、游览地和重要人工建筑物名称。

第三条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区、县地名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

一、地名命名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统一规划。

局部地名的命名,必须服从总体规划要求。

地名命名要尽可能反映当地的地理、历史、文化特征,尊重传统习惯和民族习惯,简明确切,好找好记。

二、全市范围内乡、镇街道办事处不重名;一个区、县范围内村庄不重名;郊区街道与城市街道不重名。

在上述范围内,避免同音地名。

三、行政区划的名称和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地名统一。

其他派生地名,要与主地名统一。

四、对较大的居民区和较长的街道,可分片、分段命名。

不得使用序数命名地名。

五、地名一般不用人名和外国地名命名。

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

六、旧区改造一般不重新命名地名。

因故调整和注销地名时,须按分级管理的要求办理调整和注销手续。

门牌管理制度模板

门牌管理制度模板

门牌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门牌的使用和管理,确保门牌信息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提高公司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办公区域、生产区域、仓库及其他需要标识的场所。

三、门牌分类1. 办公室门牌:用于标识各部门办公室。

2. 功能区门牌:用于标识会议室、休息室、卫生间等公共功能区域。

3. 指示性门牌:用于标识安全出口、楼梯口等指示性信息。

4. 警示性门牌:用于标识危险区域或提醒注意安全的区域。

四、门牌设计1. 门牌设计应简洁、明了,易于识别。

2. 门牌颜色、字体和尺寸应符合公司CI/VI标准。

3. 门牌材质应耐用,易于清洁和维护。

五、门牌制作与安装1. 门牌的制作应由行政部门统一负责,确保质量。

2. 安装门牌前,应进行位置规划,避免遮挡和影响正常使用。

3. 安装应牢固,确保门牌不易脱落或损坏。

六、门牌维护1. 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门牌的完好情况,发现损坏或脱落应及时报修。

2. 门牌如有信息变更,应由行政部门负责更新。

七、门牌更换1. 门牌因损坏、褪色或信息变更需要更换时,应填写《门牌更换申请表》。

2. 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换工作。

八、违规处理1.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制作、安装或更换门牌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2. 对于故意损坏门牌的行为,将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完善由行政部门提出,经管理层审批后实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模板内容,以确保其符合公司的特定需求和标准。

天津市规划局楼门牌地名标志制作设置

天津市规划局楼门牌地名标志制作设置

天津市规划局楼门牌地名标志制作设置
需求书
一、生产企业资质
1、在我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本次政府采购不接纳联合体投标。

二、标牌产品质量需求
1、楼、门牌标牌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在规定的年限内,因标牌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由厂家免费负责更换:
(1)铝塑板材质的产品出现版面起鼓、起泡;背景色及字体、号码颜色出现褪色;
(2)搪瓷材质的产品因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出现掉瓷、缺瓷;
(3)人为因素除外。

三、标牌安装质量需求
1、确保地名标牌的安装质量,如因安装质量问题(包括
地名标牌产品质量问题)致使地名标牌脱落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一律由生产厂家负责。

2、应确保地名标牌在建设项目竣工前及时安装到位。

四、标牌维护质量需求
1、对已安装的地名标牌凡出现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自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并在一周内重新安装到位。

2、中标企业应具有有效的巡查机制,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五、标牌产品价格需求
中标企业均需提供两种价格,即政府采购价格和市场价格。

政府采购价格主要是用于各区(县)地名主管部门采购地名标牌的价格;市场价格主要是用于各区(县)由建设单位出资采购地名标牌的价格。

市场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政府采购价格的30%。

其价格应包括:制作价、安装价和维护价。

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

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

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26•【字号】天津市政府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01.02.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2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门牌标志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牌标志是指巷牌、楼牌、门牌。

凡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里巷、胡同均应设置巷牌;楼房应设置楼牌;院门、楼门以及街道或里巷范围内的房屋均应设置门牌。

凡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村庄,其居住区分为区、排的,应设置巷牌;院落、房屋应设置门牌。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牌标志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牌标志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门牌标志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监制、编排、设置、更换和管理。

第四条门牌标志的设置、更换应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自命名、更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所有人持建筑物平面图、标准地名使用证等相关文件提出申请;(二)改建或扩建的建筑物需要增加门牌或设置余门牌的,房屋所有人应于建筑物竣工后一个月内持审批手续、建筑物平面图等材料提出申请;(三)门牌标志被损坏、丢失的,由房屋所有人提出更换或补领申请。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门牌标志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设置门牌标志;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当事人。

跨区、县道路两侧建筑物门牌标志的设置,由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报经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条地名主管部门命名、更名地名涉及门牌标志的,应在批准之日起15日之内通知公安机关。

第七条巷牌、楼牌应设置在入口处左侧的墙体上。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的通知-津建质安〔2017〕245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的通知-津建质安〔2017〕245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的通知津建质安〔2017〕245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管理工作,我委结合实际,修订了《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2017年7月6日附件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管理,明确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标志牌的材料为黑色花岗岩石,尺寸为800mm×600mm×20mm。

第四条标志牌应载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以及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五条标志牌应设置在建筑物外墙的明显位置,距地面高度2米以上。

特殊工程(包括外檐幕墙建筑、构筑物及桥梁工程)应设置在安全明显位置。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标志牌。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标志牌设置证明材料。

门牌标识管理制度

门牌标识管理制度

门牌标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门牌标识的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市民生活安全,根据《城市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居民区、乡村村庄和其他需要设置门牌标识的地方。

第三条市、县级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门牌标识的管理工作,具体责任由市、县级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四条社会各界都应当遵守本制度,遵纪守法,共同维护门牌标识管理的秩序和规范。

第二章门牌标识的设置第五条所有住宅区、商业区、乡村村庄和公共场所都必须设置门牌标识。

第六条门牌标识应当设置在建筑物的外部显著位置,易于被发现和确认。

第七条门牌标识应当包含所在建筑物的地址、门牌号码和相关联系方式。

第八条门牌标识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统一规格、统一样式,符合城市的整体风貌和风格。

第九条门牌标识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市民的实际需求和使用习惯,便于市民查找和识别。

第十条新建或改建建筑物应当在建设和竣工时同步设置门牌标识。

第三章门牌标识的管理第十一条市、县级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门牌标识的档案资料库,记录和管理全市范围内的门牌标识信息。

第十二条市、县级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全市范围内的门牌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门牌标识的清晰和完整。

第十三条对于已经损坏或丢失的门牌标识,市、县级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或补发。

第十四条市、县级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门牌标识的更新和更换计划,逐步提升门牌标识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社会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门牌标识的更换、更新或设置需求,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市、县级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门牌标识的管理政策和相关信息,加强对市民的宣传和教育。

第四章门牌标识的使用第十七条市民应当正确使用门牌标识,不得随意更改、擅自移动或损坏门牌标识。

第十八条市民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门牌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门牌标识的清晰和完整。

第十九条对于涉及门牌标识的纠纷或投诉,市民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名标志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名标志是指用于标示地名的标志、牌匾、路牌、指示牌、围墙、大门等物体,以及通过文字、图片、符号等形式呈现的地名信息。

第四条地名标志管理应坚持服务大局、规范管理、统筹协调、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地名标志的管理单位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和乡镇级。

国家级地名标志由国家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地名标志由省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市级地名标志由市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区县级地名标志由区县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乡镇级地名标志由乡镇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地名标志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地名标志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地名法规定的地名标准进行,确保地名标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人群的需求,促进地名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第二章设计与制作第十条地名标志的设计应符合地名标志的功能要求和审美要求,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

设计要突出地名文字,简洁明了,易于辨识。

第十一条地名标志的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腐、防晒、防雨、抗震等特性的材料,并经过防腐处理和耐久性测试。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的制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制作质量。

制作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尺寸、字体、颜色、图案等要素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文字符号应清晰、精细,不得有错别字和乱码等情况。

地名标志的文字字体应统一,大小适宜,内容合理。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图案、符号等图形设计应与地名的特点相契合,表达地区特色和文化内涵。

图案、符号应清晰可辨,宜选择有代表性的元素。

第十五条地名标志的制作过程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确保制作的准确、完整、一致。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津交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天津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1年7月9日天津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务,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

第四条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实行统一建设标准和统一管理。

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相关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和标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具体制定。

第五条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及其附属的户外广告资源属于公共资源,所有权归政府。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

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同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事宜签订协议。

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市容环境秩序,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广告牌、牌匾、霓虹灯、灯箱、标识牌、招牌、公告栏、宣传栏、实物造型、电子显示牌(屏)、布标等设施。

第四条下列行政许可申请,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一)轻轨、地铁车站及沿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二)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地区及机场路两侧2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三)高速公路天津段两侧200米及出入口5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四)海河两岸2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五)外环线以内的铁路沿线两侧200米范围内及车站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六)中心城区150条主干道路、快速路、15片繁华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明细另行公布);(七)外环线内侧200米、外侧5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八) 14条放射线、入市口、迎宾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明细另行公布);(九)外环线以内利用各类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十)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及重要节日、迎宾、经贸、庆典活动等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设置的,由所在区、县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第五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一)广告发布经营许可证明;(二)产权证明(涉及租赁关系的,须提供租赁合同);(三)户外广告设施拟设位置平面图及原貌实景彩色照片(5吋四张);(四)计算机绘制的彩色效果图(A4纸型,昼、夜景各四张);(五)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提供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六)施工单位的建安资质证书和安全施工保证书;(七)与经营户外广告业务有关的其他文件(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等);(八)利用市政、公交、园林等设施设置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利用其设施的证明;(九)涉及影响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交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十)在墙体、楼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提交施工工程监理协议;(十一)更换户外广告设施画面的,申请人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原准予设置的许可证。

大型门牌管理制度

大型门牌管理制度

大型门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型门牌管理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城市管理的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市政管理部门对大型门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大型门牌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建筑、大型住宅小区、工业园区等环境,门牌采用统一规范管理,并按照制度要求进行设置和维护。

第四条市级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全部大型门牌的管理工作,确保大型门牌的统一规范、规范设置和维护。

第五条城市规划部门应当与市政管理部门合作,参与大型门牌布局规划,建立门牌管理信息库,并为市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数据支持,促进门牌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二章门牌设置第六条大型门牌应当在建筑设计时进行规划,与建筑物的外立面设计相协调,门牌规格大小应当与建筑物规模相适应。

第七条大型门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环境美观和方便识别的要求,设置位置应当与道路垂直或平行,并确保行人、车辆通行的安全。

第八条大型门牌的设置应当标注清晰、字体规范、颜色统一、易于识别,并且应当经过市级市政管理部门的审批。

第九条商业建筑的大型门牌应当在建筑入口门口处设置,大型住宅小区的门牌应当在社区入口处设置,工业园区的门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

第十条大型门牌设置应当包括楼栋号、单元号、楼层号等必要信息,并设置相应的指示箭头指示出入口方向。

第三章门牌维护第十一条大型门牌的维护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者、建筑业主等相关单位负责,确保门牌的清晰、干净、完整。

第十二条大型门牌如出现损坏、模糊不清、褪色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不得影响门牌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大型门牌的维护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工作,并保障门牌的正常使用,确保门牌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如发现门牌被涂改、损坏、移动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市级市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修复和整治工作。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十五条大型门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门牌设置档案和维护记录,做好门牌管理的基础工作。

门楼牌实施方案

门楼牌实施方案

门楼牌实施方案一、前言门楼牌是城市道路上的一种重要标识,它不仅是城市的门面,更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门楼牌的设置和管理,提高城市门面的整体形象,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的1. 规范门楼牌的设置标准,提高城市门面的整体形象;2. 加强门楼牌的管理,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3. 便于居民和游客快速准确地找到目的地。

三、实施方案1. 设置标准a. 门楼牌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统一规格、颜色和字体,保持整体协调性;b. 门楼牌的设置位置应合理,避免遮挡交通标志和影响交通安全;c. 门楼牌的内容应包括门牌号码、所在街道名称等基本信息,清晰易读。

2. 管理措施a.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门楼牌的设置和管理,建立门楼牌档案,定期检查维护;b.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门楼牌的完好,不得私自更改或遮挡门楼牌;c. 对于损坏或遗失的门楼牌,应及时报修或更换,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宣传教育a. 通过城市宣传栏、社区广播、互联网等渠道,向居民宣传门楼牌的重要性和设置标准;b. 举办相关知识讲座和宣传活动,提高居民对门楼牌的重视和维护意识;c. 利用城市LED屏、公交车站等场所,发布门楼牌设置规范和管理要求,提高市民的知晓率。

四、预期效果1. 城市门面整体形象得到提升,市容市貌得到改善;2. 居民和游客能够更快速、更准确地找到目的地,提高出行效率;3. 城市管理效率得到提高,门楼牌的规范设置和管理成为城市管理的一部分。

五、总结门楼牌是城市的重要标识,其规范设置和管理对于城市形象和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规范门楼牌的设置和管理,提高城市门面的整体形象,便利市民和游客的出行,促进城市管理的现代化和智能化。

希望全市各部门和居民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好城市的门面和形象,共同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登记、设置,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广告法》、《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登记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设施、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以及广告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是指各单位、商户以匾额、灯箱、霓虹灯、单体字、显示屏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商户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载体设置的各类材质的牌匾(含名称、标识等)。

第四条 XX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核备案工作;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户外广告内容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规划、民族宗教事务、交通运输、公安、气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范第五条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环境、街景、建筑相协调,有利于保护城市风貌和重点控制的原则进行设置。

第六条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规范:(一)安全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二)节能环保,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三)品质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品质。

牌匾规范管理制度

牌匾规范管理制度

牌匾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牌匾的管理,规范牌匾的制作、安装和维护,维护城市的环境整洁和市容市貌,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内各类建筑物的牌匾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商铺牌匾、企业标识牌匾、宣传广告牌匾等。

第三条牌匾管理应遵循“统一规范、分类管理、审批程序、定期检查”的原则。

第二章牌匾的制作第四条牌匾的材料应选用坚固耐用、防水防潮、不易褪色、不易老化的材料,保证使用寿命。

第五条牌匾的制作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和工艺。

第六条牌匾的文字内容应清晰明了,不得涂改、模糊或有误。

第七条品牌广告牌匾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第八条牌匾的制作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不得使用有害物质,不得产生污染。

第九条牌匾的制作必须经过相关权威机构验收,并取得合格证明。

第十条牌匾的制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三章牌匾的安装第十一条牌匾的安装位置必须合理,不得妨碍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

第十二条牌匾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和安全。

第十三条牌匾的安装必须采用安全可靠的设备和工具,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四章牌匾的维护第十四条牌匾的维护工作应定期进行,保持牌匾的清洁和整洁。

第十五条牌匾的维护过程中,不得私自更改牌匾的文字和图案。

第十六条牌匾的维护工作必须经过专业人员处理,不得擅自进行。

如果需要更换或维修,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对牌匾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规定的牌匾,相关部门应当立即要求整改,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范且已经造成损失或引起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拒不整改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处理。

城管局城区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制度城管局城区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制度一章总则条为加强**市中心城区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和统一设置规范,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店牌匾,是指**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门店业主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漏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定着型户外广告。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三条设置门店牌匾,应当事先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查许可。

设置人凭核准的《市区门店牌匾设置效果图》和《市区门店牌匾设置许可证》进行设置。

第四条新建的建筑物,需分户出租的临街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各出租户的门店牌匾进行统一管理,门店出售、出租前,房屋开发或产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统一规划设置门店牌匾支架,由各承租方申报在预设的支架上设置门店牌匾。

第五条设置门店牌匾可能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申请设置前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与环境相协调,美观,第六条门店牌匾的设置应当安全、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并不得有下列情形: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损害市容市貌的;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的;形象丑陋或者有不良文化内容的;第七条每个门店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块门店牌匾;在一楼临街门面较宽的,可根据其规模在一楼门上沿同一水平设置区适当增加。

第八条经核准设置的门店牌匾,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该牌匾,并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九条需要变更门店牌匾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名称的业主,应当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重新申报。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3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OO七年四月九日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的高度、尺度;不得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不准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以内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试行)1.0引言1.1本规范适用于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并作为行政许可配套的相关规定。

1.2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道路、建(构)筑物、各类设施、围挡、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霓虹灯、灯箱、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指示牌、实物造型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及牌匾标志。

2.0设置原则2.1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原则。

2.1.1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以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标准为目标,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有序设置,协调发展。

2.1.2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匹配,高度与体量适宜,色调与景观统一。

2.1.3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时代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

2.2其他要求。

2.2.1户外广告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0禁止性规范3.1禁止设置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地带。

3.1.1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标志性建筑、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3.1.2市人民政府规定或《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中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3.2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

3.2.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3.2.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

3.2.3侵占绿地,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3.2.4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3.2.5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3.2.6异型楼顶、坡屋顶、居民住宅楼顶或影响道路两侧建筑物天际线的。

3.2.7透视围墙、铁艺护栏围挡。

3.2.8各类涵洞、行架、桥梁(不含人行过街天桥)。

4.0限制性规范4.1限制设置占地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4.1.1外环线以内区域、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地区及机场路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准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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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发布日期:2001-2-26
执行日期:2001-2-26
生效日期:2004-7-1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门牌标志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牌标志是指巷牌、楼牌、门牌。

凡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里巷、胡同均应设置巷牌;楼房应设置楼牌;院门、楼门以及街道或里巷范围内的房屋均应设置门牌。

凡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村庄,其居住区分为区、排的,应设置巷牌;院落、房屋应设置门牌。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牌标志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牌标志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门牌标志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监制、编排、设置、更换和管理。

第四条门牌标志的设置、更换应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自命名、更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所有人持建筑物平面图、标准地名使用证等相关文件提出申请;
(二)改建或扩建的建筑物需要增加门牌或设置余门牌的,房屋所有人应于建筑物竣工后一个月内持审批手续、建筑物平面图等材料提出申请;
(三)门牌标志被损坏、丢失的,由房屋所有人提出更换或补领申请。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门牌标志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设置门牌标志;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当事人。

跨区、县道路两侧建筑物门牌标志的设置,由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报经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条地名主管部门命名、更名地名涉及门牌标志的,应在批准之日起15日之内通知公安机关。

第七条巷牌、楼牌应设置在入口处左侧的墙体上。

巷牌应设置在距离地面2至3米处。

楼牌应设置在临街面明显处,距离地面2至3米;3层以上楼房应设置在2至3楼之间。

第八条门牌按院落、楼栋或独立成间的房屋设置。

院落设有两个以上门的,应在一个常用门设置正门门牌,其他门设置余门门牌。

门牌设置在门楣右上端。

第九条城镇门牌号编排,原则上应依据道路、里巷的走向确定:
(一)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排;
(二)南北走向的,由北向南编排;
(三)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编排;
(四)西北东南走向的,由西北向东南编排。

门牌号不宜采用上述原则编排的,由市公安机关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村庄门牌号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编排,也可以依据房屋自然布局划分居住区按排编号。

第十一条道路、里巷仅一侧有院落或房屋的,门牌号自起编处按顺序号编排;两侧均有院落或房屋的,自起编处按单、双号编排,左侧为单号,右侧为双号。

同一路名分段的道路,其门牌号顺延编排,各段不单独编排。

道路交叉处的门牌按干道门牌号编排。

第十二条严禁擅自设置、变更、移动、涂改、拆除或故意损毁门牌标志。

第十三条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拆除或故意损毁门牌标志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门牌标志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门牌标志的编排、设置、更换和管理所需经费,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天津市门牌、里巷名牌管理办法》(津政发〔1986〕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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