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
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所在地城区;(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五)本市行政区域内毗邻城区的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体、实物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地块、附属设施;(二)桥梁、广场、隧道、工地围挡等市政设施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报刊亭(阅报栏)、信息亭(牌)、电话亭,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亭、牌等公共设施;(五)交通工具、加油(气)站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等地下公共空间;(六)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成区户外广告、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经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一般街巷道路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先导区(高新园区除外)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5.12•【字号】大民发〔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民发〔2017〕74号各区市县民政局、各先导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6〕139号)要求,市民政局制定了《大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大连市民政局2017年5月12日大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6〕13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和处理对涉嫌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本机关登记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的,由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指定的相关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第五条受理投诉举报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畅通举报渠道,提倡实名举报。
举报人不愿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7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7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20日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9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按照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原则,建立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强化便民利民,进一步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围绕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的总体要求,2015年8月底前,设立大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将土地、房屋(含农村房屋)、林地、海域及农村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
楼门牌编号工作流程 - 大连市民政局
一、开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手续:
序
申 报材料
标准
要 求
数量
1
填写《关于办理“xx项目”楼门牌编号的申请》
制式文本
手写填报
一份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件、A4复印件
原件审核后退还
一份
3
详规图(图幅规格≌100×120cm)
原件、复印件
有规划局审批专用章,图纸折叠为A4大小。原件审核后退还。
一张
4
详规图(图幅规格≌100×120cm)
蓝图
有规划局审批专用章,折叠为A4大小
一张
5
公建和车库首层平面图
复印件
规格A3纸,加盖单位公章, 按楼号顺序装订成册
各一份
6
电子光盘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内容):
电子光盘
简图质量要求:
一张
1、详规总平面原图。
保留:1、建筑物框架;2、道路路缘线;3、道路文字。
2、详规总平面简图
去掉:1、教育版打印戳记;2、关闭其它图层。
3、公建和车库首层平面图
光盘外标注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全称
二、审核申报材料;
三、填报楼门牌编号工作单,安排现场勘察时间;
四、勘察现场,编制楼门牌号码;
五、编制建筑物楼门牌编号批复及楼门牌编号示意图;
六、签发文件;
七、申请单位缴纳楼门牌制作费;
八、发放建筑物楼门牌编号文件;
九、根据拟竣工时间,安排楼门牌制作;
十、安装楼门牌。
联系电话:84319680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7件市政府规章
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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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9年1月2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谭成旭
2019年1月7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废止《大连市寄住户口管理规定》等7件市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附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公布日期
1大连市寄住户口管理规定大政发〔1991〕108号1991.8.6
2大连市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办法大政发〔1996〕35号1996.4.28 3大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7〕59号1997.7.8
4大连市统计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大政发〔1997〕72号1997.8.29
5大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令2003.3.22
6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令2007.2.26
7大连市重点保护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令2007.4.27
——结束——。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大政办发[2012]142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14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3日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 [2011] 4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 8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以及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标准和人民银行相关标准统一制作,面向社会公众发行,集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金融服务等事务于一体的多功能联名复合卡。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除学龄前儿童以外在我市参保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五条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管理我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管理中心作为我市社会保障卡的业务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数据确认工作,并组织相关机构按照社会保障卡系统有关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做好社会保障卡激活业务。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20〕1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13日大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区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市建成区)。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的外部空间,占用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设施。
第四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遵循安全、规范、美观、减量的原则;利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确定经营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及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各城市建成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
中共大连市民政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民政局副处级领导干部调整交流、民主推荐和竞争上岗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大连市民政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民政局副处级领导干部调整交流、民主推荐和竞争上岗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6.12•【字号】大民党发[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中共大连市民政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民政局副处级领导干部调整交流、民主推荐和竞争上岗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民党发〔2012〕18号)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现将《大连市民政局副处级领导干部调整交流、民主推荐和竞争上岗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大连市民政局委员会2012年6月12日大连市民政局副处级领导干部调整交流、民主推荐和竞争上岗工作方案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大连市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实施办法(试行)》(大组〔2012〕25号)、《大连市民政局处级领导干部调整交流工作方案》(大民党发〔2012〕8号)和局党委有关处级领导干部调整交流、竞争上岗的总体要求,在前期正处级领导干部调整交流和竞争上岗工作基础上,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副处级领导干部调整交流、民主推荐和竞争上岗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市民政事业的发展要求,着眼于优化干部队伍结构、鼓励干部多岗位锻炼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发扬民主,创新方法,严肃纪律,努力建设一支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民政干部队伍,为我市民政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干部调整本次副处级领导干部调整工作,严格遵循《大连市民政局处级领导干部调整交流工作方案》规定的工作原则、方法步骤,做到有利于加强局机关中层干部队伍和局直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有利于工作衔接,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满足重点职位特殊需要,有利于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交流制度的建立。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大民发[2013]111号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大民发〔2013〕111号)各区市县民政局、各市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强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的管理,监督社会组织依照核定的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全面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重大活动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在市、区市县民政局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都应建立重大活动事项事先报告制度,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参照执行。
重大活动事项是指可能对本团体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事项,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组织举行的成立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社会组织举行年度会议。
(三)社会团体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社会组织换届、改选、增补主要负责人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
(五)社会团体创办实体,向社会筹募活动经费、收取赞助费及公开举行的募捐、捐赠或赞助活动。
(六)社会组织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活动,其中包括:1.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社会组织名誉职务;2.与境外社会(非政府)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项目);3.接受境外社会(非政府)组织的捐赠;4.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社会(非政府)组织参加活动;5.组团出国出境;6.与境外社会(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
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
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所在地城区;(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五)本市行政区域内毗邻城区的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体、实物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地块、附属设施;(二)桥梁、广场、隧道、工地围挡等市政设施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报刊亭(阅报栏)、信息亭(牌)、电话亭,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亭、牌等公共设施;(五)交通工具、加油(气)站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等地下公共空间;(六)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成区户外广告、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经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一般街巷道路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先导区(高新园区除外)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政发〔2015〕6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政发〔2015〕6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3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关于禁止市内四区在办丧事过程中抛撒纸钱的通告》等2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大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禁止市内四区在办丧事过程中抛撒纸钱的通告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内四区公共场所烧纸的通告大政发〔1997〕11号3关于印发大连市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综合防治规划的通知大政发〔1999〕38号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商业项目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2〕72号5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禁止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3〕50号6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远洋渔业管理的意见大政发〔2003〕67号7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大政发〔2005〕78号8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渔业船舶转港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发〔2006〕36号9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07〕88号1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部海域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7〕95号1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1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09〕47号1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涉河违法行为的通告大政发〔2010〕33号1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大政发〔2010〕48号15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大政发〔2011〕63号16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20号17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债务和参与设定担保行为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88号18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87号19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146号20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河道生态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180号21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22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24号2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125号2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111号25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40号26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2013年防汛抗旱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58号27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49号28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水库库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85号——结束——。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3.26•【字号】大民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民发〔2010〕29号)各区市县民政局(处):现将《大连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辖区内门牌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大连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门牌管理,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和GB17733-2008《地名标志》国家标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大连市行政辖区内涉及建筑物(构筑物)门牌的设置、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辖区门牌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其中,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核心区(中西沙甘)新建建筑物门牌管理;核心区各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市民政局做好辖区内相应管理;其他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门牌管理相关工作,业务上受市级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具有社会事务管理权限的省级以上经济先导区(含省级)经所在地行政区政府授权后,可在授权范围内代管相关事宜。
省级以下各经济先导区不予授权管理相应工作。
经济区门牌管理业务受所在行政区民政部门指导。
第二章门牌编排的原则第四条门牌编排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性原则。
辖区内门牌编制与管理标准要统一。
(二)控制性原则。
门牌编排应把控全域号源总体布局,处理好号源的预留、密度与分布等。
(三)连续性原则。
相邻建筑物、同建筑邻门编号应相对连续,避免出现跳(断)号现象。
(四)稳定性原则。
门牌编排应考虑其合理性、科学性,正式使用的门牌编号应保持相对稳定。
(五)法定性原则。
门牌编号确定后,须以文书等形式予以确认,并设置门牌标志。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大连市政府令第4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政府令第48号)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环境保护管理处罚细则》等12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大连市环境保护管理处罚细则》(大政发(1993)59号)1、第十五条修改为:“工业窑炉、锅炉、茶炉、大灶、有机尾气燃烧装置和船舶等排放烟尘的设施器具,排放烟尘黑度超过林格曼一至五级的,分别处3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6000元罚款。
”2、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删除第三十五条。
4、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
二、《大连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大政发(1995)76号)1、删除第七条第三款。
2、第八条修改为:“承担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3、第九条修改为:“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也可交纳返工、补建工程费用,由市排水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施工队伍进行返工、补建或整修。
”4、第二十条修改为:“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持工艺、厂(院)平面图等资料,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5、第二十五条第(七)项修改为:“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1•【字号】•【施行日期】2002.10.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9月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2010年12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管理,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城市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是指在城市区域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工具、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阅报栏、画廊、橱窗、门面牌匾、标志牌、标语、条幅等广告、宣传及标志性设施。
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保税区(以下简称先导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其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点。
第六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商业街的门面牌匾、橱窗及楼体广告,应采用霓虹灯勾画广告轮廓;(二)临街广告和各类商家、店铺的门面牌匾应采用霓虹灯照明;(三)城市公交站点、候车棚应采用灯箱式广告;(四)中山路、人民路两侧以及火车站广场、中山广场、友好广场、人民广场内不准设置单立柱式广告;(五)除机场、码头、火车站外的城市建筑物顶部不准设置字体广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大连市地名管理若干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大连市地名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1•【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大连市地名管理若干规定》业经2015年12月1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2015年12月21日大连市地名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地名管理条例》、《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与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名称;(三)市政府统一规划的开发区等产业集聚区名称;(四)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名称;(五)公共文化设施名称;(六)住宅区(楼)、商业建筑名称;(七)建筑楼门牌编号名称;(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名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或者地名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区(市)县民政部门(或者地名管理委员会)按照权限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区域内的地名管理。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地名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地名标志设置与维护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市地名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和调整城市地名总体规划以及市内四区的地名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市内四区以外的地名详细规划由区(市)县地名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地名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和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与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市政府统一规划的开发区等产业集聚区,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命名,应当符合地名管理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街道办事处的名称,按照国家和辽宁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连市地名管理规定
大连市地名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大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0•【分类】其他正文大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一条o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o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o本规定所称地名,是指用于标示方位、地域范围、明确位置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群众自治组织名称、具有特定功能的区域名称、道路名称、建筑名称、住宅区名称、市政交通设施名称、公共场所名称、文化设施名称、建筑楼门牌编号名称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o地名管理工作实行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领导负责制。
市、区(市)县(先导区管委会)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名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地名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o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成立的地名委员会,负责审议本区域地名工作重大事项。
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与房屋、交通、文广、财政、城建、发改、工商、旅游、邮政、教育、通信管理、土地等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o地名的命名、更名与注销,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各专业部门使用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应当征得同级地名主管部门的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未征得同级地名主管部门同意,专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和使用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七条o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地名标志设置与维护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o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区(市)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使用标准地名、保护地名标志是每个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辽宁省清理规范城乡社区挂牌工作规定
辽宁省清理规范城乡社区挂牌工作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1.02.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辽宁省清理规范城乡社区挂牌工作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为做好清理规范各市、沈抚示范区城乡社区挂牌工作,切实为基层减负,现结合辽宁实际,做出如下规定。
1.按照精简、管用、依据充分的原则,清理规范城乡社区挂牌,确定《城乡社区挂牌清单》,通过省民政厅网站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2.城乡社区室外、室内悬挂摆放的挂牌,应当符合规范、庄重要求,不得随意悬挂摆放。
保留的社区挂牌,无需重新制作。
3.在城乡社区挂牌总量、结构稳定的情况下,原则上每两年可变更一次清单,并报省民政厅确认。
4.新增城乡社区挂牌需归口报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省民政厅同意,并及时更新《城乡社区挂牌清单》。
5.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造成恶劣影响的,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6.12345热线、8890综合服务平台受理电话、网络举报,交有关部门处理。
附件:《城乡社区挂牌清单》
辽宁省民政厅
2021年2月10日。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等七部行政执法相关文件的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七部行政执法相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大民发〔2019〕180号•【施行日期】201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七部行政执法相关文件的通知大民发〔2019〕180号局机关各处室、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现将《大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大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大连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大连市民政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大连市民政局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大连市民政局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大连市民政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民政局2019年8月26日大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民政局及其下设执法机构(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依法受民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民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公示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形成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
行政执法公示以政府或者部门网站公示为主,以办公场所现场公示、政务新媒体公示等为辅。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大连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大政办发[1987]94号
大连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正文:---------------------------------------------------------------------------------------------------------------------------------------------------- 大连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大政办发[1987]94号1987年10月6日)第一条根据《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大连市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精神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原则,为巩固和完善各单位包市容、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包覆盖(以下简称“门前五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净化、绿化、美化大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个体工商业户,均应自觉接受所在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认真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
各单位的责任区域,由所在区组织街道和职能部门规定。
各单位在“五包”责任区域内,要做到:1、包市容:按照市容管理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门面、橱窗、牌匾、霓虹灯等的整饰美化,不得乱贴、乱画、乱挂。
及时修整破旧门窗和残墙断壁。
2、包卫生:随时进行清扫保洁,清除积水、冰雪,不得有痰迹、污物或各种杂物。
3、包绿化:按照绿化部门统一要求,进行绿化建设和管理,维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完好。
4、包秩序:加强车辆管理,不得随意停放;制止乱堆、乱放杂物和乱设摊点,清理路障,对打架斗殴、流氓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不良行为,要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者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5、包覆盖:按照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维护好国家统建人行路面。
对裸露地面要铺设方砖或绿化覆盖,做到“黄土不见天”。
第三条各责任单位要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保证“五包”责任制的落实,并做好宣传、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检查评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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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大民发[2010]2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0.03.26
【实施日期】201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民发〔2010〕29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处):
现将《大连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辖区内门牌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门牌管理,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和GB17733-2008《地名标志》国家标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大连市行政辖区内涉及建筑物(构筑物)门牌的设置、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辖区门牌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其中,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核心区(中西沙甘)新建建筑物门牌管理;核心区各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市民政局做好辖区内相应管理;其他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门牌管理相关工作,业务上受市级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具有社会事务管理权限的省级以上经济先导区(含省级)经所在地行政区政府授权后,可在授权范围内代管相关事宜。
省级以下各经济先导区不予授权管理相应工作。
经济区门牌管理业务受所在行政区民政部门指导。
第二章门牌编排的原则
第四条门牌编排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
辖区内门牌编制与管理标准要统一。
(二)控制性原则。
门牌编排应把控全域号源总体布局,处理好号源的预留、密度与
分布等。
(三)连续性原则。
相邻建筑物、同建筑邻门编号应相对连续,避免出现跳(断)号现象。
(四)稳定性原则。
门牌编排应考虑其合理性、科学性,正式使用的门牌编号应保持相对稳定。
(五)法定性原则。
门牌编号确定后,须以文书等形式予以确认,并设置门牌标志。
任何单位或个人,凡涉及使用地址的证件、注册、通讯、宣传、广告等必须使用法定门牌编号。
第三章门牌编排的总体要求与方法
第五条门牌编排总体要求:
(一)道路两侧门牌按照自东向西、自北向南,面向西、南,左双右单的原则进行编排。
同一行政区内要确定并采用统一的标准。
不宜采用上述原则编排的,由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报请市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道路网起止点的确定应以城乡规划为依据。
凡起点位于广场并呈放射状布局的道路,由广场起编;凡止点通往山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