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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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L1.8.1他人擅自进入我方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开采
(7)L1.8.2他人非法阻止我方勘查或开采活动
2.操纵措施
1)L:未依法取得油气资源勘查权、开采权而从事勘查、开采活动
(1)L1.6.1-F勘探事业部进行勘查登记情况清理,掌握区块勘查情况和动态,并定期对勘查情况进行信息通报;具备开采条件的,勘探事业部提早通知开发处,预留开发处向股份公司申请办理开采许可证的时刻。
(2)L1.6.1-K勘探事业部、开发处未办理手续进行勘查、开采的,3个工作日内向股份公司申请办理勘查、开采许可证。如收到行政处罚通知,在2个工作日内报企业治理法规处。
(3)L1.6.1-KB如行政处罚不当,会同勘探事业部、开发处及时收集有关证据,采取申请听证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降低损失。
2)L:未依法变更油气资源勘查权、开采权
(1)L1.6.2-F建立油气资源勘查、开采信息治理台帐,掌握勘查、开采情况;明确专人负责办理勘查、开采变更事宜。
(2)L1.6.2-K未依法办理变更的,7个工作日内补办变更登记。如收到行政处罚通知,在2个工作日内报企业治理法规处。
(3)L1.6.2-KB如行政处罚不当,企业治理法规处会同勘探事业部、开发处及时收集有关证据,采取申请听证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降低损失。
3)L:超越批准范围采矿
(1)L1.6.3-F对区块作业情况定期进行巡查,要求采矿单位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开采。
(2)L1.6.3-K发觉超越批准范围采矿的,立即停止采矿行为,恢复地表原状并开发处立即向股份公司申请补办矿权登记手续;勘查区块超过原批准范围三分之一以上的,开发处重新向股份公司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如收到行政处罚通知,在2个工作日内报企业治理法规处。
(3)L1.6.3-KB如行政处罚不当,企业治理法规处会同开发处及时收集有关证据,采取申请听证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降低损失。
4)L:未按期限施工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1)L1.7.1-F建立油气资源勘查、开采信息治理台帐,制定准确的勘查、开采打算并严格执行。按年度检查勘查、开采工作进度。
(2)L1.7.1-K发觉未按进度完成的,要求立即整改;无法完成的,向股份公司申请办理核减或注销手续。如收到行政处罚通知,在2个工作日内报企业治理法规处。
(3)L1.7.1-KB如行政处罚不当,企业治理法规处会同勘探事业部、开发处及时收集有关证据,采取申请听证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降低损失。
5)L:通过投资等方式擅自处置矿权
(1)L1.7.2-F建立矿权处置的法律论证机制,未经论证不得擅自处置;将矿权处置的合同报企业治理法规处进行审查;强化责任追究机制。
(2)L1.7.2-K发觉擅自处置矿权的,立即停止处置行为;
处置行为经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办理矿权处置的行政审批手续。如收到行政处罚通知,在2个工作日内报企业治理法规处。
(3)L1.7.2-KB如行政处罚不当,企业治理法规处会同勘探事业部、开发处及时收集有关证据,采取申请听证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降低损失。
6)L:他人擅自进入我方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开采(1)L1.8.1-B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保卫处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治理法规处,由企业治理法规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采取诉讼保全或先予执行等方式,追究侵权人的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