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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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段照华的姐姐段春翠委托,指派王建明律师为段照华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进行了相关的调查,现结合法庭审理情况,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本案所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段照华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段照华是从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所以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段照华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起到帮助作用,本案中诈骗犯罪的过程包含三个环节,第一,制作虚假的炒股网站,物色受害者;第二,通过返利等手段让受害者将大额款项存进指定的银行卡中;第三,使用这些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在这三个环节中,很显然最为重要的是第一和第二环节,因为在前两个环节中,是选择被害对象并与被害者接触,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这是犯罪行为得以完成的前提,也是整个犯罪过程中最为复杂和困难的一个环节,属于犯罪行为中的直接实行行为。被告人段照华在共同犯罪中负责的是第三个环节,只是在被动的、重复性的根据其姐夫王木生提供的信息把犯罪所得提取出来。所以段照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公安机关的案件侦查过程、检察院的起诉书表明,犯罪嫌疑人段照华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段照华具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段照华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段照华的家在湖南一个偏远的农村里,因为家庭条件困难所以段照华只有小学文化,导致法律意识淡薄、分辨能力差,缺乏简单的判断力。被告人段照华之前表现一贯良好,在此之前未受过任何行政、刑事处罚,虽然他文化程度不高,但一直努力打工、卖茶叶等,用自己的双手赚钱,由于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使其胳膊摔断从而丧失一部分劳动能力,又在其姐夫王木生的挑唆利诱下才会轻易被利用从而铸成大错。
2、被告人段照华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及被害人的危害比较小。
被告人段照华只是这个犯罪流水线中最底层的一个环节,是靠简单机械的操作(仅仅是拿别人给他的银行卡去银行取钱)换取微薄的收益,诈骗所得基本都是由上家取走,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以后也只能靠这点钱维持生计。在他被抓获的那天,他未来得及上缴的犯罪所得也被警方收缴,所以被害人的损失得以弥补,被告人段照华并没有给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很大的伤害。
3、被告人段照华良好的悔罪态度。
归案后被告人段照华进行了深刻反省,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段照华也多次表示愿意依法承担罚金并改过自新。被告人段照华现在家中是上有老、下有小,此次犯罪更是给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压力,请求贵院对被告人多一份宽容。
综上所述,被告人段照华在该起共同诈骗犯罪中起从犯作用,且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对被告人段照华判以缓刑。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王建明
201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