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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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企业的概念

社会企业的概念最早由法国经济学家蒂埃里·让泰在1998年提出[1],他认为社会企业不是以人们衡量资本主义经济的办法,即工资、收益等来衡量的,它的产出是把社会效果和间接的经济效益结合在一起。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社会企业已在各国得到一定的实践,但在学术界还未对社会企业形成统一的定义。社会企业,不是纯粹的企业,亦不是一般的社会服务,社会企业透过商业手法运作,赚取利润用以贡献社会。它们所得盈余用于扶助弱势社群、促进小区发展及社会企业本身的投资。它们重视社会价值,多于追求最大的企业盈利。而由于各地域文化及社会发展状况的不同,对社会企业的理解也因此不同。以下是本文列举的具有对社会企业理解的代表性的定义。

1.1欧洲对社会企业的定义

欧洲委员会认为社会企业是合作社(co-operatives)与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s)的交叉组织(crossroad),其中合作社包含劳动者合作社(workers’ co-ops)及使用者合作社(users’co-ops),而非营利组织包含生产型非营利组织(production oriented NPOs)及倡议型非营利组织(advocacy oriented NPOs),而社会企业偏向劳动者合作社与生产型非营利组织的混合体。同时,欧洲委员会下的社会企业网络(EMES),也设定有关“社会企业”的社会指标,它们是:由一群公民首创;以资本所有权为基础;牵涉到受活动影响的人们的参与;有限的利润分配;以及施惠于社区的清楚目标[2]。

英国政府将社会企业定义为“拥有基本的社会目标而不是以最大化股东和所有这的利益为动机的企业,所获得的利润都再投入到企业或社会之中。”英国社会企业的代表机构—英国社会企业联盟(The UK-based Social Enterprise Coalition)认为最简单的社会企业定义为“运用商业手段,实现社会目的”,这实际上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解释空间,同时在实际操作层和学者之间对于社会企业的准确定义也产生了更大范围的分歧。

1.2美国对社会企业的定义

美国学术界倾向于用“社会企业精神”(social entrepreneurship),来代替“社会经济”(social economy)这一概念[3]。

在美国可以确定的两个主要思想流派[4]:“赚取收入”流派(The "earned income" school of thought)和社会性创新”流派(The "social innovation" school of thought)

1.2.1“赚取收入”流派(The "earned income" school of thought)

为了区分之前的注重“非盈利”的“商业化非盈利方式”("commercial non-profit approach")的观点 ,这一流派以更广泛的视角,包含了更多的商业形式,称其为“社会性目的的经营方式”("social-purpose business approach")。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亦被包含其中。这也就是所谓的有研究说明,考虑到经济利益、社会责任的,具有“多重目标”的企业的效率,比单纯的营利导向的企业要来的高。

例如丹尼斯·杨(Dennis R Young)就认为。社会企业是指采取企业的方案及商业活动,它以促进社会进步(social cause)或对公共财政有所贡献为目标,若再迸一步从结构决策(8tmctumI decisions)的角度分析,社会企业包含两种界定方式,其一为营利的商业组织对于公共财政的贡献.其二为非营利组织透过商业化手段赚取盈收[5]。

狄兹(J.Grery Dees)指出,社会企业一词并非单纯为财政目标而存在,而是一种多元混合的综合体(Hybrid),他提出了著名的“社会企业光谱”概念[6]。

部分研究者提出“双重价值创造”(double value creation)的观点。这种理念的基本观点是,社会企业应该是一种混合性的组织(Hybrid),它同时兼具“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同时它由两种力量所驱动。其一,社会变革本身是受益于“创新理念”、“企业家精神”、“企业式解决方案”;其二,组织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多样化的筹资模式,通常包括“可获得性收入”(earned income)。这种观点实际上缩小了这种学派和下面将要提到的第二种学派

之间的分歧。

1.2.2“社会性创新”流派(The "social innovation" school of thought)

在这一思想流派中,最广泛地被提及的就是Dees的定义:“在社会中,通过接受创造和保持社会价值的使命,认识并且坚持不懈地追求为该使命服务的新机会,参与到持续性的创新过程当中,不断地适应和学习,不受现有资源限制而大胆地行动,最终体现出为所服区域以及所创造的结果的高度责任感。”[7]这一定义强调了社会创新方面。

1.3 国际联盟及非盈利组织对社会企业的定义

OECD(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社会企业是“任何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私人活动, 它依据的是企业的战略, 但其目的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以及社会目标, 而且它具有一种为社会排挤和失业问题带来创新性解决

办法的能力。”[8]

罗伯特流浪者经济发展基金会(The Roberts Foundation Homeless Economic Development Fund)就对社会企业做了界定,“社会企业成立的目的是对低收入群体创造经济发展机会,但同时必须满足财政收入的底线。”

NESsT(Non-Profit Enterprise and Self-sustainability Team )对社会企业的界定为,“企业家集团或者非赢利组织运用经济自给的方式来创造一些收入,以此来支撑他们的社会目标”

“非赢利实践指导组织”(The Nonprofit Good Practice Guide)对于社会企业提供了一个一般性的定义,即“社会企业是一种非赢利事业,它融合自律性社会责任的热情、创新的意识和赢利性的商业操作于一体”[9]。

1.4 中国学者对社会企业的定义

国内对社会企业的研究在台湾、香港等地区较早展开,在大陆稍晚,但近年来的关注度和研究热度都很高,提出了不少有创新意义的见解。

王名、朱晓红,结合了国外以及国内大陆以及香港、台湾地区的学者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从两个不同维度出发, 一是现象维度, 二是本质维度,比较全面地给出了社会企业的定义:“社会企业可以定义为一种介于公益与营利之间的企业形态, 是社会公益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产物。这种企业形态可以从现象和本质两个维度来把握从现象上看, 社会企业是企业,有明确的营利动机、风险意识、竟争取向、创新精神和不断扩大规模的资本积累冲动同时, 社会企业也是非营利组织, 有明确的公益目标和宗旨, 非营利的利润分配机制, 富于

参与互动的治理结构, 以及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群或弱势群体的广泛的受益面。在这种意义上, 社会企业可以理解为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 也可以理解为非营利组织的一种特殊形式。但从本质上讲, 社会企业既不是企业也不是非营利组织, 它是对企业的营利机制的否定和超越, 也是对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机制的否定和超越”[10]。

1.5 小结

尽管社会企业的概念存在争议,但社会企业通常包括以下特征[11]:一个持续的生产产品或服务的活动、高度自主、有显著的经济风险、最低数量的付薪工作者、使社区收益的明确目标、一群公民发起的行动、不是基于资本所有权来进行决策,所有受影响的人都参与活动、有限的利润分配。因此,社会企业是基于环境与社会需要进行社会创新,并具有社会性与企业性、公益性与盈利性的特性。

2.社会企业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

2.1 英国

2.1.1英国社会企业的兴起背景

目前在全世界,英国已普遍被公认为社会企业较发达国家。在数量上,英国迄今至少有5万5千家社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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