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19世纪欧洲建筑遗产保护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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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历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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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保护作为一门科,真正的开始大约是在19世纪的 中后叶,在欧洲。然后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到20世纪 60-70年代,在理论、方法和实践上都走向成熟。这一百 余年的发展过程,内容极为丰富,从认识的逐渐深刻、概 念的逐渐扩展,目的与原则的不断调整、修正,方法与手 段的反复摸索和改进、完善,到经验和教训的积累与汲取。
• 1796年Alexander Lenior创立了法国建筑遗迹博物馆。
• 1810年法国政府进行了第一次文物遗产清查,并由内政部成立了文物
建筑遗产保护委员会,设立了视察员。并实施了第一批保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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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世纪30年代 • 浪漫主义是法国文化的主流。 • 1835年,法国政府任命了第一位文物建筑总监—历史学家、考古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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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遗产保护理论形成的几个阶段
• 第一阶段:探索阶段(法国学派、英国学派、意大利 学派)
• 第二阶段:科学规范的国际性保护观念的形成(雅典 宪章)
• 第三阶段:成熟与高潮阶段(威尼斯宪章,世界遗产 公约、内罗毕建议马丘比丘宪章,华盛顿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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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遗产保护理论初步探索阶段
-----19世纪40年代,法国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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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评价:
• 科学性:注重建筑物的整体性,从外观到内部结构,表里如一; 对文物 建筑保护的目的有了较明确的认识,那就是要“传给将来” ;勒·杜克 还说“经过了建筑师的手之后,建筑物不应该比修复之前更不便于使 用。…保护文物建筑的一个好办法就是给它找一个合适的用途”。
• 缺陷和错误:恢复文物建筑在某个特定历史时间里的艺术特色为修复工 作的基本目标,过分追求建筑物在艺术风格上的完整性。为了这种风格 上的“统一”与“完整” ,对建筑物进行改动也在所不惜。这种风格修 复理论完全忽视或者说在那个历史时期里还根本没有意识到尊重和保持 文物建筑的“原真性”这一问题,对文物建筑的“完整性”的理解也是 片面的。

欧洲各国如何保护古建 寻找现代化和文化认同的平衡点

欧洲各国如何保护古建 寻找现代化和文化认同的平衡点

◎编辑|白竟楠|封面故事|欧洲各国如何保护古建寻找现代化和文化认同的平衡点古建筑保护与修复的问题是全世界各个国家都要面对的问题,古老建筑承载了人类的历史与文明。

那么,富含着本国最深邃的文化与技术的载体——古建筑,是如何在保护与开放中愈加坚固的?古老建筑承载了人类的历史与文明。

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如何在保护与开放中让古建筑焕发新活力?《人民日报》驻欧洲记者的一组采访,让我们再一次感受到探索一种可持续、综合治理的保护理念,追求社会的平衡与和谐发展,正成为国际潮流。

———————————————法国:保护面广,国家财政负担不轻———————————————法国文化部于1984年发起了文化遗产日活动,向公众免费开放包括总统府爱丽舍宫、国民议会波旁宫等在内的1.5万多处名胜古迹,每年参观人数超过1200万。

1991年欧洲议会参照法国模式设立了欧洲文化遗产日。

文化遗产的概念始于法国大革命时期。

为了遏制革命带来的破坏,1792年革命政府宣布文物建筑遗产国有。

1887年法兰西共和国时期开始制定建筑保护规则,经过数次修订,直到1913年,《历史古迹法》得以通过实施。

这是一部比较完备的法律,迄今有效,奠定了法国古建保护的法律基础。

1943年法国出台了有关历史古迹周边环境的法律,规定以历史古迹为中心、500米为半径的保护范围,将保护对象从古迹本身扩大到周边建筑。

面对城市现代化发展带来的大规模开发及其引发的一系列后果,法国1962年开始将文化遗产的概念扩大到老城区,把有价值的地段划定为历史保护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管理。

对区内建筑不得任意拆除,维修改建等必须经过“国家建筑师”的咨询、评估和同意,符合规划要求的修缮,国家给予资助,并享受税赋减免优惠。

1983年有关分权的法律确认了国家对文化遗产负有全面责任,但同时规定相关地方当局根据各自的权限必须履行相应责任。

1964年,法国对“大到教堂,小至汤匙”的文化遗产进行总量调查。

建筑遗产保护

建筑遗产保护

在历史的长流中,总有一些“明珠”被从上游带了下来,呈现在我们眼前,我们称呼它们为“文物”、“古迹”。

那么这些明珠是价值连城还是一文不值呢?这也历来是人们争论的焦点。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时间的更迭,这些明珠的意义越来越被世人所认识,其价值也终于不再蒙尘。

建筑保存的萌芽始萌发于16世纪。

英国国王亨利八世进行教会改革,创立英国国教,因此在1535年到1539年间对于男女修道院进行分批的解散。

然而正是这对宗教的一场灾难无意间促成了建筑保存的萌芽。

850间修道士房间的关闭使人们感到失落,因此而产生了恢复过去、至少是记录过去的愿望。

建筑保存真正的发展应该是在18世纪,人们对“过去”的态度转变为“欣赏”。

这可以说是对于“过去”价值认识的第一步。

然而这第一步却并不是出于对历史的尊重,而是对于视觉刺激所产生的“本能”。

人们尝试着去欣赏过去的建筑,从而激发灵感,再结合现在的审美——于是新的作品替代了过去的陈迹。

中世纪建筑在“哥特复兴”中逐渐消失,不是有意破坏,而是“过度的热情和信心”的结果。

法国的维奥莱·勒·迪克无疑是伟大的,他所提出的古籍修复操作规范流程为现代的相关事业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然而他在估计修复上的思想与做法却一直为人所诟病。

他的“风格性修复”理论本身建立在一个被歪曲了的“现代性”思想基础之上,其理论基础本身就是错误的。

他所谓的“现代性”并不是建筑遗产保护所需要的以尊重原历史为前提的“现代性”,他追求的“理想美”也不是“历史的艺术性”,他用形式美取代了历史美,用创作取代了保护。

这样的思想充斥着当时的欧洲。

这使得大量像维奥莱·勒·迪克这样的建筑师很少考虑到历史建筑的精确性,而更多地是去纠正先辈的错误:无数的教堂被“修复”,仅仅根据当时的思想意识而非历史研究。

其实在这一步中,人们已经开始了去欣赏历史,然而却还没有触及到建筑遗迹真正的价值。

人们妄图去对历史进行人为的更替,却没发现自己早已迷失了过去。

欧洲建筑遗产保护观念与方法对我国的启示

欧洲建筑遗产保护观念与方法对我国的启示

欧洲建筑遗产保护观念与方法对我国的启示摘要:欧洲建筑保护的历史很悠久,从文艺复兴运动以来文物建筑的修复和保护就成为一门专业学科,至今已有六百年的历史。

而近代保护理论始于19世纪中叶,近50年来在理论和时间上又有了较大发展,经历了一个由单体文物古迹的保护到保护古迹所处环境、历史街区,进而扩大到保护历史古城的发展过程。

我国和欧洲同时是世界遗产大国,同样面临古旧建筑如何保护和改造再利用的问题。

基于这种情况本文将通过介绍欧洲国家近代保护理论以及改造理论来引导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的实践活动。

关键词:建筑保护欧洲中国启示Abstract:The history of European architecture protection is very long, since the Renaissance of cultural relic building repair and protection has become a professional discipline, has been six hundred years of history.And modern protection theory began in the middle of the 19th century, nearly 50 years on the theory and the time have a bigger development,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 has experienced a monomer to environment protecting relics, historical block, and then expand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ncient city of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process.China and Europe are big world heritage at the same time, also face how to protect and reuse transformation of the old buildings in.Based on the situation in this paper, by introducing modern European countries protect theory and transform theory to guide the practice of architec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in China.Keywords: Building Protection Europe. China Revelation1.欧洲建筑遗产保护发展过程欧洲丰富的建筑文化遗产在全世界享有盛誉,建筑遗产保护也有着悠久的历史,经历了文艺复兴式保护时期,近代建筑遗产保护发展时期,“法西斯学派”对文物建筑的破坏期,近代文物建筑保护的成熟期和基于威尼斯宪章的飞越期。

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历程

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历程

遗产保护运动的成熟与高潮阶段
• 1954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荷兰海牙通过了《武装冲突情况下 保护文化财产公约》 • “公约”强调了文化财产保护的意义和重要性—“确信对任何民族文 化财产的损害亦即对全人类文化遗产的损害,因为每一民族对世界文 化皆有贡献”。 • “公约”对“文化财产”进行了定义—“具有重大意义的可移动或不 可移动的财产。例如建筑、艺术或历史纪念物而不论其为宗教的或是 非宗教的,考古遗址,作为整体具有历史或艺术价值的建筑群,艺术 作品,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手稿、书籍及其他物品…
英国学派的主要理论观点
• 原则—对于过去年代里创造的文物建筑,最有效的方法是保持其在 物质上的原真性。任何必须的修缮或修复决不可使历史见证失真,而 又必须明白无误地是现代的。 • 主张—修复是根本不可能的。 • 用保护[protection]代替修复[restoration],保护古建筑身上的全部历史, 用经常的照料来防止破坏。 • 为加固而用的措施应该让人一下就能辨别出,决不能伪装成什么。 • 决不窜改古建筑的本体和装饰。
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历程 ----以欧洲国家为代表
主讲教师:韩瑛
引言

遗产“保护”的活动在历史上是早就存在的事情。早期 的“保护”多是以物件的收藏为主,或是出于原始宗教的 信仰和对祖先的崇拜,或是社会群体的精神象征,或是审 美意识的表现,还有社会地位和财富的表示。应该说是博 物馆学的起源和萌芽。
• 在遗产保护作为一门学科的发展形成过程当中,欧洲国家 的状况具有相当的代表性,集中地体现了遗产保护运动的 行进轨迹,他们的实践探索和理论观点与现代的遗产保护 运动有着深厚的渊源关系,是现代遗产保护学科的基石。
2. 法国学派的风格修复理论

欧洲视野下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理论发展和实践概述

欧洲视野下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理论发展和实践概述

欧洲视野下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理论发展和实践概述欧洲作为世界上历史最悠久、文化最丰富的大洲之一,拥有着众多珍贵的建筑遗产。

这些建筑物不仅是欧洲文明的见证,更是对欧洲历史、艺术和建筑技术的宝贵遗产。

随着现代化的进程和城市化的发展,许多古老的建筑面临着严重的破坏和威胁。

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遗产,欧洲各国开始思考并实行预防性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措施。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欧洲视野下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发展进行概述。

一、理论发展1. 保护概念的演变欧洲对建筑遗产的保护可以追溯到19世纪,当时欧洲各国开始意识到保护古建筑是对历史和文化的责任。

最早的保护措施是在个别建筑面临拆迁或改建时,引起了一些著名建筑师和学者的关注,他们呼吁应该保留这些建筑,而非毁坏。

20世纪初,建立了专门的建筑保护机构,如法国的“法国古迹协会”、英国的“古迹委员会”等,这些机构开始系统地对建筑遗产进行保护和研究。

2. 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合作建筑遗产的保护是一个跨国、跨地域的问题,因此国际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20世纪后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了“世界遗产委员会”,并制定了《世界遗产公约》,将对世界上具有特殊文化和自然价值的遗产进行保护。

欧洲各国积极参与了这一组织,并加强了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了建筑遗产的保护工作。

3. 预防性保护的理念提出传统的文化遗产保护主要是在建筑面临拆迁或改建时进行干预措施,往往是事后的保护,难以对建筑进行全面的保护。

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建筑遗产,欧洲开始提出了“预防性保护”的理念。

即在建筑面临危险前,提前对其进行保护和干预,以预防可能的破坏和威胁。

这一理念在欧洲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实践,并成为了建筑遗产保护的新方向。

二、实践概述1. 立法保护为了有效地保护建筑遗产,欧洲各国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历史建筑保护法》、《文化遗产保护法》等,对建筑遗产的保护范围、标准、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欧洲大型文化遗产保护史上的三大流派

欧洲大型文化遗产保护史上的三大流派

.西方文物建筑保护作为一门专业科学,始于19世纪中叶,并在19世纪下半叶,形成了法国派和英国派,20世纪前半叶,形成了意大利派。

一、国学派—风格复原代表人物:作家梅里美和建筑理论家维奥莱·勒·迪克代表作品:巴黎圣母院、亚眠大教堂、卡尔卡松城堡主要观点:“风格复原”。

认为应把建筑,包括它的局部在内,恢复到原来的风格,无论是在外表上还是在结构上都应如此。

代表性文件:法国第一部文化遗产保护法梅里美《历史性建筑法案》颁布于1840年,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关于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

《纪念物保护法》(1887)《历史古迹法》(1913)。

二、英国学派——“反修复”:代表人物:拉斯金(J.Ruskin):主要观点:从根本上否定了对古建筑的“修复”。

他认为所谓“修复”即意味着破坏,而且是最彻底的破坏。

认为对古建筑的最佳保护方式便是加强经常性的维护。

代表性组织:英国艺术家莫里斯(W.Morris)于1877年建立古建筑保护协会。

代表性法案:1932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城乡规划法》(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这是英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有关历史建筑的法律条文。

是英国建筑类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一部重要法规。

三、意大利学派意大利文化遗产的六个突出特点1. 保留了众多的城市历史中心、历史街区和文物建筑(50年以上的建筑可被列入历史建筑的行列)2. 拥有众多出自名家之手的在世界艺术史上拥有崇高地位的经典之作3. 保存着众多具有丰富内涵和强烈视觉冲击力的大型考古遗址4. 天主教文化的影响与色彩十分突出5. 多样性与国际性比较明显6. 保存的分散性和均衡性意大利学派代表人物:19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初,意大利派兴起,波依多和贝尔特拉密是代表人物主要观点:1、强调文物建筑具有多方面的价值,要求对它们着眼于所携带的全部历史信息,进行全面的保护;2、要求尊重文物建筑在存在过程中所获得所有历史信息(包括变动和增添的内容)并使这部历史清晰可读;3、强调调查研究,以确凿的考古学证据为基础,反对修缮工作中的主观臆测;4、只对文物古迹进行确有必要的加固和修缮,修缮的目的只是保护,并使后加内容在材料和特点上与原迹有所区别,避免可能有的哪怕是一点点的伪造;5、强调文物建筑原有环境的保护。

浅析19世纪欧洲建筑遗产保护理论

浅析19世纪欧洲建筑遗产保护理论

浅析19世纪欧洲建筑遗产保护理论【摘要】19世纪欧洲建筑遗产的保护理论在思想与方式等方面对现代的古建筑保护理论有很大的影响与借鉴,通过解读该时期主要的三种保护思想与发展脉络,对于现代建筑遗产保护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建筑遗产;保护与修复;建筑风格【中图分类号】TU-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544(2017)02-0244-021.概述从中世纪开始,欧洲的建筑在风格上都在力求突出建筑个性,直到意大利文艺复兴与法国古典主义阶段,在推崇古代经典的建筑比例、柱式与立面的同时,对于古代建筑的保护也开始萌芽。

一般而言,现代意义的欧洲或者世界范围内建筑遗产保护理论开始于14~16世纪的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但在19世纪之前,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一直不被人们重视,处于社会主流边缘的地位。

从19世纪开始,由于社会与经济的爆发式发展,大量的古建筑与遗址被破坏,建筑遗产的保护工作才正式的进入了公众的视野,同时,相关的保护思想也得到了发展。

2.19世纪欧洲建筑遗产保护理论2.1 法国的“风格性修复”理念法国的“风格性修复”理念是19世纪欧洲建筑遗产保护实践与理论演变的开端,其理念曾兴极一时,在此基础上,法国进行了大量建筑遗产的修复工作,其中包括了著名的巴黎圣母院的修复。

同时,借助法国“风格性修复”理念,也推动了意大利、英国以及其他欧洲国家建筑遗产保护理论的发展。

19世纪20年代,浪漫主义在法国开始盛行,较多文学作品中都充斥着中世纪建筑与教堂的浪漫气息,这也间接地提升了人们对于古建筑遗迹的关注与热爱,为保护工作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以维奥莱·勒·杜克(Eugene Emmanuel Viollet-le-Duc)为核心的建筑师开始开始寻求对破坏之后残留下来的建筑遗产的“修复”工作。

勒·杜克对于“修复”工作这样解释:“修复一词,以及修复活动本身,都属于现代事物。

要修复一座建筑,并不是去保存它、修缮它,或是重建它,而是将它恢复到完完整整的状态,虽然这种状态可能在任何时期内部都未曾出想过”。

欧洲视野下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理论发展和实践概述

欧洲视野下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理论发展和实践概述

欧洲视野下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理论发展和实践概述欧洲作为拥有悠久历史的大陆,遍布着丰富的建筑遗产,这些建筑物不仅是历史的见证,更是文化的载体。

随着现代化的进程和城市化的发展,许多建筑遗产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历史遗产,欧洲各国开展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推动了建筑遗产的预防性保护工作。

本文将围绕欧洲视野下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理论发展和实践概述进行阐述。

一、理论发展1. 建筑遗产的定义和意义建筑遗产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或者传统价值的建筑物,它们是人类文明的见证和延续。

保护建筑遗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可以帮助人们了解历史、传承文化,也可以为城市和社区带来经济和社会效益。

2. 预防性保护的理念和原则预防性保护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手段,通过提前干预和保护措施,预防建筑遗产受到损害。

其核心理念是保护在于预防,通过科学的规划和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遗产的自然和人为破坏。

3. 国际公约和标准为了促进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工作的开展,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和标准,包括《保存历史建筑的准则与标准》、《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等,为建筑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和政策支持。

二、实践概述1. 文化遗产管理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各国政府纷纷成立了专门的文化遗产管理机构,负责建筑遗产的保护、管理和维护工作。

这些机构在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实施各种政策和项目,推动了建筑遗产的预防性保护工作。

2. 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在建筑遗产的预防性保护工作中,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方法起到了关键作用。

包括数字化保护、虚拟仿真技术、保护性修复技术等,这些技术手段为建筑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3. 社会参与和合作建筑遗产的预防性保护需要各方的共同参与和合作。

政府、学术界、非政府组织、居民等各界力量都应当为建筑遗产的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形成合力,推动建筑遗产的保护工作。

4. 案例分析和经验总结欧洲各国在建筑遗产的预防性保护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成果。

建筑遗产保护发展历程

建筑遗产保护发展历程

建筑遗产保护发展历程
建筑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

早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古埃及人就开始修建金字塔和其他大型建筑,以保护法老的陵墓和纪念物。

随着时间的推移,建筑遗产保护逐渐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尤其是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下,许多具有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建筑被摧毁或损坏。

以下是建筑遗产保护发展的几个重要阶段:
1.古代时期:在古代,建筑遗产保护主要是通过宗教、文化和政治手段实现的。

例如,古希腊人在建筑遗产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建造围墙和门楼来保护古迹,并制定了法律来禁止破坏历史遗迹。

2.中世纪时期:在中世纪,许多欧洲城市的城墙和城堡得到了修缮和保护,以保护城市免受入侵者的攻击。

在这个时期,许多教堂和修道院也得到了修缮和保护。

3.近代时期:在近代时期,建筑遗产保护逐渐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19世纪末,欧洲的工业革命导致了许多历史建筑的毁坏,人们开始意识到保护这些建筑遗产的重要性。

19世纪末,法国颁布了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即《文化遗产保护法》。

此后,许多国家相继出台了类似的法律,以保护自己的文化遗产。

4.现代时期:在现代时期,建筑遗产保护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许多历史遗迹和建筑面临着被毁坏或损坏的危险。

因此,许多国际组织和政府机构都致力于保护这些建筑遗产,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来保护它们。

总的来说,建筑遗产保护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历程,从古代时期到现代时期,人们对于建筑遗产保护的认识和方法都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欧洲建筑遗产保护理论与中国保护理念的异同

欧洲建筑遗产保护理论与中国保护理念的异同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题目:学院:专业:学号:姓名:指导教师:2014 年10月09日目录一、欧洲遗产保护.............................................................................................................. - 1 -1、欧洲遗产保护派别................................................................................................ - 1 -2、欧洲遗产保护特点................................................................................................ - 1 -二、中国遗产保护.............................................................................................................. - 2 -三、国际遗产保护观念的形成.......................................................................................... - 2 -四、欧洲遗产保护理论对中国的影响.............................................................................. - 3 -五、中国建筑遗产保护的发展.......................................................................................... - 3 -1、重视遗产的非物质价值研究................................................................................ - 3 -2、重视遗产在人地和谐关系中的作用.................................................................... - 4 -3、遗产保护、利用在类型与区域上的公平性........................................................ - 4 - 结语...................................................................................................................................... - 4 -欧洲建筑遗产保护理论与中国保护理念的异同、影响与发展摘要:本文通过对欧洲遗产保护和中国遗产保护的简述和对比,以及通过回顾国际上关于历史古迹修复的思想渐进过程,对照《雅典宪章》、《威尼斯宪章》及《马丘比丘宪章》等国际历史保存及古迹维护的重要文件,诠释建筑遗产保护,探讨中国建筑遗产保护的发展途径与研究方向。

欧洲和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历史保护政策的比较

欧洲和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历史保护政策的比较

欧洲和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历史保护政策的比较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独有的宝贵财富,代表了其独特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传统。

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对于维护国家形象、促进旅游业和加强文化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比较欧洲和中国两地的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探讨它们的异同点以及面临的挑战。

一、保护政策的发展历程欧洲和中国都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产,因此保护政策的发展历程也都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在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起源于19世纪末的意大利,并逐渐扩展到其他国家。

早期的保护主要集中在古迹、文物的修复和保养上。

20世纪后,欧洲开始重视传统的城市规划和可持续发展对文化遗产的影响,并提出了更全面的保护政策,强调综合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而在中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可追溯到古代,尤其是明清时期。

然而,中国的保护工作在现代化进程中长期被忽视。

直到20世纪50年代,中国政府才开始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并陆续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中国不断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二、保护政策的目标与原则欧洲和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在目标与原则方面存在一些共同点和差异。

欧洲的保护政策注重继承性和可持续性。

其目标是保护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同时促进城市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结合。

欧洲各国尝试将历史建筑与现代功能相结合,通过文化旅游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实现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利用。

中国的保护政策则更加注重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

其目标是通过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促进国家文化自信和民族精神的培育。

中国注重培养专业人才,推动科技与保护工作的结合,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的水平。

三、保护政策的实施与成果欧洲和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在实施方法和保护成果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欧洲各国通过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欧洲的一些历史城市和景区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遗产,这为保护和传承工作提供了更多的资源和支持。

论文欧洲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创新

论文欧洲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创新

欧洲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创新摘要欧洲人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一直以来都是都是十分重视的,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以前低密度、低技术的老建筑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使用要求了,一些历史城市、街区、建筑都面临改造的时候,各国政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历史建筑保护的法案条例不断颁布。

同时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建筑材料的更新,建筑保护的形式也在不断地创新。

其中不乏一些大胆的举动,而其结果褒贬不一,但是可以看出,整个欧洲对于历史建筑保护的热衷。

在本文中主要阐述了欧洲国家建筑保护的发展历程,以及各个国家保护的侧重及方式,最后重点列举了四种历史建筑保护模式及相关案例。

关键词:欧洲历史建筑保护模式正文1.欧洲建筑保护发展对于现代意义上的欧洲古建筑保护始于1931年的《雅典宪章》,首次提出了古代建筑的保护与修复指导原则。

1964年,《威尼斯宪章》进一步阐述了古建筑的保存原则和技术要求,其理念与指导思想也与时俱进,成为影响深远的纲领性文件,它是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

提出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与方法。

扩大了文物古迹的概念,从建筑单体扩大到建筑周围环境、城市和古村落。

《威尼斯宪章》也界定了古建筑遗迹的定义,保护修复的原则,以及古建筑日常使用保护的方法,和成果发表方面的细则。

之后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又补充了古建筑的开发利用方面的细则,而1975年《建筑遗产的欧洲宪章,1982年作为《威尼斯宪章》的附件的《佛罗伦萨宪章》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古建筑保护工作。

在其高瞻远瞩的理念指导下,欧洲的古建筑保护方法愈加严谨科学,效用显著,成果斐然。

2.欧洲各国的保护方法与侧重欧洲国家的“性格”迥异,也导致其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方法和侧重也不径相同。

希腊成立了古迹保护审核会,政府文化遗产管理部门对历史建筑保护拥有职能优先和特权干预。

严谨的英国人则通过不断立法来保护古建筑,早在1882年,政府就颁布了《古迹保护法》,1890年又颁布了《古迹保护法修正案》,1913年颁布《古建筑加同和改善法》和《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修正案》,又有将近1 0000个私人所有的古迹被编人名单。

浅析欧洲古建保护流派

浅析欧洲古建保护流派

浅析欧洲古建保护流派Briefly analyse the genres of european ancient buildings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处在变革发展时期的中国古建筑,由于技术的滞后和保护措施的理论不足,城市化在给人们带来很多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因此,城市化进程下的古建筑保护问题便十分突出的摆在人们面前。

本文通过对欧洲古建保护流派的系统分析与整理,形成一套较完整的理论,以米兰Sforzesco城堡为例,系统的介绍欧洲古建保护的方法和措施,并针对我国古建筑产生的一些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提出解决措施,以保证城市化和古建筑保护达到双赢的目的。

关键词:风景园林;西方建筑;古建筑;欧洲古建保护流派;Sforzesco城堡Abstract:As China's economy continues to develop, in the transformation period of development of ancient Chinese architecture, due to technical delays and lack of protective measures theory, urbanization has brought a lot of convenience to people at the same time also produced some negative impact, therefore, urbanization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ancient buildings, it is very prominent before the people. Based on the ancient protection of the European schools system analysis and sorting, to form a more complete theory, Sforzesco Castle in Milan, for example,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European system of methods and measures to protect ancient buildings and ancient architecture of our country produces some of the problems detailed analysis, propose solutions measures to ensure protection of urbanization and ancient buildings to achievewin-win.Keywords: landscape architecture ; western architecture ; ancient architecture ; European ancient building protection genres;Sforzesco Castle我国是有着灿烂建筑历史文化的国家,现今都保留着相当数量的古旧建筑,但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保护仅有古建筑已迫在眉睫。

合理确定历史建筑保护与修复措施的方法──层次分析法与里格尔历史建筑价值论相结合的确定方法

合理确定历史建筑保护与修复措施的方法──层次分析法与里格尔历史建筑价值论相结合的确定方法

合理确定历史建筑保护与修复措施的方法──层次分析法与里格尔历史建筑价值论相结合的确定方法董征【摘要】奥地利艺术史学家里格尔在20世纪初提出了著名的历史建筑价值论,深刻精辟地分析了历史建筑的各种价值、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各种价值的内涵所对应的不同历史建筑保护与修复措施。

本文将层次分析法中确定指标权重的方法运用于某历史建筑的各种价值,从而确定各种价值对于该历史建筑总价值的权重。

根据权重就可以进一步得出该历史建筑应采取怎样的保护与修复措施。

【关键词】文化遗产保护;里格尔;历史建筑;价值;层次分析法我国的城镇化率虽然已经突破了50%,但依然处于快速城镇化的阶段。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家在“十二五”建议中首次提出要注重城镇化的质量和水平,方针是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

由此可以预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将会得到更多的重视,以前那种推平整个历史街区的开发行为将会越来越少,但与此同时,我们却看到许多以保护和修复为目的的措施反而对历史建筑带来了负面效果,使得历史建筑的价值受到难以挽回的损失。

所以,寻找一种可以合理确定历史建筑保护与修复措施的方法是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1.里格尔历史建筑价值论解析1.1 提出背景——19世纪欧洲关于历史建筑保护与修复方法的争议19世纪,欧洲的工业革命如火如荼的进行,在带来技术进步与城市繁荣的同时也对使得许多历史建筑乃至历史城镇面临被拆除的危险。

这个时候,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关注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并相继提出自己的理论。

到19世纪下半叶,以厄杰纳·维奥莱-勒-丢克(Eugene Viollet-le-Duc, 1814~1879)为代表的“风格性修复”学派对欧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主张对历史建筑采取干预性修复,希望完整地将历史建筑恢复到初始的样子,从而表达那个时代的建筑风格。

虽然勒-迪克对欧洲各时期的建筑风格做了很深入的研究,但仍然难以避免“风格性修复”所带有的主观性,因为如果没有特别详细的资料,完全准确的将历史建筑恢复是不可能的。

欧洲各国如何保护古建筑

欧洲各国如何保护古建筑

欧洲各国如何保护古建筑古老建筑承载了人类的历史与文明。

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如何在保护与开放中让古建筑焕发新活力?法国保护面广,国家财政负担不轻1913年,法国《历史古迹法》得以通过实施。

这是一部比较完备的法律,迄今有效,奠定了法国古建保护的法律基础。

1943年法国出台了有关历史古迹周边环境的法律,规定以历史古迹为中心,500米为半径的保护范围,将保护对象从古迹本身扩大到周边建筑。

面对城市现代化发展带来的大规模开发及其引发的一系列后果,法国1962年开始将文化遗产的概念扩大到老城区,把有价值的地段划定为历史保护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管理。

对区内建筑不得任意拆除,维修改建等必须经过“国家建筑师”的咨询、评估和同意,符合规划要求的修缮,国家给予资助,并享受税赋减免优惠。

1983年有关分权的法律确认了国家对文化遗产负有全面责任,但同时规定相关地方当局根据各自的权限必须履行相应责任。

目前,法国大约有4万处历史古迹受到保护。

其中约一半为私有财产,它们也可以享受国家资助。

如果是被列为建筑保护单位的建筑,其修缮费的50%由国家提供;如果是在建筑遗产清查单上注册备案的建筑,其修缮费的15%由国家提供。

法国每年平均用于历史古迹修缮的预算达3.05亿欧元。

西班牙探索古建筑保护在经济上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欧洲历史最为悠久的文化大国之一,西班牙在世界历史文化遗产数量排行榜上高居第三,其中历史建筑是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护这些历史建筑,西班牙在立法、行政、公民教育和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都进行了努力,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保护体系。

除此之外,西班牙政府还另辟蹊径,探索古建筑保护在经济上的可持续发展,开发出了皇家驿站的发展模式。

从1928年成立第一家酒店以来,皇家驿站酒店的数量目前已经达到了94家,几乎遍布西班牙所有省份。

此外,从成立到现在,皇家驿站作为国有资产的基本属性从未改变,即使是目前负责酒店经营的皇家驿站旅游集团,也是百分之百国有控股。

《欧洲建筑遗产保护公约》

《欧洲建筑遗产保护公约》

《欧洲建筑遗产保护公约》
《欧洲建筑遗产保护公约》是欧洲国家于19世纪末签订的一项重要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旨在保护和传承欧洲建筑遗产,促进文化交流和旅游发展。

该公约强调了建筑遗产的重要性,认为它们是欧洲历史、文化、艺术和技术的珍贵载体,是欧洲人民共同创造和拥有的财富。

公约规定了保护建筑遗产的措施和标准,包括对历史建筑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结构和功能不受损害;对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进行重点保护和修复;鼓励公众参与保护和传承建筑遗产的活动等。

该公约的实施促进了欧洲各国在建筑遗产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高了公众对建筑遗产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同时,该公约也促进了欧洲旅游业的发展,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前来参观和学习,增进了人们对欧洲历史、文化、艺术和传统价值观的了解。

该公约的影响深远,不仅对欧洲建筑遗产保护产生了积极作用,也对全球文化遗产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

它推动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促进了全球范围内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和保护意识的提高。

总之,《欧洲建筑遗产保护公约》是一项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它强调了建筑遗产的重要性,规定了保护措施和标准,促进了欧洲各国在建筑遗产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对全球文化遗产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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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19世纪欧洲建筑遗产保护理论
发表时间:2017-06-15T14:44:24.517Z 来源:《建筑知识》2017年2期作者:李文浩[导读] 通过解读该时期主要的三种保护思想与发展脉络,对于现代建筑遗产保护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兰州交通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摘要】19世纪欧洲建筑遗产的保护理论在思想与方式等方面对现代的古建筑保护理论有很大的影响与借鉴,通过解读该时期主要的三种保护思想与发展脉络,对于现代建筑遗产保护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建筑遗产;保护与修复;建筑风格【中图分类号】TU-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44(2017)02-0244-02 1.概述
从中世纪开始,欧洲的建筑在风格上都在力求突出建筑个性,直到意大利文艺复兴与法国古典主义阶段,在推崇古代经典的建筑比例、柱式与立面的同时,对于古代建筑的保护也开始萌芽。

一般而言,现代意义的欧洲或者世界范围内建筑遗产保护理论开始于14~16世纪的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但在19世纪之前,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一直不被人们重视,处于社会主流边缘的地位。

从19世纪开始,由于社会与经济的爆发式发展,大量的古建筑与遗址被破坏,建筑遗产的保护工作才正式的进入了公众的视野,同时,相关的保护思想也得到了发展。

2.19世纪欧洲建筑遗产保护理论 2.1 法国的“风格性修复”理念
法国的“风格性修复”理念是19世纪欧洲建筑遗产保护实践与理论演变的开端,其理念曾兴极一时,在此基础上,法国进行了大量建筑遗产的修复工作,其中包括了著名的巴黎圣母院的修复。

同时,借助法国“风格性修复”理念,也推动了意大利、英国以及其他欧洲国家建筑遗产保护理论的发展。

19世纪20年代,浪漫主义在法国开始盛行,较多文学作品中都充斥着中世纪建筑与教堂的浪漫气息,这也间接地提升了人们对于古建筑遗迹的关注与热爱,为保护工作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以维奥莱·勒·杜克(Eugene Emmanuel Viollet-le-Duc)为核心的建筑师开始开始寻求对破坏之后残留下来的建筑遗产的“修复”工作。

勒·杜克对于“修复”工作这样解释:“修复一词,以及修复活动本身,都属于现代事物。

要修复一座建筑,并不是去保存它、修缮它,或是重建它,而是将它恢复到完完整整的状态,虽然这种状态可能在任何时期内部都未曾出想过”。

勒·杜克强调对于已经残破的古建筑,前期要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通过科学的考证,按照遗留下来的资料对建筑进行修复。

同时,他强调建筑内部结构与外立面在风格形式上的统一,要恢复其“最初始”的样貌。

然而,在“风格性修复”指导下的保护工作,由于较多建筑并未遗留下过多的资料,导致在修复过程中过多的凭借建筑师主观臆断和猜测,而且欧洲的石材建筑有的并非在同一时期内建造而成,建筑本身或许有两种甚至三种建筑风格,因此,过于强调建筑风格的“统一”与“完整”反而使得修复工作破坏了建筑本身所携带的历史信息与文化信息。

2.2 英国的“反修复”理念
英国对于建筑遗产的保护与修复沿用了法国“风格性修复”理念,推按照“最初设计者”的风格与样式对现存的建筑遗产进行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同样出现了依靠建筑师主观倾向与判断的“个人主义”改造,使得保护后的古建筑丧失了其应有的原真性。

这一现象在不久之后就遭到了以约翰·拉金斯(John Ruskin)和威廉·莫里斯(William Morris)为代表的艺术评论家与建筑师的反对,而他们发对的观点被称为“反修复”理念。

“反修复”理念的支持者反对将建筑遗产保护视为建筑师个人的作品恢复到“最初的风格”,而应将建筑视为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节点,并且指出“风格性修复”的结果是为后人存留一座“假古董”。

支持者们认为建筑立面、结构、细部等反应的是历史发展中的不同阶段,建筑遗产应当被视为“活”的事物,其应如同人一样具有“生与死”,将抛砖垒土视为建筑生命的开始,将坍塌破灭视为建筑生命的终结,对其进行“风格性”修复也无法改变最终坍塌的结局。

“反修复”理论提出对于古建筑一般性问题进行被动性的维护与保养;对于修缮应使用现代的材料,并加以标注、区分;对于已经坍塌和破损严重的古建筑应顺从客观规律的发展,将自然地保存视为最佳的保护方式。

2.3 意大利的“文献性修复”与“历史性修复”
意大利的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从文艺复兴运动开始,在建筑遗产的保护内容与方式与社会团体与市民对于建筑遗产价值的认知水平上一直走在欧洲的前列。

在法国的“风格性修复 ”与英国的“反修复”成为19世纪早期欧洲建筑遗产保护的主流理念之际,意大利的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也受到影响和冲击。

但是在此影响之下,意大利的文物保护工作却并未像欧洲其他国家一样照搬“风格性修复”或者“反修复”理念,而是总结在不同保护理念之下对建筑遗产所造成的影响,取不同保护理念之长,在19世纪中后期形成了“文献性修复”与“历史性修复”的保护理念。

“文献性修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风格性修复”与“反修复”的折中理念,但更倾向与“反修复”。

认为对建筑遗产的保护是对于建筑历史原真性与现实真实性的保护,包括了最初的建筑材料、风格、形态与历史上不同时期对其进行的改造与修复;而对已经破损和残缺的建筑,根据科学、准确的文献资料,用当代的材料进行可识别、可区分的修复,其材料的特性、颜色、形状不能与相关资料有太大的反差;对没有历史考据的建筑遗产,即使对于建筑进行了微小的改动,也是一种“破坏”。

“历史性修复”可以被看做“风格性修复”与“文献性修复”的折中理念,但更倾向于“风格性修复”。

其认同勒·杜克“修旧如旧”的观点,认为建筑遗产理应呈现出历史文献资料与图纸中所记载的风格与形态,但坚决反对将建筑遗产还原到建筑师“自我臆想”的初始风貌。

“历史性修复”强调不能破坏建筑遗产的整体风格,但却提倡在局部使用当代的新材料与新结构。

3.小结
十九世纪的欧洲建筑遗产理论发展对现代保护理论的产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此期间的建筑遗产修复工作与保护理论、理念的丰富与提升,为二战之后全世界的遗产保护工作奠定了夯实的基础。

不仅使古建筑的价值得到了社会的认可,越来越多的社会精英与群体参与到建筑遗产的保护中,而且也得到了欧洲国家政策与法律的支持。

同时,鉴于上述三种思想之下的保护实践为现代建筑遗产的保护提供了警示与参照。

参考文献
[1](德)汉诺·沃尔特·克鲁特夫.建筑史理论—从维特鲁威到现在.王贵祥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209
[2]薛林平.建筑遗产保护概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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