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卫生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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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卫生法概述
第一节卫生法的概念
一、卫生的释义
卫生的含义可以分别从一般字义、医学和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诠释。从一般字义来讲,卫生即养生、保护生命。《庄子·庚桑楚》记载,老子日:“卫生之经,能抱一乎?”郭象将“卫生"解释为“防为其生,令合道也"。晋代陶渊明的《影答形》诗云:“存生不可言,卫生每苦拙。"从医学上讲,对“卫生"的一种最为简单的解释是指人的身体或精神的健康状况。在卫生保健系统,通常把保护和增进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的各种服务,称为卫生服务;把提供卫生服务的各种机构,称为卫生机构;把从事卫生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称为卫生人员。从法律上讲,卫生是在卫生习惯和卫生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以健康为目的的保护和促进卫生的行为,如卫生防疫措施、卫生保健服务等。由于现代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和条件不断变化,特别是随着健康权益概念的演变,卫生范围逐渐扩大,所以法律上的卫生比医学上的卫生要广泛得多。
二、卫生的范围
卫生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卫生范围是指有关,卫生的一切事项,如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产安全、社会保障等。狭义的卫生范围则专指卫生法所规范的事项,主要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和中医药等方面。
根据我国卫生法的规定,卫牛事项主要包括:①传染病防治;②地方
病防治;③非传染病防治;④免疫接种;⑤国境甲牛检疫;⑥妇幼卫生;⑦计划生育;⑧青少年卫生;⑨老年卫生;⑩生殖健康;⑩健康教育;⑩口腔卫生;⑩精神卫生;⑩职业卫生:⑩食品安全;⑩营养;⑩生活饮用水卫生;⑩环境卫生;⑩化妆品卫生;⑩学校卫生;⑨放射卫生;②化学品安伞;②爱国卫生;①药品和生物制品;③医疗器械;③传统医学;⑤医疗服务;③康复;◎卫生规划;⑩卫生政策;⑨卫生组织;③卫牛人员;③卫生技术;⑩卫生立法;⑤卫生伦理;③卫生信息;⑤卫生监督;③卫牛国际合作;⑦医疗保障;⑩医学教育。
三、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卫生法是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一)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
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卫生行政关系,也包括卫生民事关系。卫生行政关系是指经卫生法确认,具有行政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卫生行政关系是在卫生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在通常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总是卫生行政关系的一方。卫生民事关系是指经卫生法确认,具有民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卫生民事关系是在卫生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卫生民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例如医患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卫生民事关系。卫生行政关系和卫生民事关系虽然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但两者关系十分密切。有效的卫
生行政关系是良好的卫生民事关系的基础,良好的卫生民事关系是有效的卫生行政关系的结果。
(二)卫生法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的卫牛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目前,我国主要的卫生法律有: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国境甲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和红十字会法。主要卫生法规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学校卫生T作条例》、同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T作管理办法》、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药品行政保护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此外卫生、计划生育、药品监督、国境检疫、中医药等国家行政机关也制定发布了大量规章。
四、卫生法的意义
卫生法按其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
序所制定的以卫生法典命名的狭义卫生法;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则是指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不仅存在于卫牛法典巾,而且也存在于其他卫生立法中。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卫生法典,但是不能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我国还没有制定卫生法典,但已经有涉及面广、内容丰富的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作为卫生法学研究对象的卫生法,只能是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既包括以卫牛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卫生法律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卫生法律规范。因此,本书所称的卫生法,如无特别说明皆指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
第二节卫生法的特征
一、卫生法是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从卫生法的内容上看,卫生法是一种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卫生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有着与其他法律部门不同的特点。卫生法以调整卫生社会关系为主要内容。卫生社会关系既存在于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也存在于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与患者之间,当然还存在于其他产生卫生社会关系的主体之间。同许多国家一样,我国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在提供卫生服务时,其与患者的关系多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来调整的,但这并不妨碍医患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的制约。如患者权利主要具有民事性质,但我国将患者的权利纳入了行政法律规范,同时又规定侵害患者权利的行为要承当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严重的侵权行为还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从这一角度说,卫生法是多元的。国外卫生
法学将卫生法解释为,与卫生保健以及与卫生保健直接有关的一般民事法、行政法及刑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卫生法是在医学发展演变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专门法律
从卫生法的发展过程上看,卫生法是在医学发展演变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一种专门法律。卫生法既是法律的一个分支,又与医学密切相关,是法学与医学相结合的产物。因此,卫生法具有浓厚的技术性。医学的进步为卫生法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而卫生法的发展则推动了社会文明的进程。从医学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反映客观规律的医学技术成果不断被卫生法所吸收,是卫生法生命力的源泉。卫生法的内容中含有大量的医学技术成果,既冠示了卫生法的技术性、专业性,也说明了卫生法的普遍性、广泛性。医学技术成果是卫生法的立法依据,也是卫生法的实施手段。离开了医学技术,卫生法是难以生存和发展的,所以,在卫生法中医学技:术规范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卫生法的技术性,一方面要求人们要了解卫生法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要求人们要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否则,就无法熟悉卫生法、遵守卫生法和适用卫生法。
三、卫生法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从.卫生法的规范性质上看,卫生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按照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程度,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卫生法中的规定,既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但以强制性的规范为主。在现代社会,卫生已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