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临海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6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村集体所有土地基本被征用(土地征收后,被征地村集体人均土地占有量在0.08亩以下,并经市政府批准撤村改居的,以下简称“改制村”)和部分土地被征收的行政村。

(二)适用对象

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村集体土地被批准征收之日起,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成员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二、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数的计算

属于改制村的,以撤村改居的基准日为时点,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全部村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并以村为单位实行整体参保;村集体土地部分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和数量确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具体为耕地、园地按2人/亩计算,其它地类按1人/亩计算。

三、参保程序

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土地征收证明和核定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被征地农民参保时以村集体为单位统一办理,村集体或个人决定选择一个参保档次,缴费标准与享受待遇标准相对应,一经选定,不得更改。具体参保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并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必须附公示、确认等相关材料)。

四、资金的筹集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按照个人、村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村集体和参保个人承担的资金主要来源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对部分土地被征收的行政村,政府补助的资金耕地、园地按4.6万元/亩;其它地类按2.3万元/亩列入土地成本组价。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的资金来源为在被征收土地中按2.5万元/亩征收保障风险准备金(白水洋镇、括苍镇、永丰镇、河头镇按0.3万元/亩征收保障风险准备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由国土资源部门在供地时列入土地组价。

(三)村集体和参保个人应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必须一次性足额缴清。

五、缴费与待遇标准

(一)村集体或个人缴费标准

1、改制村村集体或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一档6.8万元和二档5.8万元。

2、部分土地被征收的行政村村集体或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一档3.5万元、二档1.9万元和三档0.5万元。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属于改制村的,以撤村改居的基准日为基准时间,部分土地被征用的以办理参保手续的当月为基准时间,缴费标准每超1周岁依次递减5%直至男70周岁、女65周岁,不足一年不递减。

(二)待遇标准

1、改制村待遇标准根据缴费档次分为一档700元/月和二档600元/月。

2、部分土地被征收的行政村待遇标准根据缴费档次分为一档500元/月、二档400元/月和三档330元/月(部分土地被征收的行政村,若今后全部土地被征收且符合改制村条件时,按调整后改制村的缴费标准补足差额后,从次月起按改制村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3、部分土地被征收的行政村,村集体和个人原则上选择上述几档标准参保。对村集体和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设立过渡期,即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村和镇(街道)同意,社保部门核准后,参保人员可直接享受280元/月。过渡期截止到2013年12月底。

4、参保人员在符合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条件并办理手续后,若遇待遇已调整的则按照调整后的相应待遇标准发给。

(三)待遇享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人员,当月申请办理享受待遇手续,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

1、村集体和个人已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部分土地被征收的行政村,列入土地成本组价的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资金已全额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

六、待遇和缴费标准的调整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支付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待遇标准。待遇标准原则上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相适应,其中享受改制村一、二档待遇的参保人员今后每次随着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而调整。具体办法为:改制村一、二档待遇的参保人员每次分别按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调整额的45%、35%同步调整。村集体或个人缴费标准随着待遇提高而调整,具体方案由市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七、基金的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政府补助资金和保障风险准备金均实行市级统筹,村集体或个人缴费资金由社保经办机构纳入个人账户管理。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的政府补助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缴,村集体或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帐。社保经办机构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三)对参保人员或其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冒领、骗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必须予以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村集体和个人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二)参保人员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由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按支付。

(三)个人账户计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标准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

(四)参保人员户籍迁移至统筹地外,经本人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可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土地被征收的行政村参保人员为个人账户加上2.3万元)的本息之和,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五)个人账户继承

1、参保人员在未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之前死亡的,其基本生活保障金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土地被征收的行政村参保人员为个人账户加上2.3万元)的本息之和可以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2、已经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保障金,其基本生活保障金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土地被征收的行政村参保人员为个人账户加上2.3万元)的本息之和余额可以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九、与其它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既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由本人申请,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可衔接到职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