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粤府办[20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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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多篇)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多篇)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多篇)第1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二、适用范围(一)在阿里巴巴项目建设中土地被征用的农民。

(二)征地前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有在册农业户口人员,并享受和履行被征地权利和义务的农民。

(三)《实施方案》所指失去土地,是指农户人均土地被征用、征收高于亩,即为失地,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四)方案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方案》的实施范围。

三、实施细则资格认定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拟订征地的情况通过《征地基本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部门,并附征地范围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人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征地基本情况告知书》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人数,2 ---(三)上报审批街道人社中心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及相关资料的审核。

对有疑异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处理,有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理。

四、待遇享受1、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一次性领取;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去境外定居,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由本人依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被征地农民符合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享受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

2、养老保障待遇享受参加养老保障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的4 --- 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因此,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落实工业强市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建立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政策依据2009年5月4日,省政府下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甘政发41号)。

2010年1月13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甘人社发5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粤人社规〔2019〕4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地级以上市实施。

为配合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时,征地社保审核工作同步开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征地社保审核工作中要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防控风险、规范程序。

各级用地审批政府(部门)用地审批必须将征地社保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11月21日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一、县(市、区)(不设区的东莞市、中山市由市,下同)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征地听证公告,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保障标准、费用筹集办法、对象名单确定办法等情况纳入听证告知书的内容。

被征地单位提出听证申请的,自然资源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听证会。

二、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在发出听证告知书之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征地基本情况,以及由征地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征地项目涉及被征地单位基本情况。

三、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听证会形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听证的笔录、纪要等材料;对于被征地单位放弃听证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被征地单位提供放弃听证证明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方案、放弃听证证明等材料。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茂府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茂府规〔2021〕1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以下简称粤府办〔2021〕2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本要求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按照粤府办〔2021〕2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先保后征”“应保尽保”的原则,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一)统一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

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茂府通〔2021〕2号)规定,结合我市区片综合地价均在5 -10万元/亩的实际情况,征地所需的征地社保费统一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8%标准计提,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

计提征地社保费不设地类调节系数。

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具体情况如下:一是茂南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别是9.78万元/亩和8.99万元/亩,征地所需的征地社保费均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8%标准进行计提;二是电白区(含滨海新区、高新区和水东湾新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别是9.46万元/亩、8.59万元/亩和7.63万元/亩,征地所需的征地社保费均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8%标准进行计提;三是信宜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别是6.62万元/亩、6.22万元/亩和5.88万元/亩,征地所需的征地社保费均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8%标准进行计提;四是高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别是6.12万元/亩和5.78万元/亩,征地所需的征地社保费均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8%标准进行计提;五是化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别是7.30万元/亩和7.00万元/亩,征地所需的征地社保费均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8%标准进行计提。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7.22•【字号】•【施行日期】201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文)的规定,征地项目获批准后,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将提取的养老保障金(冲减预存押金后)存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将把该项资金划拨至已参加本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济组织缴费账户,专项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个人继续参保缴费。

经我局与市国土资源局核实,斗门温泉旅游大道等项目征地报批手续已经获批准,请涉及被征地项目获批的区局按照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程序的通知》(珠人社〔2011〕146号文)的规定,尽快以行政村为单位计算出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人数,并按照保障人数督促征地项目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全额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

请按照珠人社〔2011〕146号文的要求,依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认真填报随此通知下发的表格。

联系人:邱雅薇,电话:2128272,传真:2128312附件:1.珠海市征地项目批复情况表(略)2.珠海市征地审核情况表3.项目征地基本情况表4.项目涉及被征地村情况表5.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金通知书6.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情况表7.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申请表8.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使用承诺书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2珠海市征地审核情况表填报人:填报单位领导:填报时间:附件3项目征地基本情况表征地项目名称:区国土资源局(盖章)年月日附件4项目涉及被征地村情况表征地项目名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盖章)年月日附件5存根项目单位:根据粤府办〔2010〕41号文的规定,经审核,你项目共征收土地亩(其中农用地亩,建设用地亩,未利用地亩),有人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按照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缴费元,缴费15年计算,需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共计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3•【字号】粤府办[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结合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列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2009〕124号)的要求,开展对本地农民基本情况的全面调查,抓紧制定新农保试点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加快建立新农保制度,逐步实现农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要将已实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将参加原制度的参保人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计发待遇。

已领取养老金的,在原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暂未列入新农保试点的地区,按照新农保的制度模式和主要政策,优先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落实政府和集体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助。

二、完善养老保障政策,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水平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含本意见下发后新征地项目和已缴纳社保押金并办理征地前批报手续的征地项目)个人缴费标准,增加基础养老金。

龙川国电龙川山门前风电场项目

龙川国电龙川山门前风电场项目

龙川县国电龙川山门前风电场项目土地征收方案(征求意见稿)委托单位:龙川县山门前风力发电项目推进领导小组编制单位:河源市正大资产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编制时间:二○一八年八月目录一、龙川县国电龙川山门前风电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3)二、龙川县国电龙川山门前风电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9)龙川县国电龙川山门前风电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确保龙川县国电龙川山门前风电场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关于印发龙川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17〕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县、镇实际,拟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范围本次龙川县国电龙川山门前风电场项目位于龙川县北部的细坳镇、上坪镇、麻布岗镇境内,主要坐落在野猪嶂、小灰嶂、金石嶂一带中低山地上。

二、征收主体征收主体:龙川县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龙川县麻布岗镇、上坪镇、细坳镇人民政府是负责办理征收补偿工作具体事宜,并接受征收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征、租用地情况涉及征地面积,项目永久征地约2.2842公顷,临时租用地面积约为66.5512公顷(租赁期限为2+30年:其中包含临时用地审批有效期限2年和风电场运营期30年),均为林地,涉及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小量〕。

具体以用地红线图为准(见附图)。

四、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标准(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2016年修订调整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关于印发龙川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17〕57号)结合我县、镇的实际,制定涉及被征地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含坟墓)的补偿标准。

内地各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比较

内地各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比较

内地各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比较为填补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空白,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党中央、国务院根据中国国情,先后下发了国发[2004]28号、国办发[2006]29号、中发[2006]14号和2006年国发[2006]31号、国办发[2006]100号、劳社部发[2007]14号等一系列文件,逐渐完善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建立了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正在快速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截止2007年7月,全国已有17个省级政府或部门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文件,1000多万被征地农民被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制度,筹集养老资金2000多亿元。

这一做法虽然在我国和世界上都是一个没有先例的创举,但无论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这一创举还有不同的认识和评价。

为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引导和规范,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笔者在总结我国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做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对不同制度安排的实践前景及对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国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深远意义作进一步阐述,并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可持续的制度办法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做法目前,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吉林、辽宁、河北、内蒙古、甘肃、海南、陕西、四川、广东等17个省级政府和许多地市县都出台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文件,对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归纳起来,各地的主要做法可以大致划分为七种类型:(一)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一些地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根据被征地农民的不同年龄和个体能力,将其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体系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代表性的地区有北京市、江苏苏州市;二是按照“双低”标准,将所有被征地农民,按不同的征地时间、不同年龄阶段设定不同的缴费标准,纳入城镇社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代表性的地区有成都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和合作开发建设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和合作开发建设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和合作开发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使用管理,规范村企合作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范法》、《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9〕41号)、《广东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AA市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惠府办〔2015〕13号)和《AA市历史留用地问题处理意见》(惠市国土资〔2016〕4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为解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村(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留用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留用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涉及占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的,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由区管委会无偿返拨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视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商服、住宅用途的国有留用地基准容积率统一为2.0 。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私分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留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00号)实施,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交易,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依法处置国有留用地使用权的须以公开方式进行,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

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通过股权转让等形式规避公开处置国有留用地的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14•【字号】穗府办〔2014〕66号•【施行日期】2014.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4日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1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未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也未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非从业城乡居民,可以按本办法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简称参保人。

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已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管理。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江府[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2010]4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七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江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农试〔201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通过试点推进、以点带面、全面覆盖,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使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让更多的农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基本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并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切实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8.20•【字号】穗劳社养[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10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应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纳入听证告知书的内容(格式见附件1),被征地农民提出听证申请的,应与同级劳动保障局共同组织听证会。

二、征地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含农转居人员,下同)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材料按以下程序进行组织:(一)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应在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同时向同级劳动保障局出具征地基本情况证明(格式见附件2)。

征地项目涉及村(社)应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以征收涉及村(社)农用地面积除以该村(社)2002年末人均农用地面积进行确定。

村(社)2002年末人均农用地面积由征地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

(二)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应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听证会形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听证的笔录、纪要等材料;同级人民政府依据这些材料,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已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或放弃听证)等程序的书面说明(格式见附件3)。

(三)村经济组织应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对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的对象具体名单进行讨论,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和公示。

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精神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下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三条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以及项目建设情况确定。

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已经是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第四条留用地选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二)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协商确定;(三)根据产业分类分别向规划功能区、城镇社区集中。

第五条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其标准参照基准地价评估确定,并不得低于该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平均土地收益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制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2•【字号】穗府[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2008]1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十二日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基本生活,解除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的以下两类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1/2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经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区(县级市)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3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组织”是指被征地农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年满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未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以下方式参加养老保险。

(一)年满35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二)本办法实施之月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以趸缴的方式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享受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选择不缴费,直接享受老年生活津贴,直至终老。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东府办[2011]35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09
【实施日期】2011.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
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东府办〔2011〕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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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6.05•【字号】穗财保[2008]169号•【施行日期】200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保〔2008〕169号)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落实《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2008〕12号)要求,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安全、完整,现将《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与完整,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所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保险基金)及相应的资金。

第三条保险基金缴入由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各级人民政府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第五条资金账户的管理(一)财政部门开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该账户的主要用途是:1.归集地税部门征缴的保险基金;2.归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户划入的保险基金;3.该账户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4.根据核定后的用款计划,拨付保险基金待遇支出;5.归集地方统筹准备金。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以下简称:“收缴户”),该账户的主要用途是:1.向财政专户缴款和向征地主体及财政部门退款;2.暂存财政部门核定的政府资助金的备用金;3.暂存征地主体及财政部门预存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费用;4.暂存该账户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5.暂存其他收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云府〔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个人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一)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

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人、独生子女户夫妻和农村纯二女户夫妻(已落实结扎措施)可选择按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

二、缴费补贴标准(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每年360元及以下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每年6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根据省的有关规定,所需资金由省、市、县级财政按1:1:1的比例分担。

(二)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人、独生子女户夫妻和农村纯二女户夫妻(已落实结扎措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

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上述人员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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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0〕4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结合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
列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2009〕124号)的要求,开展对本地农民基本情况的全面调查,抓紧制定新农保试点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加快建立新农保制度,逐步实现农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要将已实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将参加原制度的参保人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计发待遇。

已领取养老金的,在原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暂未列入新农保试点的地区,按照新农保的制度模式和主要政策,优先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落实政府和集体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助。

二、完善养老保障政策,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水平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含本意见下发后新征地项目和已缴纳社保押金并办理征地前批报手续的征地项目)个人缴费标准,增加基础养老金。

(一)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由征地时单列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支付。

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最低缴费标准,或者增设缴费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

被征地农民选择的个人缴费标准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的,高出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增加基础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增加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55元。

列入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被征地农民按新农保规定每人每月再增加新农保基础养老金55元,达到110元。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方面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养老待遇。

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本意见规定的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按新农保规定领取待遇。

三、建立多方筹资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建立政府、集体、个人、项目业主等多方筹资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一)用地单位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

用地单位按照本意见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计提办法,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个人按当地最低标准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用。

(二)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予以补助。

补助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定。

集体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三)各级政府合理分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

1.个人缴费补贴。

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按照粤府〔2009〕124号文的规定,对参保被征地农民缴费给予补贴。

2.基础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根据项目的性质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负担。

其中属于省重点项目的,由省政府负担50%(即27.5元),市和县(市、区)政府共同负担50%(即27.5元)。

其他项目由市、县(市、区)政府负担。

新农保试点地区被征地农民所增加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粤府〔2009〕124号文规定解决。

四、科学确定保障人数,合理计提社保资金
(一)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人数的确定。

征地时,须首先确定应列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

其中,征收农用地以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2002年年末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出土地供养人数,再以供养人数乘以被征地单位16岁以上的人口比例计算出需保障人数;当计算出的需保障人数超过被征地单位16岁以上人口时,以实际需保障人数计算社保费(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计算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另行制订)。

(二)养老保障资金计提。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的落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的征地项目,用地单位根据应纳入养老保障人数和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数额,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并列入征地成本。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的,参照征收农用地养老保障费用计提标准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征收的土地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的,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

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当地财政专户。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具体对象确定后,该笔资金用于支付所确定的养老保障对象个人缴费的费用,并记入个人账户。

五、简化社保审核手续,加快项目报批
对于省重点项目征地,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开辟征地社保审核“绿色通道”。

2008年3月1日以后的征地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用地单位可以采取一次性全额预存社保费用或缴交押金的形式办理。

缴交押金的,由用地单位按照2000元/亩的标准将押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并按照规定格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社保承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再按照规定格式提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见附件1),并按照《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的有关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见附件2)。

项目征地报批手续获批准后,用地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将按规定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冲减预存押金后)存入财政专户。

用地单位主管部门应负责督促用地单位按时将应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及时存入财政专户。

用地单位未按时缴存养老保障资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所欠费用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最高不超过本金的1倍。

滞纳金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如果征地项目未获批准,押金全额退回用地单位。

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视为已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发给其个人用于补助其继续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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