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各区招商政策郑州市各区招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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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各区招商引资及部分产业园区

优惠政策

1、郑州高新区

2、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3、郑州航空港区

4、新密市

5、新密市产业集聚区

6、郑州市惠济区

7、新郑市

8、郑东新区

9、二七区

10、中原区

11、河南省外包产业园

12、郑州慧谷高新企业加速器

13、郑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郑州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了加快高新区的发展,全面提升郑州高新区的经济指标,调动国内外各方面人员招商的积极性,组建更为广泛的招商网络,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奖励的对象。招商奖励的对象是指:为郑州高新区发展引进资金、项目的介绍人,包括国内外所有机构与个人。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介绍人必须为经其介绍,促成资金或项目进入我区起到主要作用,它可以是国内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也可以是其它机构、组织或团体等。

二、招商引资的项目类型的划分。

(一)房地产开发类项目

(二)商贸类项目

(三)生产加工类项目

三、招商奖励基金的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类、商贸类项目按在我区成立企业时实到注册资本金计算。

(二)生产加工类企业按实际投资额计算或按实到注册资本金计算。

四、招商奖励标准。

(一)房地产开发类项目,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一定比例计算。

1、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按注册资本的‰进行奖励。

2、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资500万美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进行奖励。

(二)商贸类项目,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计算。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按注册资本的1‰进行奖励。

2、注册资本100万元以----500万元,100万以下部分按1‰,100万元--500万元部分按‰的比例进行奖励。

3、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部分按1‰,100万元--500万元部分按‰,500万元以上部分按‰的比例进行奖励。

(三)生产加工类企业按实际投资额或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计算: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2‰比例进行奖励;投资额在1000万元--1亿元部分按1‰比例进行奖励;投资额1亿元以上部分按‰比例进行奖励。

2、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2‰比例进行奖励;注册资本1000万元--5000万元的部分,按1‰比例进行奖励;注册资本5000万元--1亿元的部分,按‰比例进行奖励;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部分,按‰比例进行奖励。

3、以上第1、第2条的奖励不累计,只能选择其一。

六、项目介绍人的确定。

项目介绍为提供文件资料的人员,项目介绍人有争议时,以项目单位出具有效证明为准,项目单位同时出具多份证明的,按多个共有介绍人处理。

七、对特殊项目的招商奖励。

特别企业项目是指对世界500强(以上一年度权威部分统计数为依据)、××国家500强、××行业100强、外资企业。

(一)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奖励标准

1、实际到位资金10万美元----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

2、实际到位资金101万美元----3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

3、实际到位资金301万美元----5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

4、实际到位资金501万美元----1000万美元,奖励30万元人民币;

5、实际到位资金1001万美元----3000万美元,奖励40万元人民币;

6、实际到位资金3001万美元----1亿美元,奖励80万元人民币;

7、实际到位资金1亿美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家500强,××行业100强、外资企业的奖励标准按上一标准减半进行奖励。

八、高新区管委会内部人员的奖励标准

管委会主任与副主任为项目介绍人的,奖励比例减按60%;主管招商副主任为项目介绍人的,奖励比例减按50%;管委会中层领导干部为项目介绍人的,奖励比例减按70%;招商部门中层领导为项目介绍人的,奖励比例减按60%;非招商部门干部为项目介绍人的,奖励比例减按80%;招商部门干部为项目介绍人的,奖励比例减按70%进行奖励。

九、领取招商奖励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营业执照防伪复印件;

2、国税、地税登记证;

3、实际投资额的财务票证复印件。

十、招商奖励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招商奖励资金的来源为管委会财政,设立招商奖励资金帐号,单独列支,成立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商局。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招商的副主任担任,招商奖励每半年由资金管理办公室汇总一次,报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据实发放。

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

1、在开发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开发区内从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 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认定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在开发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5、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区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 5年。该项弥补应逐年依序连续计算。

7、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 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8、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耕地占用税。

9、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自确认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缴纳。

10、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生产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1、中国境内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开发区再投资的新项目 ,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商或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增资扩股、兼并、收购股权的方式投资于开发区内企业的,凡外资比例达到 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12、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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