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责任的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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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严格责任

03.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原则,并非在此归责原则下实现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难后果与状态。

现代意义上的刑法严格责任产生于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它作为一种刑法制度为英美法系所独有,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一般不承认严格责任。

英国法院通过帕拉代恩诉简和阿利恩(Paradine v. Jane,Aleyn,1647 )一案,确立的违约责任就是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就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意味着在违约发生以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违约方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

在这里有必要对严格责任的含义做一下界定:我国学者虽大都认为《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但在对严格责任的理解上则见解不一,有的认为严格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有的则认为是绝对责任。

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及其相关问题的法理学思考-1

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及其相关问题的法理学思考-1

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及其相关问题的法理学思考【内容提要】武汉市公安局颁行的新“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引起社会关注。

该规则关于六种情形下机动车一方不负任何责任的规定,背离了尊重人的生命、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法律精神。

在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立法,均认为汽车为高速运输工具,它对周围的环境构成高度危险。

在交通事故中,高速运输工具的所有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

因此,我国有关交通法规及相关的地方性规则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文明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

也许这种选择可以概括为,人类不得不以忍受一定的痛苦为代价来换取或追求幸福。

从道德原则上看,在善与恶之间,人们当选择善;在善与善之间,当选择最大的善;在恶与恶之间,当选择最小的恶。

(注:[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页。

)也许,人类追求幸福而忍受痛苦可谓是选择了善。

而在我看来,这种善并非至善,而只能是一种委屈的善或扭曲的善。

那么,制度文明的追求者(注: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17~18页。

)——立法者、司法官、法学教授是怎样选择并作出制度安排的呢?针对高度危险作业,大陆法系发展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创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这些制度就是对高度危险作业之危险性的“一定程度容忍”之“度”的法律防波堤。

我们高兴地看到,制度文明的探索者没有也不会对来自人类异己力量给人们所带来的威胁与痛苦袖手旁观。

尽管侵权行为法并非一开始就把高度危险作业所造成的侵害定位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可归责事由,但是工业化生产的那种“追逐利润的欲望驱使着资本家疯狂般地采用各种机器,除了工厂里高速运转的纺织机、织布机等等外,还有高速奔驰的汽车、火车和飞机。

资本家有这些机器,源源不断地造出财富,也源源不断地造出事故。

严格责任理论分析

严格责任理论分析

严格责任理论分析导语:严格责任就是无罪过责任,即不问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危害结果,行为人就应当为此承当刑事责任。

下面是为您的严格责任适用理论分析论文,欢送阅读,供大家。

严格责任原那么在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中已被广泛运用在有关环境犯罪领域中。

我国学者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也对严格责任理论进行了介绍和探讨,但在环境刑法中是否适用严格责任和如何适用尚未形成统一意见。

本文从严格责任的内涵出发,在阐释我国学者关于适用严格责任的争论观点的根底上,进一步分析将严格责任引入我国环境犯罪惩治中的必要性及具体适用方式。

环境犯罪;严格责任;绝对严格责任;相对严格责任。

(一)严格责任的内涵我们现今所称的严格责任最早出现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它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原那么。

根据学界关于严格责任的各种观点和学说,对于其定义的理解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严格责任是对必须遵守的义务的违反,无论主观方面表现为何,只要有相应的违反行为,均应承当责任。

2、严格责任就是无罪过责任,即不问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危害结果,行为人就应当为此承当刑事责任。

在这种定义下,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或者危害结果是其需要承当刑事责任与否的唯一依据,也就是“绝对责任”或“绝对严格责任”。

3、严格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即行为人在做出该行为时假设其主观罪过形式无法证明也不影响其被指控的犯罪的成立,从而令其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种意义上的严格责任的严格程度远低于绝对严格责任,虽不要求公诉机关对于行为人究竟是成心还是过失加以证明,但它仍需要行为人对于其危害行为主观上存在罪过,至少存在着过失,而不是一律不问其心理而加以惩办。

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无论是何种严格责任,在评价行为人是否需要为其行为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时都不需要考虑其主观罪过的具体情况,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即使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意图,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理学法律责任

法理学法律责任

法理学法律责任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性学科,研究法的本质、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在法律实践中,法理学对法律责任的界定和认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探讨法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理论。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后果和责任。

它是法律规范作用下的必然产物,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具现化。

它是通过法律制度来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种手段。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违法行为、主体能力、过失与故意等几个方面。

1.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先决条件,是指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具体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违反法律义务性规定两种情形。

2. 主体能力主体能力是指作为法律责任主体的人具备的一种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主体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

只有具备主体能力的人才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3. 过失与故意过失与故意是法律责任的形成条件之一。

过失是指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没有达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故意是指主体有意识地进行违法行为。

根据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度,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故意责任、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三种不同类型。

三、相关理论在法律责任的研究中,法理学提出了不同的理论来解释和认定法律责任的性质和范围。

1. 相关因果理论相关因果理论认为,法律责任的形成必须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

即主体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造成某种后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因果理论强调对主观能动因素的考虑,有利于保护主体的合法权益。

2. 社会危害理论社会危害理论认为,法律责任的形成是基于对社会危害的预防和惩罚。

它将法律责任看作一种社会机制,通过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来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社会危害理论强调对违法行为的后果和社会影响的重视。

3. 公平正义理论公平正义理论关注的是法律责任的公正和公平性。

根据公平正义理论,法律责任的追究应当建立在合理的罪过原则和公正的程序之上,确保违法行为人受到公正的制裁,同时也保护其合法权益。

浅析严格责任

浅析严格责任

浅析严格责任作者:许薇薇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7期摘要:严格责任作为一种刑法制度为英美法系所独有,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一般不承认严格责任的存在。

本文将对严格责任的概念进行阐述并说明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规定严格责任,且严格责任不适于进入我国刑法。

关键词:严格责任;绝对严格责任;相对严格责任一、严格责任的概念严格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原则并被司法实践适用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中。

现代意义上的刑法严格责任产生于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它作为一种刑法制度为英美法系所独有,在大陆法系中只存在与民法和行政法领域,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一般不承认严格责任。

学者们对于严格责任的理解众说纷纭。

有人认为,严格责任仅指绝对责任。

储槐植教授在书中表明,“绝对责任就是法律许可对某些缺乏犯罪心理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绝对责任,也就是无罪过责任。

”有人认为,严格责任不包括绝对责任,因为绝对责任只按行为定罪,是客观归罪。

单天水,李卫红在文章中认为,“绝对责任则是指,只要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及犯罪行为与被告的关系,则可以对被告定罪的情况。

”有人认为,孙光骏在文章中说,“严格责任只是被告人的某个行为要素不需要证明主观过错。

”它并不是完全不要求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而是对其中的某个或某几个行为要素不要求证明过错。

有人说,对严格责任作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解释。

“许多犯罪的产生是实体性意义上的严格责任,但法院却对他们追究程序性意义上的严格责任。

”有人说,严格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中在主观心态上采用“空白条款”规定的。

“任何人作(或者不作)某一行为,或者导致某一结果,即为犯罪,要受到刑法处罚。

”有人说,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在主观罪过的具体形式不明确时,仍然对其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

还有人说,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对于缺乏主观罪过或主观罪过不明确的特殊侵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制度。

综上,严格责任的解释的争论在于:严格责任是有罪过责任还是无罪过责任?还是包括有罪过责任和无罪过责任两种?严格责任是完全不考虑被告人主观心理状态且被告人不拥有自辩其无犯罪的主观心态还是被告人可以自辩无罪过?本人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既包括有罪过的责任也包括无罪过的责任,是指一有法定结果就可不问其罪过之有无或推定其具有罪过而判令其承担的刑事责任。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5)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5)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5)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九节积极鼓励职工之外的非股东社会利益代表参与公司机关一、美国与欧洲国家在非股东社会利益代表参与公司机关制度方面的比较除公司职工之外的其他非股东的社会利益代表,特别是美国多数州的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立法中提到的供应商、债权人、顾客及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所在社区,是否也可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结构,是欧共体第五号公司法指令草案中的一个盲区,也是多数欧洲国家在公司法中很少提及的问题。

有趣的是,美国多数州的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立法意识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不仅包括对职工的责任,而且包括对供应商、债权人、顾客及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所在社区的责任。

只可惜这么丰富的公司社会责任是由公司的董事和经营者去把握和履行的,很少向前面提到的欧洲国家那样,大刀阔斧地改革传统的公司机关体系,把职工请进公司的监事会,让职工直接与股东一道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而欧洲国家带了一个让非股东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结构的好头,但又局限于非股东的社会利益代表中的职工。

美国与某些欧洲国家之间的这种强烈的反差,很有启发意义,很值得研究。

因为只要我们扬弃两者的各自缺点与不彻底性,并大胆地吸收两者的各自优点与先进性,特别是美国多数州的立法者在认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所面向的社会利益集团时所表现出来的开阔的视野、欧洲不少国家在破除传统的股东利益代表操纵全部公司机关的立法模式时所表现出来的惊人的魄力,再加上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很容易创造出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利益代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结构的制度出来。

二、鼓励职工之外的其他非股东社会利益代表参与公司机关的方向1·不同的利益结构要求在公司决策结构中采取不同的参加形式。

例如,就工作安全和工作健康的决策而言,只有公司职工代表有资格与股东代表平等地参与公司决策程序;而就商品或服务的安全和健康的决策而言,只有消费者和用户代表有资格与股东代表共同参与公司决策程序。

严管责任方面论述

严管责任方面论述

严管责任方面论述"严管责任"是指在组织、团体或社会中,对个体或团体的责任履行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这种理念强调对责任的明确、追究和执行,旨在促使成员遵守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目标的达成。

以下是对严管责任方面的一些论述:1.明确责任与权力的关系:严格管理责任首先要求明确责任与权力的关系。

每个成员在组织中都应该清楚自己的职责范围,以及拥有的决策和执行权力。

这有助于避免责任的模糊性和混淆。

2.建立明确的绩效指标:设定清晰的绩效指标是严格管理责任的关键。

通过制定明确的目标和衡量标准,可以更容易评估成员的工作表现,激励他们更好地履行责任。

3.追究责任:当责任未能得到履行时,需要追究责任。

这可能包括对不履行职责的个体进行问责,确保责任的漏洞得到及时纠正,以维护整个组织的正常运转。

4.建立监督机制:为了确保责任的履行,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这可以通过领导层的监督、同行评估、内部审计等手段来实现,以及通过及时的反馈和改进机制来强化管理。

5.奖惩并举:严格管理责任时,可以采取奖惩并举的方式。

对履行责任出色的个体给予奖励和认可,而对于不履行责任的个体则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以形成积极向上的激励机制。

6.强调团队合作:在强调个体责任的同时,也需要强调团队合作。

成员之间应该相互支持,确保整个团队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实现组织的目标。

7.培养责任心:通过教育和培训,培养组织成员的责任心。

这包括对组织使命的理解,对工作的投入,以及对个人责任的自觉承担。

总体而言,严格管理责任有助于建立一种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推动组织朝着既定的目标稳健前行。

然而,需要确保管理的过程中公正、公平,以避免不当的惩罚和压力,同时保持对成员的尊重和支持。

浅谈机动车交通事故中10%的严格责任

浅谈机动车交通事故中10%的严格责任

浅谈机动车交通事故中10%的严格责任作者:王元张梦婷李安欣周雪莲来源:《现代营销·理论》2018年第04期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制造业的不断推进,以及社会大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机动车在不断普及。

机动车的大众化,极大的改变人们的出行方式,提升生活便利度,但是机动车作为危险源,在一定程度上易引发社会危害,造成了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在侵权责任法上机动车与行人和非机动车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主要适用一般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以及10%的严格责任。

10%的严格责任维持社会的重要平衡方面有特殊的功能,具有极大的社会意义。

关键词:严格责任百分之十法理依据责任意义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从上可知严格责任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以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

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笔者认为当机动车与行人和非机动车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应该承担的严格责任应该分为0%不承担责任和承担0%——10%责任的两种情况的讨论。

第一种0%不承担责任(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例如在《道路交通法》第76 条:非机动车和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

例如机动车的非机动车的驾驶人以及行人的碰瓷行为。

再之自杀行为、恶意阻止机动车的正常的行驶的行为等,此时造成的侵权责任不由机动车的相关人员(驾驶人、承租方等)承担责任。

第二种即第三人的行为,例如被告驾驶机动车被第三人碰撞,结果撞上受害人,由于是第三人的原因引起额度,故被告的行为和受害人之间的伤害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此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但应注意是按照10%计算的责任的赔偿中,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这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机动车赔偿严格责任的上限额度,抑制其赔偿的范围,达到合理赔偿的目的。

民事责任的严格性与合理性

民事责任的严格性与合理性

民事责任的严格性与合理性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与人相处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

当人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法律制度中,民事责任作为一种重要的责任形式,被广泛运用于解决纠纷和维护个人权益。

然而,对于民事责任的严格性与合理性,一直存在着争议与讨论。

二、民事责任的严格性1. 严格责任的基本原则严格责任主要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当某个行为发生,无需考虑过错的程度,即使是疏忽或无意导致的损害,责任仍然由行为人承担。

这一责任原则主要应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行为,如产品责任、宠物伤人等领域。

2. 严格责任的合理性严格责任的存在确保了公民的权益能够得到保护,可以避免行为人以无心之失来规避责任。

例如,当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伤时,消费者无需证明制造商有过错,便可要求相应的赔偿。

这种规定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更加重视产品质量和安全。

三、民事责任的合理性1. 过错责任的原则过错责任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对于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人,必须证明行为人存在疏忽、过失或故意,才能承担责任。

这一责任原则广泛应用于民法领域的合同、侵权等事项。

2. 合理性的辩证思考过错责任的存在有助于维持社会秩序和公平。

通过要求行为人以一定的注意程度对待他人权益,可以减少误伤、减轻社会冲突,并促使人们更加理性地行事。

另一方面,也应当审慎运用过错责任原则,避免过度制约公民权利,给个人、企业带来过大的法律风险。

四、民事责任的综合运用在实践中,判定民事责任的严格性与合理性需要权衡各种因素,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依法判断。

严格责任能够对于某些特定领域的行为尽快找到责任方,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过错责任则更能够全面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减少误判和偏见。

五、结语民事责任的严格性与合理性是一个相互制约的过程。

合理运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原则,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法律制度,以更加合理和公正的方式处理纠纷问题,为社会提供更加稳定和有序的法治环境。

公共安全领域中的严格责任原则及其适用

公共安全领域中的严格责任原则及其适用

公共安全领域中的严格责任原则及其适用摘要:公共安全领域的严格责任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石之一,其适用范围广泛且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严格责任原则的定义和适用条件出发,分析其在公共安全领域中的具体适用,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探讨和说明。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本文得出了几点重要结论:一是在公共安全领域,严格责任原则适用的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品运输、建筑施工、医疗服务等领域;二是在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时,需考虑因素多元、责任共担的原则,避免单一主体承担全部责任;三是公共安全领域中,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以确保公共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关键词:严格责任原则;公共安全;危险品运输;建筑施工;医疗服务正文:一、严格责任原则的定义和适用条件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侵权结果,就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一种法律规范原则。

在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时,需考虑以下条件:一是侵权行为的客观性,即侵权行为的存在和侵权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二是侵权行为的危险性,即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三是行为人对于侵权后果的损害可能,即行为人必须应该预见到侵权后果的发生。

二、严格责任原则在公共安全领域中的具体适用在公共安全领域中,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危险品运输领域。

在危险品运输过程中,运输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会引发事故。

若因违规行为导致了危险品泄漏、爆炸等事件发生,运输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建筑施工领域。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都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因施工方违规操作、施工方案不合理等因素导致建筑工程出现事故,责任主体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医疗服务领域。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疗机构需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确保医疗服务过程中安全无虞。

若因医务人员违规操作、医疗服务质量不合格等因素导致患者受到伤害,医疗机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严格责任之体系地位

我国刑法中严格责任之体系地位

我国刑法中严格责任之体系地位我国刑法中对于严格责任的体系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严格责任是刑法中一种重要的责任形态。

严格责任是指不以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为要件而确定犯罪责任的一种犯罪责任形态。

在我国刑法中,严格责任主要体现在对于某些特定犯罪行为的规定中。

非法经营罪中规定的“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或者提供未经登记的枪支和仿真枪的”,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或过失,只要被确定实施了这些行为,就构成犯罪。

这就是严格责任的一种表现。

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的构成方式相对简单明确。

严格责任的刑法规定一般是对行为的客观构成要素进行规定,并不涉及到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的问题。

这使得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相对容易。

在严格责任的构成中,只需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被刑法规定为严格责任的行为,而不需要进一步证明行为人是否有犯罪故意或过失。

这种构成方式的简单明确,符合犯罪法益保护的需要。

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范围相对有限。

虽然我国刑法中有一些对于特定犯罪行为规定了严格责任,但是严格责任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犯罪行为的责任形态。

大部分犯罪行为在构成上仍然需要主观故意或过失的要件。

这是因为对于严格责任的适用要准确衡量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程度,并平衡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人权保护的需要。

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应符合法治原则和司法公正的要求。

严格责任的适用在实践中需要注意对于行为人权益的保护,尤其是要避免对于无恶意行为人的过度惩罚。

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障行为人的权利,确保能够进行辩护并申请减轻刑罚。

我国刑法中对于严格责任的体系地位既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规制,又符合法治原则和司法公正的要求。

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相对有限,构成方式相对简单明确,对行为人权益的保护也应该得到保障。

基于法理层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思考

基于法理层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思考

基于法理层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思考前言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国家安全生产政策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基础。

在现阶段,法律法规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本文将从法理层面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企业以及其所有相关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企事业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政策、遵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推动安全生产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体系。

从法理层面,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种特殊的责任制,并非独立于其他责任制之外,而是与公司治理、经营责任、诉讼责任等有关。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的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及其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人员等,必须依据各自职责分工,承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相应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安全生产法规的责任制度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企业法人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是企业的法律责任人,承担对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责的主体,负有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生产安全的责任。

企业法人应设立安全生产部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制安全生产法规规定,企业的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和优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和措施,并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指导。

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管理人员依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人员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员是企业内部的专门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应当负责制定和审定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方案,保证企业消防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严格责任的反思

严格责任的反思

Research on Strict Responsibility 作者: 肖志珂
作者机构: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河南,郑州,450011
出版物刊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66-69页
主题词: 严格责任;罪过;犯罪构成;有责性
摘要:我国刑法理论界中关于严格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有较大分歧,从新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反思和梳理,使我国的严格责任理论更为科学,并沿着理性的思路对严格责任在我国之所以存在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充分论证.严格责任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罪过责任和犯罪构成理论存在较大差异和逻辑矛盾,笔者也试着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诠释、论证和解决.。

公司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分析

公司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分析

公司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分析引言作为企业法务人员,了解和订立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于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规范内部管理特别紧要。

公司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是一项关键规定,旨在确保公司管理者和决策者承当严格的责任,提高公司整治的透亮度和规范性。

本文将对公司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进行详实的分析,以促进企业法务人员对该制度的理解和应用。

1. 公司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的概念公司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是指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公司管理者和决策者应承当的严格法律责任。

该制度强调了公司管理者和决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勤勉尽责和透亮度要求,以保护股东利益和维护公司运营的稳定性。

2. 公司管理者的严格责任公司管理者是公司内部的关键决策者和执行者,他们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法律、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决策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管理者的严格责任内容,重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2.1. 义务决策责任公司管理者在实施各项决策时,应以公司整体利益为依归,不能出于私利和个人利益进行决策。

他们应遵从诚实、公正和谨慎原则,并考虑到公司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2.2. 专业本领责任公司管理者应具备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更好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他们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熟识公司业务和运营模式,并在决策过程中做出明智的选择。

2.3. 财务管理责任公司管理者应确保公司的财务情形清楚透亮,及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供应准确的财务报表。

他们应确保公司的财务运作合法、规范,不得违法存取、挪用资金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4. 信息披露责任公司管理者应依照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的紧要信息。

他们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回应股东和投资者的关切。

2.5. 违法违规责任公司管理者在公司经营中假如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将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泄露商业秘密、贪污受贿、虚假宣传等行为都将面对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3. 公司股东的严格责任公司股东是公司全部权的实际持有者,他们对公司经营活动承当着肯定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分析范文

公司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分析范文

公司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分析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生产管理,规范企业运作,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相关工作人员。

全部员工必需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违反。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是为了建立健全的严格责任制度,落实责任、权力与利益相统一的原则,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升。

第三条公司管理层应当依据公司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订立和完善公司的严格责任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保持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二章责任的界定第四条公司内部形成明确的岗位责任和相关工作职责,并依据员工的职位等级、工作本领和经验,进行合理的责任划分。

第五条公司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其中包含但不限于:订立和执行公司战略发展计划,订立和完善各项业务规章制度,监督和评估下属员工的工作表现。

第六条公司对员工的职责界定需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工作内容,并以职能分类为依据,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要求,使员工清楚了解本身的工作职责。

第三章责任的追究第七条公司建立健全的考核和奖惩制度,明确员工的考核标准和嘉奖惩罚措施,以激励员工履行岗位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员工在工作期间必需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否则将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于因疏忽、渎职等违反职责的员工,应当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包含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措施。

第十条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严重违反职责的员工进行严厉处理,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信息共享与沟通第十一条公司要求各部门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共享信息,促进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十二条公司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发布通知、建立内部沟通平台等措施,确保信息的转达和共享。

第五章嘉奖机制第十三条公司设立嘉奖机制,激励员工履行岗位责任,对优秀员工予以称赞和嘉奖,并建立相应的嘉奖制度。

第十四条嘉奖机制包含但不限于:年度优秀员工评比、岗位突出贡献奖、创新提高奖等,以鼓舞员工创新精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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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的法理思考
[摘要]严格责任制度是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刑法制度。

它强调举证责任的转移,增加了被告的诉讼成本。

我们应严格限制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

严格责任是现代社会追求效率的产物,是为维护一般公正而最小限度牺牲个别公正的不得不做出的选择。

[关键词]严格责任;诉讼成本;效率;公平
刑事责任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是客观责任(结果责任)被主客观相统一的责任所代替。

这种过渡的实现是资产阶级刑法理论提出责任主义原则以后的事情。

自17世纪以来,普通法都要求犯罪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心态。

但在19世纪末,严格责任引入刑法领域后,主客观相统一的责任原则受到了挑战。

理论界也由此展开了关于严格责任的激烈争论。

本文试图通过对严格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找寻英美法系国家选择适用严格责任的内在根据。

一、严格责任概说
何谓“严格责任”?在英美刑法中,一般把严格责任的犯罪定义为“不需要有犯罪意图……只有行为(犯罪行为)就足够了。

有学者据此认为严格责任就是绝对责任,就是法律许可对某些缺乏犯罪心态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这是对严格责任的一个误解。

因为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任。

绝对责任是法院在某类特定案件中,完全不考虑被告是否具有与犯罪行为相应的犯意,只要能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及犯罪行为与被告的关系,则可以定罪的情况。

它以因果关系为归责的基础,存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完全排除主观要件的情况)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情形。

而严格责任则有实体性解释和程序性解释:按严格责任的实体性解释,犯罪意图可能与定罪完全没有关系,有犯罪意图或无犯罪意图对责任来说可能都不是实质性的;按严格责任的程序性解释,起诉不要求有犯罪意图的证据,尽管被告提出的无犯罪意图的证据可能排除他的责任。

如采用实体性解释,则严格责任等同于绝对责任,而这正混淆了两者的区别。

因为绝对责任完全排除主观要件(犯罪心态),而严格责任虽说对特定行为的某一非常重要的要素不要求犯意,但这绝不意味对构成该罪的其他要件也不要求犯意。

从这种区别中可知,严格责任情形下,责任是“严格的”,但不是“绝对的”。

“某一罪行属于严格责任犯罪并未完全排除主观要件”。

我们对严格责任应采取程序性解释。

所以严格责任的理解是:行为人如果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处于法律规定的状态中,或导致了法律否定的后果,司法机关元需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
态,即可使其负刑事责任。

从这种意义上理解,严格责任的本质在于免除起诉方证明被告人一定主观罪过的举证责任,强调的是举证责任的转移。

也即在某些特定案件中,起诉方只需对犯罪行为的存在以及犯罪行为与被告的关系进行证明,被告是否具有与犯罪行为相应的犯意的证明则交由被告进行。

严格责任犯罪包括“犯罪意图的推定”,被告可对此予以反驳来逃避承担责任。

这种抗辩手段体现了严格责任的相对性,目的在于杜绝刑法惩罚确实无罪过者。

二、严格责任的经济分析
严格责任作为罪过责任的例外,并不是罪过责任誓不两立的异己力量,而是共存于整个刑法体系中,功能上互相补充,共同服务于刑法的目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严格责任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我们现在关注的是法律如何设定严格责任,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从而完成其由例外向规则的转化。

通过对严格责任的经济分析,探求哪些犯罪规定为严格责任犯罪是适宜的。

根据美国法律经济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的经济分析理论可以认为:首先,严格责任所意图禁止的不是一种主观上的恶,而是一种客观上的行为,因为严格责任所引起的损害“无法通过其实施合理注意而予以避免”;其次,如果一意要加以避免,则预防的成本大大高于预期事故损害赔偿的成本:最后,本着公平的原则,对事实上发生的损害,无论如何都要由损害者承担责任。

这种经济分析不宜用来解释有关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却能较好地解决像环境犯罪、交通肇事罪、制售伪劣产品以及其他涉及不特定人的福利的犯罪所承担的严格责任问题。

但是“经济分析的中心是社会福利”,因而对上述那些犯罪并非全部适用严格责任,只对其中能最大化社会福利的才作为严格责任犯罪处理。

试想,为了避免交通事故而禁止所有车辆上路,为了确保不污染环境而关闭所有工厂,这样做是否划算、现实,结论不言自明。

通过这些分析,严格责任犯罪的范围进一步缩小了。

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形下,只要起诉方证明被告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客观事实,法官就可以对被告人定罪。

这实际上是将举证责任交由被告承担,这无疑加重了被告的诉讼成本。

因而在作为其法律后果的刑罚选择上,倾向于选择处罚较轻的罚金和刑期较短的监禁。

作为严格责任适用的一部分,罚金刑和短期监禁的意义主要在于它的经济价值和犯罪预防价值。

对此,罗伯特·考特等曾有论述,“从社会的观点来看,监禁任何犯罪分子都是没有效率的”,“如果拘捕罪犯的代价昂贵而管理罚金的费用低,那么要达到制止违法的任一理想水平,最经济的办法是尽量不拘捕罪犯,而对被捕的罪犯加重罚金”。

三、严格责任的价值分析
在刑法领域,严格责任主要适用于侵犯公共福利的犯罪。

由于这类犯罪发生和产生危害的概率很高,社会日益无法承受由此带来的后果,因此希望通过严格责任的运用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

严格责任的合理根据是统计学上的高概率的因果联系,它所反映的正是某种行为与某种罪过的高概率的联系,罪过虽无需证明,但却是很可能、非常可能乃至必然存在的。

而追究严格责任的理由有二:一是出于预防某类特殊犯罪的需要,二是出于惩处这些犯罪的诉讼需要。

一般认为,严格责任的设定使侵犯公共福利犯罪的预防和诉讼更有效率。

之所以选择严格责任,一方面是从侵犯公共福利犯罪的预防特点考虑的。

在其他一些刑事犯罪里,犯罪的预防在相当程度上可依赖社会或被害人的努力。

例如如果银行加强了硬件建设,银行职员严格遵守科学的管理规范,那么银行抢劫案或盗窃案就会减少。

而在侵犯公共福利犯罪的情形下,由于这类犯罪绝大部分是由过失引起,存在无潜在被害人的情况,或在有潜在被害人的情况下,潜在犯罪人更接近犯罪对象。

因此,对于预防犯罪的发生,潜在的犯罪人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因此。

可以说,对于侵犯公共福利犯罪,只要潜在犯罪人采取了所有合理的注意,犯罪的发生是可以控制和避免的。

也即,对于这类犯罪,把预防的责任和后果强加于潜在犯罪人会使犯罪预防更有效率。

另一方面,严格责任的特点,使它与过错责任相比,更能引导和促使潜在犯罪人完成强加于他身上的预防责任。

由于侵犯公共福利犯罪的特点,如果要证明被告主观上的过错通常很困难且花费很高,因此如果按过错责任归责方式,易使犯罪人逃脱惩罚。

严格责任制度通过免除检察官在主观过错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方面减少了诉讼成本,另一方面排除了归责难点的情况下提高了惩治犯罪的概率,从而改善了预防,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果。

从刑法观念看,严格责任制度的确立,无非是出于刑法功利性价值追求。

它是现代社会追求效率的产物,但其公平价值却常为人所诟病。

有观点认为,严格责任片面追求功利、效率,忽视了公正,这种“只要功利不要公正”的功利“蕴含着本身最终被否定的基因”,因而“功利必成公害”。

但严格责任并非一味追求效率超出了公正的界限。

我们以诉讼方便为理由支持严格责任的合理性,并不是否定实体真实的存在,也不是否定公正的存在,而是必须强调公正与实体真实具有同等重要性。

由于严格责任以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和举证责任倒置为特征,因此这种程序的改变的合理性以及由此引发的对被告影响的公平问题受到质疑。

但正如前述,一方面起诉方举证困难。

另一方面被告经历了犯罪过程,所以由被告举证比控方更为节省和更为合理。

而关于疑罪的定罪处罚,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处理结果不同。

在过错责任下,就被告而言,他只需提出足以使陪审团和法官怀疑控告理由的情况即可;就控方而言,当他的举证不能充分证明犯罪事实,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有怀疑时,根据疑罪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认定被告无罪。

它体现的是对被告利益的保护。

但在严格责任下,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必须完全排除陪审团和法官的合理怀疑;当他的举证不能充分证明时,他会被认定有罪。

这种由规则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的改变体现了一个社会法律价值的改变:社会已进入这样一个阶
段,当对被告利益的保护限制了公共利益的发展时,牺牲被告的利益被认为是合理的。

因此,举证责任的倒置与其说是因为侵犯公共福利犯罪使控方的举证存在障碍,毋宁说是因为社会存在这种需要。

但这并非意味它对公正未作考虑,这可从前述严格责任的例外中得到验证。

我们实际上可以说严格责任是为了维护一般公正而牺牲个别公正而不得不作出的选择。

个别公正的牺牲应被限制在最小限度内。

法的效率和公正价值之间存在矛盾,当二者冲突时。

“为了效率之价值目标,公平可以退居第二位,,直至暂时做出必要的自我牺牲”。

严格责任制度并不构成对这个原则的背离。

严格责任在英美法系得到理论上的首肯,实践中也不断地加以运用,其主要原因在于英美法系灵活、务实而功利的法律风格。

虽然犯意在英美法中得到相当的尊重,但从没有任何刑事实体规则被视为天条。

相反,英美法系有一套严密的程序保障机制来对实体规范的灵活运用加以约束,这种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则通常被上升到宪法的高度,以确保刑事实体运作能够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灵活地追求其保护社会的功利目的。

所以,英美法系地实体理论从不僵化和教条,司法审判中适用严格责任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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