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失独家庭社会救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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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失独家庭社会救助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问题的积累,计划生育政策的负面影响逐渐显现,失独家庭
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失独家庭相较城市失独家庭更需要社会救助,
但是针对失独家庭尤其是农村失独家庭的社会救助制度却严重缺失,而且现在仅有的一些
相关法律和制度也存在着缺乏针对性、保障水平低和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社会救助功能的
发挥亟待加强。

因此需要政府、社会和失独家庭各方共同的努力来解决农村失独家庭社会
救助缺失的问题,为这些残缺的家庭提供物质上的保障和精神上的慰藉。

关键词:农村;失独家庭;社会救助
自上世纪80年代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少出生了4亿左右的人口,这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在我国多子多福,养儿防
老的传统观念下,那些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少生孩子的家庭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家
庭为国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随着时间的推移,计划生育政策产生的负面问题
不断累积,到现在已经越来越严重,失独家庭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失独家庭,也
越来越多的进入公众的视野。

和城市的失独家庭相比,农村失独家庭的自救能
力和生活条件要差得多,然而这些为国家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的群体在遭遇
不幸而变得脆弱时却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社会救助。

一、农村失独家庭的社会救助现状
关于“失独家庭”家庭,目前理论界尚无统一的概念界定,但通常系指独
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

①失独家庭产生的原因是多样的,但总体来说,失独家庭是长期以来我国“一胎化”计划生育政
策推行的产物,独生子女的唯一性导致其家庭本质上成为风险家庭。

②“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政策的实施,无论从家庭和生育个体的角度来讲,在长达二十多年时间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也带来了
另外的一些问题”③。

一个家庭只有一个孩子,一旦这个孩子发生意外事故或者生病死亡,就意味着这个家庭失去了全部的精神寄托和生活希望,这对于一个
家庭的打击是毁灭性的。

在农村地区,这种问题更是特别的明显,因为没有退
休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一但失去子女,那么农村地区失独家
庭的生活无疑将陷入困境。

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和卫生部发布的《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显示,我
国失独家庭已超过100万并正以每年7.6万个左右的速度递增。

而人口学专家、《大国空巢》作者易富贤根据人口普查数据推断:中国现有的 2.18亿独生子女,会有1009万人在25岁之前离世。

这意味着不用太久之后的中国,将有1000万
①齐湘辉.“失独”家庭履待精神赡养[J].新华每日电讯,2013.05.13.
②穆光宗.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J].人口研究,2004 (1).
③杨晓升.只有1个孩子—中国独生子女意外伤害悲情报告[J].北京:华艺出版社,2004.
家庭成为失独家庭。

①数量如此巨大的失独群体,对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来说是
一个巨大的考验。

而数量众多的失独家庭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分布在农村地区的,我国农村地
区失独家庭的数量不容小觑。

著名人口学家穆光宗教授指出,“根据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村地区曾经有过一个孩子但现在无后的家
庭有57万之多,考虑到1991年以前我国农村极少有独生子女和2000年以后每年出生人口的下降,那么现在我国农村地区这类失独家庭应该在120万以上。

②不难看出,农村失独家庭是不容忽视的庞大群体③,他们积极响应履行国家计划生育的义务,并将自己毕生的心血全部用在培养独生子女的身上,失去了
独生子女就等于失去一切,剩下的只能是陷入生存困难和老无所依的双重困境。

④这个庞大的弱势群体为国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他们在失去唯一的孩子而
陷入生活的困境的时候却并没有得到有效地生活保障。

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失独家庭进行农村和城市的区分,但是针对失独家庭问
题越来越严重和亟待解决这样一个事实,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法规和
文件。

2007年我国颁布了一项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人口计生委财政
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通知规定,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符合相应条件的,由政
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和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从而为失独家庭提供相应的经济帮助。

这个规定在包括山东和青岛在内的十个地方进行试点,试点成功以后将会推广到全国。

2012年4月国务院在《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养老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养老保
障工作,积极探索为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和失能老人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补
贴和老年护理补贴。

以上制度和规划的出台,都是我国尝试解决失独家庭问题
的有益尝试,但是我们也看到,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项专门针对失独家庭的立法,专门针对农村失独家庭的立法更是无从谈起了。

二、农村失独家庭社会救助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于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本来就是比较缺失的,对于农村地区更是如此。

尤其是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未备先老、未富先老的老龄化社会的提前到来,失独家庭经济困难、精神忧郁、保障缺失等一系列的治理难题更是日益凸显,
极大地拷问着当前脆弱的社会救助。

⑤所以,我们必须解决好农村失独家庭的生
①黄英男.中国现有2亿独生子女超千万可能25岁前离世[J].京华时报,2012.08.27.
②穆光宗.独生子女天亡家庭生存状况调查[J].市场经济周刊.2009 (18).
③李华成,徐前权.论农村失独家庭的再生育权[J].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3):49-52.
④朱艳敏.失独老人养老态势与困境摆脱[J].重庆社会科学,2013(8).
⑤王亦君,关尔佳.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老龄问题严峻性世界少有[N].中国青年报,2013.02.28.
活难题,这不仅关乎这个群体的利益,更是关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

而对于目前我国农村失独家庭的社会救助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
几点:
(一)缺乏完整的制度框架
制度的缺失是目前我国失独家庭社会救助开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首先,我
国缺少失独家庭社会救助方面的顶层设计,没有宏观的国家层面的失独家庭社
会救助法律制度体系。

虽然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和失独家庭社会救助相关的法
律和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很零散的,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这不
利于具体社会救助措施的落实和监督。

其次,目前我国只是关注物质上的救助,忽略了对失独家庭心灵上的关怀。

“失独”作为重大的家庭生活事件,不仅破坏了家庭结构,更颠覆了家庭关系,因而必然导致家庭功能受损①。

孩子对于一个家庭的重要意义不止是传宗接代和防老养老,他们更有精神上的意义,孩子是一个家庭的精神纽带和支柱,起着
维系家庭情感的重要作用。

失独家庭遭受的不仅是物质上的贫乏,还有精神上
的巨大伤痛,而精神上的伤害往往是更能摧残人的。

“这些失独老人的社会行
为和社会记忆将会比较长久地停留在与独生子女生活和社会关系的社会性记忆
之中,而这种内在的心理记忆更加强化了自我重新认同存在严重障碍。

②所以我们应该对失独家庭的精神困惑给予足够的关注,形成一套针对失独家庭精神危
机的救助体系。

(二)救助政策缺乏针对性,救助标准低且执行不到位
首先是救助政策针对性地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一部针对失独家
庭的专门立法,现行的和失独家庭社会救助有关的法律和文件没有一个是专门
针对失独家庭而出台的,更谈不上针对农村失独家庭。

由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特殊国情,应给对城市和农村的失独家庭进行区
别对待,不能一刀切的适用同样的制度和标准。

相比较而言,生活在城市中的
失独家庭至少会有养老保险或最低生活保障,绝大多数还领取退体金,而农村
中的失独家庭却没有任何社会保障。

③农村养老保险起到作用相对较小,子女赡养仍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来源,农村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尚未建立④。

根据这样的现实,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城乡失独家庭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进行社会救助
立法和社会救助制度建设。

但是到目前为止,更谈不上对农村和城市的失独家
庭进行区分并分别立法。

①宏伟,汪闻涛.失独家庭的缺失与重构[J].重庆社会科学,2012(11):21-26.
②方曙光.社会支持理论视域下失独老人的社会生活重建[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4).
③贾锋.农村失独老人社会救助权的国家保障[J].理论探索,2014.(2):115-120.
④田北海,李春芳.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困境及其优化路径研究[J].学习与实践,2012 (3):98-104.
其次是救助标准低的问题。

经统计,各地对“失独”父母的补助标准金额
集中在每月每人200元,不仅标准偏低,并且发放中对女方设置了严格的年龄
限制(即要求女方年满49周岁,夫妻双方才能同时纳入扶助范围)①,但是由于
缺乏国家层面的政策力度,救助效果并不理想。

绝大部分农村失独家庭的生活水平是非常低的,尤其是那些子女因病死亡的农村家庭。

这些原本就并不富裕的家庭为了治好孩子病倾尽家产甚至是负债
累累,在子女死亡以后不仅饱受丧子之痛还要面临为了给孩子治病而欠下的巨
额债务,其生活压力可想而知。

对于他们来说,每月200元的生活救助并不能
起到多大的作用。

再次,因为没有国家层面的制度规划和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所以现有的农
村失独家庭社会救助措施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严重存在。

比如2001年颁布的《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政府应给予必要的帮助。

“必要的帮助”标准是
什么?具体有哪个政府部门负责,又由哪个部门监督?政策规定的不明确不清晰,导致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区别性很大,难以真正执行到位。

(三)社会救助力量缺失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地区的观念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但是养儿防老的观
念在农村地区依然根深蒂固的存在着,养儿防老的观念在农村地区依然根深蒂固,居家养老任然是农村地区主要的养老模式,老年人绝大部分是靠自己的子
女来供养。

在现有独生子女政策中社会形成了“4-2-1”的养老结构,而失独家庭则将最下方的"1”不幸失去,这便使养老问题变得极其尖锐,失独者养老唯
有更多地依靠社会组织和机构来解决。

②但是目前,我国失独家庭的社会救助主要是靠政府在推进,很少有社会组织的介入,在落后的广大农村地区更是如此。

三、农村失独家庭社会救助的策略选择
农村失独家庭形成的原因是发杂多样的,不可能单靠某一方面的力量来解
决农村失独家庭生活上的的困难,而是要靠政府、社会和失独家庭本身多方共
同的努力才能解决目前农村失独家庭的社会救助问题。

(一)政府要发挥救助主体的作用
在农村失独家庭社会救助中,政府处于救助主体的地位,应该肩负起农村
失独家庭社会救助的主要责任。

首先是加强针对性的立法,“失独者作为一个
权利主体,政府必须拿出相应的法律政策来保护他们的权益”。

③不仅要加强针
①赵莹莹.多方位关怀失独家庭[EB/OL].人民政协网,2013.03.08.
②黄建.失独家庭社会救助问题研究[J].理论探索,2013,(6): 62-66.
③张祺乐.论“失独者”权利的国家保护[J].现代法学,2013(3).
对失去群体社会救助的立法,还应该在立法过程中对于农村和城市的失独家庭
进行区分,专门针对农村失独家庭的社会救助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

其次,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失独家庭养老问题更为严峻,应加快构建
高效完善的农村失独家庭养老保障体系①。

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是目前我国农村失独家庭社会救助缺失的重要原因,因此政府应该着力构建高效的农村失独家
庭社会救助体系,同时相应地提高救助的标准,真正的解决农村失独家庭经济
生活上的困难。

(二)加强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
政府主导的社会救助不是万能的,它针对的是所有失独家庭而缺乏个性化
的保障,但是每个失独家庭的具体情况又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应该充分发挥社
会救助体系的力量,弥补政府主导的社会救助的不足。

农村和城市很大不同之处就在于邻里关系比较紧密,而这些街坊邻里正是
每天都和失独老人们接触的一群人,所以应该充分挖掘这些人的作用,通过他
们来为失独老人营造一个轻松融洽的生活氛围,排解失独老人内心的愁苦和悲伤。

但是因为知识水平的限制,邻里间的救助和开导可能缺乏专业性,个人的
能力也是有限。

所以应该呼吁更多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加入到对于农村失独家
庭的救助中来,全面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切实解决失独老人们的生活困难和心
理危机。

(三)帮助失独家庭互帮互助,实现自我救助
政府和社会的救助对于这些农村地区的失独家庭来说都是外部因素,而真
正决定事物发展的是内因,所以外部的帮助都是辅助性的,只有他们自己的释
怀和改变,才能真正从根本上来解决他们的困难,让他们走出生活的阴霾,重
新过上正常的生活。

由于失独家庭在心理需求和情感慰藉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心与心之间
的距离更容易拉近。

因此,失独家庭之间更有认同感和亲近感,相互之间的交
流也有共同语言,他们之间的相互扶持、相互帮助更有助于打消和化解失去独
生子女所带来的伤痛②。

目前,一些地区的失独老人已通过“抱团取暖”、“自我救赎”、“互助会”等方式实现了情感和思念的交流,相同的经历和悲痛让
他们能够互相慰藉和勉励,从而一同穿越苦难,走向阳光。

③而我们需要做的就是为他们的这种沟通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交流的渠道。

①李华成,徐前权.加快推进农村失独家庭养老保障体系建设[N].山西政协报,2013.7.17.
②吴佩芳.中国“失独”家庭面临的困境与路径选择[J].南方论丛,2013(4).
③李志宏,蔡拥军.这样一群母亲,她们失去了独生子—大连失独家庭抱团取暖[N].新华每日讯,2012.05.14.
另外,我们还应该帮助农村失独家庭的老人们重新走向社会,实现自我救助。

比如对他们进行工作培训,然后把他们介绍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去上班,这样既增加了他们的收入也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有助于他们驱走他们心灵的乌云,让他们重新过上正常的生活。

参考文献:
[1]齐湘辉.“失独”家庭履待精神赡养[J].新华每日电讯,2013.05.13.
[2] 穆光宗.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J].人口研究,2004 (1).
[3]杨晓升.只有1个孩子—中国独生子女意外伤害悲情报告[J].北京:华艺出版
社,2004.
[4]黄英男.中国现有2亿独生子女超千万可能25岁前离世[J].京华时报,2012.08.27.
[5]穆光宗.独生子女天亡家庭生存状况调查[J].市场经济周刊.2009 (18).
[6]李华成,徐前权.论农村失独家庭的再生育权[J].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
报,2013,(3):49-52.
[7]贾锋.农村失独老人社会救助权的国家保障[J].理论探索,2014.(2):115-120.
[8]朱艳敏.失独老人养老态势与困境摆脱[J].重庆社会科学,2013(8).
[9]田北海,李春芳.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困境及其优化路径研究[J].学习与实践,2012 (3):98-104.
[10]王亦君,关尔佳.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老龄问题严峻性世界少有[N].中国青年报,2013.02.28.
[11] 宏伟,汪闻涛.失独家庭的缺失与重构[J].重庆社会科学,2012(11):21-26.
[12]赵莹莹.多方位关怀失独家庭[EB/OL].人民政协网,2013.03.08.
[13]黄建.失独家庭社会救助问题研究[J].理论探索,2013,(6): 62-66.
[14]李志宏,蔡拥军.这样一群母亲,她们失去了独生子—大连失独家庭抱团取暖[N].新华每日讯,2012.05.14.
[15]李华成,徐前权.加快推进农村失独家庭养老保障体系建设[N].山西政协
报,2013.7.17.
[16]吴佩芳.中国“失独”家庭面临的困境与路径选择[J].南方论丛,2013(4).
[17]方曙光.社会支持理论视域下失独老人的社会生活重建[J].国家行政学院学
报,2013(4).
[18] 张祺乐.论“失独者”权利的国家保护[J].现代法学,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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