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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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0年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0年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0年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赣司基字[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0年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司基字[2010]12号)各设区市司法局:现将《2010年全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2010年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2010年全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以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契机,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工作为重点,以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为载体,进一步提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水平,为构建和谐平安江西,实现我省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作出新的贡献。

一、着力抓好司法所建设一是攻坚克难,全面完成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任务。

司法所办公用房是司法所开展工作的基础条件,也是司法所建设的一个基本平台。

通过几年的艰苦努力,我省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前四批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任务已基本完成,第五批,也是最后一批司法所国债资金项目也已下达。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措施,抓紧最后一批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建设工作,按照省厅的要求,今年六月底前全面完成第五批建设任务。

各地在强化第五批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的同时,必须查漏补缺,对前四批还没有完成的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采取领导包干解决的办法,逐个加以督查落实,彻底完成所有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

届时,省厅将对办公用房建设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二是规范达标,提升司法所建设水平。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基层司法行政一项长期、重大的战略任务,也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10.17•【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江西省司法厅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方案》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司法厅2017年10月17日江西省司法厅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司发〔2017〕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6〕22号)要求,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线上线下并行、实体虚拟同步、前台后台联动的建设思路,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建设,需求导向、服务便民,资源整合、精准服务的建设原则,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和网络三大平台建设。

2018年,所有设区市、县(市、区)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000个乡镇(街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2020年底前,率先实现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全覆盖,打造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

二、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一)规范名称。

在前期实体平台建设基础上,按照司法部要求,统一规范名称:设区市建立“X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县(市、区)建立“X县(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X市X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建立“X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在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基础上,依托村(居)委会或社区服务中心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2.22•【字号】赣司法援字〔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方案》已经2月22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厅法律援助工作处。

江西省司法厅2017年2月22日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6〕19号)及厅党组《关于服务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建设的意见》(赣司党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全省精准扶贫攻坚战中的特色和优势,在总结吉安市精准法律援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并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着眼“应援尽援、能援则援”目标,紧扣“保稳定、促和谐、谋公平、惠民生”主线,主动对接全省脱贫攻坚,有效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特点和专业优势,积极探索精准法治扶贫的实现途径,更好服务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建设。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着力破解我省法律援助总量相对偏小、结构不尽合理、监管稍显宽软、服务比较粗放、网络还有缝隙、队伍力量不足、责任落实不够、保障差距较大等突出问题,坚持创新引领,补齐发展短板,推动我省法律援助扩面提质增效,走出一条具有江西特色的精准法律援助之路。

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如下:说明:1、案件总量以全省年度办案40000件为基数,根据各设区市实有人口和上年度办案量等因素确定,其中律师办案占60%。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积极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积极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积极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赣司矫正字[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积极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司矫正字[2010]8号)各设区市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和省综治委关于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精神,动员和组织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孟建柱同志和舒晓琴同志在全国、全省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开展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必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做到态度坚决,行动迅速,措施有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以赴投入到我省的排查整治工作中去。

二、全力以赴,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在排查整治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稳“第一道防线”作用,全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要大力强化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深入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夯实全省司法行政的基层基础。

要对容易发生治安问题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治安复杂的村居、街巷以及高发案地区,认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

要协调相关力量,积极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山林土地、征地拆迁、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开展专项攻坚活动,采取挂牌化解、联动化解、包案化解等有效措施,集中力量化解一批矛盾纠纷。

要建立和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健全完善医患纠纷专业调解仲裁机制,尤其要把劳动争议、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好。

要努力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三调联动的“大调解”格局。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召开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召开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召开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
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7.04.27
•【字号】赣司电字〔2017〕25号
•【施行日期】2017.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召开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的通

各设区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总结2016 年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部署2017年工作,经请示厅主要领导同意,定于2017年5月召开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7年5月23日~25日(23日下午报到,24日全天会议,25日返回)。

二、会议地点赣州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三、会议内容
1、贯彻落实《条例》和《规范化建设意见》情况,总结2016年工作情况,研究部署2017年医调工作;
2、工作交流;
3、参观市、县医调委。

四、参会人员
各设区市司法局分管领导、基层科长(或医调中心主任、医调委主任)
五、请各单位于5月12日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报省厅医调办,联系人:魏娜,QQ:34708400,联系电话:*************。

江西省司法厅
2017年4月27日。

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021)-

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021)-

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021)正文:----------------------------------------------------------------------------------------------------------------------------------------------------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021年6月2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总则第二章主体职责第三章纠纷预防第四章纠纷化解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监督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和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多样的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第三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并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二)预防为主,和解、调解优先;(三)以人为本,高效便民;(四)属地管理,统筹协调联动,谁主管谁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第一责任人。

对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应当加强联动配合,依法及时进行预防和化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治政府建设规划。

司法部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2.02•【文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司法部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意见(2012年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进一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更加扎实有效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司法部决定2012年在全国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即将召开,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仍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管理难度明显加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人民调解组织分布广泛、人民调解员人数众多,直接面对群众,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具有独特的优势。

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组织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多种手段,排查化解一大批矛盾纠纷,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更加深入地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巩固和扩大“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成效,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活动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司法部的部署上来,统一到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具体实践上来,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和“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的成功经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不断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抽查暨“诚信建设年”活动督查活动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抽查暨“诚信建设年”活动督查活动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抽查暨“诚信建设年”活动督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赣司鉴字〔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抽查暨“诚信建设年”活动督查活动的通知各设区市司法局,省属司法鉴定机构:根据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的部署要求和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结合《江西省司法鉴定行业“诚信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为加强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我省司法鉴定执业监管能力,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省厅决定于2017年12月集中组织开展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抽查暨“诚信建设年”活动督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抽查督查工作由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牵头组织,被抽查机构所在设区市司法局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同时指派司法鉴定管理部门1至2名工作人员作为检查组成员,共同开展检查活动。

二、检查对象及内容此次“双随机”抽查对象通过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随机抽取,具体抽取的鉴定机构名单见“附件一”;检查的主要内容见《司法鉴定机构检查记录表》(附件二)。

“诚信建设年”活动督查对象是各设区市司法局;督查的主要内容是各设区市贯彻落实省司法厅印发的《江西省司法鉴定行业“诚信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情况。

各设区市司法局应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和“诚信建设年”活动要求,参照本通知精神,组织好本级抽查督查工作。

未列入本次“双随机”抽查的省属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建设年”活动督查工作由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另行组织。

三、检查时间和分组安排抽查督查工作集中安排在2017年12月份进行,拟分三个检查组实施,具体时间安排由各检查组牵头负责人协调确定。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在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行动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在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行动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在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1.07•【字号】赣司基字[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在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行动的通知(赣司基字[2010]2号)各设区市司法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切实维护我省在春节、全国“两会”期间的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决定,从1月10日至3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当前,正处在春节即将来临和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际,是各种矛盾纠纷的多发期和敏感期,各种矛盾纠纷在此时会比较集中反映出来,如果发现或调解不及时,往往容易激化。

因此,各设区市、县(市)区司法局、各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到“排查到位、调处到位、防控到位”,确保矛盾纠纷不积累、不上交、不激化,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全力维护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的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

要围绕赡养抚养、婚姻家庭、邻里等节日期间易于多发的民间矛盾纠纷;围绕拖欠工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医疗纠纷、食品安全、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热点难点纠纷;围绕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生产经营性纠纷、产权纠纷、村务管理纠纷等等开展排查调处工作。

在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中,要突出“三个重点”,集中力量,攻坚克难。

一是突出重点地区,抓好矛盾纠纷多发、频发、易发地区的排查调处工作;二是突出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排摸,有针对性采取措施,进行有效调处。

三是突出重点时段。

中共江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赣法委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江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省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2020年3月30日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4号)精神,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结合江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加速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从“有没有”到“好不好”转变,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总体目标。

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法治江西建设的重要任务。

到2020年底前,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全面融合,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的深度应用为群众提供精准、普惠、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基本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

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服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服务平台功能有效发挥,服务网络设施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基本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持续推进,人民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显著提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赣高法〔2020〕135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0〕135号全省各级法院:现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情况的,请层报至我院行政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 年11 月27 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依法及时妥善地化解行政争议,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审判职能,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1.全省各级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要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原因、目的,综合运用诉调对接、司法建议、司法救助等方式,切实解决当事人的实质诉求,避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程序空转。

2.涉及到党政中心工作、法律政策统一适用等情形的重大、敏感、复杂行政案件,承办法官和审判长应当报告院、庭长,院、庭长应按照办理“四类案件”要求,进行监督指导并共同参与案件的协调和解工作。

二、加强释明引导,保障与规范当事人行使诉权3.登记立案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立审衔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和引导。

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或者不适当,可能影响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应当要求当事人予以明确,或引导、建议其对能够实质化解争议的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部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01.29•【文号】司发通[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司法部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意见(司发通[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深入贯彻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6号)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司法部决定于2010年在全国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集中力量,化解一批多年积累的矛盾,消除陈年积怨,有效预防新矛盾,不断巩固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现就活动的开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项攻坚活动的任务认真贯彻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原则,在做好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基础上,针对一定区域内比较突出的、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矛盾纠纷,多年积累的、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以及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集中开展排查调处,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的胜利举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专项攻坚活动的方法和措施要对已掌握的矛盾纠纷进行梳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认真总结近年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以往调解工作中遗留下来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委托移交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统计、梳理和分析,按照纠纷性质、积压时间、难易程度和轻重缓急,分门别类进行登记,制定有针对性的调解预案,为开展调解做好充分准备。

江西矛盾纠纷调处受理规程

江西矛盾纠纷调处受理规程

关于转发《江西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各市无线电管理局:现将省综治委制定的《江西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江西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程为规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根据中办发[2000]17号、赣办发[2000]102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程所称矛盾纠纷,是指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各群体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

第二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

按照行政区划,各级党委、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归口处理。

各级党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本部门主管领域的矛盾纠纷;各企事业单位按照“谁管事、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处理本单位内部的矛盾纠纷。

(三)预防为主。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四)依法调处。

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调处矛盾纠纷,重在解决问题,力求“案结事了”。

(五)综合治理。

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组织调解的作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尽最大努力预防、减少矛盾纠纷;尽最大努力化解、缓解矛盾纠纷;尽最大努力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第二章组织网络第四条省、市、县综治办设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室,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

第五条乡镇(街道)设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受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第六条社区、村(居)委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设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室,在村(居)民小组选配调解员,负责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负责单位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争当矛盾纠纷化解能手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争当矛盾纠纷化解能手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争当矛盾纠纷化解能手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3.12•【字号】赣司基字[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争当矛盾纠纷化解能手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司基字[2010]7号)设区市司法局:现将省厅《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争当矛盾纠纷化解能手竞赛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必须抓紧制订本地的竞赛活动方案,迅速启动竞赛活动。

各地的方案请于3月18日前报省厅基层工作处。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在基层司法行政系统广泛开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争当矛盾纠纷化解能手”竞赛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6号)精神,强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跨越发展中的特殊职能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意见》(司发通[2010]13号),省厅决定,从2010年3月份至12月,在全省基层司法行政系统广泛开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争当矛盾纠纷化解能手”竞赛活动。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全国、全省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司法部开展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部署,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已任,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以夯实人民调解组织为基础,以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能力为根本,充分激活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主动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和责任感,集中力量化解一批多年积累的矛盾,消除陈年积怨,有效化解新矛盾,为构建和谐平安江西,促进我省进位赶超、跨越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3.24•【字号】赣司基字[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赣司基字[2009]6号2009年3月24日)各设区市司法局:司法所是司法行政事业的根基和希望。

全面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对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几年,我省司法所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司法所建设的步伐,省厅决定,从今年开始,由各设区市对本地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考评。

现将《江西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准》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细化、量化考评办法,形成考核机制,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一次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考评。

考评按不达标、达标、标兵司法所三个等级进行,达到标准的由设区市司法局予以命名,省厅将不定期组织抽查。

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加大力量,采取过硬措施,力争用三年时间使全省司法所都达到规范化司法所的建设标准。

江西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准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高司法所工作水平,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和《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机构正规化1、经编制部门下文建立司法所,机构规格副科级,有3名以上政法专项编、地方行政编或地方全额拨款事业编的工作人员。

2、司法所为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领导,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3、司法所设所长1人,四人以上大所可设副所长,实行所长负责制。

所长的任免由县(市、区)司法局协助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赣司法字[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司法字[2011]5号)各设区市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厅机关各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87号),全面推进我省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省厅制定了《江西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方案的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江西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87号)提出的目标、要求和任务,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结合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系统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三大职能作用,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实现执法职权法定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管理制度化、执法监督经常化“五化”目标,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和我省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作出新贡献。

司法部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7.03.19•【文号】司发通[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2007年3月19日司发通[200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通知如下:一、正确把握形势,充分认识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深入地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今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

下半年中央将要召开党的十七大、还将举行香港回归10周年、建军80周年等重大纪念活动,北京奥运会的筹备工作也进入关键时期。

大事要事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临艰巨繁重的任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批示,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紧密联系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实际,按照中央联席办、中央政法委有关会议精神,着力排查化解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纠纷,有效解决信访群众合理诉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作用,着力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和问题,为党的十七大的顺利召开、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全面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创造社会条件法制宣传教育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理念、引导法治行为的重要职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工作。

通过全面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在公民中牢固树立权利义务对等的观念,教育和引导群众既要懂得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履行守法的公民义务,做到知法、护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集中整治和查处行政执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集中整治和查处行政执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集中整治和查处行政执法不公侵害群众利益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府法办字[2016]25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6.29【实施日期】2016.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集中整治和查处行政执法不公侵害群众利益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6〕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中整治和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指导意见》(赣办字[2016]35号)精神,结合全省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集中整治和查处行政执法不公侵害群众利益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6年6月29日关于开展集中整治和查处行政执法不公侵害群众利益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和省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部署,进一步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中整治和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指导意见》(赣办字[2016]35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和查处行政执法不公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与目标坚持“以查促纠、惩教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把专项治理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学习教育的全过程。

通过自查自纠、群众监督等形式,坚决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滥用职权、野蛮执法、选择性执法、吃拿卡要等突出问题,提高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服务效能的法治化水平,使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有明显上升、对正风反腐的获得感明显提升,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得到明显优化。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通知-赣司律字[2008]48号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通知-赣司律字[2008]48号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通知(赣司律字[2008]48号2008年12月19日)各设区市司法局:为贯彻落实《江西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工作方案》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的职能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意义“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

清理执行积案问题事关社会主义法治权威的维护、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高度,围绕我省确定的活动目标和清理重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切实抓好法律服务工作,努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执行积案的解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二、履行职能,支持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安排,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为我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实施阶段,集中清理执行积案。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支持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履行职能,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要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提供法律服务,预防和减少市场主体违约和违法行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通过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建议,协助政府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有效防止违约和违法行为的发生;要通过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从法律上对企业经营风险提出预见性意见,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降低企业运行的法律风险;要通过及时跟踪经济发展形势,积极介入金融、房地产、证券、知识产权等经济领域,指导和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避免发生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

中共江西省司法厅党组《关于在厅直系统全面开展基层党组织“五星创评”活动》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司法厅党组《关于在厅直系统全面开展基层党组织“五星创评”活动》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司法厅党组《关于在厅直系统全面开展基层党组织“五星创评”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西省司法厅党组•【公布日期】2015.07.28•【字号】赣司党字〔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西省司法厅党组《关于在厅直系统全面开展基层党组织“五星创评”活动》的通知赣司党字〔2015〕50号厅直各单位党委:根据省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四进四联”活动打造“连心”工程品牌的工作方案〉等三个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党建发〔2015〕1号)和省直机关工委《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连心、强基、模范”三大工程形成江西特色党建品牌的实施意见〉精神的通知》(赣直党字〔2015〕15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厅直系统全面开展基层党组织“五星创评”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评标准根据省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五星创评”参考标准》,对照基层服务型党组织“有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本领过硬的骨干队伍、有功能实用的服务场所、有形式多样的服务载体、有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有群众满意的服务业绩”的“六有”目标,按5个星级等次,制定厅直系统《基层党组织“五星创评”参考标准》(见附件1),包括“领导班子、骨干队伍、活动阵地、工作制度、保障机制、工作业绩、群众评价、加分项目”等8项指标。

在实施中,厅直各单位党委要结合实际,对指标进一步细化分解。

二、星级评定在2012年开展基层党组织建设年调查摸底、分类定级的基础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采取“基层党组织自评、上级党组织审核、厅直机关党委评议、厅党组审定”的办法,开展新一轮基层党组织星级评定,要求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

明确赋予8项创评指标不同分值,总分为110分,评定结果为5个星级。

参照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工作,在今年星级评定工作中,评定为“五星”基层党组织的比例在10%以内,得分一般在90分以上,且有党建创新项目(附经验材料,经厅直机关党委认定);“四星”基层党组织的比例在30%以内,得分一般在80分以上;“三星”基层党组织的比例在40%以内,得分一般在70分以上;“二星”及以下基层党组织的比例在20%以内,其中“二星”的得分一般在6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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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的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司基字[2010]21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0.12.15
【实施日期】2010.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的通知
(赣司基字[2010]21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近日,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下发《关于开展社会矛盾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的通知》(赣综治委[2010]31号),要求从12月份开始,用3个月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社会矛盾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

为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的通知精神,省厅决定,在省政法委、省综治委规定的时间内,开展一次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特殊职能
作用,围绕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努力使纠纷早解决、矛盾不上交,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全省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重点
这次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重点是以下六类矛盾纠纷:
(一)农村土地征用租用纠纷。

主要为工业化、城镇化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中征用农民土地因补偿偏低、标准不一、违规征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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