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暂行

合集下载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1年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1年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1年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赣矫正办字[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1年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要点的通知(赣矫正办字[2011]1号)各设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2011年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2011年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要点2011年,我省社区矫正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矫正质量为重点,以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目标,以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为根本,扎实工作,积极探索,在我省所有乡镇(街道)全面试行社区矫正,为建设平安和谐江西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进一步健全组织保障和制度体系1、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提供组织领导保障。

2、继续做好专门工作机构设立、挂牌工作。

3、建立健全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和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帮教小组。

4、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全额保障制度,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5、因地制宜,多渠道充实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

6、继续落实政府购买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的工作,配齐配强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

7、深化社会志愿者招募工作,吸纳更多知名人士、有威望的人士和专业人士加入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

8、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业务能力建设和公正廉洁执法教育。

有计划、有组织地逐级开展培训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9、在社区服刑人员交接中,坚持“见人见档”,做到“人档齐全”。

10、建立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将社区服刑人员从接收登记、矫正执行、考核考评、解除矫正等各个工作环节全部纳入系统管理模块,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全程信息化管理。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9.07•【字号】赣司矫正字[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司矫正字[2010]19号)各设区市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局:为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省厅制定了《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根据省综治办、司法厅、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和财政厅《关于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的补充意见》(赣综治办[2010]19号)和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刑释解教人员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及企业安置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司矫正字[2010]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坚持信息共享、密切配合、网络管理、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二章日常信息的衔接第一节服刑在教人员信息核查第三条监狱、劳教所在接收服刑在教人员时,要对其基本信息进行逐项询问核实,并在接收服刑在教人员起1个月内,通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信息数据平台,将协查信息发送至服刑在教人员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下同)县(市、区)司法局。

第四条县(市、区)司法局接到监狱、劳教所协查信息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户籍地乡镇(街道)司法所,由司法所向服刑在教人员户籍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其家庭核实基本情况,并由县(市、区)司法局在1个月内向监狱、劳教所反馈。

属假姓名、假身份、假住址的“三假”人员的,监狱、劳教所应与原侦查机关联系,继续核实基本信息。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积极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积极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积极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赣司矫正字[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积极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司矫正字[2010]8号)各设区市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和省综治委关于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精神,动员和组织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孟建柱同志和舒晓琴同志在全国、全省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开展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必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做到态度坚决,行动迅速,措施有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以赴投入到我省的排查整治工作中去。

二、全力以赴,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在排查整治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稳“第一道防线”作用,全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要大力强化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深入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夯实全省司法行政的基层基础。

要对容易发生治安问题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治安复杂的村居、街巷以及高发案地区,认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

要协调相关力量,积极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山林土地、征地拆迁、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开展专项攻坚活动,采取挂牌化解、联动化解、包案化解等有效措施,集中力量化解一批矛盾纠纷。

要建立和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健全完善医患纠纷专业调解仲裁机制,尤其要把劳动争议、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好。

要努力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三调联动的“大调解”格局。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赣矫正办字[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赣矫正办字[2010]2号)各设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执行的顺利实施,根据《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社区矫正试行工作流程(试行)》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和途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确保刑罚得到有效执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进行工作指导。

第二章报到登记第五条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离开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下同)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司法所应当及时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发放《社区服刑人员须知》。

第六条社区服刑人员应按规定时限向司法所报告思想、活动情况,报告一般以书面形式。

无书写能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口头或电话汇报,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狱与司法局衔接配合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狱与司法局衔接配合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狱与司法局衔接配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赣司矫正字[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狱与司法局衔接配合的通知(赣司矫正字[2010]15号)省监狱管理局、各设区市司法局:为切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狱与司法局的衔接配合,依法依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保证社区服刑罪犯不漏管、脱管,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出监与报到(一)出监前开展社区矫正教育。

各监狱对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类罪犯,应在其出监前进行社区矫正相关知识教育,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管理教育,并责令其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因病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可由监护人或具保人代为签订。

(二)报到时限。

监狱应当书面告知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必须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以及不按时报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自离监之日起,在本省社区矫正的,应当在7日内报到;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刑的,遵照外省有关规定。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移交。

对于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狱应当派民警将其押送至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进行现场移交,同时将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负责接收管理罪犯的监狱告知司法局。

(四)对于外省(区、市)转入我省执行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狱收到罪犯的档案及省监狱局指定管理的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罪犯到监狱,按上述第(一)、(三)条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二、法律文书送达(五)监狱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种类1、应送达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法律文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表、刑事判决(裁定)书(复印件)、罪犯出监(所)鉴定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赣矫正办字[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矫正办字[2010]4号)各设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社区服刑人员。

第三条实施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社区矫正方针,坚持区别对待,因人施教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管理第四条分类管理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险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分别采取宽管、普管和严管三个级别管理。

第五条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管理考评申报工作。

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分类管理的审核、批准和指导工作。

县(市、区)司法局每季度将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情况上报设区市司法局备案;设区市司法局每半年将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情况上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六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严管:1、入矫教育不满三个月的;2、风险评估被评定为高风险等级的;3、2次以上不按规定报告本人活动情况的;4、1次以上不执行请销假制度的;5、日常行为考核季度得分低于60分的;6、消极对待、借故不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监管教育的;7、有轻微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司发〔2010〕5号)第五章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与奖惩第四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

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

司法奖励种类有:减刑、假释。

第四十三条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的,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予以表扬:(一)承认犯罪事实,认识犯罪危害,服从法院判决;(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三)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四)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五)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四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五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记功:(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六条社区服刑人员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接受社区矫正一年以上,并受到四次以上表扬或记功奖励的,可以减刑。

社区服刑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四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按法定程序可以假释。

第四十八条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处和司法惩处。

行政惩处种类有:警告、记过。

司法惩处种类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执行。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摸底交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摸底交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摸底交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5.12•【字号】赣司矫正字[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摸底交接工作的通知(赣司矫正字[2010]11号)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准确核实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具体人数和基本情况,切实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摸底交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摸底排查和材料上报工作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摸底排查和交接工作,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做好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的职责。

这部分人员情况复杂,涉及单位多,数量大,时间跨度长,工作难度很大。

能否做好这项工作对今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着重大影响。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定专人负责督办;公、检、法、司各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互相支持和配合。

(一)各司法所要迅速联系当地公安派出所,按照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全面摸清辖区内截止今年5月底依法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刑已经执行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和人民法院、监狱机关移送管理的已在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做好数量统计、登记造册和法律文书移交建档等准备工作。

(二)各公安派出所要将已在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数据、人员名册和法律文书(或复印件)等档案材料通过县级公安机关交接至同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机关提供的社区服刑人员档案材料中,判决(裁定、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原判法律文书必须齐全,如有缺失,公安机关应当负责补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监狱要积极予以配合。

(三)各设区市司法局将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摸底数据汇总后于6月20日之前向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送,同时通过公文传输报送电子版(填写报送统计表详见附件)。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赣矫正办字[2010]5号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赣矫正办字[2010]5号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赣矫正办字[2010]5号)各设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高教育矫正质量,调动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的积极性,维护社区矫正工作正常的监督、管理秩序,根据《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应做到及时考核、及时记载、及时公布,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社区服刑人员。

第二章考核组织第四条省司法厅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全省的计分考核工作。

各设区市司法局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辖区内县(市、区)的计分考核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县(市、区)社区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工作。

第六条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本乡镇(街道)社区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工作。

第三章内容和方法第七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着重考核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况。

第八条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重点考核其报告活动、迁居审批、请销假及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重点考核其就医、请销假、报告活动、迁居审批、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情况。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境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江西省的实际情况,对社区矫正的基本任务、组织体制、工作流程、程序要求、工作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三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刑罚轻微、社会危害性低、能够改造的刑罚被执行人以及缓刑、暂时出狱等刑罚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帮教、服务和约束等措施,帮助其适应社会生活,解决就业、住房、医疗、教育等问题,促使其改变不良思想和行为,成为社会的有益分子。

第二章组织体制第四条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由江西省司法厅牵头负责,设立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具体责任由省、市、县三级责任划分。

第五条省社区矫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规划、法规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和指导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评估、考核和督导。

第六条市社区矫正机构主要负责执行省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规划、方案和措施,负责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七条县社区矫正机构主要负责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的筛选、矫正计划的制定、矫正期间的具体监督和帮扶工作等。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八条社区矫正对象的筛选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过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识别和评估,确定是否适合进行社区矫正,并制定相应方案。

第九条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监督和帮扶,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疏导、职业培训、就业安置等工作,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第四章程序要求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在执法行为中应当依法行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公正、公正性。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矫正档案,确保矫正对象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避免信息泄露。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服务。

第五章工作保障第十四条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以法律的支持为基础,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和保障,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和设备保障。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赣矫正办字[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赣矫正办字[2010]9号)各设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江西省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江西省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控管理和教育矫正工作,确保刑罚严格有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以及《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矫正机关对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必须依法、严格规范。

第三条社区矫正机关对符合外出经商务工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允许和批准,并积极做好有关帮扶服务工作。

第二章对象范围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是指离开常住地,在省内和省外经商务工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判处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

社区服刑人员被纳入社区矫正已满三个月,经考核表现良好,被评定为普管或宽管等级,方可申请外出经商务工。

纳入社区矫正不满三个月,或满三个月因表现不好,未被评定为普管或宽管等级的社区服刑人员,不得申请外出经商务工。

第五条被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精神和身体有严重疾病的社区服刑人员,一律不允许外出经商务工。

第三章审批第六条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申请外出经商务工,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本人申请书及外出经商务工期间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2、外出经商务工介绍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出具的担保书;3、有完全行为能力直系亲属的担保书;无完全行为能力直系亲属的,需提供有监管条件的监督人(无不良记录),并出具担保书;4、外出经商务工地工商部门登记证明,单位接收或聘用证明(从批准外出之日起,1个月内提供)。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8.08•【字号】赣司宣培字〔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制度》的通知赣司宣培字〔2019〕10号厅直各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秘书处,厅机关各部门:《江西省司法厅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制度》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司法厅2019年8月8日江西省司法厅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制度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对本厅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深对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了解,提高群众知晓度,根据我省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解读范围。

省委依法治省办和本厅报请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及重要政策;以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本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政策,尤其是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性文件都要及时进行解读。

第三条解读内容。

围绕重要政策性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主要内容、执行标准、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以及后续工作考虑等开展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

第四条解读形式。

政策文件解读形式包括条文释义、文稿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等。

第五条公开平台。

厅门户网站作为政策解读的主要平台,开设政策解读专栏,及时更新解读内容。

厅政务微信官方微博等新媒体作为政策解读的重要载体,采取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解读,提高解读内容的传播力,扩大传播范围和受众面。

以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的相关政策,还应在法治江西网和“法治江西”微信公众号同步进行解读。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赣司法字[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司法字[2011]5号)各设区市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厅机关各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87号),全面推进我省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省厅制定了《江西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方案的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江西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87号)提出的目标、要求和任务,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结合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系统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三大职能作用,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实现执法职权法定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管理制度化、执法监督经常化“五化”目标,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和我省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作出新贡献。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1.09.06•【字号】赣司发[2001]20号•【施行日期】2001.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赣司发[2001]20号)各设区市司法局、厅直各单位: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1)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01)18号)规定,省司法厅保留行政审批事项9项(审批1项:公证处开办涉外公证业务;核准7项:公证员资格及注册,公证处的设立及年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仲裁委员会的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度注册,司法鉴定人员资格;审核1项:申领律师执业证);下放至设区市司法局2项(基层法律服务所登记,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登记);取消1项(律师事务所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省政府清理整顿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要求,省厅决定:一、立即停止办理规定取消的“律师事务所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核事项。

二、9月20日前完成“基层法律服务所登记”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登记”的下放交接工作,分别由厅基层工作处和厅律师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

各设区市司法局也要结合当地政府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整顿工作,做好此两项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管理工作,绝不能出现疏漏和管理上的真空。

省厅将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59号令)和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登记”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登记”两项工作的督促检查。

三、严格按规定办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履职管理规定(试行)》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履职管理规定(试行)》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履职管理规定(试行)》等三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4.01•【字号】赣司法制字〔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履职管理规定(试行)》等三项制度的通知赣司法制字〔2017〕7号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南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为规范我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16〕9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高检发〔20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人民监督员履职管理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考核及奖惩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工作联席会议与信息通报规定(试行)》等三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司法厅2017年4月1日人民监督员履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省人民检察院、设区市人民检察院和南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南昌铁路运输基层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监督员工作证是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的唯一法定证件,人民监督员履职时应当出示工作证,必要时,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可要求其出示工作证和身份证。

人民监督员应妥善保管工作证,如有毁损、遗失要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工作证,遗失的还需登报申明。

人民监督员被免除资格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收回《人民监督员证书》和《人民监督员工作证》。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2015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2015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2015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赣司矫正字〔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2015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司矫正字〔2015〕9号各市司法局:现将《江西省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2015年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司法厅2015年8月12日江西省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2015年度考核办法为深入推进全省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客观、准确考核各地工作实绩,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巩固提升安置帮教无缝对接工作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促进全省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时间范围考核对象:各设区市。

时间范围:2015年度。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一)扣分项目1、监管中心建设(7分)。

县级社区矫正监管中心未建立每月例会制度的,每个扣0.5分;没有单独设立宣告室、谈话室、档案室的,每个扣0.3分;工作人员挂名不到岗、职责不落实的,每人次扣0.3分;部门衔接配合不畅,工作推诿扯皮的,每发现1例扣0.5分。

2、人员定位监管(8分)。

未按规定落实社区服刑人员移动定位、指纹签到、统一巡查等监管措施,发生脱管、漏管的,每人次扣0.5分;符合定位条件的人员入矫1个月仍未落实移动定位的,每人次扣0.3分;出现“人机分离”、越界报警、手机关机等定位异常一周以上仍未处理的,每人次扣0.3分;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审批管理混乱,监管不到位的,每人次扣0.5分;未按规定落实指纹签到的,每人次扣0.3分。

3、信息平台管理(3分)。

社区服刑人员入矫15天仍未建立电子档案的,每人次扣0.5分;信息资料不全的,每项扣0.1分;未及时录入日常管理信息的,每人次扣0.2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矫正办字[2010]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0.08.12
【实施日期】2010.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矫正办字[2010]9号)
各设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江西省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江西省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控管理和教育矫正工作,确保刑罚严格有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以及《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矫正机关对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必须依法、严格规范。

第三条社区矫正机关对符合外出经商务工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允许和批准,并积极做好有关帮扶服务工作。

第二章对象范围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是指离开常住地,在省内和省外经商务工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判处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

社区服刑人员被纳入社区矫正已满三个月,经考核表现良好,被评定为普管或宽管等级,方可申请外出经商务工。

纳入社区矫正不满三个月,或满三个月因表现不好,未被评定为普管或宽管等级的社区服刑人员,不得申请外出经商务工。

第五条被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精神和身体有严重疾病的社区服刑人员,一律不允许外出经商务工。

第三章审批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申请外出经商务工,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申请书及外出经商务工期间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2、外出经商务工介绍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