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四篇)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交通运输领域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而颁布的。
下面将就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进行全面阐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统计是指对交通运输行业内产生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的工作。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制度,对交通运输行业内的相关数据进行收集。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提供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六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可以采用调查问卷、核查单据、现场勘察等方式,收集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七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与交通运输企业和单位之间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交流机制,及时了解相关数据的情况。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整理分析第八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方法和指标,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
第九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整理分析完毕的统计数据,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统计数据进行交叉验证和比对,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发布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发布交通运输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发布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和客观的原则,确保发布的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发布应当注明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发布时间,以便用户了解数据的来源和可信度。
第五章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对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统计规定的行为,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六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统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3篇)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的统计工作,规范统计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与交通运输相关的数据,为决策、管理和服务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国家统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第五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主要由以下单位负责收集:(一)道路运输企业、出租车公司、快递公司等道路运输服务单位;(二)铁路、航空、水路等交通运输企业;(三)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轮渡等公共交通企业;(四)港口、货运站、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单位;(五)旅行社、航空公司、火车票代售点等旅游运输服务单位;(六)国家统计局委托的调查机构。
第六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精确全面: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进行任何虚假填报;(二)及时准确:收集、报送和发布数据的时间要及时、数据的内容要准确;(三)标准统一: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和分类方法收集、报送和发布数据;(四)保密安全: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商业秘密的数据要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自主填报:交通运输单位自行完成数据的填报工作,并定期向统计机构报送;(二)委托填报:交通运输单位将数据填报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并由该机构向统计机构报送;(三)抽样调查:统计机构通过抽样方法对交通运输单位进行调查,获取样本数据;(四)数据对接:统计机构直接与交通运输单位的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的自动收集。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整理和分析第八条统计机构收到交通运输统计数据后,应当及时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形成统计报告。
第九条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整理和分析体系,包括数据的分类、归纳、计算和分析程序。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规范和管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活动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该制度涉及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运输车辆等各个环节。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程和流程等。
3. 运输车辆管理制度:规定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检测和维修要求,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4. 驾驶员管理制度:规定驾驶员的资格条件、培训和考核要求,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5. 运输行为规范: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的规范和要求,包括合法经营、安全驾驶、遵守交通规则等。
6. 事故应急预案:制定道路运输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各方责任和应对措施,以及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7. 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管理制度: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应配备和使用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保障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8.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9.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提高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实施,能有效提高道路运输安全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并促进道路运输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防止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保障道路运输工作人员和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理为先、责任明确、守法经营、安全管理的原则,确保道路运输工作的安全稳定运行。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交通运输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与登记第四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工作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应当按照统一的统计口径和分类标准进行收集和登记,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六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登记应当遵循实时登记原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和登记要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准确、文字规范,不得故意夸大或缩小实际情况。
第八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和登记应当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数据处理的效率和精度。
第三章统计报表的编制与报送第九条交通运输统计报表的编制应当按照统一的统计报表规范进行,确保数据的规范性和可读性。
第十条交通运输统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统计报表的报送应当按照统一的报送时间和报送频次进行,确保报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统计报表在报送前应当进行审查和核对,确保报表的正确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管理与保密第十三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管理应当严格遵守统计保密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存储和备份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恢复性。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使用和传递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授权,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外部发布应当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不能虚假宣传或隐瞒真相。
第五章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与评估第十七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比较性。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加强对全国交通运输事业的监督、调研和管理,提高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是指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调查,包括公路、铁路、水运、民航、城市轨道交通和管道运输等各个方面的数据统计。
第四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统计学原则和方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负责对全国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地方统计局负责本地区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数据的及时上报和准确无误。
第二章统计调查内容第七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交通运输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运输里程、载客、货运量等相关数据;(二)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损失程度、责任认定等相关数据;(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对环境的影响、污染程度、治理措施等相关数据;(四)其他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统计调查。
第八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第九条各地方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和报告机制,保证数据的及时上报和准确无误。
第十条各地方统计局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统计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的数据报告方式可以采取纸质报告、电子报告等多种形式,确保数据的传递和保存。
第三章统计调查方法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方法主要包括:(一)抽样调查方法,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样本,进行相应的调查研究;(二)全面调查方法,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调查;(三)综合调查方法,结合各种调查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交通运输领域的统计管理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交通运输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组织、进行和监督。
二、统计对象1. 统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水上运输等各个交通运输行业。
2. 各个交通运输行业需按规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统计指标1. 统计指标包括交通运输量、运输工具数量、运输收入、运输费用、运输效率等。
2. 统计指标需科学合理,具备可比性和可比斯基原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统计指标的统一计量单位为国际标准单位,严禁使用非法规定的计量单位。
四、数据采集1. 数据采集应采取科学的统计方法和手段,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 数据采集应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和频率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3. 数据采集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抽样调查、在线监测等方式,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五、数据处理1. 数据处理应采用合理的数学模型和统计方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数据处理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3. 数据处理应注意数据的有效性和逻辑性,确保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六、数据报送1. 数据报送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形式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数据报送应采用规定的报送渠道,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数据报送应附上必要的说明和解释,确保数据的理解性和可读性。
七、监督管理1. 监督管理应加强对数据采集和处理过程的监督,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监督管理应对数据报送和发布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监督管理应及时处理数据异常和错误,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八、法律责任1.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数据或不按规定提供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违反统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数据质量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应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9年9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一、总说明(一)为全面反映全国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发展情况,满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城市客运领域: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城市客运基础设施及运营情况。
(三)统计内容城市(县城)城市客运基础设施综合体和经营业户基本情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等情况。
(四)统计原则与方法本制度中指标数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填报,采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转化等方法。
(五)数据采集1.各填报单位须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调查表式,不得自行更改。
2.本制度中指标数据原则上按年(月、旬、日)度日历天数上报。
3.报表无特殊说明的,绝对数指标保留整数,相对数指标保留两位小数。
(六)组织实施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报送单位须统一采用部级交通运输统计报表管理系统完成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七)统计资料公布本制度中统计资料以行业统计公报、主要指标月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八)统计信息共享相关数据按需共享国家统计局,共享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共享责任人综合规划司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014版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014版篇一: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电子版)交通运输部文件交公路发[2008]382号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章,实现道路运输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部在1997年印发的《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1997]516号)的基础上,组织修订了《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十月十五日(章)目录第一章总则7第二章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8第三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1l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1第二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20第三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27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34 第一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34第二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50 第三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59第五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64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64 客运车辆管理84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92 客运经营管理111 客运标志牌管理122 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128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128 机动车维修管理140 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14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15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152 教练员管理16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170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规范174 从业资格管理174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185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189第四节从业行为管理202第九章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工作规范205第一节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205第二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209第十章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212第一节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212第二节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213第三节道路客运站管理217 第十一章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工作规范221第一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范围221第二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程序222第三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管理228 第十二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30 第一节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230第二节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232第三节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管理252第四节国际道路运输管理261第五节国际道路运输单证与标志管理267第六节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验项目271 第十三章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274第一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274 第二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填写277第三节《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285第四节《道路运输证》填写291第五节从业资格证填写 296第六节道路运输证件申领、发放与销毁 303 第十四章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306 第一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306第二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308 第三节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基本规范314第四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证据规范318第五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规范327第六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规范342第七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364 第十五章道路运输统计管理工作规范368 第一节统计原则368第二节统计内容和报送368第三节统计要求369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管理程序,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的统计工作,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统计标准1.交通运输统计应遵循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并充分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2.统计期间一般采用月份,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时间段的,应当在统计报表中明确说明。
3.交通运输统计应当根据不同交通运输工具的特点,采用相应的统计标准。
4.交通运输统计应当在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前提下,适度简化统计程序。
三、统计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交通运输企业的统计工作。
2.统计范围包括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上运输、民用航空运输等各类交通运输方式。
四、统计内容1.公路运输统计公路运输统计内容包括货物运输、客运量、营业收入、运输距离、平均运距等。
2.铁路运输统计铁路运输统计内容包括货物运输、客运量、营业收入、运输距离、平均运距等。
3.水上运输统计水上运输统计内容包括货物运输、客运量、营业收入、船舶吨位等。
4.民用航空运输统计民用航空运输统计内容包括货物运输、客运量、航线布局、营业收入等。
五、统计程序1.交通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并维护完备的统计记录。
2.统计工作一般由交通运输企业内部的统计员或者专职统计部门负责。
3.统计员或者专职统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和整理有关数据,并根据数据制作统计报表。
4.统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格式规范,且统计周期应当明确。
六、统计报表1.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统计标准和统计程序,及时制作统计报表。
2.统计报表包括月度统计报表、年度统计报表、季度统计报表等。
七、统计分析1.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运输发展计划。
2.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统计数据和相关分析情况。
八、监督检查1.全国、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统计工作监督和检查。
2.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交通运输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82]交计字916号
![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82]交计字9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db0c40ca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cd.png)
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正文:---------------------------------------------------------------------------------------------------------------------------------------------------- 交通部关于颁发《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的通知(82)交计字916号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汽车运输总公司:统一的、科学的统计指标含义、范围口径、计算方法是提高统计数字质量的重要保证。
为提高统计数字质量,在原《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研究,现将修改后的《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颁发,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各级交通部门、公路运输企业都必须认真按规定填报各种运输统计报表,并相应健全统计工作制度。
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意见,应及时反映,以便研究解决,不得自行修改。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作某些必要的补充规定或问题解答,补充规定应报部批准,问题解答也应抄部一份。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一日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第一章公路运输量统计公路运输量的统计目的是:反映和研究公路运输货物及旅客的运送数量、运送距离、流向与构成,检查公路运输量计划的执行情况,考核公路运输企业的运输生产成果,并用来分析研究公路运输同其它运输业及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相互关系,作为指导公路运输工作及编制运输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一节公路运输量的统计范围公路运输量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运输量。
我国目前公路运输是由“交通运输部门”及“非交通运输部门”两个部分所承担。
所以对公路运输量的统计,应按照“交通运输部门”及“非交通运输部门”两个方面进行。
交通运输部门运输量的统计范围,按本规定执行。
“非交通运输部门”运输量的统计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一、总则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保证相关政策的实施效果,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道路、水路、航空、铁路等交通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统计工作的职责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由国家统计局、交通运输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其中,国家统计局负责对全国交通运输行业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交通运输部门则负责领导本部门所在地区或领域内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地方政府则是统计工作的管理和实施机构。
四、统计工作的内容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基础数据统计1.交通运输工具和设备数量、种类、结构等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统计;2.路网、港口、机场、车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的统计;3.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情况的统计。
2. 客货运量统计1.不同运输方式的客货运量、运输距离和收入情况;2.不同区域、行业、企业之间的客货运量分析。
3. 安全与环保统计1.交通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发生情况的统计;2.各种交通工具的排放数据、污染治理等环保情况的统计。
4. 政策执行与效果评估统计1.路面交通安全管理、公路收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方面政策的执行情况的统计;2.各项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和总结。
5. 其他统计1.不同交通运输方式下的交通流量、通行时间等信息的统计;2.各种交通运输服务质量评估统计等。
五、统计工作的管理1. 统计机构和人员1.统计机构应当按照行业设置,建立完善的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2.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相关考核和认证。
2. 统计制度1.建立统一的统计工作流程、数据收集和管理制度;2.对各种统计数据进行分类、标准和统计口径统一;3.统计数据应当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 统计报告1.统计报告应当定期发布,不得隐瞒或篡改统计数据;2.统计报告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政策和需求,与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竞争和发展紧密结合。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统计规定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统计规定概述:交通运输行业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交通运输事故的高发性,保障公众的安全成为当务之急。
为了监控和改进交通运输安全状况,制定了一系列的统计规定,以便及时了解、分析和预防各种安全事故。
本文将详细介绍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统计规定的相关内容。
1. 事故定义和分类标准事故统计的第一步是明确定义和分类事故。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被定义为在道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将事故按照交通工具(如汽车、火车、船舶、飞机等)和事故类型(如碰撞、起火、机械故障等)进行分类,有助于更好地分析各类事故的发生原因和危害程度。
2. 事故数据采集和报告为了确保准确和及时的事故统计信息,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数据采集和报告系统。
各交通运输企业和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的统计人员,并使用统一的数据采集表格来记录所有事故发生的相关数据,包括事故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损失程度等。
这些信息应及时报送给相关政府部门和管理机构,以便进行统计和分析工作。
3. 事故统计指标和分析方法为了更好地评估交通运输安全状况和比较不同地区、不同年份间的差异,需要确定一些统计指标和分析方法。
常用的指标包括事故发生率、死亡率、重伤率等,通过计算这些指标可以量化交通运输事故对人员和财产的影响。
此外,还可以使用趋势分析、空间分布分析等方法,探索事故发生的规律和原因,为事故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4. 事故责任和处罚规定根据事故统计的结果,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责任和处罚规定,以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
对于事故责任方,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驾照、暂停运营等。
此外,还应建立事故责任险制度,鼓励交通运输企业购买保险,以减少事故后的经济赔偿纠纷。
5. 事故预防和安全宣传事故统计不仅是了解事故发生情况的手段,更是为了推动事故预防和安全宣传工作的开展。
通过系统的统计分析,可以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和高发区域,为交通管理部门和企业提供依据,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起草思路及释义

9TRANSPOWORLD交通世界0 引言统计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统计法律规范是实现统计本质与职能作用的法治保障。
一直以来,交通运输系统高度重视行业统计法律体系建设。
1992年,交通部与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了《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规定》[1],为计划经济下的部门统计转变为市场经济下的全行业统计提供了制度依据。
2002年,交通部印发了《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为有序组织开展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活动奠定了制度基础。
随着形势的发展,立法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现行的行业统计法律规范已不适应当前统计工作发展要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行业统计新规章。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计改革部署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3]于2009年全面修订,核心是预防和惩处统计上弄虚作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2017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4],规定了各单位必须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严把统计调查项目设定、审批关,强化数据质量评估。
2014年以来,中办、国办先后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5]、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等重要文件,对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加强责任追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需要部门规章予以落实。
二是依法履行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职责的需要。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交通运输部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6]要求,“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是需要交通运输部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的职责,要对综合交通运输统计的内涵外延、职责分工、运行机制、工作程序等进行顶层设计。
三是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统计体系的需要。
当前行业统计还存在质量责任不清、条件保障不足、服务产品不多等问题,与《意见》提出的加快建设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地服务于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发展要求相比还有差距,需要利用法治方式破解行业统计的难点问题和深层次矛盾。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统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0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8.07.23【实施日期】2018.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0号)《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4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经国家统计局同意,199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规定》(交通部、国家统计局令1992年第36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活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包括: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及城市客运领域和综合交通运输统计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统计工作部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相关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和规定开展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交通运输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024年危货运输管理制度(4篇)

2024年危货运输管理制度一、工作记录与保密制度1. 问题记录:在值班期间,所有发生及处理的问题均需进行清晰、准确的记录,严禁随意涂改,并确保记录得到妥善保管。
2. 保密要求:保安员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押运财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时间、路线、押运人员数量等敏感信息严格保密,严禁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
二、安全生产与岗位责任制(一)公司运输安全领导组为强化毕节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汽车危货运输(含民用爆炸物品保安押运)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经公司总经办会议研究决定,特成立汽车危货运输安全领导组。
该领导组由以下成员组成:* 组长:孔凡松,全面负责公司汽车货物运输的安全生产工作。
* 副组长:余德培,负责货运车辆的技术性能、修理、维护及车辆调度;陈群,负责货运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
* 成员:聂绍卫(安检员),负责日常车辆与驾驶员的安全检查;刘鑫(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资料的收集、整理与保管;陈开进(司机班长),负责驾驶员的日常管理;胡平(押运班长),负责押运员的日常管理。
(二)安全管理领导组职责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2. 负责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决策。
3. 制定并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总结。
4. 负责公司、车队长、安全员等关键安全生产岗位人员的聘用与解聘决策。
5. 组织并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6. 负责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
7. 监督并确保公司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足额提取与投入。
(三)经理(安全领导组长)岗位职责1. 深入学习并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2. 负责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3. 制定并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总结。
统计报表管理制度范文(4篇)

统计报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计报表的管理,提高数据质量,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统计报表管理是指对本单位各部门、单位的统计报表进行统一规范的收集、整理、编制、审核、报送、存档等工作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部门、单位的统计报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统计报表编制和填报要求第四条统计报表编制和填报应以真实、准确、及时为原则,确保报表数据的可靠性。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编制相应的统计报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填报。
第六条统计报表的编制和填报应当采用统一的数据格式和标准,确保各部门、单位之间的数据比较和分析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统计报表涉及的数据应当进行细致的核对和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统计报表的审核和报送要求第八条统计报表的审核和报送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审核人员应对统计报表的填报内容进行逐项核对,对填报错误和不完整的地方进行纠正和补充。
第十条审核人员应以秘书保密的原则进行工作,确保统计报表的机密性。
第十一条统计报表应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审核和报送工作,不能延迟或拖延。
第四章统计报表的存档和归档要求第十二条统计报表应建立统一的存档和归档系统,确保有序的保存和查阅。
第十三条存档和归档时,应按照报表的种类和时间顺序进行分类和整理,方便查阅和利用。
第十四条存档和归档的统计报表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整理,确保保存的数据完整和准确。
第十五条存档和归档的统计报表应按照保密规定进行存放和保护,不得外传或丢失。
第五章统计报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统计报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由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第十七条监督和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报表的编制、填报、审核、报送、存档等各个环节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第十八条监督和检查的结果应及时进行反馈和整改,对于违反统计报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处理和纪律处分。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工作,加强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是指反映交通运输业务情况、交通运输常态化信息和交通运输事故情况的数据。
第三条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统计数据,必须通过统一的数据采集、整理、报送机制按时准确的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加强对交通运输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发布,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准确。
第七条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交通运输统计数据、报送数据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二章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报送第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报送机制,明确数据报送的对象、方式和时间要求。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交通运输统计数据。
报送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构、隐瞒、篡改等行为。
第十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报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报送、电子报送、网上报送等。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在报送统计数据时,应当提供必要的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企业和单位应当对交通运输统计数据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核实,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三章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整理和分析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报送上来的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和汇总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形成报告和分析结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锡交发[2018]38号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锡交发[2018]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f73ed8e6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84.png)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锡交发[2018]38号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无锡市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2018年10月11日无锡市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苏省统计条例》和《江苏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锡政办发〔2015〕224号)和《无锡市部门(单位)统计主管工作制度》(锡统〔2016〕53号)、《无锡市部门统计规范化测评实施办法(试行)》(锡统〔2016〕5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1.对象:承担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所有单位。
2.内容:本单位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所搜集、审核、上报和发布的统计数据。
二、质量管理(一)数据采集1.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统计台账的设置要内容齐全且指标配套,记录数据要与统计报表数据衔接且口径一致,确保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各单位在统计数据采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统计方法制度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以及国家和省市相关统计标准,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范围和要求采集上报统计数据。
(二)数据上报1.各单位必须按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统计资料,确保上报资料齐全完整,并保持同一指标的上报数据与本单位对外对上口径一致。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的管理,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证统计数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经济统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统计责任单位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2.统计局:负责统筹本地区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和核实,并向上级统计机构汇总本地区数据。
3.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交通运输统计制度的要求,按规定提交有关数据和报表。
三、统计内容和指标1.统计内容交通运输统计主要包括:货物运输、旅客运输、邮政快递和交通设施统计等内容。
2.统计指标(1)货物运输统计指标:货物运输总量、货物运输换算吨公里、道路货物运输量、铁路货物运输量、水路货物运输量等。
(2)旅客运输统计指标:旅客运输总量、旅客运输换算公里、公路旅客运输量、铁路旅客运输量、水路旅客运输量等。
(3)邮政快递统计指标:全年邮件、快件、挂号信、报、包裹总量、邮政收入、快递总量、快递收入等。
(4)交通设施统计指标:交通设施建设规模、道路总里程、铁路总里程、航道里程、民航机场场地面积、设备和主要经济指标等。
四、统计报表和报送1.统计报表交通运输统计报表包括:业务收入报表、业务量报表、运输环节成本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和税金报表等。
2.报送机构和期限各级单位和企事业单位需按照国家统计局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填写上报统计报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每个月的20日之前,向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本月统计报表;统计部门要在每个月的25日之前,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统计局汇报自己对本地区交通运输数据的审核情况。
五、统计建设1.硬件建设要加强对统计软硬件设备的维护和升级,为交通运输统计工作提供优质和稳定的信息化支撑。
2.软件建设要结合通信技术、电子商务技术等新技术和新应用,尽可能地实现统计数据自动化、规范化、信息化,提高统计效率和水平。
(交通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

(交通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交通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各铁路局,各合资铁路 X 公司,各地方铁路:根据铁路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部对《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中旅客运输统计部分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本规则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部、局旅客统计系统平稳过渡,决定新旧系统且行3个月:(1)现系统延续壹个季度:2002年第壹季度,各铁路局和合资、地方铁路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铁路旅客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重要内容。
为履行铁路行业管理职能,确保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质量,统壹全国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口径、指标第三条铁路旅客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壹、建立适应铁路行业管理和运营管理所需要的旅客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
三、分析、揭示铁路旅客运输发展的规律性在具体时间、地点、条件下的数量表现,阐明、预测铁路旅客运输发展的趋势、水平、结构、比例。
四、为国家制定铁路客运发展规划,进行宏观调控和决策及铁路旅客运输运营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条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旅客运输统计实行逐级管理负责制。
各级统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是:壹、根据国务院关于铁道部职能配置的规定,铁道部统计中心对国家、合资、地方铁路的旅客运输统计实行归口管理,负责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协调、监督和质量考核。
受铁道部委托,各铁路局对管内的合资铁路 X 公司,中国地方铁路协会对各地方铁路X 公司的运输统计工作均负有归口管理的责任,且制定统计范围、报告制度、指标口径、质量考核细则。
铁路局受铁道部委托,对管内地方铁路 X 公司的旅客运输统计进行业务指导。
二、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
四、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旅客运输统计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察和统计监督五、加强基础工作,促进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四篇)目录: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一
斜巷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二
斜巷运输管理规定三
机械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四
- 1 -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一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4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经国家统计局同意,199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规定》(交通部、国家统计局令1992年第36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2018年7月23日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活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包括: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及城市客运领域和综合交通运输统计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统计工作部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
11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