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6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将省民政厅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2、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3、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技工学校及其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2、将拟订本省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3、将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统筹管理的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政策的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统筹全省城乡社会保障政策的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经办能力。
关于印发《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
湖北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省属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省属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省属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及相当职务;(二)未设立董事会的省属企业的总经理(总裁、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主任)、总会计师及相当职务;(三)省属企业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不设常委的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及相当职务。
第三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依法管理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相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第四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关于印发《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
湖北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省属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省属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省属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及相当职务;(二)未设立董事会的省属企业的总经理(总裁、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主任)、总会计师及相当职务;(三)省属企业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不设常委的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及相当职务。
第三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依法管理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相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第四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鄂人社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1]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精神,为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加快实现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特别是首次设岗工作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确保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二、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规范完成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聘用的,原则上从聘任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兑现所聘人员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省属事业单位凡在2010年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并经认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的岗位工资执行时间统一确定为2009年10月1日。
三、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在已实施岗位设置工作的事业单位退休且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条件的人员,比照试行办法同步申报审核。
经核准批复人员,可按规定调整退休金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四、因聘用期满、人员流动、自然减员(包括退休、死亡、辞职等)、岗位聘用条件发生变化等产生的空缺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自然失效。
省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上年度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核减情况报告。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制度为了积极稳妥推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各类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鄂人[201X]30号)、荆州市委组织部关于《荆州市市直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暂行办法》(荆组[201X]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全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其行政领导人员的任用,一律实行聘任制;党群组织的领导人员的任用,按照有关章程的规定,一律实行选任制。
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应坚持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依法办事原则。
6、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能顾全大局,有全局意识。
3、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能与时俱进,艰苦创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品行端正,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勤政廉政,遵纪守法。
5、具有与履行岗位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有实际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
6、身体健康。
7、具有岗位职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由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一般应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2、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任职年龄一般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能任满1个任期。
4、各单位规定的其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资格条件。
特别优秀或因工作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聘任。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一、本办法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局属事业单位在省人事厅下达的年度聘干计划内从本单位在职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局属各单位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确定结构比例,制订岗位规范,在定编、定岗、定员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人员的聘用。
三、聘用干部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贯彻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标准。
四、聘用制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人诚实,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勇于奉献;3、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4、具有三年以上工龄;5、具有胜任聘用岗位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6、初聘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7、身体健康。
五、聘用程序1、上年末用人单位应提出聘干申请,局人事处汇总平衡拟定聘干计划,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同意,上报省人事厅;2、用人单位公布聘用岗位、职务、条件和聘用方法;3、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公布结果;4、聘用制干部必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一式四份),由聘用单位填写考核意见并签章后,连同学历证明、定职定岗证明等一并报局人事处,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批准,上报省委组织部审批;5、首次聘用的,其试用期为半年,期满后签订《聘用制干部合同书》(一式四份),批准机关、聘用单位、局人事处及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六、聘用制干部的聘期一般为三年(包括试用期),聘用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如工作需要,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本人申请续聘,履行有关聘用程序,并经省委组织部批准,方可继续聘用。
七、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可按所聘职务套改工资,执行同岗位、同职务干部工资和福利待遇。
八、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的工作调动,应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进行。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保障其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的提升,提高事业单位的组织效力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任职和选拔第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职原则为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进行非法选拔和任命。
第三条任职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略)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确保对事业单位组织的正常运作和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道德操守,忠诚于组织。
第四章责任和权力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对自己的工作负责,承担管理岗位的责任。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根据职责和权限,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力。
第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积极推动单位工作的开展,不得滥用职权和职务,不得以权谋私。
第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对下属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负有监督和考核的责任。
第五章培训和提升第十条事业单位应为领导人员提供合适的培训机会,提高其领导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积极参与各类培训和学习,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定期参与业务研讨会和培训活动,与同行交流经验和分享最新管理理念。
第六章评价和考核第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按照单位的考核制度,接受考核和评价。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全面、真实地向单位领导层和同事展示自己的工作成果和个人能力。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和职务任命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纪律和惩戒第十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若违反纪律,将依照单位纪律处分条例进行相应的惩戒。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对本规定进行适度调整。
第二十条管理暂行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单位制度执行。
本《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共计字1600字,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职和选拔、工作职责、责任和权力、培训和提升、评价和考核、纪律和惩戒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要求,以实现事业单位的良好运作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事局拟订的《武汉市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事局拟订的《武汉市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武政办〔1997〕94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1997.07.29【实施日期】1997.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事局拟订的《武汉市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29日武政办〔1997〕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事局拟订的《武汉市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武汉市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保障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员合同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聘用单位)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职工(包括原有职工和新职工,以下简称受聘人),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规范聘用关系的一种新型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原则,以促进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调动受聘人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条按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人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的管理。
区县人事局负责本区县属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的管理。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聘用合同经过鉴证后成立。
第七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聘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1.19•【字号】鄂人社发〔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3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中组部、人社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以下简称《奖励规定》),对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认真贯彻实施《奖励规定》,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实行奖励工作计划申报(一)各地各单位要合理确定奖励工作的周期和频率。
定期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具体时间和周期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部门(行业)定期开展的记功及以上奖励,原则上一个周期不低于3年。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按照《奖励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确定奖励比例(名额)有困难的,可由上级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集中调控、统筹使用。
(二)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
必要时,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统筹开展。
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拟奖励对象(范围)、成绩贡献和实际需要,参照定期奖励比例(名额)确定。
(三)经组织批准参加对口支援合作、党委政府专项工作、挂职锻炼一年以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不占用本单位奖励比例(名额)。
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10.24•【字号】鄂人[2003]30号•【施行日期】200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鄂人[2003]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工作,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各类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
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指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党群组织的专职领导人员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领导岗位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岗位应严格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设定。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应按精于、高效的原则,科学设定。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一般应实行聘任制和聘用制,也可实行委任制。
具体实行何种任用制度,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
委任制,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直接任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制度。
实行委任制,一般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人员一般不实行委任制。
聘任制,是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领导职务实行契约管理的任用制度。
聘任制不改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
聘任关系可以通过合同、聘书或文件确定。
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用制度,要大力推行聘任制,并积极试行聘用制。
有关聘用制的问题,按国办发[2002]35号和鄂办发[2003]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16•【字号】鄂办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精神,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稳步推进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的部署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及相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5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公务员局(副厅级),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划入省公务员局。
(二)加强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职责,建立“确责、履责、问责”责任体系,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能力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录用、登记、考核、任免、奖惩、职位管理、交流、培训、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管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职位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建立行政机关公务员“确责、履责、问责”责任体系,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指担任行政职务或者具有管理职能的人员。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二)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领导才能;(三)具备较大的工作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四)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选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第二章选拔任用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包括申请、资格审查、考试、面试等环节。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特点,进行综合评估,确保选任的领导人员符合岗位要求。
第八条在选拔任用过程中,应当根据岗位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采取多种方式评价领导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遵循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任用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和领导才能的人员。
第十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进行资格审查,对报考者的学历、工作经验等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进行考试,考察报考者的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进行面试,考察报考者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第三章职责和权力第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事业单位的工作;(二)制定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三)组织实施事业单位的各项决策;(四)负责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和绩效考核;(五)处理事业单位的日常事务和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享有下列权力:(一)向上级报告工作,并接受上级领导的指导;(二)组织、调配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三)制定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四)对事业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五)处理事业单位内部纠纷和矛盾。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属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受聘人员”)。
第三条人员聘用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二)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身体条件;(三)符合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等要求。
第六条聘用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制定招聘计划。
根据单位的岗位需求和编制情况,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程序等。
(二)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适当的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岗位、条件、程序、时间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按照招聘信息的要求报名,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考试或考核环节。
(四)考试或考核。
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试或考核,综合评价应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五)体检与考察。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检查其身体状况是否符合岗位要求。
同时,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进行考察。
(六)公示与聘用。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
第八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八)违约责任。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鄂人〔2003〕16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鄂人[2003]1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第三章招聘程序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五章考试第六章体检与考核第七章聘用第八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九章纪律与监督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和完善考试招聘工作,保证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必须从本单位工作需要出发,招聘与单位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依靠从国家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内招聘工作人员。
招聘工作要坚持面向社会、打破身份界限、不受地域限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分级调控”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第三条除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外,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凡出现岗位空缺,需要招聘工作人员的,都要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实行公开招聘。
涉密岗位、接受国家当年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及其他政策性安排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品行端正,纪守法;(三)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3.25•【字号】鄂人社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6〕23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加强公开招聘工作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严肃招聘工作纪律,严厉查处违纪违规进人案件,为事业单位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环境。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3月2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4〕30号),依法规范全省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公开招聘制度,杜绝违规进人1.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其他方式选拔聘用外,一律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要以岗位空缺为前提,坚持因事设岗、以岗择人,以公开为核心,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坚决杜绝“近亲繁殖”、“萝卜招聘”、“绕道进人”、“戴帽进人”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2.保密、机要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需要,设置岗位招聘条件,坚持“民主、竞争、择优”原则,制定招聘工作方案,经市(州)以上人社部门核准后,由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通过考评后予以聘用。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05•【字号】鄂发[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06]14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是公务员法顺利入轨运行的重要保证,对于明确实施公务员法的指导思想、范围、方法和步骤,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务员管理机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报告。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2006年8月5日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和统一要求,结合湖北实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明确政策,依法管理,稳步推进公务员法顺利入轨运行。
通过3到5年的努力,在全省基本建立起配套法规完备、管理机制健全、充满生机活力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公务员制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湖北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工作任务按照依法办事、从严掌握,自上而下、先易后难,实事求是、稳慎处理,层层把关、逐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实施方案》规定的工作任务。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1.03•【字号】鄂办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现就加快实施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实施工作人员聘用制度的必要性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必然要求,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的转变。
各地、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推行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精神为基本依据,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努力在事业单位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促进“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建设。
管理人员岗位聘任办法
管理人员岗位聘任办法管理人员岗位聘任办法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 2015 〕 70 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 2015 〕 87 号)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15 〕 1 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的规定,结合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是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对聘任管理岗位职务的人员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双肩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原则上控制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范围内。
为发挥事业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领军作用,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审批后,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管理岗位)可以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
事业单位其他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承担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并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经核准,可以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时,对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经批准后,也可以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
二、基本原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从严控制,严格管理。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时,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对聘任在分管专业技术工作的管理岗位且原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原则上不再允许在两类岗位同时任职,特殊需要从严控制。
三、任职条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所聘管理岗位的职责任务具有专业技术背景,负责本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业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二)在岗人员具有本单位主系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直管市、县级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和省、市州所属小学、幼儿园可具有主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三)在岗人员仍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承担了教学、医疗、科研、创作、编辑、采访、演出、设计、制作等具体专业技术任务;(四)在岗人员完成了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取得了较好的工作业绩。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
无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3(000)001
【总页数】4页(P9-12)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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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自觉实践“三个代表”思想;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能顾全大局,有全局意识;
辞聘手续前仍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聘用单位愈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聘。
第四十五条 解聘、辞聘人员与事业单位签有聘任合同的,应解除聘任合同
;有聘书的,应收回聘书;签有聘用合同的,应同时解除聘用合同,其聘用合同的解除按国
办发〔2002〕35号文件和我省有关聘用合同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因解聘、辞聘解除聘任关系的,只是聘任职务中止和解除,不
涉及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与事业单位人事关系随之解除。
第四十七条 解聘和辞聘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八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行政正职任期内职务晋升、调动、退休和任期届满或
因其他原因解聘、辞聘离任,都应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事业单位行政正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审计任期内的财务管理、资金使用和其他重大事
与聘用统一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招标聘任,指通过投标招标办法聘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招标聘任范围:主要是具有开发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以科研(工
程)项目为主的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负责人。
招标内容:生产、经营经济标
位领导人员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聘任关系可以通过合同、聘书或文件确定。
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用制度,要大力推行聘任制,并积极试行聘用制。有关聘用制的问
题,按国办发〔2002〕35号和鄂办发〔2003〕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主管部门解除其所聘职务。
第四十二条 被聘人员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聘:
(一)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完不成目标任务或因个人失职使工作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
(二)因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严重影响单位工作经教育不改的;
(三)有违纪违规问题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
(一)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应具备规定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省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
硕士以上学位;
(三)各地各单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三章 聘任形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和内设机构管理人员主要采取下列聘任形式:
第十四条 竞争聘任的条件。事业单位内部人员竞聘本单位行政正副职的,
一般应在下一级职务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竞聘本单位内设机构正职的,应在副职岗位工作
满两年以上。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可在本部门所属范围内公开竞争,其竞聘条件参照本条款上述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选举聘任,指参照有关章程,采用民主选举的形式产生事业单位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和内设机构管理人员,实行委任、竞争聘任
、招考聘任和选举聘任的,其职务和岗位任期一般为3至5年;实行招标聘任的,按标的规定
的年限执行,但其任期不得超过5年。
事业单位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专职负责人的任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行竞争聘任、招考聘任和选举聘任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任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五)因工作调动、职务晋升、到龄退休的;
(六)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或因其他原因应予解聘的。
第四十三条 辞聘,指被聘人员自行提出辞去聘任职务。
第四十四条 被聘人员提出辞聘的,应书面申请,陈述辞聘理由,聘用单位
在接到被聘人员书面申请60日内作出是否接受辞聘的决定,经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未办理
领导人选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人选。
选举聘任只适合于面向事业单位内部选任领导人员或在主管部门所属范围内选聘所属事业单
位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 选举聘任可以先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也可进行直接竞选。民主
推荐产生候选人的,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实行差额竞选。
第十七条 实行选举聘任的,应制订选举聘任办法,并经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选举时,实到人数一般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实行无记名投票,现场计票
,在得票超过应到人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确定拟聘人选,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八条 招考聘任,是指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内设
机构管理人员。报考条件由干部任免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招考聘任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内设机构管理人员,应签订聘任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依法办事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岗位空缺补充领导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届满
重新确定领导人员,除实行委任制外,一般应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办法择优任用。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可以高聘和低聘,打破领导职务终身制,在
(三)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能与时俱进,艰苦创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品行端正,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勤政廉政,遵纪守法;
(五)具有与履行岗位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有实际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
作的组织协调能力;
(六)身体健康;
(七)具有岗位职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的资格条件:
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未知 信息来源:鹤峰县人事局 点击数:3011 更新时间:2007/6/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工作,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
各类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
第六章 任期目标考核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都应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任期目标
的考核结果与奖惩、续聘挂钩。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岗位特点,采取定性与定量的办法,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责任
目标和任期责任目标,并规定与之相应的年度和任期考核细化指标。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应进行严格考核。目标考核分年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工作应组织工作专班,由干部任免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或职工代表、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负责制定聘任工作方案、应
聘人员资格审查、聘任工作的组织实施、提出拟聘人选等。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竞争聘任、招考聘任领导人员,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制定聘任工作方案;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委办公厅、省
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精
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
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
度考核、届中考核、届末考核三种形式。
第三十八条 党委、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其行政领导人员和内设机构管理
人员的年度考核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届中、届末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组织实
施。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届中、届末考核,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内设机构
领导人员的考核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考察的内容,包括拟聘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着重考察其工作实绩。
第二十九条 选举聘任的程序按有关选举规定执行;招标聘任的程序按国家
有关招投标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拟聘任领导人选,都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公
示期一般七至十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聘任手续。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拟聘人选经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事业单位
(一)竞争聘任;
(二)选举聘任;
(三)招考聘任;
(四)招标聘任。
第十二条 竞争聘任,指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内部通
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产生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内设机构的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竞争聘任范围:一般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副职和内
设机构的正副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行政正副职。
的行政正职分别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正职直接聘任;事业单位的行政副
职由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聘任。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正副职,由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聘任。
第五章 任用期限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无论实行委任还是实行聘任,都应实行任期
制。其职务和待遇只在任期内有效。需要连任的,应重新委任或聘任。
(二)公布聘任职位;
(三)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笔试和面试;
(五)体检;
(六)民主推荐、考察;
(七)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或备案;
(八)向单位或社会公示拟任人选;
(九)办理聘任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布聘任职位时,应明确聘任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职期限
、任期目标、工资待遇、聘任形式等。 第二十六条 面向单位内部聘任领导人员应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参照《
委任制。具体实行何种任用制度,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
委任制,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直接任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制度。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