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6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将省民政厅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2、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3、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技工学校及其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2、将拟订本省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3、将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统筹管理的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政策的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统筹全省城乡社会保障政策的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经办能力。
关于印发《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
湖北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省属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省属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省属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及相当职务;(二)未设立董事会的省属企业的总经理(总裁、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主任)、总会计师及相当职务;(三)省属企业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不设常委的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及相当职务。
第三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依法管理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相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第四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的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所有实施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按照依法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招聘条件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聘用。
第四条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个人达成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等事项。
第五条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事业单位和聘用人员共同签署,并由事业单位备案。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制定招聘条件。
招聘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公示在招聘网站或媒体上,确保公正公平。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当遵守择优原则,根据应聘者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综合能力等条件进行评估。
第八条招聘人员的年龄、学历等条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招聘人员可能涉及的职业资格认证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应当明确。
第十条招聘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包括招聘方式、面试规则、成绩评定等。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签订与变更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与被录用人员就职务、工作地点、薪酬等事项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中应明确工作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和工作量等。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应当包括试用期的约定。
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试用期期间享有与正式职工同等的待遇和权益。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双方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和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十五条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人事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为聘用人员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享受的其他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工作时间和休假第十八条聘用人员的工作时间、休假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8.01.01【实施日期】199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1998年1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推进事业单位依法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全部职工及新进职工)。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具有法定约束力。
聘任合同终止或解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即行解除。
第四条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时应贯彻公开、平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全省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的业务管理工作,各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进行宏观指导。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人员计划,在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数额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
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统一使用《湖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应当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鉴证备案。
第九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岗位;(三)工作报酬;(四)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五)工作纪律;(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及其处理办法。
聘用合同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协商约订其他内容。
第十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关于印发《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
湖北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省属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省属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省属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及相当职务;(二)未设立董事会的省属企业的总经理(总裁、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主任)、总会计师及相当职务;(三)省属企业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不设常委的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及相当职务。
第三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依法管理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相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第四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鄂人社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1]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精神,为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加快实现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特别是首次设岗工作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确保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二、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规范完成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聘用的,原则上从聘任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兑现所聘人员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省属事业单位凡在2010年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并经认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的岗位工资执行时间统一确定为2009年10月1日。
三、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在已实施岗位设置工作的事业单位退休且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条件的人员,比照试行办法同步申报审核。
经核准批复人员,可按规定调整退休金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四、因聘用期满、人员流动、自然减员(包括退休、死亡、辞职等)、岗位聘用条件发生变化等产生的空缺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自然失效。
省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上年度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核减情况报告。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制度为了积极稳妥推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各类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鄂人[201X]30号)、荆州市委组织部关于《荆州市市直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暂行办法》(荆组[201X]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全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其行政领导人员的任用,一律实行聘任制;党群组织的领导人员的任用,按照有关章程的规定,一律实行选任制。
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应坚持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依法办事原则。
6、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能顾全大局,有全局意识。
3、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能与时俱进,艰苦创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品行端正,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勤政廉政,遵纪守法。
5、具有与履行岗位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有实际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
6、身体健康。
7、具有岗位职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由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一般应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2、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任职年龄一般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能任满1个任期。
4、各单位规定的其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资格条件。
特别优秀或因工作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聘任。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一、本办法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局属事业单位在省人事厅下达的年度聘干计划内从本单位在职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局属各单位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确定结构比例,制订岗位规范,在定编、定岗、定员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人员的聘用。
三、聘用干部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贯彻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标准。
四、聘用制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人诚实,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勇于奉献;3、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4、具有三年以上工龄;5、具有胜任聘用岗位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6、初聘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7、身体健康。
五、聘用程序1、上年末用人单位应提出聘干申请,局人事处汇总平衡拟定聘干计划,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同意,上报省人事厅;2、用人单位公布聘用岗位、职务、条件和聘用方法;3、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公布结果;4、聘用制干部必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一式四份),由聘用单位填写考核意见并签章后,连同学历证明、定职定岗证明等一并报局人事处,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批准,上报省委组织部审批;5、首次聘用的,其试用期为半年,期满后签订《聘用制干部合同书》(一式四份),批准机关、聘用单位、局人事处及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六、聘用制干部的聘期一般为三年(包括试用期),聘用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如工作需要,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本人申请续聘,履行有关聘用程序,并经省委组织部批准,方可继续聘用。
七、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可按所聘职务套改工资,执行同岗位、同职务干部工资和福利待遇。
八、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的工作调动,应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进行。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保障其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的提升,提高事业单位的组织效力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任职和选拔第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职原则为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进行非法选拔和任命。
第三条任职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略)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确保对事业单位组织的正常运作和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道德操守,忠诚于组织。
第四章责任和权力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对自己的工作负责,承担管理岗位的责任。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根据职责和权限,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力。
第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积极推动单位工作的开展,不得滥用职权和职务,不得以权谋私。
第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对下属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负有监督和考核的责任。
第五章培训和提升第十条事业单位应为领导人员提供合适的培训机会,提高其领导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积极参与各类培训和学习,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定期参与业务研讨会和培训活动,与同行交流经验和分享最新管理理念。
第六章评价和考核第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按照单位的考核制度,接受考核和评价。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全面、真实地向单位领导层和同事展示自己的工作成果和个人能力。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和职务任命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纪律和惩戒第十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若违反纪律,将依照单位纪律处分条例进行相应的惩戒。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对本规定进行适度调整。
第二十条管理暂行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单位制度执行。
本《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共计字1600字,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职和选拔、工作职责、责任和权力、培训和提升、评价和考核、纪律和惩戒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要求,以实现事业单位的良好运作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10.24•【字号】鄂人[2003]30号•【施行日期】200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鄂人[2003]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工作,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各类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
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指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党群组织的专职领导人员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领导岗位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岗位应严格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设定。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应按精于、高效的原则,科学设定。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一般应实行聘任制和聘用制,也可实行委任制。
具体实行何种任用制度,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
委任制,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直接任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制度。
实行委任制,一般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人员一般不实行委任制。
聘任制,是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领导职务实行契约管理的任用制度。
聘任制不改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
聘任关系可以通过合同、聘书或文件确定。
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用制度,要大力推行聘任制,并积极试行聘用制。
有关聘用制的问题,按国办发[2002]35号和鄂办发[2003]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在职职工。
第三条人员聘用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和程序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二)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三)符合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等要求。
第五条聘用程序如下:(一)制定招聘计划。
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和方式等。
(二)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适当的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报名时间、方式和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按照招聘信息的要求报名,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考核。
(四)考试考核。
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试考核,综合评价应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五)体检。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察,主要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七)公示。
对拟聘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八)聘用。
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八)违约责任。
第八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下载
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的管理,保障聘用人员的权益,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效能。
1.2 依据本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聘用合同制的适用范围第二条:适用范围2.1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各级事业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岗位的人员。
2.2 适用情况本办法适用于正式聘用、试用期聘用、临时聘用和兼职聘用等各类聘用方式。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第三条:签订合同3.1 合同内容聘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聘用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岗位要求、劳动纪律等相关内容。
3.2 合同形式聘用合同可以为书面形式或者电子合同形式。
第四章:聘用期限和终止第四条:聘用期限4.1 试用期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2 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可以约定固定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第五章:聘用人员权益保障第五条:工资福利5.1 工资支付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工资。
5.2 福利待遇聘用人员享受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福利待遇。
第六章:聘用合同变更和解除第六条:变更合同6.1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6.2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附件:1. 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范本2. 湖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变更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劳动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门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
【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的管理,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制的改革和完善,提高事业单位管理效能。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签订2.1 聘用合同签订的主体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订立聘用合同,合同的订立主体为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16•【字号】鄂办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精神,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稳步推进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的部署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及相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5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公务员局(副厅级),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划入省公务员局。
(二)加强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职责,建立“确责、履责、问责”责任体系,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能力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录用、登记、考核、任免、奖惩、职位管理、交流、培训、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管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职位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建立行政机关公务员“确责、履责、问责”责任体系,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鄂人〔2003〕16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鄂人[2003]1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第三章招聘程序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五章考试第六章体检与考核第七章聘用第八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九章纪律与监督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和完善考试招聘工作,保证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必须从本单位工作需要出发,招聘与单位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依靠从国家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内招聘工作人员。
招聘工作要坚持面向社会、打破身份界限、不受地域限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分级调控”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第三条除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外,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凡出现岗位空缺,需要招聘工作人员的,都要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实行公开招聘。
涉密岗位、接受国家当年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及其他政策性安排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品行端正,纪守法;(三)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3.25•【字号】鄂人社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6〕23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加强公开招聘工作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严肃招聘工作纪律,严厉查处违纪违规进人案件,为事业单位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环境。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3月2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4〕30号),依法规范全省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公开招聘制度,杜绝违规进人1.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其他方式选拔聘用外,一律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要以岗位空缺为前提,坚持因事设岗、以岗择人,以公开为核心,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坚决杜绝“近亲繁殖”、“萝卜招聘”、“绕道进人”、“戴帽进人”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2.保密、机要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需要,设置岗位招聘条件,坚持“民主、竞争、择优”原则,制定招聘工作方案,经市(州)以上人社部门核准后,由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通过考评后予以聘用。
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事业单位干部的标准化管理和高效运转,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的绩效和服务质量,加强事业单位的监督和评估,促进干部队伍的素质建设和培养,实现事业单位的快速发展。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干部管理,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中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干部管理工作,包括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中层管理干部和基层工作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监督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事业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能上能下、事业为本的原则,选拔优秀、勤政、廉洁、敬业的干部,确保选人用人的科学性和公信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干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党纪国法,忠诚履行职责,关心服务职工,勇担社会责任,保持廉洁从政,努力提升工作业绩,确保事业单位的良性发展。
二、干部选拔与任用第五条事业单位干部的选拔与任用,应当按照岗位需要、干部素质和绩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确定拟任职干部人选。
第六条干部选拔应当广泛征集干部人选,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考察提拔等方式确定候选人,通过专家评审、面试考核等程序选拔优秀人才。
第七条选拔干部应当根据需要确定配备专业技能、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等方面的条件,确保干部人选具备胜任相应岗位的能力和素质。
第八条干部任用应当遵循干部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干部的不同职责和权限,确定干部的任职职务和授权范围,确保干部任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干部考核与评价第九条事业单位干部考核与评价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的评价体系,包括绩效考核、能力评估、潜质评价等多个方面,全面评价干部的工作表现和素质特点。
第十条干部考核应当注重定量指标和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考察干部的工作业绩、贡献和成绩,还要考察干部的领导能力、决策能力和服务意识等方面。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1.03•【字号】鄂办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现就加快实施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实施工作人员聘用制度的必要性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必然要求,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的转变。
各地、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推行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精神为基本依据,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努力在事业单位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促进“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建设。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提高其工作效率和能力,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秉持服务为先、公正廉洁的原则,承担起维护事业单位利益和员工权益的责任。
第二章选拔任用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根据工作需要,在全体干部中选拔人才,采取比赛、考试、面试等形式,综合考核个人能力和业绩进行评定。
第五条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包括:1)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岗位要求的学历和学位;2)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管理才能;3)无违法违纪记录;4)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第六条选拔任用的程序包括:1)公示招聘信息;2)报名和初步筛选;3)笔试或面试;4)考察;5)综合评定等环节。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与权益。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按照事业单位的中心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具备组织、协调、决策、沟通等各方面的能力,能领导团队,推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第十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加强自身素质的提升,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管理和专业水平。
第四章权责和激励机制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严格遵守事业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管理和工作职责,确保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对工作成果和失误承担相应的责任,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积极参与绩效评估工作,与团队成员一起分享成功,共同承担失误。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根据个人贡献和绩效状况,提供薪资激励、晋升机会、培训机会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工作应接受内外部监督,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管理人员岗位聘任办法
管理人员岗位聘任办法管理人员岗位聘任办法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 2015 〕 70 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 2015 〕 87 号)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15 〕 1 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的规定,结合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是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对聘任管理岗位职务的人员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双肩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原则上控制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范围内。
为发挥事业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领军作用,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审批后,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管理岗位)可以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
事业单位其他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承担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并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经核准,可以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时,对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经批准后,也可以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
二、基本原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从严控制,严格管理。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时,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对聘任在分管专业技术工作的管理岗位且原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原则上不再允许在两类岗位同时任职,特殊需要从严控制。
三、任职条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所聘管理岗位的职责任务具有专业技术背景,负责本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业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二)在岗人员具有本单位主系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直管市、县级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和省、市州所属小学、幼儿园可具有主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三)在岗人员仍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承担了教学、医疗、科研、创作、编辑、采访、演出、设计、制作等具体专业技术任务;(四)在岗人员完成了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取得了较好的工作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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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鄂人[2003]3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3.10.24
【实施日期】2003.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鄂人[2003]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工作,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各类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
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指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党群组织的专职领导人员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领导岗位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岗位应严格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设定。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应按精于、高效的原则,科学设定。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一般应实行聘任制和聘用制,也可实行委任制。
具体实行何种任用制度,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
委任制,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直接任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制度。
实行委任制,一般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人员一般不实行委任制。
聘任制,是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领导职务实行契约管理的任用制度。
聘任制不改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
聘任关系可以通过合同、聘书或文件确定。
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用制度,要大力推行聘任制,并积极试行聘用制。
有关聘用制的问题,按国办发[2002]35号和鄂办发[2003]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依法办事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岗位空缺补充领导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届满重新确定领导人员,除实行委任制外,一般应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办法择优任用。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可以高聘和低聘,打破领导职务终身制,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所任职务及相应待遇任期内有效。
第二章聘任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实践“三个代表”思想;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能顾全大局,有全局意识;
(三)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能与时俱进,艰苦创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品行端正,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勤政廉政,遵纪守法;
(五)具有与履行岗位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有实际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
(六)身体健康;
(七)具有岗位职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的资格条件:
(一)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应具备规定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省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三)各地各单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三章聘任形式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和内设机构管理人员主要采取下列聘任形式:
(一)竞争聘任;
(二)选举聘任;
(三)招考聘任;
(四)招标聘任。
第十二条竞争聘任,指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内部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产生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内设机构的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竞争聘任范围:一般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副职和内设机构的正副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行政正副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