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道管理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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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冀政[1983]64号

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冀政[1983]64号

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冀政(1983)64号1983年4月9日)(一)总则第一条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财富,是抗御旱涝灾害,保障和发展工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了维护工程效能,充分发挥工程设施的经济效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实现以水养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已发挥兴利效益的水利工程,包括水库、灌区、排灌站、河道、湖泊、洼淀、闸坝枢纽等,都要按照规定计收水费。

凡受益的农村社队和农户,国营和社队营的农、林、渔、牧场,工矿企业、机关、学校、交通航运、部队等单位,都要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无故拖欠或不交者,水利工作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收水费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自觉地按时交纳水费。

(二)水费标准第四条农业水费:一、灌区基本水费:为了维护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的最低开支,无论用水与否,每年都要向用水单位征收基本水费;也可以实行只在灌区不用水或用水少的年份再征收基本水费的办法。

其征收标准为:每亩三至五角。

二、灌溉水费:从灌区渠首进水口计算,每用水一立米,征收水费五至八厘(各地、市和各灌区在确定具体标准时,应折算到以斗渠口计算);扬水站灌区还应另加电费。

三、排水站水费:各地、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以收抵支的要求,规定征收水费的具体标准。

四、灌排两用的扬水站,按灌排效益分别计算征收水费。

第五条工业水费:从供水点计算,循环水每供水一立米,征收水费八至十厘;消耗水每供水一立米,征收水费四十至五十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2•【字号】冀政办[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12〕1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8月2日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为加快实施我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冀政〔2011〕11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省情水情,坚持可操作、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的原则,以制度建设为抓手,着力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建立水资源监控体系和水资源管理考核评估体系,切实增强“三条红线”刚性化、水资源管理精细化、考核问责权威化,积极稳妥地在全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二)主要目标。

根据水利部分配我省的指标,依据《河北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确定我省2015年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目标。

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17亿立方米以内,其中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在13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现状相比降低27%(以2000年不变价计),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7;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56%。

石家庄市河道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在防汛抢险期间或因雨雪造成堤顶泥泞时,无关车辆不得上堤。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防汛设施,水文监测、通讯、照明设施以及护堤房、堤界桩、里程碑等。确需利用堤顶兼作公路的,需经上级河道管理机构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维护办法,由河道管理机构与交通部门共同商定。
第二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经河道管理机构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止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兴建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按河道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在边界河道进行上述工程建设的,需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五)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说明。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护堤、护岸、固滩林木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擅自砍伐。
河道管理机构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九条 自河道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将排污口的位置和尺寸、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成分、含量及其危害,日排污量等情况向河道管理机构申报,经同意后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未经河道管理机构同意,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受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4•【字号】冀政[2012]97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2〕9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构建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河道行洪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构建河道现代管理体系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剧,各地突发性、多发性和短历时、高强度局地暴雨频繁发生,造成了重大生命财产损失。

今年主汛期,我省北部、东部地区发生的重大洪涝灾害,充分暴露出河道管理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非法设障行为屡禁不止,肆意侵占河道;河道治理长期投入不足,行洪能力达不到设计标准;河道管理事权不清、队伍薄弱、监管不力,河道堤防年久失修。

这些问题导致河道行洪能力明显下降,造成洪水流势流态改变,直接威胁河道行洪安全。

河道行洪能力不足已成为我省防洪减灾体系的隐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水忧患、水危机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重视水利、关心水利、支持水利,紧紧抓住水利跨越式发展重要机遇,遵循人水和谐的科学发展规律,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构建河道现代管理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二、加快构建河道现代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依法治理河道为核心,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管建并重,综合施策,加大资金投入,创新体制机制,健全管理队伍,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河道管理秩序,提高河道行洪能力,尽快建立河道现代管理体系。

到2015年,全省行洪河道内的非法阻水障碍基本得到清除,汇水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管理范围全部划定,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河道管护水平明显提高,河道行洪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一、前言河道是自然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保护和管理好河道资源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河道资源受到损害和浪费。

为了保护和维护河道的资源,我们需要制定出一套有效的河道维护管理费制度,对于确保河道资源利用和管理更加合理、高效。

二、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概念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是指使用者或者利用者为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转和河道的安全利用,对河道进行维护的经济支出。

在河道工程存在的过程中,必须承担完善的河道维护与管理,为此必须收取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保证河道的正常利用和管理。

三、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作用1. 保障河道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寿命。

2. 促进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和破坏。

3. 维护河道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健康,促进生态平衡。

4. 改善河道环境,提升沿岸居民居住安全和居住环境质量。

四、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实施途径1. 河道权属单位对于河道的维护和管理需要定期进行评估,为了保障河道的长期运转和维护,应当在使用者或者利用者中按照维护和管理成本比例实行河道维护管理费。

2. 利用河道资源的单位应在使用前或在使用期限届满时向河道权属单位申报,经过审批后,按实际使用年限和利用面积收取维护管理费。

3. 定期对河道维护管理费进行调整,并进行必要的河道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河道的正常运转与使用。

五、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管理机制1. 河道权属单位应组建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专项管理小组,负责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2.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专项管理小组应当编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收支明细表,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和报批。

3.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使用地点和用途1.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应当用于保障河道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寿命。

2.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应当用于促进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和破坏。

河道管理费计税依据

河道管理费计税依据

河道管理费计税依据河道管理费是指为维护河道、治理河水、保护水资源而收取的费用。

河道管理费计税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税种、税率和纳税义务人。

一、税种河道管理费属于环境保护税的范畴,在税法中归类为“水污染防治税”。

水污染防治税是为鼓励和促进企业和个人对水污染的防治采取积极措施,遏制水污染的产生和发展而设立的一项税种。

水污染防治税的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二、税率河道管理费是按照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排放量等因素“三重差别”原则确定的,并综合考虑用水人实际经济能力合理确定的。

环境保护税的税率由国务院规定,河道管理费具体的税率根据地区和行业的差异有所不同。

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河道管理费的税率为0.05元/立方米~0.2元/立方米,其中,工业、畜禽养殖企业、污水处理厂等大型水质污染源的征收标准为0.2元/立方米,核酸检测机构等其他排污企业的征收标准为0.05元/立方米。

此外,还有一些适用于土地开发、水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税率,具体情况应当依据地方政府文件和规定。

三、纳税义务人河道管理费的纳税义务人指的是直接向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中排放各类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

通常情况下,水污染防治税纳税对象包括生产和经营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除了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纳税义务人之外,还有一些间接的纳税义务人。

比如,提供水污染防治设备、材料、服务等行业的企业也有缴纳水污染防治税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或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总之,河道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是为了维护河道、治理河水、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支撑,是非常重要的。

各地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确保河道管理费的征收合法有效,有效保护河道水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2号——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2号——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2号——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2•【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2号《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利用价格机制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用途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城乡水厂和生态环境的用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管理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保障基本、节奖超罚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确定、调整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六条供水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提出确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申请,并按照供水价格保障正常供水。

第七条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使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合作建设的水利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使用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农业用水推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的水价制度。

工业服务业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水价制度。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共11页文档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共11页文档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法审[2019]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道(包括滩地、淀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包括非防洪水利工程建设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占用或者临时使用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畅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行洪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否则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建设项目规模及对区域防洪的影响程度,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详见附表):1(一)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的项目1.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的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2.我省境内的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泃河、蓟运河、赵王新河、大清河、新盖房分洪道、中亭河;3.海河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水域:浊漳河侯壁以下、清漳河匡门口以下、漳河、卫河、卫运河、漳卫新河、滦河潘家口水库与大黑汀水库之间河段;4.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流;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河北工程费用标准(新)

河北工程费用标准(新)
二、间接费:
(一)、规费:
1.养老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3.失业保险费4.生育保险5.工伤保险6.住房公积金7.危 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8.工程排污费9.工程定额测定费10.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11.职 工教育经费
(二)、企业管理费:
1.管理人员工资2.办公费3.差旅交通费4.固定资产使用费5.工具用具使用费6.劳动保 险费7.工会经费8.财产保险费9.财务费10.税金11.其他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⑴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 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 包括职工学习、 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 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序号费用项目计费来自数费用标准(%)1
直接费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4
3
利润
3
4
规费
5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3.桩基础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一类工程
二类工程
1
直接费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建筑工程类别可按对应标准提高一类核定。
单层
檐高

河道管理费计税依据

河道管理费计税依据

河道管理费计税依据河道管理费是指政府为进行河道维护、治理和管理所收取的一种费用。

河道管理费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即河道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征收对象和计税方式。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三个方面。

首先,河道管理费的征收标准是计税的重要依据。

在河道管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中,通常需要考量一些因素,如河道的规模、长度、流量、水质等。

这些因素的不同会导致河道维护和管理的成本有所差异,因此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可以更好地体现出这种差异性。

另外,还要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密度等因素,以便确保征收费用能够覆盖到河道管理所需的各项支出。

其次,河道管理费的征收对象也是计税的依据之一。

一般来说,河道管理费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沿岸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对于个人而言,可以根据其所占用的河道面积或者其使用河道的频率来确定相关的征收费用。

对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而言,则可以根据其规模、营业额或者其他相关因素来确定征收费用的标准。

最后,河道管理费的计税方式也是征收依据的一部分。

目前,常见的计税方式包括固定费率、比例费率和分段费率。

固定费率是指将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确定后,通过固定的费率将其相乘得出最终的河道管理费用。

比例费率则是根据不同的河道管理费用和征收标准,确定一个比例关系来进行计算。

而分段费率则是根据征收标准的不同区间,分段设定不同的费率,并根据不同的区间进行计算。

总结起来,河道管理费的计税依据主要有征收标准、征收对象和计税方式三个方面。

通过合理地确定这些因素,可以确保河道管理费的征收公平、合理,并能够满足河道维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

同时,政府还应该对河道管理费的征收进行监管,保证其用途的透明和合法性,以维护公众的权益和公共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18年8月29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2018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19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河道、人工水道和行洪区的保护、治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以下统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区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村(居)委会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全面实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按行政区域分级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淖沱河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实施管理。

沙河、磁河(木刀沟)、淡河、槐河、沛河、冶河、石家庄机场防洪堤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实施管理。

河北省关于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有关财务问

河北省关于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有关财务问

【发布单位】河北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5-05-30【生效日期】1995-05-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北省关于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5月30日河北省财政厅、水利厅发布)为加强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1995]冀财预字第47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水利行业的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由水利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自1995年1月1日起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采砂单位及个人按月(季)计量征收。

河道采砂管理费实行现场征收。

可以直接征收,也可以委托当地银行采用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办理。

具体的收费形式由各市、地自行研究确定。

三、各级水利部门必须在银行开设收入专户,用于办理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纳和汇解,不得办理其他各项支出业务。

四、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实行分级管理,县(市、区)级水利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县(市、区)级留85%,上交市(地)水利部门10%,上交省水利部门5%,省、市(地)、县(市、区)水利部门在取得收入后三日内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

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北省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收费票据》,缴库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缴款书》,所取得的收费收入,缴列预算收入科目330款“行政性收费收入”第16项级科目“水利部门收费收入”。

五、各级水利部门要向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预决算。

收支要接受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业务工作要受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领导。

六、财政部门拨付征收单位的征管费用补助支出,征收单位必须按以下范围使用:1.水资源费征收单位补助支出的使用范围:(一)有关水政水资源调查、评价、监测、保护和科研工作;(二)工农业节水措施和开发新水源的补助;(三)城乡供水水源规划与供水工程建设的补助;(四)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的业务、宣传、教育、技术培训以及表彰奖励水政水资源管理与节约用水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五)弥补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的业务经费不足;(六)有关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其他费用。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法审[2007]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道(包括滩地、淀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包括非防洪水利工程建设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占用或者临时使用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畅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行洪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否则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建设项目规模及对区域防洪的影响程度,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详见附表):(一)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的项目1.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的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2.我省境内的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泃河、蓟运河、赵王新河、大清河、新盖房分洪道、中亭河;3.海河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水域:浊漳河侯壁以下、清漳河匡门口以下、漳河、卫河、卫运河、漳卫新河、滦河潘家口水库与大黑汀水库之间河段;4.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流;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法审[2021]84号)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道(包括滩地、淀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包括非防洪水利工程建设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占用或者临时使用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畅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行洪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否则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建设项目规模及对区域防洪的影响程度,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详见附表):(一)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的项目1.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的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2.我省境内的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泃河、蓟运河、赵王新河、大清河、新盖房分洪道、中亭河;3.海河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水域:浊漳河侯壁以下、清漳河匡门口以下、漳河、卫河、卫运河、漳卫新河、滦河潘家口水库与大黑汀水库之间河段;4.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流;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3]1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3]1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3〕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18日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冀政〔2011〕114号)精神,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求真务实,坚持监督考核目标与监测评估目标考核相结合,重点用水监控单位考核与行业用水综合评价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省政府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省水利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物价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与水利改革发展考核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节约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考核内容分为监督考核目标和监测评估目标、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用水监控单位严格用水管理情况3部分。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省河道管理围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法审[2007]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围建设项目的管理,规管理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围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道(包括滩地、淀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管理围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包括非防洪水利工程建设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管理围水域、陆域的占用或者临时使用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围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畅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行洪区、蓄滞洪区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围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否则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建设项目规模及对区域防洪的影响程度,对申请在河道管理围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详见附表):(一)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的项目1.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的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2.我省境的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泃河、蓟运河、王新河、大清河、新盖房分洪道、中亭河;3.海河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水域:浊漳河侯壁以下、清漳河匡门口以下、漳河、卫河、卫运河、漳卫新河、滦河家口水库与大黑汀水库之间河段;4.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流;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河道管理费计税依据

河道管理费计税依据

河道管理费计税依据
一、河道管理费的概念
河道管理费是指为了改善、保护、管理河道而对使用河道资源的单位
或个人收取的一种费用。

二、计税依据
1. 收费对象:使用河道资源的单位或个人。

2. 收费基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使用的土地面积和建筑物总建筑面积。

3. 收费标准:根据当地河道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计算。

4. 税率:根据当地税务部门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

5. 计税周期:按照当地河道管理部门规定的计税周期进行计算和缴纳。

6. 减免措施:符合当地河道管理部门规定的减免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
以申请减免。

三、缴纳方式
1. 自行缴纳:收费对象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自行计算、缴纳河
道管理费。

2. 代理垫缴:收费对象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计算、缴纳河道管理费。

3. 集中缴纳:收费对象向当地河道管理部门集中缴纳河道管理费。

四、违规处罚
收费对象未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缴纳河道管理费的,将被处以
罚款,并要求缴纳相应费用。

情节严重者将被处以行政拘留等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河道管理费的用途
河道管理费主要用于改善、保护、管理河道的设施、人员和修建等方面,以维护水资源的正常供应、减少河道污染和防止洪涝灾害等。

六、结语
河道管理费是保护全民水资源的一种重要手段,在缴纳河道管理费的同时,也要保证自身使用河道资源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共同维护公共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

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

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5.03•【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施行日期】1990.05.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1990年5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增强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能力,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利用地表水的水利工程(简称水利工程)。

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所有水利工程全实行有偿供水。

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均应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送用水计划,并按规定交付水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用水户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水费按时收交。

第二章水费标准第五条农业水费,按下列标准核定。

(一)基本水费。

灌区有效灌溉范围内的耕地,无论用水与否,每年均应向供水单位交纳每亩0.5 ̄1.3元的基本水费。

(二)灌溉水量水费。

从灌区斗渠口计算,每供水1立方米计收水费3分。

现行标准高于3分的,仍按原征收标准执行。

从水库(水闸)引水的灌区,库(闸)、渠水费分配比例,在各自供水成本核算的基础上,由地区行政公署或市政府确定。

(三)灌区水费。

按基本水费加灌溉水量水费计收。

(四)灌溉扬水站水费。

按灌区水费加动力费计收。

(五)排涝扬水站水费。

按基本水费加动力费计收。

(六)灌溉、排涝两用扬水站水费。

按灌溉、排涝扬水站水费标准分别计收。

(七)专供养殖场地及菜田、林、果用水的水费。

按基本水费加灌溉水量水费标准的1.3倍计收。

第六条工业水费。

从供水点(即工程产权分界点)计算,并按下列标准核定。

(一)消耗水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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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的安全,发挥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

根据《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和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联营、股份、私营、乡镇、“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三条在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户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种植、养殖部分自1999年度开始缴纳。

该范围不包括私营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以及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开办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

受益范围内的城镇职工自1997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四条平原县(市、区)都属于河道工程的受益范围;山区、半山区县(市、区)的河道工程受益范围,由省辖市具体划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属于本省河道工程受益范围的省外区域,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请水利部具体划定。

第五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确定如下:
(一)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入的1.0‰计征,其中保险企业按保险费收人的1‰,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按营业收人的11‰计征;亏损生产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人的0.5‰计征;商品、物资批发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人的0.5‰计
征;商品、物资批发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25‰计征;
(二)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20元~100元计征;
(三)工资收高于本省规定最低标准的城镇职工按每人每年10元计征;工资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的城镇职工免征定;
(四)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年度每亩征收1——3元;从事规模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年销售收入的1‰计征。

第六条省辖市市区内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县(市)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也可委托其它部门或者单位代征。

被委托部门或者单位可按实收总额的2%-5%取代征手续费。

第七条从事种植和规模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河邃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可按季或月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八条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部门按季或月对纳费人下达缴费通知书,纳费人必须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拒缴。

纳费人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时,应提交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审核后,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纳费人凭此据纳人生产、经营成本。

第九条城镇职工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当年10月31日在册职工人数,一次性代收后于11月底前交当地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部门。

第十条纳费人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政策性专损,需申请办理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缓缴、减缴或免缴手续时,应当在缴款期限内报送缓、减、免缴申请书、会计报表、财政部门核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文件等有关资料。

缓缴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但不准跨年度缓缴;减缴或免缴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由平原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省、市、县(市)按3:3:4比例上缴和留用;山区、半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全部由所在省辖市和本县(市)留用,分级留用比例由各省辖市自定;由省辖市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省、省辖市按5:5比例上缴和留用。

第十二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专项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雏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用于本县(市)管理的河道工程;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除用于其直接管理的河道工程外,还须在所辖县〔市)间调剂使用;上交省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县、币征收和集中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使用计划,必须报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省集中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使用计划,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市征收和集中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使用计划应同时报水系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缴人财政专户。

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开征后,各级财政部门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原有的专项资金继续保留,同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一并纳人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纳费人朱按缴费通知书规定期限足额缴纳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部门向其下达催缴通知书,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处5‰滞纳金。

逾期仍拒缴或未足额缴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代征部门收费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污辱、殴打收费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对违法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截留、挪用的,由物价、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收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殉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宝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财政厅、物价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前制发的类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的收费办法,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发布的《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94)冀财综字115号立.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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