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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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担公证保险责任的条件。公证保险责任的发 生应当基于以下条件:①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 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②因公证机构及其公证 人员的过错给公证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了损 失。
3.公证保险责任赔偿的范围。公证保险人所应承 担的赔偿责任,一般包括:①人民法院判定或经 保险人同意由公证机构与公证责任赔偿当事人协 商确定的因公证责任引起的赔偿金额;②人民法 院收取的诉讼费;③其他诉讼费用,如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用等;④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应 当由保险人承担的费用。
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
其他行为。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公证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公证机构及
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 以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 证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 执业证书:①私自出具公证书的;②为不真实、不 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③侵占、挪用公证费或 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④毁损、篡改公证 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⑤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1.公证员因履行职务不当引起的刑事责任。 2.公证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 3.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情
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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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证赔偿基金 公证赔偿基金实行统一提取、分级管理、集中使
用、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中国公证协会统一负责 公证赔偿基金的管理工作。 (三)公证赔偿后备金 公证赔偿后备金是公证赔偿基金中用于支付公证 责任保险金后剩余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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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法律责任中最严厉 的一种。从公证的立法与实践来看,公证机构及 其公证员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三、公证赔偿的法律要件
1.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公证机构及 其公证员存在过错,即公证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过 错原则。
2.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受到损失。
3.ຫໍສະໝຸດ Baidu证赔偿的请求人,是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 害关系人。
4.公证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先由公证机构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后公证机构可以向有故意或 重大过失行为的公证员追偿,法律在这一规定上 的设计再次体现了我国公证立法上所采取的机构 本位主义模式。
第二十二章 公证机构及 公证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节 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节 刑事法律责任
第一节 行政法律责任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将对下列行为,承担相应的
行政法律责任: 1.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
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2.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3.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4.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5.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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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法律责任
一、各国/地区公证民事赔偿模式 考察世界各国、各地区关于公证民事赔偿模式的
规定,大致有以下几种:法国式。墨西哥式。德 国式。我国台湾地区。
二、我国公证赔偿模式
我国《公证法》采用的是机构本位的立法模式, 机构本位是指公证书的公信力由公证机构予以保 障,公证人在公证机构执业,公证机构承担第一 责任。与机构本位相对应的是公证人本位,所谓 公证人本位是指公证书的公信力由公证人予以保 障,公证人独立执业,公证人承担第一责任。
四、公证赔偿的保障机制
(一)公证责任保险制度 1.我国公证责任保险的特点。 (1)实行强制性全行业统一投保。 (2)保障率高。 (3)实行索赔发生制。 (4)实行浮动费率制,并制定了《费率浮动规
则》。
(5)索赔程序简洁,实行明列单证索赔制,建 立了公证责任保险赔偿网站,可通过计算机网络 索赔,保证迅速赔付,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索赔纠 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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