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构建生态安全屏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生态调控功能的、适宜喜湿野生动植物生长的、天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潮湿地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规划、管理、利用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湿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五条湿地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逐步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对在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应用等湿地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湿地规划

第十条自治区对湿地保护实行统一规划。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类型、分布情况、生态功能和水资源、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土地利用状况科学制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自治区湿地保护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市(地)、县湿地保护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编制或者变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公告、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章湿地保护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湿地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的生态状况进行动态监测,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对退化的湿地采取补水、限牧、退耕、封育等措施进行恢复。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愿从事湿地恢复活动。

第十七条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污染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危害。

第十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禽主要繁殖地、栖息地或者主要迁徙停歇地;

(二)珍稀、濒危的湿地野生动植物的集中天然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生态保护价值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湿地。

第十九条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或者湿地多用途管理区。

第二十条向湿地引进动植物物种或者施放防疫药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

未经审批、试验的,不得向湿地引进动植物物种或者施放防疫药物。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开垦湿地;

(二)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三)违法捡拾鸟卵或者破坏鸟卵;

(四)破坏水禽等鸟类的栖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五)擅自采砂、采石、采矿;

(六)除抢险救灾外,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

(七)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不得对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破坏性损害,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选择城镇建设用地,不得占用保护规划范围内的湿地。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二十四条因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通乡、通村公路确需占用湿地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部门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首先征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公益性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方案,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保护方案及时恢复。

第二十六条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捕捞、养殖或者生态旅游活动的,应当制定湿地保护方案。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首先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捕捞、养殖或者生态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湿地保护方案进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单独或者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单独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被检查者应当整改;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检查资格的人员。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真实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举报者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从事湿地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

(二)对举报不受理,拖延、推诿;

(三)违法审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一) 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擅自开垦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破坏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 违法捡拾鸟卵或者破坏鸟卵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 破坏水禽等鸟类的栖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擅自采砂、采石、采矿的,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除抢险救灾外,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恢复,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照已制定的湿地保护方案恢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恢复湿地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从事湿地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湿地的具体名称、面积和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尚未设置林业主管部门的,由农牧(畜牧)部门负责湿地保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 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 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 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 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 关情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初探

1 湿地及其保护的历史发展概况 湿地是一种水陆交融的特殊生境,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各国对其定义各不相同,依最为权威的《湿地公约》,乃是指:“或天然若或人工、或永久或暂时、或静止或流动之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的沼泽、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带地,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海岸地带地区的珊瑚滩和海草床、滩涂、红树林、河口、河流、淡水沼泽、沼泽森林、湖泊、盐沼泽森及盐湖等。湿地处于水生系统与陆生系统之间的过渡带,兼有水陆生态系统的特征,特殊的地理条件、丰富的生物系统和资源使其具有丰富的价值功能,是自然界中最具有丰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其经济价值自不必言,除此之外还有调节气候、防洪蓄水、保护物种、丰富物产、娱乐旅游、科技教育等社会价值,而尤为重要的是湿地系统在调节气候、纳垢净污、控制土壤侵蚀、降解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独特生态功能,更是为其赢得了“地球之肾”的美誉!同时,湿地生态系统又极具脆弱性, 易受污染,一旦破坏,难以恢复。因此,对湿地加强保护已是现代各国法制之必然。 湿地保护的提出是近几十年来的事情,是随着人们对其功能及重要性的认识而逐渐产生的。以往,囿于科技水平和社会发展的局限,人们没有意识到湿地整体作为一特殊资源的重要意义,只是将其作为由水、土地、生物构成的简单组合;更没有 意识到湿地系统整体之独特生态功能的意义。因此,传统法律中并无单独的“湿地”概念,更无湿地保护的内容。法律只是分别对湿地各构成要素如水、土地、植被、动物等做出规定,缺乏对湿地的整体性考虑。而且,由于没有意识到湿地生态价值的重要及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许多国家都曾大力提倡围湖造田、排水造田等对湿地产生毁灭性影响的开发行为,加之整体环境质量的普遍恶化,世界湿地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湿地作为一种特殊资源的重要性和稀缺性,尤其是在纳垢净污方面的独特优势更是其他任何资源所不能及。因此,湿地作为一个单独的整体性概念逐渐为各国法律所接受,对湿地的法律保护也提上了各国立法日程。1971年全球性政府间公约——《湿地公约》的通过,标志着湿地保护正式走上国际化,迄今已有100多个国家加入该公约。同时还有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拉姆萨尔公约执行局(RamsarConvention Bureau)、湿地国际(WetlandsInternational)、全球水伙伴(GWP)、全球环境基金(GEF)等一系列相关国际组织。 我国为传统湿地大国,湿地面积6 300多万公顷,占世界湿地总量11%以上,其中黑龙江扎龙、吉利向海、江西鄱阳湖、湖南洞庭湖、青海鸟岛、海南东寨港、香港米埔等7处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2002年,又有分布在8个省市,总面积196万公顷的14块湿地经申请成为国际重要湿地。这些湿地不但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了丰富的资源,更对维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初探 A Preliminary Probe into Legislation on Conservation of Chinese Wetland 钱水苗 巩 固(浙江大学法学院,杭州 310028) 摘 要 湿地是一种特殊生境,对人类有重要价值,其脆弱性需用法律加以特别保护。本文分析认为,现行立法不足以对湿地整体之生态功能进行有效保护,需要专门立法,并对立法中应注意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湿地 生态功能 专门立法 11 2004.10环境保护

2020保护湿地倡议书

2020保护湿地倡议书 “世界湿地日”即将到了,我们要倡导大家保护湿地,下面是由为大家带来的关于20XX保护湿地倡议书,希望能够帮到您! 2月2日是第20个“世界湿地日”。今年湿地日的主题是“湿地与未来:可持续的生计”。 湿地是地球上具有多功能的独特生态系统,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之一,被誉为“地球之肾”。它除了向人类提供大量的食物、原料和水资源外,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珍稀物种资源,以及在涵养水源、蓄洪防旱、降解污染物和提供旅游资源等方面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1世纪,人类社会秉承着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山川秀美,是“造福当代、利于后人、惠及世界”的伟大事业。巨野因古有大野泽而得名,湿地类型齐全、湿地风光秀丽、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境内有洙水河湿地公园、新巨龙国家湿地公园等多处湿地。保护湿地,对维护我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更好地履行国际《湿地公约》、贯彻落实《 ___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 ___》精神,切实加强全县湿地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新巨野。我们倡议,从我做起,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走进自然,了解湿地,关注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关爱生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赖以生存的湿地环境,维护生态系统平衡,造福子孙后代。 湿地是指具有一定面积和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沼泽地、湿原或者水域地带。作为森林、海洋、湿地三大生态系统之一的湿地生态系统,它有着极高的生态效益,能够调节地下水、有效地蓄水、抵抗洪峰、净化污水、调节区域小气候;它既是水生动物、两栖动物、鸟类和其他野生生物的重要栖息地,也是人类和经济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资源,被人们誉为“地球之肾”、“淡水之源”、“气候调节器”和“物种基因库”。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保障。 铜川赵氏河国家湿地公园处于关中平原向陕北黄土高原的过渡地带,其范围为北起新区坡头办事处牛村牛河组、南至玉皇阁水库坝体,总面积1314.5公顷;是黄土高原典型的天然兼人工型内陆河流湿地,其中天然湿地797.1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60.6%,各类野生动植物177余种。赵氏河流域内溪流、滩涂、河心洲、水库等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4]2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19 【实施日期】2014.02.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4〕2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调洪蓄水、储碳固碳、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是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加强湿地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五水共治”行动,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完整性和发挥湿地改善水环境、提供生物栖息地、保障生态安全、传承生态文明的基本功能出发,依法加强管理,健全保护管理体制机制,采取抢救性保护、修复与治理、污染控制等人工适度干预措施,恢复与重建湿地生态系统,遏制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退化的趋势,逐步促成布局合理、类型齐全、层次清楚、重点突出、面积适宜的湿地自然保护生态体系。至2017年,建立省级以上湿地公园30个、湿地合理利用示范区50个、湿地生态教育基地50个;划定全省湿地保护红线,确定县级以上湿地保护名录,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60%;90%以上的重点野生动植物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水环境明显好转,区域水质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一个标准。至2020年,全面提高湿地保护管理和综合利用水平,使全省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进入有序的良性循环,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种功能和效益,实现全省湿地生态保护、生态产业、生态文化协调发展,推进美丽浙江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划定湿地保护红线。根据国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提出的有关湿地红线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开展湿地红线划定工作,并制订相应的湿地红线管理办法与保障措施。各地要根据当地湿地资源现状、生态安全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于2014年底前完成湿地红线划定工作,并严守湿地红线,严格控制对现有湿地的占用和破坏。 (二)开展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

江苏省水源地保护条例2008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6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8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3月22日起施行。 2008年1月1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为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取用地表水的饮用水源地保护,适用本决定。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投入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定期检查饮用水源地保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饮用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地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当饮用水源地水质出现可能低于Ⅲ类标准的情况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直至责令其暂停排污,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相邻行政区界断面出境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保护目标的,上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下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通报;上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排污单位立即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暂停排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

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

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批准部门】8;806;80601; 【批准日期】2017.03.31 【发布部门】盘锦市人大 【发布日期】2017.04.13 【实施日期】201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于2016年12月29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13日

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6年12月29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三条湿地保护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湿地保护委员会由市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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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12-01 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广东省的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条例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了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适应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工作。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依法履行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划定,制定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依法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社会公民权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支持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生态保护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奖励。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划定程序】生态控制线按下列程序划定: (一)【工作方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划定工作组织和计划、初步的空间边界、分级管制边界和管理实施措施等。 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完成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后,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修改完善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复执行。 (二)【生态控制线成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工作方案,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编制生态控

湿地立法 [立法呵护浙江湿地]

湿地立法 [立法呵护浙江湿地] 湿地立法立法呵护浙江湿地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 x年5月30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明确了各级、各行业的管理权限,并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规定了查处办法。 湿地是"地球之肾""忽逢桃花林,夹岸数百步,中无杂树,芳草鲜美,落英缤纷"桃花源记中的"艳遇",春天里的西溪湿地就有。 在它最绚丽的时节,随着荡漾的水波驶进密林深处,驶过的每一个转角,拐入的每一条汊道,都能享受这般美感。 x年世界湿地日的主题定为"负责任的旅游有益于湿地和人类",口号是"湿地旅游,一种美妙的体验"。据悉,x年,湿地公约对湿地与旅游给予特别关注,就是要研究旅游对国际重要湿地及其他湿地产生的影响,并将研究成果进行宣传,以促进湿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不但具有丰富的资源,还有巨大的环境调节功能和生态效益。它可以调节气候,使气候温和湿润,还能够分解净化污染物,有着"排毒"、"解毒"的功能,被称为"地球之肾"。

浙江湿地资源极其丰富。从调查情况来看,浙江省湿地总面积为246.8万公顷,占全省区域总面积的22.7,其中天然湿地为80余万公顷。 据悉,浙江省一直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建有多个与湿地有关的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公园,有效保护了湿地资源;还不断推进湿地保护的立法工作,并通过中国湿地博物馆等窗口,不断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 x年12月1日,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为有效地管理和保护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如今,整个浙江都要行动起来,一起保护我省的湿地。 5月30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条例旨在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和生态修复建设,保护湿地生物的多样性,为此明确了各级、各行业的管理权限,并规定了对破坏湿地行为的查处办法。 湿地立法迫在眉睫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对湿地资源的利用强度不断加大,导致了一些区域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湿地生态功能下降,湿地的综合效益得不到正常发挥。 "总体来说,我省天然湿地的数量在逐渐减少,质量也在下降,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面临着严重威胁,杭嘉湖地区这种情况

2020年江苏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全文

2020年江苏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是很重要的。下 文是江苏省最新湖泊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于 本条例实施前确定并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并予公告。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湖泊资源保护,规范湖泊开发、利用活动,防 止现有湖泊面积减少,提高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湖泊水质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做好湖泊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湖泊保护意识;对保护湖 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 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主管机关,负责湖泊 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渔业、交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湖泊的有关管 理和保护工作。 沿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省境内的洪泽湖、太湖、骆马湖、微山湖、里下河腹部地区湖泊湖荡、白马湖、高邮湖、宝应湖、邵伯湖、滆湖、长荡湖、石臼湖、固城湖,除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外,由省水行 政主管部门管理。 其他湖泊由设区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市区内的湖泊按照现有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湖泊,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第七条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应当按照防洪和水资源配置的总体安排,分别编制湖泊保护规划。 湖泊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湖泊保护范围,禁止采砂、取土、采石的区域(以下简称湖泊禁采区),限制开发、利用的项目,防洪、除涝要求,水功能区划以及水质保护目标、措施,种植、养殖面积 控制目标,退田(渔)还湖、退圩还湖方案,清淤措施等内容。 湖泊保护规划按照湖泊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湖泊保护规划应当自 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化对湖泊保护规划进行修订和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湖泊保护规划是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从事水产养殖、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等开发、利用活动。 第八条湖泊保护范围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湖堤及其护堤地,湖水出入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200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水区。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级林业、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湿地评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建立湿地管理档案制度和湿地保护管理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工作,于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社区教育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或者非法转让湿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 第十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txt“我羡慕内些老人羡慕他们手牵手一直走到最后。━交话费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话那么值钱。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2010年08月05日 17时33分 97 主题分类: 资源能源 “湿地”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NO:SC11245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沼泽地、湿原、泥炭地以及湖泊等生态功能明显的水域。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水利、农业、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对在湿地保护科学研究、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并将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湿地资源监测体系。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湿地资源调查、监测结果。

《广东省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全文

《广东省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全文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广东省旅游(修订送审稿)》,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东省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建设、公共服务、产业促进、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原则】本省旅游业发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并重,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营造和谐社会环境,实现旅游资源永续利用和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发展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融合发展。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六条【行业组织】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发挥服务、引导、协调作用,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第七条【文明旅游】旅游行业组织、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环保出游。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旅游资源与规划 第八条【资源普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及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工作。

江苏省湿地资源调查实施细则

江苏省湿地资源调查实施细则 江苏省林业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

前言 江苏省地处中国大陆沿海中部和长江、淮河下游,东濒黄海,北接山东、西连安徽,西北与河南接壤,东南与上海、浙江接壤,是长江三角洲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介于北纬30°45′-35°07′,东经116°21′-121°55′之间,面积10.26万平方公里。辖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等13市及52县(市)。简称“苏”,省会南京。 江苏历史悠久,是中国吴文化的发祥地,早在数十万年前南京一带就已经是人类聚居之地。6000多年前,南京和太湖附近出现了原始村落,江苏地区进入了农业文明。在政区制度尚未完整确立的先秦,江苏地区分属不同的部族集团及诸侯国家。西周时期苏北有夷方、淮夷、大彭国,苏南为荆蛮之地。春秋时期分属鲁、宋、吴、楚,战国分属越、楚、齐诸国,其时城邑作为行政聚落的早期形态,不断出现。秦行郡县制后,省境历代分置郡、国、道、路、府、州、县厅等,区划、名称、治所、辖区更迭频繁,至清初始基本稳定。康熙六年(1667)析江南省东境始置江苏省,迄今337年。 江苏省跨华北平原和长江中下游平原两大地域,自然环境有其独特特点: 一、平原广阔,低山丘陵南北错落的地形大势。平原洼地为江苏分布最广的地貌单元,按沉积环境、沉积物来源和地面高程差异,分为徐淮平原、里下河平原、滨海平原、沿江平原和太湖平原五部分,平原总面积占全省面积的85%,比例之高,居全国各省区首位。江苏是全国地势最低的一个省区,绝大部分地区在海拔50米以下,低山丘陵集中在北部和西南部,占全省总面积的14.3%,主要有老山山脉、宁镇山脉、茅山山脉、宜溧山脉、云台山脉,最高山峰为连云港市郊的云台山,海拔625米。 二、江苏跨江滨海,平原辽阔,水网密布,湖泊众多。海岸线954公里,长江横穿东西425公里,京杭大运河纵贯南北718公里。有淮、沂、沭、泗、秦淮河、苏北灌溉总渠等大小河流2900多条。全国五大淡水湖,江苏得其二,太湖2250平方公里,居第三,洪泽湖2069平方公里,居第四,此外还有大小湖泊290多个。

2018年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决定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中“野生植物的原生地”修改为“野生植物原生地”。 三、将第三条中“保护优先、科学恢复”修改为“全面保护、科学修复”。 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爱鸟周”修改为“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 五、将第六条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 十、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设立”修改为“建立”。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湿地公园实行晋升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保护湿地建议书

保护湿地建议书 导读:本文是关于保护湿地建议书,希望能帮助到您! 保护湿地建议书篇1 XXX: 保护湿地,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为此,我们郑重向大家发出倡议:一要普及湿地知识。走进自然,认识湿地、了解湿地。采取多种方式,合力推动湿地知识的普及与传播,促使人们更深入了解湿地生态价值,认识湿地的功能和作用,关注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懂得保护好湿地对促进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四个铜川”建设的重要意义。二要提升保护意识。要通过宣传教育,提升广大干部群众保护湿地、关爱家园的意识。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类湿地保护活动,鼓励更多人们积极投身湿地保护的行列,自觉爱护湿地里的每一种生物、珍惜每一寸水土,全力保护生存环境,共同创建和谐家园。三要摒弃破坏行为。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和《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举报、制止、打击一切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维护湿地生态平衡,造福子孙后代。同时,要引导鼓励更多人们,从我做起,爱护环境、亲近自然,积极保护野生动植物,为其创造适宜的栖息环境。 保护湿地功在当代、生态平衡惠千秋。保护湿地,不仅是为珍禽异鸟提供一个栖息地,也是保护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保护湿地,为建设绿色生态、文明和谐的美丽新区而努力! 保护湿地建议书篇2 亲爱的朋友们:

湿地是一种重要的领域的环境保护、湿地和森林、海洋和称为三个全球生态系统的构思和全球生物多样性丰富,被人“地球之肾”,2月2日是一个14岁的“世界湿地日”,今年的“世界湿地日”的主题:“湿地、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鄂尔多斯yiou国际重要湿地位于鄂尔多斯高原由典型草原向荒漠草原的多样性,独特的地理条件、分布很多淡水湖泊湿地,鸟类保护湿地倡议书有丰富的资源,是世界上yiou分布最集中的地区和主要繁殖地。但人们一直湿地生态价值缺乏认识的一个大型水利工程建设,而不是盲目地科学的水,这造成水资源环境的变化,湿地是急剧缩水,湿地生态系统退化功能、降低生物多样性。 更好的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应该借鉴的科学发展观,加强湿地保护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强大的城市生态文明。 保护湿地,是一个伟大的大孩子的好处,但是它也是一个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建议,整个社会行为,了解湿地,注重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携手保护湿地倡议书保护yiou国际重要湿地保护yiou 湿地竭尽全力! 保护湿地建议书篇3 全体市民: 湿地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很高的利用价值,素有“地球之肾”之称。保护湿地,实现和-谐发展,既是一项惠及子孙的宏伟大业,也是一项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系统工程,今年2月2日为第13个世界湿地日,主题是“从上游到下游,湿地连着我和你”。保护湿地,人人有责。衡水湖是华北平原唯一保持沼泽、水域、滩涂、草甸和森林等完整湿地系统的自然保护区,为华北地区最具有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之一。衡水湖湿地内野

2019届江苏苏州中学高三上学期期初调研地理试卷【含答案及解析】

2019届江苏苏州中学高三上学期期初调研地理试卷 【含答案及解析】 姓名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_ 一、选择题 1. 2015年5月9日傍晚时分,天宇上演罕见的“凌日奇观”。某颗行星恰好从地球与太阳之间经过,地球上的观察者就会看到有一个黑点从太阳圆面通过,人们把这种现象称为凌日。读图回答下列各题。 1.图中可能会形成凌日的行星是 A.A B.D C.E D.G 2.与地球相比,下表可知行星D表面昼夜温差大的主要原因是 2. 距太阳(地球=1)质量(地球=1)体积(地球=1)表面平均温度自转周期地球1.00 1.00 1.00 22℃ 23小时56分行星D 1.52 0.11 0.15 -23℃ 24小时37分

3. 下图为北半球①②③ 三地昼长周年变化示意图,读图回答下列各题。 1. A. 3 月 21 日前后 B. 6 月 22 日前后 C. 9 月 23 日前后 D. 12 月 22 日前后 2. A. ①>②>③ B. ②>③>① C. ③>②>① D. ③ >①>② 4. 我国自主建设、独立运行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向亚太大部分地区提供定位、导航等服务。据此回答下列各题。 1.北斗系统可用于 ①交通指挥②搜索营救③灾害评估④导弹发射⑤作物估产 A.①②④ B.①②⑤ C.②③⑤___________ D.③④⑤ 2.基于北斗系统,应用GIS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分布进行规划时,需要用到的图层有 城市道路图层②土地利用图层 ③空气质量图层______________ ④矿产分布图层________ ⑤人口分布图层_________ ⑥ 城市道路图层_________ ⑦ 土壤图 A.①② ⑥ ⑦________ B.③④⑤ ⑥________ C.②③⑤ ⑥_________ D.①③⑤ ⑦ 5. 读南部非洲区域图,回答下列各题。 1.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二条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第十三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我国湿地退化敲响警钟

中国湿地退化敲响警钟 谈谈我国湿地保护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湿地,国际通常的定义是指适宜野生动植物生存、具有调节生态环境功能的常年或季节性积水地带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湖泊、河流、滨海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或重点野生植物原生分布的人工湿地。它是介于陆生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之间具有独特水文、土壤、植被与生物特征的过渡性生态系统,并因其巨大的生态价值、环境与生产功能 ,被誉为“自然之肾”、“景观之肾”、“地球之肾”[ 1] 。湿地具有巨大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功能,它不仅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多种资源,而且在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孕育了独特的动植物区系和生态系统, 为大批野生动植物提供了栖息地, 被誉为“生物超市”[ 2]。 长期以来,随着人口的增加,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湿地开垦和改造、大规模开发建设、水资源过度利用、无序种植养殖等不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的人类活动,已经远远超出了湿地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致使湿地面积持续减少,功能不断下降,湿地的退化和丧失成为全球范围湿地生态系统普遍存在的现象 ,并以惊人的速度发展[ 3]。湿地的退化不仅直接影响到水资源、粮食资源的安全,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对整个地球生命支持系统带来了严重影响。故湿地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中国湿地破坏现状: 我国是亚洲湿地类型最齐全、数量最多、面积最大的国家,有自然湿地 3620 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 3.77%。【10】由于我国湿地保护起步较晚,政策法律不完善,保护资金缺乏,加之人们对湿地功能认识不足,我国湿地面临着巨大压力和严重威胁。 据2006年全国湿地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天然湿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趋势还未得到根本遏制。在我国 376 块重点调查湿地中,114 块湿地面临盲目开垦和改造的威胁,98 块湿地面临环境污染的威胁,91 块湿地面临生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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