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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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正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10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型各级别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义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对在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制定了《四川省环境保护》,下面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观念、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实行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领导,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保证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本地区的环境问题。

根据环境保护任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支持环境保护部门贪污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和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环境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技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院的,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川省湿地补偿管理办法

四川省湿地补偿管理办法

四川省湿地补偿管理办法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大举措,对于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高度重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积极开展探索与实践,全省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实现全覆盖,跨区域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取得积极进展,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加快推进,符合四川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初步建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一)体制机制建设开启加速度制定出台配套政策。

制定印发我省《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把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生态保护补偿作为重点任务,明确阶段性目标。

各市(州)相应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推动重点工作有序开展。

出台《四川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对参与建立跨省和省内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市(州)实施奖励,以激发地方参与跨区域生态保护补偿的积极性。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全省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四川省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20个省级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法规,推进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各项工作,协调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工作任务督查和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完善区域准入制度。

制定出台《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意见》,划定13处生态保护红线区块。

印发实施《四川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统筹全省确保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谋划发展。

加强制度建设研究。

积极参与国家生态保护补偿立法工作,研究形成《关于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总体思路及意见建议》《建立区域间互惠互利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地方各级政府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的责任研究》等成果。

开展建立常态化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创新谋划岷江流域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

(二)纵向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新成效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落实中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对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进行保护补偿。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四川湿地资源分析与保护对策探讨

四川湿地资源分析与保护对策探讨

四川湿地资源分析与保护对策探讨段佐斌;高辉;唐荣华;宋波【摘要】[目的]分析四川湿地资源的现状与保护对策.[方法]阐述了四川湿地资源的特点和现状,针对四川湿地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保护对策.[结果]四川湿地的主要特点是类型丰富多样、分布广泛、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环境脆弱.目前,四川湿地资源萎缩退化严重,生物多样性急剧下降,许多典型湿地生态安全问题突出.[结论]该研究为四川湿地资源的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期刊名称】《安徽农业科学》【年(卷),期】2015(043)032【总页数】3页(P129-131)【关键词】四川湿地;资源;特点;保护对策【作者】段佐斌;高辉;唐荣华;宋波【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四川成都610065;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四川成都610065;四川省湿地保护中心,四川成都610000;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四川成都61006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181.3联合国环境署2002年的权威研究数据表明,1 hm2湿地生态系统每年创造的价值高达1.4万美元,是热带雨林的7倍,是农田生态系统的160倍[1]。

作为“千河之省”的四川,湿地几乎集中了所有的地表水资源,特别是位于川西高原的若尔盖湿地是全球最大的高原泥炭沼泽湿地,对涵养黄河的水源,蓄洪防旱、调节气候、控制污染,维护生物多样性,确保流域生态安全起着重要作用[2]。

2013年《四川林业资源及效益监测年度报告》显示,四川省林业提供的生态服务价值1.63万亿元,其中森林生态系统生态服务价值1.46万亿元,湿地生态系统生态服务价值0.17万亿元,湿地资源生态效益巨大。

但近年来四川湿地面积萎缩,淡水储量减少和沙化面积扩大等对生态环境的威胁越来越明显,如果不采取有效的保护和恢复措施,将面临巨大的生态灾害。

1 四川湿地资源的基本情况1.1 四川湿地概况四川省位于我国西南地区,地处青藏高原和长江中下游平原的过渡带,地跨青藏高原、云贵高原、横断山脉、川盆地等几大地貌单元,地势西高东低,由西北向东南倾斜。

湿地保护条例

湿地保护条例

湿地保护条例(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分布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承担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湿地公约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分工,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针)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将湿地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等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湿地意识。

第七条(科学研究)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利用和监测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社会参与和国际合作)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并支持湿地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公民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保护第十条(原则性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湿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者破坏湿地。

南充市《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南充市《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南充市《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南充市〈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已由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2日南充市《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10月27日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气候变化相适应的生态环保投入机制,制定促进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田长制,健全联动协调、风险防范、应急管理、考核评价、生态保护补偿、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工作机制,统筹、督导、推进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相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深化相关规划衔接、监测体系建设、信息共享、污染防治、联合执法、突发事件预警、协同处置和事后恢复等跨区域合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落实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9•【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湿地资源管理第三章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第四章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与修复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江河、湖泊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资源管理、防洪、水污染防治、长江保护、黄河保护、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渔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湿地保护负责,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协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美丽中国

美丽中国

《美丽中国·湿地行》若尔盖——高原瑰宝12234004 王智慧在舒缓婉转的传统中国音乐中,伴随着森林草原、戈壁大漠、雪山圣湖、江河湖沼等优美的画面更替,种种中国特有的珍贵动物纷纷登场,一个可与赵忠祥为《动物世界》的配音相媲美的男中音,用同样舒缓的口吻娓娓道来,讲述动物的故事,比较客观地反映出中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与影响的幅幅画卷,引人遐思!《美丽中国·湿地行》,是中央电视台2013年大型公益活动,2013年5月10日在北京启动。

活动内容包括“魅力湿地”的征集推选、纪录片展播等。

2013年9月中旬,组委会将推选20个“魅力湿地”在官网公示候选,2013年9月下旬将评定10个“魅力湿地”,组委会将组织企业对推选出的10个“魅力湿地”给予公益资助,用于湿地的生态保护和宣传。

10月下旬颁奖。

活动日程为2013年5月—2013年10月。

为展现我国在湿地保护领域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探索湿地保护的先进经验,从而唤起公众珍爱湿地、守护湿地的意识,以切实有效的行动让“地球之肾”健康成长,中央电视台于2013年5月正式启动《美丽中国·湿地行》大型公益活动。

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类型。

中国拥有的湿地面积6600多万公顷,约占世界湿地面积的10%,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四位,类型多样、分布广泛的湿地,既是珍贵的自然资源宝库,也是中华文明的主要发祥地。

四川若尔盖湿地自然保护区于1994年经若尔盖县政府批准建立,1997年晋升为省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高寒沼泽湿地生态系统和黑颈鹤等珍稀动物。

若尔盖县位于我国青藏高原东北部四川省阿坝州北部,地处黄河、长江上游,其湿地涵养了大量水分,为两大母亲河提供了充足的水源,特别是黄河30%的水来自若尔盖湿地。

若尔盖湿地自然保护区位于若尔盖县境内,总面积16670.6公顷,其湿地沼泽面积曾达3000平方公里,是我国面积最大、分布集中的泥炭沼泽区。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我省湿地保护管理实际,参照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重要湿地是指在湿地典型性、生物多样性、功能独特性等方面具有四川省重要意义,通过专业认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湿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重要湿地认定是指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程序完成认定过程、提交认定报告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省重要湿地名录的过程。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省重要湿地:省内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直接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其他湿地必须大于8公顷且满足下列任一项或多项指标。

1、省内具有代表性、稀有性和独特性的自然或近自然湿地;2、面积大于1000公顷的单一或复合型湿地,同时具有较大生态或社会价值的湿地生态系统;3、具有珍稀濒危、国家重点保护或省特有物种;4、支持着对维护省内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的植物或动物种群;5、提供本土动植物物种生活史特殊阶段赖以生存的生境;6、定期栖息有2000只以上的水鸟或某一水鸟国内个体数量1%以上;7、本土鱼类的重要食物场所、产卵场、育幼场或洄游路线;8、具有显著历史或文化意义的湿地;9、对于省内湿地保护管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的湿地;10、对本省或区域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湿地。

第五条省重要湿地命名方式为:四川+县(市、区)规范化简称+湿地名+省重要湿地。

第六条成立四川省湿地专家委员会,负责省重要湿地认定的指导和认定材料的审核。

第七条省重要湿地认定程序:1、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重要湿地认定建议。

2、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拟认定省重要湿地区域的湿地资源、面积、范围、土地权属、保护状况等进行确定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跨行政区域时,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评价。

3、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重要湿地认定申请和相关认定材料后,提交省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形成认定报告和省重要湿地建议名录。

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

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

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4号)《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13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河湖长制实施,加强河湖管理保护,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河湖长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河湖长制,是指按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在相应河湖设立河长、湖长(以下统称河湖长),由其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或者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的工作制度。

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湖泊、天然湿地、水库、渠道等水体及岸线。

第四条实施河湖长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河湖长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系统治理、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

河湖长制实行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以及河湖管理保护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审计、林业和草原、测绘等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治理的相关职责。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观念、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实行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领导,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保证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本地区的环境问题。

根据环境保护任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支持环境保护部门贪污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和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环境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技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牧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川教版 生命生态安全四上 第20课《走近湿地》教案

川教版 生命生态安全四上 第20课《走近湿地》教案
住的,则是人类自身及赖以生存的环境。
播放视频《若尔盖湿地的治理》
四、调查与研究
下面的行为对吗?为什么?(书75页)
放生:是对的。是关爱生命、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表现。
网鸟、拾鸟蛋、乱扔垃圾:是错的,甚至是违法的。是伤害生命、破坏生态环境的表现,不利于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
课堂小结
同学们,如果你热爱地球,热爱家乡,那就从热爱湿地的每一滴露水,每一片水草,每一只水鸟开始,从节约用水,不乱扔垃圾等日常小事做起。这点滴的平常之举,就是我们为保护环境、拯救湿地贡献着一份力量!让我们一起来关爱湿地,保护生态环境吧!
板书
1.什么是湿地
2.湿地的类型与分布
3.湿地的功能
4.保护湿地
退田还湖,平垸行洪,移民建镇
危害
(1)调蓄洪水的能力下降,洪涝灾害频繁
(2)影响航运
(3)破坏生物多样性
三、环保在线
湿地发展存在的问题:由于不合理利用和破坏,如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截留水源、滩涂开垦,以及城市开发等,湿地的面积急剧缩减。
思考:如何保护湿地?
退耕还湖、还沼泽,禁止滥捕滥猎,防止湿地水污染,制定法律法规,
材料:洞庭湖是我国重要的天然湿地之一,湖区有大片的湿地生态系统,包括湿地草甸、沼泽湿地、湖滨河口湿地等,是众多候鸟迁徙的重要栖息地和过境站点。
出示洞庭湖在不同年代的变化图:
思考:洞庭湖为什么萎缩了?
原因
对策
自然
原因
泥沙淤积,湖面
减小
长江中上游植树造林,保持水土,减少泥沙淤积人为原因围Fra bibliotek造田,湖面减少
阿坝州的若尔盖湿地,地处青藏高原东部,是我国面积最大、分布集中的泥炭沼泽区,有黄河“蓄水池”之称。

湿地保护 任重道远

湿地保护 任重道远
之 乡。 若尔 盖湿 地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 、 国家 级生态功能保护 区、 国家自然遗产 。 若尔盖湿 地 在调节水资源的平衡 、 稳定 流域内的生态
改造 、 污染 、 资金投 入不 足 、 湿地生物资源过
度利用、 泥沙淤积和水 资源 不合理利用仍然
严重 ; 四是湿地资源监测体系虽然初步建立 但其对湿地的保护管理能力还很不健 全 五
放 牧的 人, 打死 了一只 黑鹳 。 不久, 百只黑鹳 黑压压地 几
徘 徊在 牧人所在 村子上 空, 迟迟 不肯落 下来。 乐安 上空开 始 乌云 密布 、 电闪雷鸣 , 着便 下了几天 几夜的 大雨。 接
乐安村 民普 遍 受 灾, 牧人也 突然暴 病而 亡。一 位姓 麻 查 的老人 梦见 一 只美 丽的 大鸟, 它说这 是 因为黑 鹤被
/ 独眼/ I HU N D N有涵养水源 、 地
净化水质 、 防旱 、 蓄洪 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 样性等重要的生态功能 。相比湿地 中各种 自
然资源的经济价值 , 对人类 的生 存发展而言 ,
在 国家 尚未 出台湿地保 护的单行 湿地资源大省的四川 , 湿地保护立
此 乐安 湿地 就成 了鸟的 天 堂。
湿地使 者 2 l 湿地 使 者 行 动 主题 是 “ 00年 绿地 图诠 释 湿地 之 美 ’ 来 自中国 l 个 省份 的湿地 使者 们制作 了湿地 “ 5 绿
地图 ’ : 这是 湿地使 者行 动十年 历 史中的 第一次。和 一般 地 图不 同的 是, 地 图重在展 现 当地 的动植 物 资源 和生 绿
色。 据统计 , 四川湿地面积 4 1万公顷 , 2 占全
省幅员面 积的 87 是全省 生态安全 体系 .%,
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的生

省强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条例

省强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条例

**省强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条例__省强湿地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沼泽地、湿原、泥炭地以及湖泊等生态功能明显的水域。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水利、农业、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对在湿地保护科学研究、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并将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学习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心得体会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是我国针对湿地资源保护出台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条例从立法宗旨、湿地保护的范围、责任主体、保护事项等方面做出了规范,对于保护四川省湿地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过学习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我深刻认识到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并且了解到纯天然湿地对环境和人类的重要作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对湿地资源的破坏,如限制在湿地内的垃圾倾倒、不乱扔垃圾等。

同时,对于企业和政府部门也应加强湿地保护的法律意识,建立起完整的湿地保护机制,以使所有相关方面对湿地保护负起应有的责任。

总之,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是湿地资源保护的一次重要进步,保护湿地,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湿地资源,更好地建设美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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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txt“我羡慕内些老人羡慕他们手牵手一直走到最后。

━交话费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话那么值钱。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2010年08月05日 17时33分 97
主题分类: 资源能源
“湿地”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NO:SC11245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沼泽地、湿原、泥炭地以及湖泊等生态功能明显的水域。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水利、农业、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对在湿地保护科学研究、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并将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湿地资源监测体系。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湿地资源调查、监测结果。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资源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

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的名录和保护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省重要湿地的名录和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般湿地的名录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名录的;
(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
(三)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
(四)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地、栖息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
(五)对动物洄游、繁殖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
(六)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

第十三条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其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公园。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采取措施,对退化的湿地进行恢复。

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功能需要有计划地补水;因过牧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实施轮牧、限牧,退化严重的实行禁牧;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退耕还湿。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从事湿地恢复活动。

第十六条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致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做出妥善安排。

第十七条禁止擅自开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需要,
确需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在湿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
(三)破坏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
(五)擅自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
(六)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七)向湿地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擅自排放污水;
(八)擅自向湿地引入外来物种;
(九)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
(十)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十九条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进行,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破坏、占用,限期恢复,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一)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湿地范围内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占用湿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上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等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在湿地保护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湿地资源严重破坏的,对有关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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