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201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和生物多样性等人工湿地。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全面保护、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湿地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固碳释氧、改善空气质量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工作机制,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依法设立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湿地保护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退耕还湿、新建湿地以及对退化的湿地进行恢复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利、科技等部门应当组织、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湿地保护的先进技术。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和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规划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应当在湿地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部门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

第十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重点和保障措施等。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流域综合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恢复或者新建湿地,应当符合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自然或者生态的材料和工艺,维护湿地生态功能。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涉及湿地的工程应当兼顾湿地生态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采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工程措施。

恢复或者新建湿地,应当种植湿地植物,根据野生动物活动特点和规律,建设野生动物繁殖、栖息环境。

第十三条恢复或者新建湿地,应当根据本地水资源状况,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禁止使用地下水。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对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将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方式对湿地予以保护。

第十五条对湿地实行名录管理,面积在八公顷以上的湿地,应当列入湿地名录。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根据省湿地保护规划,在征求湿地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也可由湿地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一般湿地名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依法及时调整湿地名录并公布。

公布湿地名录时,应当同时公布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范围、管理部门、责任单位等事项。保护范围的划定应当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联通性、稳定性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逐步增加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建设投入,建立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湿地保护资金投入机制。

因湿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七条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应当建立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代表不同类型的典型天然湿地;

(二)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

(三)候鸟主要繁殖地、栖息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对主要水生动物的洄游、栖息、繁殖、越冬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

(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湿地。

第十九条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湿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提出申请,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林业部门协商后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对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但有特殊保护价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建立省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特征显著,具有一定的生态、文化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

(二)湿地生态系统典型,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在本省或者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示范性;

(三)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四)其他需要予以重点保护的湿地区域。

省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所在地湿地主管部门提出,报省林业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对尚未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一般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

第二十二条列入湿地名录的湿地应当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样式由省人民政府林业部门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在国家和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监督管理活动,由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在湿地公园范围内的监督管理活动,由湿地公园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湿地公园的规定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

(二)围垦湿地、填埋湿地;

(三)擅自采砂、取土、采矿;

(四)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通道;

(五)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

(六)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七)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猎捕野生动物;

(八)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九)破坏湿地保护设施;

(十)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十一)其他破坏湿地资源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利用列入名录的湿地从事科研、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减少湿地面积、超出湿地承载能力、破坏湿地生态功能。

第二十七条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湿地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减少对湿地生态环境的影响,避免工程建设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害。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围堵、引水治沙、种草、退耕、生态移民等措施对退化湿地进行恢复改造。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保障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应当合理调配水资源,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维持湿地的基本生态用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当湿地生态用水短缺时,应当采取工程补水等措施保障生态用水。

第二十九条在湿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围坝、通道等设施不再利用的,原所有或利用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并恢复原貌。

第三十条向湿地引进动植物物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对引进物种应当进行跟踪监测,对可能给湿地造成或者已经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五章黄河湿地保护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应当会同河南黄河河务局、沿黄河区域有关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黄河湿地保护规划,列入全省湿地保护规划。

第三十二条黄河湿地保护区域,是指列入黄河湿地保护规划的河道、故道、滩区。

依法划定的黄河沿岸护堤地、护坝地、护闸地、淤临区和淤背区等区域由黄河河务部门管理。防洪防汛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兼顾湿地保护需要,降低对湿地生态功能的影响。禁止建设防洪防汛和湿地保护之外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三条沿黄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黄河河务、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黄河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涉及黄河湿地保护重大事项及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沿黄河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黄河湿地保护区域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基本农田;

(二)在黄河湿地保护区域内建设居民点、厂房、仓库、餐饮娱乐等设施;

(三)其他非防洪防汛和湿地保护的建设活动。

第三十五条黄河湿地候鸟越冬期间,省人民政府林业、公安等部门和沿黄河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候鸟保护宣传活动,加强候鸟保护,依法打击猎捕候鸟和破坏候鸟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因黄河河道滚动新产生的滩涂湿地,应当列入黄河湿地保护范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垦、填埋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采砂、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立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通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的,没收树木、植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五)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破坏的湿地,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所猎捕的野生动物,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湿地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由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湿地内从事科研、旅游等活动不符合湿地保护规划,造成湿地面积减少、破坏湿地生态功能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十)项、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湿地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湿地范围内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

(二)在湿地保护范围内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

(三)未制定和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

(四)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五)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六)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湿地保护范围内河道、水库的管理,包括防洪工程、应急抢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 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 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 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 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 关情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

2020保护湿地倡议书

2020保护湿地倡议书 “世界湿地日”即将到了,我们要倡导大家保护湿地,下面是由为大家带来的关于20XX保护湿地倡议书,希望能够帮到您! 2月2日是第20个“世界湿地日”。今年湿地日的主题是“湿地与未来:可持续的生计”。 湿地是地球上具有多功能的独特生态系统,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之一,被誉为“地球之肾”。它除了向人类提供大量的食物、原料和水资源外,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珍稀物种资源,以及在涵养水源、蓄洪防旱、降解污染物和提供旅游资源等方面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1世纪,人类社会秉承着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山川秀美,是“造福当代、利于后人、惠及世界”的伟大事业。巨野因古有大野泽而得名,湿地类型齐全、湿地风光秀丽、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境内有洙水河湿地公园、新巨龙国家湿地公园等多处湿地。保护湿地,对维护我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更好地履行国际《湿地公约》、贯彻落实《 ___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 ___》精神,切实加强全县湿地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新巨野。我们倡议,从我做起,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走进自然,了解湿地,关注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关爱生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赖以生存的湿地环境,维护生态系统平衡,造福子孙后代。 湿地是指具有一定面积和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沼泽地、湿原或者水域地带。作为森林、海洋、湿地三大生态系统之一的湿地生态系统,它有着极高的生态效益,能够调节地下水、有效地蓄水、抵抗洪峰、净化污水、调节区域小气候;它既是水生动物、两栖动物、鸟类和其他野生生物的重要栖息地,也是人类和经济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资源,被人们誉为“地球之肾”、“淡水之源”、“气候调节器”和“物种基因库”。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保障。 铜川赵氏河国家湿地公园处于关中平原向陕北黄土高原的过渡地带,其范围为北起新区坡头办事处牛村牛河组、南至玉皇阁水库坝体,总面积1314.5公顷;是黄土高原典型的天然兼人工型内陆河流湿地,其中天然湿地797.1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60.6%,各类野生动植物177余种。赵氏河流域内溪流、滩涂、河心洲、水库等构

湿 地 保 护 条 例

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分布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承担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湿地公约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分工,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针)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将湿地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等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湿地意识。 第七条(科学研究)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利用和监测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社会参与和国际合作)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4]2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19 【实施日期】2014.02.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4〕2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调洪蓄水、储碳固碳、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是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加强湿地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五水共治”行动,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完整性和发挥湿地改善水环境、提供生物栖息地、保障生态安全、传承生态文明的基本功能出发,依法加强管理,健全保护管理体制机制,采取抢救性保护、修复与治理、污染控制等人工适度干预措施,恢复与重建湿地生态系统,遏制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退化的趋势,逐步促成布局合理、类型齐全、层次清楚、重点突出、面积适宜的湿地自然保护生态体系。至2017年,建立省级以上湿地公园30个、湿地合理利用示范区50个、湿地生态教育基地50个;划定全省湿地保护红线,确定县级以上湿地保护名录,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60%;90%以上的重点野生动植物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水环境明显好转,区域水质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一个标准。至2020年,全面提高湿地保护管理和综合利用水平,使全省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进入有序的良性循环,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种功能和效益,实现全省湿地生态保护、生态产业、生态文化协调发展,推进美丽浙江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划定湿地保护红线。根据国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提出的有关湿地红线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开展湿地红线划定工作,并制订相应的湿地红线管理办法与保障措施。各地要根据当地湿地资源现状、生态安全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于2014年底前完成湿地红线划定工作,并严守湿地红线,严格控制对现有湿地的占用和破坏。 (二)开展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

江苏省水源地保护条例2008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6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8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3月22日起施行。 2008年1月1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为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取用地表水的饮用水源地保护,适用本决定。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投入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定期检查饮用水源地保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饮用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地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当饮用水源地水质出现可能低于Ⅲ类标准的情况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直至责令其暂停排污,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相邻行政区界断面出境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保护目标的,上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下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通报;上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排污单位立即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暂停排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

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

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批准部门】8;806;80601; 【批准日期】2017.03.31 【发布部门】盘锦市人大 【发布日期】2017.04.13 【实施日期】201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于2016年12月29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13日

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6年12月29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三条湿地保护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湿地保护委员会由市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

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12-01 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广东省的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条例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了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适应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工作。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依法履行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划定,制定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依法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社会公民权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支持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生态保护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奖励。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划定程序】生态控制线按下列程序划定: (一)【工作方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划定工作组织和计划、初步的空间边界、分级管制边界和管理实施措施等。 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完成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后,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修改完善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复执行。 (二)【生态控制线成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工作方案,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编制生态控

湿地保护项目实施方案【可编辑版】

湿地保护项目实施方案 湿地保护项目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切实加强我县湿地保护管理,确保实现《绿色湖南建设纲要》提出的十二五期末湿地保护率达到70%以上的目标,建设比较完备的湿地生态系统和比较优美的湿地生态景观,根据省林业厅及市林业局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河流湿地概况及保护小区范围 xx县位于湖南省东南边陲,罗霄山脉中段,湘江一级支流洣水上游。东与江西省莲花、永新、井冈山三县交界,南与炎陵、安仁县毗邻,西与攸县接壤,北与攸县和江西省的莲花县相连,全境东西宽57km,南北长69 km,总面积250752 hm2。现有湿地面积733 1.6公顷,占县域总面积的 9%,其中河流湿地面积633 6.8公顷。河流湿地主要有洣水及茶水、沤水、沔水、文水等五大水系构成,县内流域面积在50 km2以上河流有20条。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保护、发展好这些区域的湿地资源,对保护我县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建文明卫生城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符合xx县打造绿色宜居的生态城市,建设美丽幸福新xx的战略发展思路。 xx县河流湿地保护小区的范围包括洣水、茶水、沔水、伏江四大河流,保护湿地面积324 4.1公顷。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建设生态文明精神为指导,切实加强《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理念,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为主要内容,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科学整合各类资源,充分发挥湿地生态效益,为实现xx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三、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第一的原则。湿地对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开展一切活动均应在不影响其生态系统结构和生态功能的基础上进行,以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及湿地功能的完整性,最大限度发挥湿地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 坚持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相协调的原则。在资源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进行有序而适的资源开发,将保护与开发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湿地的生态、经济与社会效益,实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坚持综合性保护原则。湿地保护必须采取综合性措施,既要采取必要的工程学和生物学等相结合的措施,又要加强管理、科研、宣教等多方位的建设。 四、总体目标 通过xx县河流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有效遏制破坏河流湿地生态功能的行为,建立科学、规范、完备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和监测体系,保护河流湿地物种的多样性,充分发挥湿地独有的生态特性,维护生态平衡,实现省、市对我县规定湿地保护面积的目标。

湿地立法 [立法呵护浙江湿地]

湿地立法 [立法呵护浙江湿地] 湿地立法立法呵护浙江湿地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 x年5月30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明确了各级、各行业的管理权限,并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规定了查处办法。 湿地是"地球之肾""忽逢桃花林,夹岸数百步,中无杂树,芳草鲜美,落英缤纷"桃花源记中的"艳遇",春天里的西溪湿地就有。 在它最绚丽的时节,随着荡漾的水波驶进密林深处,驶过的每一个转角,拐入的每一条汊道,都能享受这般美感。 x年世界湿地日的主题定为"负责任的旅游有益于湿地和人类",口号是"湿地旅游,一种美妙的体验"。据悉,x年,湿地公约对湿地与旅游给予特别关注,就是要研究旅游对国际重要湿地及其他湿地产生的影响,并将研究成果进行宣传,以促进湿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不但具有丰富的资源,还有巨大的环境调节功能和生态效益。它可以调节气候,使气候温和湿润,还能够分解净化污染物,有着"排毒"、"解毒"的功能,被称为"地球之肾"。

浙江湿地资源极其丰富。从调查情况来看,浙江省湿地总面积为246.8万公顷,占全省区域总面积的22.7,其中天然湿地为80余万公顷。 据悉,浙江省一直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建有多个与湿地有关的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公园,有效保护了湿地资源;还不断推进湿地保护的立法工作,并通过中国湿地博物馆等窗口,不断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 x年12月1日,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为有效地管理和保护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如今,整个浙江都要行动起来,一起保护我省的湿地。 5月30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条例旨在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和生态修复建设,保护湿地生物的多样性,为此明确了各级、各行业的管理权限,并规定了对破坏湿地行为的查处办法。 湿地立法迫在眉睫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对湿地资源的利用强度不断加大,导致了一些区域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湿地生态功能下降,湿地的综合效益得不到正常发挥。 "总体来说,我省天然湿地的数量在逐渐减少,质量也在下降,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面临着严重威胁,杭嘉湖地区这种情况

2020年江苏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全文

2020年江苏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是很重要的。下 文是江苏省最新湖泊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于 本条例实施前确定并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并予公告。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湖泊资源保护,规范湖泊开发、利用活动,防 止现有湖泊面积减少,提高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湖泊水质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做好湖泊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湖泊保护意识;对保护湖 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 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主管机关,负责湖泊 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渔业、交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湖泊的有关管 理和保护工作。 沿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省境内的洪泽湖、太湖、骆马湖、微山湖、里下河腹部地区湖泊湖荡、白马湖、高邮湖、宝应湖、邵伯湖、滆湖、长荡湖、石臼湖、固城湖,除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外,由省水行 政主管部门管理。 其他湖泊由设区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市区内的湖泊按照现有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湖泊,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第七条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应当按照防洪和水资源配置的总体安排,分别编制湖泊保护规划。 湖泊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湖泊保护范围,禁止采砂、取土、采石的区域(以下简称湖泊禁采区),限制开发、利用的项目,防洪、除涝要求,水功能区划以及水质保护目标、措施,种植、养殖面积 控制目标,退田(渔)还湖、退圩还湖方案,清淤措施等内容。 湖泊保护规划按照湖泊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湖泊保护规划应当自 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化对湖泊保护规划进行修订和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湖泊保护规划是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从事水产养殖、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等开发、利用活动。 第八条湖泊保护范围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湖堤及其护堤地,湖水出入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200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水区。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级林业、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湿地评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建立湿地管理档案制度和湿地保护管理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工作,于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社区教育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或者非法转让湿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 第十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txt“我羡慕内些老人羡慕他们手牵手一直走到最后。━交话费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话那么值钱。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2010年08月05日 17时33分 97 主题分类: 资源能源 “湿地”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NO:SC11245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沼泽地、湿原、泥炭地以及湖泊等生态功能明显的水域。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水利、农业、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对在湿地保护科学研究、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并将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湿地资源监测体系。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湿地资源调查、监测结果。

《广东省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全文

《广东省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全文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广东省旅游(修订送审稿)》,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东省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建设、公共服务、产业促进、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原则】本省旅游业发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并重,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营造和谐社会环境,实现旅游资源永续利用和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发展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融合发展。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六条【行业组织】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发挥服务、引导、协调作用,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第七条【文明旅游】旅游行业组织、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环保出游。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旅游资源与规划 第八条【资源普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及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工作。

省占用、征收重要湿地审核管理办法

江西省占用、征收重要湿地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占用、征收重要湿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重要湿地,是指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的名录按照国际、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省重要湿地的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三条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重要湿地,确需占用、征收或临时占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第四条申请占用、征收或者临时占用重要湿地的审核程序: (一)用地单位向湿地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使用湿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1、用地单位的法人证明;。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征收或临时占用湿地的权属证明,。 4、用地单位与湿地权属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 5、具有工程咨询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报告。在血吸虫病流行区内的县(市、区)内占用、征收或者临时占用重要湿地的,应对血防卫生及防治进行专项评估。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6、湿地管理单位申请在所管理的重要湿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湿地管理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重要湿地的,应当提供前款((1))、((2))、((3))、(4)项规定的材料。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填写《使用湿地现场查验表》(附万分之一地形图),并在《使用湿地申请表》签署初步审查意见。经初步审查同意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三)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使用湿地申请表》签署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用地单位的申请材料及《使用湿地现场查验表》(附万分之一地形图)和《使用湿地申请表》随文一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四)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湿地审核同意书》。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第五条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满,占用单位应当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恢复所占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不予林业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第七条用地单位在取得《使用湿地审核同意书》后,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第八条用地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核、审批的地点、面积、用途等使用湿地,不得擅自扩大面积或改变使用用途,确需扩大面积或改变使用用途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提交申请。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对辖区范围内占用、征收或临时占用重要湿地的情况建立档案,加强对湿地使用的监督,并跟踪监测。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江苏省湿地资源调查实施细则

江苏省湿地资源调查实施细则 江苏省林业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

前言 江苏省地处中国大陆沿海中部和长江、淮河下游,东濒黄海,北接山东、西连安徽,西北与河南接壤,东南与上海、浙江接壤,是长江三角洲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介于北纬30°45′-35°07′,东经116°21′-121°55′之间,面积10.26万平方公里。辖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等13市及52县(市)。简称“苏”,省会南京。 江苏历史悠久,是中国吴文化的发祥地,早在数十万年前南京一带就已经是人类聚居之地。6000多年前,南京和太湖附近出现了原始村落,江苏地区进入了农业文明。在政区制度尚未完整确立的先秦,江苏地区分属不同的部族集团及诸侯国家。西周时期苏北有夷方、淮夷、大彭国,苏南为荆蛮之地。春秋时期分属鲁、宋、吴、楚,战国分属越、楚、齐诸国,其时城邑作为行政聚落的早期形态,不断出现。秦行郡县制后,省境历代分置郡、国、道、路、府、州、县厅等,区划、名称、治所、辖区更迭频繁,至清初始基本稳定。康熙六年(1667)析江南省东境始置江苏省,迄今337年。 江苏省跨华北平原和长江中下游平原两大地域,自然环境有其独特特点: 一、平原广阔,低山丘陵南北错落的地形大势。平原洼地为江苏分布最广的地貌单元,按沉积环境、沉积物来源和地面高程差异,分为徐淮平原、里下河平原、滨海平原、沿江平原和太湖平原五部分,平原总面积占全省面积的85%,比例之高,居全国各省区首位。江苏是全国地势最低的一个省区,绝大部分地区在海拔50米以下,低山丘陵集中在北部和西南部,占全省总面积的14.3%,主要有老山山脉、宁镇山脉、茅山山脉、宜溧山脉、云台山脉,最高山峰为连云港市郊的云台山,海拔625米。 二、江苏跨江滨海,平原辽阔,水网密布,湖泊众多。海岸线954公里,长江横穿东西425公里,京杭大运河纵贯南北718公里。有淮、沂、沭、泗、秦淮河、苏北灌溉总渠等大小河流2900多条。全国五大淡水湖,江苏得其二,太湖2250平方公里,居第三,洪泽湖2069平方公里,居第四,此外还有大小湖泊290多个。

2018年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决定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中“野生植物的原生地”修改为“野生植物原生地”。 三、将第三条中“保护优先、科学恢复”修改为“全面保护、科学修复”。 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爱鸟周”修改为“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 五、将第六条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 十、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设立”修改为“建立”。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湿地公园实行晋升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保护湿地建议书

保护湿地建议书 导读:本文是关于保护湿地建议书,希望能帮助到您! 保护湿地建议书篇1 XXX: 保护湿地,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为此,我们郑重向大家发出倡议:一要普及湿地知识。走进自然,认识湿地、了解湿地。采取多种方式,合力推动湿地知识的普及与传播,促使人们更深入了解湿地生态价值,认识湿地的功能和作用,关注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懂得保护好湿地对促进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四个铜川”建设的重要意义。二要提升保护意识。要通过宣传教育,提升广大干部群众保护湿地、关爱家园的意识。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类湿地保护活动,鼓励更多人们积极投身湿地保护的行列,自觉爱护湿地里的每一种生物、珍惜每一寸水土,全力保护生存环境,共同创建和谐家园。三要摒弃破坏行为。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和《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举报、制止、打击一切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维护湿地生态平衡,造福子孙后代。同时,要引导鼓励更多人们,从我做起,爱护环境、亲近自然,积极保护野生动植物,为其创造适宜的栖息环境。 保护湿地功在当代、生态平衡惠千秋。保护湿地,不仅是为珍禽异鸟提供一个栖息地,也是保护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保护湿地,为建设绿色生态、文明和谐的美丽新区而努力! 保护湿地建议书篇2 亲爱的朋友们:

湿地是一种重要的领域的环境保护、湿地和森林、海洋和称为三个全球生态系统的构思和全球生物多样性丰富,被人“地球之肾”,2月2日是一个14岁的“世界湿地日”,今年的“世界湿地日”的主题:“湿地、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鄂尔多斯yiou国际重要湿地位于鄂尔多斯高原由典型草原向荒漠草原的多样性,独特的地理条件、分布很多淡水湖泊湿地,鸟类保护湿地倡议书有丰富的资源,是世界上yiou分布最集中的地区和主要繁殖地。但人们一直湿地生态价值缺乏认识的一个大型水利工程建设,而不是盲目地科学的水,这造成水资源环境的变化,湿地是急剧缩水,湿地生态系统退化功能、降低生物多样性。 更好的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应该借鉴的科学发展观,加强湿地保护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强大的城市生态文明。 保护湿地,是一个伟大的大孩子的好处,但是它也是一个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建议,整个社会行为,了解湿地,注重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携手保护湿地倡议书保护yiou国际重要湿地保护yiou 湿地竭尽全力! 保护湿地建议书篇3 全体市民: 湿地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很高的利用价值,素有“地球之肾”之称。保护湿地,实现和-谐发展,既是一项惠及子孙的宏伟大业,也是一项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系统工程,今年2月2日为第13个世界湿地日,主题是“从上游到下游,湿地连着我和你”。保护湿地,人人有责。衡水湖是华北平原唯一保持沼泽、水域、滩涂、草甸和森林等完整湿地系统的自然保护区,为华北地区最具有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之一。衡水湖湿地内野

江西省情知识试题及答案.doc

江西省省情知识 1.江西的冶铜业源远流长,远在(),江西的先民们就创造出灿烂的青铜文化。 A. 两汉时期 B. 隋唐时期 C. 商周时期 D. 战国时期 2. 2008年奥运会举办前夕,(B)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批准为“世界自然遗产”。 A. 庐山 B. 三清山 C. 井冈山 D. 龙虎山 3. 1982年11月,省委、省政府提出要写好“田园诗”,画好“山水画”,以充分发挥( )优势。 A. 工业资源 B. 林业资源 C. 教育资源 D. 农业资源 4. 号称江西矿产的“五朵金花”是指() A. 铜、银、金、钽、铀 B. 铋、铍、叶蜡石、海泡石、铜 C. 钨、铯、钪、碲、石英粉 D. 铜、钨、钽铌、铀和稀土 5. 江西省的汉语方言有赣语、客家话、官话、吴语和徽语,其中()是江西省最主要的方言。 A. 吴语 B. 客家话 C. 赣语 D. 官话 6. 1000多年前,()就已经是重要的粮食产地,以“江南鱼米之乡”著称于世。 A. 江汉平原 B. 两湖平原 C. 巢湖平原 D. 鄱阳湖平原 7. 1927年9月29日,毛泽东率领秋收起义部队到达江西的()三湾村,并在那里进行了著名的“三湾改编”,确立了“支部建在连上”的党建工作原则。 A. 宁冈 B. 永新 C. 莲花 D. 遂川 8. 历史上被海内外公认为“药都”的是我省名镇_____. A. 景德镇 B. 吴城镇 C. 河口镇 D. 樟树镇 9. 江西省三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为_____。 A. 鹰潭、南昌、赣州 B. 景德镇、南昌、临川 C. 景德镇、樟树、赣州 D. 景德镇、南昌、赣州 10. 洪州所领之地“赋粟输于京师为天下最”,江西作为国家的一个重要财赋基地,在______已经完全确立起来。 A. 北宋 B. 南宋 C. 唐朝 D. 五代十国 11. 目前江西省共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______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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