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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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4〕16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及服务协议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一)属于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或者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二)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见附件)评分达到85分以上。

第五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申请生育保险资格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三)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四)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85分以上的证明材料及自评评分标准表。

医疗机构内独立核算的机构或是其持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医疗机构,应单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分别提供相应的等级证明材料。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每月首5个工作日接收申请材料;(二)材料齐全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自接收材料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三)受理后45日内,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分;(四)对评分达到85分以上的医疗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6.3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医疗服务、费用结算、药品采购等环节进行自我监督和自我整改。
七、责任与处罚
7.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职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7.2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保政策、医疗服务规范和本制度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3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对查实的违规行为,应严肃处理,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宣传教育与培训
9.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医保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和参保人员的政策知晓率。
9.2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参加医保政策、医疗服务规范、医疗新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能力。
9.3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健康教育和就医指导,提高其健康素养和合理就医意识。
3.3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审计,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3.4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为困难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四、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
4.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体系。
4.2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
17.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医疗环境的清洁、舒适、安全,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
17.2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后勤保障制度,确保医疗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满足医疗服务需求。
17.3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食堂、作效率。
十八、科研与教育培训
1.4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诊疗服务、药品管理、医疗费用结算、医疗事故处理等方面。
二、医疗服务管理
2.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服务的主体,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签订、费用结算、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五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服务范围、管理水平等要求;(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口碑;(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五)具备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具备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医疗资源;(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四)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服务范围、专业技术人员名册、设施设备情况;(五)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六)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相适应的医疗资源和能力说明;(七)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深圳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深圳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深圳医疗保险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健康权益,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深圳市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参保对象1. 市民2. 在深圳工作的外来人口3. 学生4. 无固定工作的人员5. 其他特殊群体三、医疗保险种类1. 基本医疗保险2. 补充医疗保险3. 特殊医疗保险四、参保方式1. 强制参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市民和在深圳工作的外来人口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学生、无固定工作的人员和其他特殊群体可选择参保。

2. 自愿参保:市民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根据不同的需要选择不同的参保方式。

五、保险费用1.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比例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不纳入单位费用。

3. 特殊医疗保险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

六、医疗保险待遇1.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门诊、住院、急救等费用报销,并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境内外医疗费用报销、特殊疾病治疗费用报销等。

3. 特殊医疗保险待遇为重大疾病治疗费用全额报销。

七、医疗保险管理1. 保险机构:设立深圳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医疗保险费用的征缴、管理和使用。

2. 医疗机构:设立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3. 监督机构:设立深圳市医疗保险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医疗保险的运行和管理。

八、医疗保险财务1. 医疗保险基金由政府和社会共同筹集,用于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

2. 医疗保险费用由设立的医疗保险基金账户管理和使用。

3. 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需符合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督和审计。

九、医疗保险监督1. 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需接受政府的监督,确保医疗保险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2. 医疗保险监督机构需定期对医疗保险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 参保人有权监督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提出建议和投诉。

十、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任何争议,深圳市人民政府将有最终解释权。

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管理办法

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管理办法

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深社保发[2000]3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0.05.31
【实施日期】2000.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管理办法
(2000年5月31日深社保发[2000]37号)
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
(二)具有与本医疗机构规模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医护人员,并有相对固定的医疗保险服务对象;
(三)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定点医院要与市社保局实行电脑联网,具有熟练的电脑操作人员。

自觉维护电脑
设备,电脑运行状况良好;
(五)定点医疗单位的全体职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六)定点医疗单位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

基本药品药房与自费药品药房分设;严格执行医疗费用“清单制”和《深圳市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七)定点医疗单位的科主任及有关医务人员和记帐员、挂号员、电脑操作人员等必须参加医疗保险业务培训,其中电脑操作人员要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证书。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背景医保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紧要构成部分,对维护公民健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起侧紧要作用。

为保障医保资金的有效使用,保障患者权益,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国家订立和完善了医保管理制度。

本文紧要介绍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对相关人士了解医保管理制度有所帮忙。

定点医疗机构的定义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服务范围,规定其供应限定的医疗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并商定医疗服务合理费用范围的一种服务形式。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1. 定点医疗机构的认证定点医疗机构在参加医保服务前,需要进行认证,认证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合法的执业资质;•具有相应的医疗服务设备和条件;•有稳定的医疗服务质量及管理水平;•具有良好的诚信度,未曾涉及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

认证通过的定点医疗机构可被纳入医保定点服务范围。

2.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服务内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服务内容,需符合医保目录及其规定的服务范围、服务要求及服务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同时,医保目录常常会进行调整,因此,定点医疗机构应适时了解、把握、执行医疗服务目录的调整。

3.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费用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供应医疗服务后,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医保费用报销申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依据规定的医保支出标准、限额标准进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自费部分的费用,并将收费情况适时文化、规范地与患者沟通。

4.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监督检查为了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定点机构的规范运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同时,在患者的投诉和举报中,监督检查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医保管理规定,不得存在违规行为。

总结本文紧要介绍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定点医疗机构的认证、医保服务内容、医保费用结算和医保监督检查等方面。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 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 属于目录内诊疗项目或医用材 料的 转诊医院门诊费用/ 转诊医院门诊费用/非结算医院 急诊费用 整体限制 门诊输血待遇 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下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上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120元 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本条第一、第二项规定支付费用的90%报销。 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含急诊)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因病情需要发生的门诊输血费,7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3、地方补充医疗 、
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 账范围并且超过基本医疗保险 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的,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 定的药品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的,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诊疗项目的费用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深圳医疗保险分为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劳务工医疗保险/少儿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商业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含门诊、住院)、住院医疗保险、劳务工医疗保险、少儿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地方补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额度
——
5万
10万
15万
20万
不设上限
4、生育医保待遇 、
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 1、门诊保障(参保时需就近选定一家社康中心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保障(参保时需就近选定一家社康中心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深人社规[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2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建立诚信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结合我市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2月5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建立诚信社会保险医疗服务体系,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和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社会保险机构签订《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定点医疗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相同类别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统一内容、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定。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A、A和B级五个等级,按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章评定内容第五条市社会保险机构以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遵守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规定和履行《协议书》情况为主要依据,结合定点医疗机构日常开展社会保险医疗服务的工作量、服务量和服务满意度,以及违规查处情况等,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定。

综合评定总分值(以下简称评定总分值)为200分,包括指标考评、现场考评和满意度考评三部分。

深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doc

深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doc

深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假设干规定导语: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下面是提供的深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假设干规定,欢送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医疗机构的管理,标准医疗机构的执业条件和医务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安康开展,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的根本原那么,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医疗机构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或者个人自筹资金在特区单独或者联合开办,面向社会的诊所、门诊部、医院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安康效劳的宗旨,遵守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医疗道德标准,坚持文明行医,保证医疗质量。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深圳市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和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视。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评议。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域卫生开展规划及布局合理、结构完整、功能齐全、效劳便捷的原那么,制订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定期公布。

第六条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前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办理执业登记等有关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第七条筹建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分析报告;(三)选址、建筑平面图和科室设置平面图。

第八条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受理期间统一受理筹建申请,并将筹建申请交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对其技术水平、执业条件等方面进行评议。

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议结果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3)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3)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3年8月15日市政府第五届九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3年9月29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

第三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及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第四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可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分配比例、待遇支付标准等做相应调整。

第二章参保及缴费第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中选择一种形式参加。

第八条非在职人员按下列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或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随迁入户本市且没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可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五)本市户籍一至四级残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七)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深圳申请医保定点的操作流程

深圳申请医保定点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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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定点医药机构网上医保业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定点医药机构网上医保业务管理制度

附件5深圳市定点医药机构网上医保业务系统目录管理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在日常运营中,可根据自身需求在网上医保业务系统对本机构药品、诊疗项目、材料目录及服务设施相关项目进行管理变更,内容包括增加、修改及删除项目等操作。

其中,定点医疗机构可进行本机构前述全部项目目录的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只进行本机构药品目录的管理。

一、办理材料定点医药机构在网上医保业务系统直接匹配基础目录录入或导入本机构相关条目对应信息,提交申请即办结,无需提供办理材料。

二、经办流程定点医药机构登录网上医保业务系统后,可在首页通知公告栏相应通知内获取深圳市医疗保险基础目录全量数据。

在业务办理,医疗保险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模块,相应目录的管理功能(机构药品目录管理、机构诊疗项目管理、机构材料管理)页面可对本机构的目录进行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新增、修改、删除,管理方式包括单个条目的录入、多个条目使用系统提供的模板导入,提交申请后,系统自动匹配办结。

(一)单个录入:点击新增可进行单个条目新增,录入条目相应信息(带“*”号字段内容为必填项),提交申请即可办理成功。

(二)多个导入:点击导入功能按键,在页面上下载相应模板,根据模板内要求完成本机构导入文件编辑,选择该文件进行导入,提交申请根据提示确定即可办理成功。

过程中如有数据异常无法导入,系统将返回提示告知原因。

三、操作提示(一)管理项目时,以医保目录编码为医保系统主识别编码。

(二)管理项目时,医保目录编码及定点医药机构编码同时相同的条目,根据时间顺序,后管理的将覆盖先管理的属性。

(三)部分目录条目规定限制使用规则,机构无需管理多条项目,要求机构HIS端提供处方医师选择是否限制使用,由HIS及医保系统通过接口识别是否记账使用。

限制使用规则说明:限医疗机构级别:相关条目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进行限制,如“限二级(含)以上”;限机构类别:相关条目按定点医药机构类别进行限制,如“限专科医院”;限特定机构:相关条目限制为特定的某个或某些定点医药机构方可管理;记账途径:相关条目限制记账途径,如“限门诊”;(四)部分目录条目限制价格或规格,机构管理时需按系统要求方可正确匹配项目。

最新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最新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最新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最新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最新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

第三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及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第四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可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分配比例、待遇支付标准等做相应调整。

第二章参保及缴费第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中选择一种形式参加。

第八条非在职人员按下列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或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随迁入户本市且没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可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五)本市户籍一至四级残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七)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依据]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经办机构承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受理、资料核对、公示、服务协议签订、变更备案等工作,并可根据本办法及服务协议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时间]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每季度新增一批。

医疗机构内独立核算的机构或其持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医疗机构,应单独提出申请;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和政府重大民生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等,在开业前1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可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申请条件]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前一年内(开业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之日起)未被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物价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三)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配备医疗保险信息化专职管理人员。

接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网络带宽不低于2M,并使用数据专线方式接入。

制定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应地故障和事故管理规范.按照医疗保险实时结算及监管要求,能够实现医疗保险系统接口对接(包括医疗保险实时交易、医疗保险智能监控规则、药品和诊疗信息采集等),如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导致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接口规范发生改变,医疗机构应在新政策实施前完成对应系统改造。

将药品和医用材料进销存业务信息纳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所有药品和医用材料实时动态库存管理、追溯管理,保证账物相符。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已经2023年9月4日深圳市政府七届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9月7日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维护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与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两种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基金管理、待遇保障、就医服务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本市医疗保障制度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覆盖全民、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障工作,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医疗保障工作。

市财政、人力资源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负责有关医疗保障工作。

第六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比例、医疗保障待遇等做相应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家和广东省对医疗保险缴费、待遇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参保筹资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者二档。

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档费率逐步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过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30•【文号】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胡静林2020年12月30日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2024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是定点医疗机构的直接支付对象,同时也是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主体。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好医保服务的职责。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内部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医保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和认定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设施、管理能力等方面。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院简介、医疗服务范围、医疗设施建设情况、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须提交给所在地的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完成相关材料的提交和审核。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和实地考察评估结果,确定是否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提供合理、规范、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保目录的规定,执行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正确填写电子结算申请,保证电子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报销的相关材料,并且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参与医保服务的监督和评估活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反馈参保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服务方式和质量。

第四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考核第十七条保险公司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的监督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情况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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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依据]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经办机构承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受理、资料核对、公示、服务协议签订、变更备案等工作,并可根据本办法及服务协议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时间]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每季度新增一批。

医疗机构内独立核算的机构或其持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医疗机构,应单独提出申请;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和政府重大民生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等,在开业前1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可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申请条件]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前一年内(开业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之日起)未被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物价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三)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配备医疗保险信息化专职管理人员。

接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网络带宽不低于2M,并使用数据专线方式接入。

制定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应地故障和事故管理规范。

按照医疗保险实时结算及监管要求,能够实现医疗保险系统接口对接(包括医疗保险实时交易、医疗保险智能监控规则、药品和诊疗信息采集等),如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导致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接口规范发生改变,医疗机构应在新政策实施前完成对应系统改造。

将药品和医用材料进销存业务信息纳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所有药品和医用材料实时动态库存管理、追溯管理,保证账物相符。

各项收费应符合物价规定,并进行公示。

建立健全电子病历、医保医师管理并实现处方分析功能。

第六条[不得申请情形]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经办机构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该医疗机构不得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一)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报送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的。

(二)原定点医疗机构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而被取消定点的。

(三)原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关闭后未按规定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报告的。

第七条[申请材料]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附件)。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文件、设置批准书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物价行政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开业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之日起)无行政处罚记录证明。

(五)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办理流程]经办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事项:(一)受理申请。

医疗机构可于每季度首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自愿提出申请。

经办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收到材料补正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

(二)资料核对。

经办机构应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等途径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未通过的,经办机构应书面告知申请的医疗机构。

(三)公示。

核查通过名单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公示7天。

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定点的,确定为拟新增定点医疗机构。

自集中受理申请结束至公示结束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延长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签订服务协议。

1.服务协议签订前准备工作。

医疗机构应组织医疗保险政策和业务培训,医疗保险管理负责人、经办人员等应熟悉医疗保险政策,并通过经办机构组织的测试。

2.服务协议内容。

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为医疗保险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医疗保险医疗行为监管、医疗保险医(药)师管理、药品、诊疗项目以及医用材料管理、医药价格、付费方式及标准、费用结算、费用审核与控制、异地就医结算及管理、违约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具体由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等政策和监管需要进行调整。

双方就服务协议内容达成一致的,方可签订服务协议。

3.服务协议签订。

医疗机构接受服务协议内容并按要求完成服务协议签订前准备工作的,经办机构应及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未能在公示后半年内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作放弃申请。

服务协议期间有新增约定事项的,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第九条[备案及公布]服务协议签订后,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并将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根据服务协议要求严格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应配合经办机构监督管理,并应根据需要提供各类相关材料。

定点医疗机构涉嫌违反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协议规定的,在立案调查、处理期间,经办机构可以依据协议暂停拨付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履行服务协议等进行监督检查。

经办机构可采取实地、书面、网上和约谈等方式,开展日常、专项监督工作,可通过参保人满意度调查、引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畅通投诉举报途径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也可联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立医院管理机构、价格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进行监督检查。

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和查扣与监督检查工作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服务协议及监管制度,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追回基金损失并作出相应处理;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限期改正情形]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可要求其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一)未按服务协议要求落实相关管理措施的。

(二)信息系统未达到本办法要求,或未按要求上传医疗保险数据的。

(三)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的。

(四)不向参保人员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出院病情证明等资料或不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的。

(五)提供的票据、费用清单、处方、医嘱、检查结果及病程记录等不吻合,或与实际使用情况不一致的。

(六)未有效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就医凭证,造成被他人冒名就医的。

(七)拒绝为符合刷卡条件的参保人员刷卡就医,或拒收、推诿病人,减少服务或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的。

(八)经办机构现场检查时,发现参保人员未在床(或未在院)且未办理离院手续的。

(九)参保人员出院带药超量,带检查或治疗项目出院的。

(十)发生重复、分解、过度等违规诊疗行为的,或重复、分解、超标准收取或者自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十一)将超出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或串换成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项目予以支付的。

(十二)将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转嫁给参保人员个人自费的。

(十三)未按要求进行外检外治管理和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

(十四)未及时处理参保人员投诉和社会监督反映问题的。

(十五)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或服务协议约定,情节轻微的。

第十四条[暂停协议情形]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可暂停服务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一)不配合监督、管理,不及时按要求提供医疗服务相关资料的。

(二)被限期改正,期满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情形的。

(四)其他造成医疗保险基金较严重损失的违约行为。

第十五条[解除协议情形]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服务协议,并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注销、被吊销或过期失效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医疗机构被查实的或者办理信息变更备案手续时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医疗服务、虚记费用、串换药品或诊疗项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故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后累计2次因违规被暂停服务协议的。

(五)连续两次被评定为信用等级B级的。

(六)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情形的。

(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

(八)法律、法规及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续签协议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服务协议期满前2个月内向经办机构提出续签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未办理续签手续的,自动解除服务协议,并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变更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性质、所有制形式、地址、服务对象、级别、床位数等以及合并或分立等,应自批准变更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书,向经办机构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暂停服务协议。

超过6个月未备案的,自动解除服务协议,并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十八条[停业备案]定点医疗机构需要停业(歇业)3个月以上的,应及时向经办机构备案,停业(歇业)期间可暂停服务协议。

超过6个月未恢复正常服务,自动解除服务协议,并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暂停恢复]定点医疗机构被暂停服务协议的,如需恢复,应在暂停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提交恢复申请。

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如期恢复服务协议。

逾期不提出恢复申请的,自动解除协议,并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广东省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过渡办法]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定点的定点医疗机构,其服务协议继续履行;服务协议期满申请续签并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续签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4〕16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附件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备注:1、“医疗保险服务管理部门”一栏是指医疗机构内部设立或指定的负责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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