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办理走私犯罪案件没收走私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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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走私案件中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思考

关于走私案件中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思考

关于走私案件中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思考作者:钟沛泉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5期摘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经济犯罪,侵害的是国家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税收秩序,各级价格认定机构接受海关缉私部门委托,对其在办理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货物、物品进行价格认定,是价格认定机构的工作职责之一。

文章就该类案件价格认定中,涉及的大量社会普及率高、市场化程度高的商品,如何科学合理地运用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从而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性、合理性和准确性,提供了一些探索和思考。

关键词: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市场法;问题思考一、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界定;概念清则方向清,明确“涉案财物”的定义才能对其进行及时查控、有效处置。

广义上讲,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是指刑事诉讼中,与案件有关的具有财产属性并受法律规制的权利形态总称,即包括作为犯罪之物、作为证据之物与作为保全之物,种类上包括实物形态与非实物形态。

当前法律法规中,涉及“涉案财物”这一概念的法律条款主要有《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条:“涉案财物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非法持有的涉案财物等违禁品,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等规定。

从公、检、法三机关的规定看,涉案财物的范围应是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其一是被告人的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二是犯罪工具、违禁品等可作为证物的财物,其三是其他依法追缴或诉讼保全的财物等。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均不得对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没收、追缴等刑事强制性措施。

二、涉案财物认定、处置存在的主要问题2.1“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外延不明“违法所得”是我国的一个跨部门法概念,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对其作出明确解释。

法律知识:如何处理走私犯罪

法律知识:如何处理走私犯罪

法律知识:如何处理走私犯罪随着中国的经济和外贸业的快速发展,走私犯罪也越来越猖獗。

走私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和形象,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对个人、企业和国家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和危害。

因此,如何处理走私犯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

一、对走私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划分走私犯罪行为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许可,违反进出口贸易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货物、资金和人员非法输入或输出国境的行为。

按照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走私犯罪可以划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种类型。

轻微走私犯罪是指走私数额较小或者危害较轻的行为,如个人或者少数人员从事的走私活动,数量较少,影响较小。

一般走私犯罪是指由大量人员参与的走私活动,走私数量较多,影响较大,危害较严重。

严重走私犯罪是指走私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的行为,走私数量极大,对国家造成严重的损失和危害。

二、对走私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走私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主要是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下进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犯罪分为三类: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珍稀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罪和走私武器、弹药罪。

其中,轻微的走私行为一般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一般走私行为和严重走私行为则由刑事法庭进行审理和判决。

对走私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和措施。

目前,我国对走私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主要有以下措施:1、加强监管力度,防范走私犯罪行为。

国家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强进出口贸易的监管,加大对走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走私犯罪的成本和风险,切实防范和遏制走私犯罪行为的发生。

2、对走私犯罪行为的严格惩处。

对于走私犯罪行为,要依法采取惩罚措施,严格打击,不能姑息和纵容。

针对不同的走私犯罪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制定科学合理的刑事制度,让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3、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走私犯罪行为。

走私犯罪行为是跨境性的犯罪行为,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

当今水客走私犯罪手法浅析

当今水客走私犯罪手法浅析
200 9.9(上)
・法律经纬・
当今水客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私犯罪手法浅析
王晓晶
摘 要 “水货” 一般指的是走私货, , 虽然不特指 “水客” 走私的货品, 但其定义确确实实是伴随着 “水客” 而来。 “水客” 按 走 私的不同方式流程, 可将其细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走私集团直接雇佣 “水客” 进行走私, 这种形式的走私, 处于整个走私活 动 “购、 储、 一条龙环节中的一个; 运、 销” 另一种是以单独雇佣 “水客” 或专门 “水客集团” 的形式进行走私。这两者是通关涉 税走私, 所不同的是整个 “水客” 带私货行为是否与购销相脱离。 关键词 水客 水货 走私犯罪行为链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09-101-02 中图分类号: D920.5
本案中所提到的带货费通常由买家支付。 也有个别案例, 卖 家为了占领市场, 主动向买家提供走私 “服务” 。 “水客” 走私集团的谋利方式就是 “带货费+带钱费 (如涉及地 下钱庄, 则可能还有其他费用) 。这种专门的走私运输集团, ” 是
作者简介: 王晓晶, 上海政法学院讲师,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 研究方向: 犯罪学。
・法律经纬・
2 009. 9(上)
整个走私谋利犯罪当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通过他们的活动, 可以将货品利润扩大。但与涉及走私营销环节的其他走私集团 相比, 他们的盈利较小。 然而因为其具有组织性、 专业性较强的特点, 往往犯罪活动 更隐蔽, 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更大。 首先, “水客” 在 走私集团的犯罪活动环节里, 境外营销商与 境内营销商其从表面看基本通常为合法企业。除未能查明供销 商的案件外, “水客” 以 通关作为常态活动的 “水客” 走私集团, 一 般只负责私货的运输, 其组织的货源以及买家, 基本都是以市场 盈利为中心的一般商贸团体。 其次, “水客” 走私集团组织管理的严密性, 更不易被侦破。 在上述案例中, “水客” 过关时的人员选择, 以及过关后的接头交 货方式较之普通的 “水客” 走水都更为严密、 隐蔽。 “水客集团” 对 “水客” 的管理组织严密, 仿效公司管理, 有明确的层级关系。 “水 客集团” 为了保持集团组织的秘密性, 会施行层级担保制度。以 此增加对雇佣 “水客” 的控制力, 整个组织相对更稳定, 确保了私 货交接。 再次,水客走水” “ 很难被查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次所携 带的走私货物涉及偷逃税未满 5 万元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并 且被抓获的 “水客” 往往在 “集团” 的授意下, “自己是第一次” 声称 , “不知道违法” 以此规避对其的定罪。而海关缉私部门如无确凿 的证据, 也无法证明其犯罪的故意以及将其私货价值进行累计, 因而无法实施抓捕。 最后, “水客” 走私集团因其组织的稳定性, 更易形成走私规 模, 危害社会。犯走私罪其核心在于盈利。买卖双方和 “水客” 集 团三者的共同利益都是建立在非法的基础上, 为了不被缉查, 整 个走私流程则更为紧密、 更排外、 变化性更少。 正如以上所分析的, 贸易的精细划分能创造更大的利益, 这 一经济学原理也适合经济活动的非常态行为——走私。因为是 集团化得操作, “水客” 走私成为了一大缉私顽症。笔者认为, 对 于 “水客” 走私, 集团化的专业 “水客走水” 形式将会得到不断发 展。 正如上述所分析的,水客集团” “ 较之其他 “水客” 走水形式对 社会危害性更大。要减少“水客集团”的形成, 可以从两方面着 手: 第一, 在司法上, “水客” 针对 走私如能证明其为团伙作案, 即 共同犯罪的, 应该以其总涉税额为判刑、 量刑依据。避免走私犯 罪分子对逃脱法律规制产生侥幸心理。 第二, 增强各执法部门间 的合作, 对走私货品较集中地区进行综合治理。针对“水客”走 私, 笔者认为其打击的重点应该在最后一个环节——销售。 因为 其为常态经营活动, 更易掌握其动向。在行政结构上, 可设立海 关外派机构, 在工商、 税务等部门建立更紧密的合作。 随着我国大陆对我国港澳台地区以及对周边国家的通关手 续逐渐便利, “水客” 走私犯罪活动也会日益活跃, 并且有向专门 化、 集团化发展的趋势。 因此, 更应对此种犯罪形式予以重视, 加 大打击力度, 减少国家的税收损失。

法律走私案例分析的模版(3篇)

法律走私案例分析的模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一)时间背景(二)地点背景(三)当事人背景(四)案件起因二、案件概述(一)案件基本情况(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三)案件处理结果三、案例分析(一)法律走私的定义及特征1. 法律走私的定义2. 法律走私的特征(二)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及解释1. 相关法律法规2. 法条解释(三)案件分析1. 案件涉及的违法行为2. 违法行为的危害性3. 违法行为的认定4. 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四、案例分析结论(一)案件违法行为的定性(二)案件处理的合理性(三)案件对法律走私问题的启示五、案例分析建议(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三)加大执法力度(四)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六、案例分析总结一、案例背景(一)时间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我国某沿海城市海关在例行检查过程中,查获一宗涉嫌法律走私的案件。

(二)地点背景案件发生在我国某沿海城市海关。

(三)当事人背景当事人甲,男,某年某月出生,某市人,个体商人。

当事人乙,男,某年某月出生,某市人,个体商人。

(四)案件起因甲、乙两人为了逃避关税,非法从国外走私一批高档化妆品进入我国境内。

二、案件概述(一)案件基本情况经调查,甲、乙两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从国外走私一批高档化妆品进入我国境内。

海关在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该批化妆品无合法进口手续,涉嫌走私。

经进一步调查,甲、乙两人承认违法行为,并主动退缴了走私的化妆品。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法律走私。

(三)案件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海关对甲、乙两人作出如下处罚:1. 责令甲、乙两人退缴走私的化妆品;2. 对甲、乙两人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万元;3. 对甲、乙两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一年。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走私的定义及特征1. 法律走私的定义法律走私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寄售、寄存、寄放、储存、展示、宣传、销售、购买、使用、进出口等行为。

走私犯罪违法所得的认知偏差与认定路径

走私犯罪违法所得的认知偏差与认定路径

走私犯罪违法所得的认知偏差与认定路径目录一、内容描述 (1)1.1 走私犯罪的背景与影响 (1)1.2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二、走私犯罪违法所得的定义与特征 (3)2.1 没收的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的定义 (4)2.2 没收的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的特征 (5)三、走私犯罪违法所得的认知偏差 (6)3.1 对走私犯罪违法所得性质的认知偏差 (7)3.2 对走私犯罪违法所得范围的认知偏差 (8)3.3 对走私犯罪违法所得追缴方式的认知偏差 (9)四、走私犯罪违法所得的认定路径 (10)4.1 刑事诉讼中的违法所得认定 (11)4.2 行政执法中的违法所得认定 (13)4.3 民事诉讼中的违法所得认定 (14)五、结论 (16)5.1 认知偏差对走私犯罪违法所得认定的影响 (17)5.2 提高走私犯罪违法所得认定准确性的建议 (18)一、内容描述本文档旨在探讨走私犯罪违法所得的认知偏差与认定路径,以期为打击走私犯罪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我们将分析走私犯罪违法所得的概念、特点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以便更好地理解走私犯罪的本质。

我们将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探讨走私犯罪违法所得在公众心中的认知偏差,包括信息过载、群体效应、刻板印象等,以及这些认知偏差如何影响走私犯罪的认定。

我们将结合国内外相关案例,提出一套有效的认定路径,包括侦查取证、法律适用、司法解释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以期为打击走私犯罪提供有力支持。

1.1 走私犯罪的背景与影响走私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违法行为,其背景往往与国际贸易、海关监管漏洞以及跨境物流等复杂环境紧密相连。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走私犯罪的影响不仅局限于国内,还涉及国际层面,成为国际犯罪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走私犯罪带来的直接影响首先体现在对国家经济秩序的破坏,走私行为往往导致关税流失,损害国家财政利益,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走私商品往往逃避关税和质检等监管环节,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

浅析广西边境地区走私犯罪

浅析广西边境地区走私犯罪

浅析广西边境地区走私犯罪作者:赵冰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8期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位于我国西南边陲,既沿边沿海又沿江,地理位置相当特殊。

随着开放程度也不断深入,该地区的边境贸易量与日俱增,同时,走私犯罪活动也愈演愈烈。

并呈现出走私人员构成复杂、走私对象多样、走私方式不断变化、反侦查手段突出等特点。

据此,寻找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方法,可以为缉私部门有效打击走私犯罪活动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广西;边境地区;走私犯罪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120-02作者简介:赵冰(1977-),女,汉族,河北邢台人,硕士研究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边防系副教授,研究方向:边防管理。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入,作为东盟的国际通道、海陆丝路有机衔接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量不断增大,对外交流日益频繁。

在巨额利润的驱动下,广西边境地区走私犯罪活动也日益突出。

据统计,2014年广西全区共查处涉嫌走私案件7800余起,销毁“私货”4000多吨,案值约74亿元人民币。

有效遏制走私犯罪活动,对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稳定和正常的贸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广西边境地区走私犯罪活动的特点(一)走私人员构成复杂从近几年查获的案件来看,广西边境地区参与走私犯罪活动的人员日益复杂,突出表现在:一是高学历知识分子参与走私。

以往参与走私犯罪活动的大都是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员,近年来出现了高学历知识分子从事价格瞒骗或为走私活动出谋划策等专业性强、隐蔽性高的走私活动;二是公职人员参与走私。

走私犯罪活动的参与者多是固定职业者、社会闲散人员或低收入群体,他们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基本生活技能,极易走上走私犯罪道路。

但目前,出现了海关、边防、税务等部门的少数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条件,通过内外勾结、收受贿赂等方式,支持、纵容、包庇甚至参与走私犯罪活动;三是参与走私犯罪活动人员呈年轻化态势。

海关没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执法建议

海关没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执法建议

院法制办关于严格查禁非法 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储存 、买 卖成 品油 的通 知》 、海 关 总署 《 关于 打击非法 进 口 “ 红油 ” 的公告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 口汽车牌证管 理 的通知》 等 等 ,由此也 引发 了大
量 的诉 讼 。 ①
2 .法 律 问题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 以下简称 《 行政 处罚法》 ) 规定 ,只有法律和法规才有 权
律是否准确进行 司法审查 时 ,法 院普遍 性地 不对 执法依 据 的效力层 级作 出 明确 的界定 。 比如 , 在2 0 1 4年广东高 院终审 的赖灿林与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南 沙海关行政处罚决定 纠纷 上诉案 、 ④ 伦 信
刚与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南沙海关行政处罚决 定 纠纷上诉案 、 ⑤ 苏尾柱 与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南沙海 关
设定没收 的行政处罚 。在无上位法依据 的情况下 ,规 章及其 以下 的规范性 文件无权 自行 设定 没
收 。因此 ,在海关单独 以部 门规章作 出没收 的行政 处罚决定 时 ,事实上是 缺乏法律依 据 的。一 些海关执法人员其实 已经认识到 了这个 问题 。 ② 但海关执法 中的上述 问题却一直得 以延续 , ③ 法 院也采 取 了回避 的态度 。在对海关 适用 法
足 够 的 重视 ,以致相 同的执 法错 误 在 海 关执 法 中反 复 地 出现 。在 自贸 区以及 “ 一 带 一
路” 的国际化大背景下 ,海关应 当主动提升执法水平 , 切 实保障" 3 - 事人的合 法权益。
关 键 词 :海 关没收 ;行 政 处罚 ;行 政执 法
没收是海关在 打击走 私行 为 时常用 的行政 处罚 方式 。同时 ,没 收对 于 当事人 利益 影 响 巨 大 ,因此其合法性 常常成 为诉讼 当 中的争议焦点 。为 了梳理 和分析海关在没 收执法 中存在 的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一、关于走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走私犯罪案件复杂,环节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口(境)地、出口(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

如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的,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对有多个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由最初受理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指定管辖。

对发生在海(水)上的走私犯罪案件由该辖区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但对走私船舶有跨辖区连续追缉情形的,由缉获走私船舶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人民检察院受理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走私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走私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保全问题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有关文字说明,记明案由、对象、内容,提取、复制的时间、地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和能够证明提取、复制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电子数据的持有人不在案或者拒绝签字的,侦查人员应当记明情况;有条件的可将提取、复制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三、关于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问题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中,对走私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应当由走私犯罪案件管辖地的海关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核定证明书》)。

解读《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定罪量刑标准,解决办案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有助于社会各界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有关负责人就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出台该司法解释有何背景?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修订后的部分走私犯罪尚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是走私犯罪案件办理当中还存在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有些是属于长期以来一直悬而未决的复杂疑难问题。

三是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不能适应办案实践的需要。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惩治走私犯罪的实际效果,需要及时加以调整。

问: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答:该司法解释共计25条,涵盖了走私犯罪法律适用方方面面的问题。

关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在枪支的划分上将过去的“军用”与“非军用”调整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这样的规定考虑到无论是军用还是非军用枪支,只要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杀伤力基本相当,而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其杀伤力通常要小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在弹药的划分上,司法解释也将过去“军用子弹”和“非军用子弹”的分类调整为“气枪铅弹”和“其他子弹”之分。

相较于“其他子弹”,对走私气枪铅弹的处罚规定了较高的数量标准。

问:司法解释如何规定对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行为的定罪处罚?答:这次的司法解释明确,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应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

同时,考虑到实践中查获的仿真枪多是刚达到前述枪支鉴定标准,行为人走私仿真枪多是出于个人爱好等原因,司法解释规定,走私的仿真枪虽经鉴定为枪支并构成犯罪,但不是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走私,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浅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浅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利 , 不能构成犯罪。 则 本罪在主观方 面是出于故意 , 而且 , 中行为人一 般是以营利 为 实践 三、 私普通货物、 走 物品罪的处罚 目的从事该行为的。所谓 故意是 指 , 走私犯 罪分 子明知 自己 的走私 行 本 罪的处 罚依据主要是犯 罪分子偷逃 的应 缴税额 , 根据偷 逃的应 《 对本罪设 定了三档法定刑 , 万元是本 罪的起刑 5 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并且 希望或者放 任这种 结果 发生 的心理 态 缴税额的大小 , 刑法》 度, 如果行为人不知道 走私 行为会造成危害 社会的结果 , 或者根本不 知 点 , 1 5至 5万元为第一档 ,5至 5 1 O万元 为第二档 ,O万 元以上为第 三 5 道 自己正在从事走私 行为 , 可能构成本罪 。 则不 档, 刑罚包 括拘 役 、 期徒 刑、 有 无期徒 刑甚 至死 刑 , 并处 罚金 或没收财 3 客 观 特 征 、 产 。可见 , 确定偷逃应缴税额是本罪量刑的关键 。值 得注意的是 , 于 关 本罪在客观方 面表现 为违反海关法规 , 避海关监管 , 逃 走私一般货 偷逃 的应 缴税 额 , 我国《 刑法 》 13条第 3 规定 :对多 次走私未经 第 5 款 。 物、 物品的行为。根据 《 海关 法》 《 和 刑法》 的规 定, 构成 犯罪 的走私 行 处 理的 , 按照累计走私货物 、 品的偷逃 应缴税 额处罚 。 笔 者认为 , 物 ’ 这 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 现形 式 :1 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 的机关批 () 规定使得走 私犯罪分子无 法从数额 上规避刑 罚的惩 罚 , 同样 符合 罪 准。 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 运输 、 带依法应 当缴纳 关税 的普通货 物 、 携 物 责刑相适应原则 , 是合理 的。但 是对 。 未经处理 的具体理解 , 学界存在 品进出境的 ;2 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 , () 以藏匿、 伪装、 瞒报 、 报或者其 不同观 点 : 伪 有人将 其解释 为未受到行政执 法机关或者 司法机关处理 , 即 他手段逃避海关监 管 , 、 运输 携带 、 邮寄依法应 当缴纳关税 的普通货物 、 如果其行为受到某一机关处 理过 , 不管是行政处罚还 是刑事处罚 , 都不 物品进出境的 ;3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 进口的普通货物 、 品, 属 于未经 处理之列 ; () 物 另有 学者指 出 , 在司法 实践中 , 私犯 罪分子 为 走 采取一种 被缉私 部门称 之为 蚁搬家 的方式进 行 蚂 数额较大的 ;4 未经海关许可并 且未补缴应 缴税款 , 自将 批准进 口 了逃避刑事追究 , () 擅 即每 物品 的偷 逃应缴 税额均 在 5 元 以下 , 万 抓住 了 的来料加工、 来件装 配、 补偿贸易 的原材 料、 零件 、 制成 品、 设备 等保税 走私 , 次走私货 物、 次, 受到了行政处 罚 , 处罚之 后仍可继续 进行 走私 , 抓住 了还是只 又 货物 , 在境内销售牟利 的 ;5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 补缴应 缴税额 , 自 () 擅 将特定减税 、 免税进口的货物 、 品 , 物 在境 内销售 牟利 的。应当 注意 的 能给予 行政处 罚 , 样 , 这 就可以一而再、 再而三地进行走 私活动 , 走私 活 ] 该 是, 上述五种走私 普通货 物、 物品 的行为 , 必须偷逃 应缴 税额 5万元 以 动 就会禁 而不止 。笔者赞 同前一种 观点 , 观点对刑 法条文 进行 了 上的才构成本罪 , 偷逃税 额不足 5 万元的 , 不以犯罪论。 合 理的文 理解释 , 而后者则 是担 心放纵某 类犯罪而 对 。 处理 ’ 二字进 行 4 客 体 特 征 、 了限制性 的解释 。且不论 蚂蚁搬 家 是否 会因此 禁而不止 , 即使该解 所谓客体 , 是指犯 罪行为侵犯 的具体社会 关系 , 本罪 的犯罪客体是 释确会放纵这一 部分走私 行为 , 但从刑罚谦抑 性的角 度出发 , 这样的放 国家海关监管制度和税收制 度 。 纵也是有价值 的 , 因为, 它是 为了更大 的正义。为罚而罚 地��

打击走私不足总结

打击走私不足总结

打击走私不足总结背景走私是一个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对国家经济造成严重损失,还对国家安全产生威胁。

为了打击走私,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然而打击走私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本文将对打击走私不足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打击走私不足的主要原因不充分的法律法规打击走私的首要条件是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但目前一些国家的法律法规对走私行为的定义和处罚力度不够明确和严厉。

走私犯罪利润丰厚,走私分子往往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打击,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则为他们提供了可乘之机。

执法力度不够强大走私行为常常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跨国合作是打击走私的关键。

然而,一些国家在执法合作上存在不足,缺乏足够的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渠道。

此外,一些国家在执法力度上也存在不足,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和人力资源。

走私犯罪链条长走私犯罪常常涉及庞大的犯罪链条,包括走私组织、走私分子、走私渠道等等。

打击走私不仅仅是对单个案件的处罚,更是对整个犯罪链条的破坏。

然而,由于走私犯罪链条复杂,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还不够紧密,导致打击走私工作的效果不理想。

改进措施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各国政府应该加强对走私行为的定义和处罚力度的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该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考虑走私犯罪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确保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执法合作各国政府应加强跨国执法合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和合作渠道。

通过加强合作,各国之间可以共同打击走私犯罪分子,共享情报和证据,提升打击走私的效果。

此外,各国还应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力度,提升执法水平和能力。

加强协调合作打击走私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需要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

各国政府应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起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沟通渠道。

同时,应加强对走私犯罪链条的调查和打击,阻断走私犯罪的源头,切断走私犯罪的资金和物资链条。

结论打击走私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

打击走私工作调研报告

打击走私工作调研报告

打击走私工作调研报告打击走私工作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及背景走私活动是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为了有效打击走私行为,维护社会安全,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当前走私形势,探索有效的打击手段和策略。

二、调研方法1. 阅读相关文献和数据分析报告,了解走私的现状和趋势。

2. 访谈相关部门和专家,了解他们对走私问题的认识和建议。

3. 进行亲身实地考察,了解走私活动的具体情况。

三、调研结果1. 走私类型和数量根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主要的走私品包括烟草、毒品、走私车辆和手机等。

其中,烟草走私数量最多,占据了走私案件的大部分。

2. 走私渠道和关键环节走私渠道主要包括陆路、海路和空运渠道。

走私活动的关键环节包括走私品入境、运输和销售等。

3. 走私形势和趋势走私活动呈现出隐蔽性高、技术含量高的特点,犯罪团伙利用科技手段不断更新走私手段。

根据调研数据显示,走私活动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呈现出规模庞大、组织严密的特点。

四、调研分析1. 走私原因分析走私活动之所以屡禁不绝,主要是因为巨大的利润诱惑和走私高风险带来的收益。

另外,走私活动还与我国的消费需求、税制和监管力度等因素有关。

2. 治理缺陷分析我国的走私打击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首先,走私打击力度不够,相关部门协作不够密切,导致走私犯罪团伙能够顺利进行活动。

其次,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对走私犯罪的惩处力度不够,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五、调研建议1. 提高走私打击力度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建立起信息共享和追捕制度。

增加人员和技术装备投入,提高走私打击的实效性和效率。

2. 完善法律法规根据走私犯罪的变化和趋势,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增加对走私犯罪的惩罚力度。

加大对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打击的成功率。

3.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走私意识和法治观念。

加强对走私品的鉴定和检测技术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性和水平。

4.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走私情报交流,建立起跨国合作的机制。

打击走私工作调研报告

打击走私工作调研报告

打击走私工作调研报告摘要本报告对打击走私工作进行了调研分析,通过对走私现状的研究以及相关政策和措施的分析,提出了优化打击走私工作的建议和方向。

走私活动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因此加强打击走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通过对现行打击走私工作的评估,提出了改进和完善机制的建议,并分析了未来打击走私工作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1. 背景介绍走私是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范围内,通过非法手段将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资金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

走私活动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和负面效应。

为了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各国政府加强了对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

本报告旨在对打击走私工作进行深入调研,评估现有工作的效果,并提出优化打击走私工作的建议。

2. 现状调研2.1 走私活动的类型和特点走私活动的类型多种多样,包括贩毒、走私文物、走私珠宝、走私奢侈品等。

这些活动存在以下特点:•走私活动隐藏性强,常常通过非法渠道进行;•走私网络庞大,一般由组织团伙进行;•走私活动利润丰厚,吸引了大量违法分子投入其中。

2.2 现行打击走私工作的成效针对走私活动,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打击措施,包括加强边境巡逻、加强关检合作、加强法律制裁等。

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打击走私的力度不够大,需要进一步加强;•走私活动手法日益隐蔽,技术手段需要不断更新。

3. 改进和完善机制的建议为了进一步提高打击走私的效果,需要改进和完善现有的机制。

本章节提出以下建议:3.1 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走私活动的打击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建议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提高对走私活动的处罚力度。

3.2 加强多部门合作打击走私需要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包括公安、海关、边防等多个部门。

建议加强协调机制的建设,促进多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

3.3 利用科技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走私活动也在不断更新手法。

培训心得分享打击走私犯罪

培训心得分享打击走私犯罪

培训心得分享打击走私犯罪近年来,走私犯罪在国内外范围内不断浮出水面,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有效打击走私犯罪,提高我国的执法水平和警察队伍素质,我参加了一次以培训打击走私犯罪为主题的研讨会。

在这次培训中,我获得了宝贵的经验和知识,并深受启发。

以下是我在培训中的心得和分享。

第一,认识走私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走私犯罪是指未经海关的许可,将商品或货物跨过国境线进行非法买卖的行为。

走私犯罪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毒品、武器、珠宝、动植物及其制品等各种商品。

走私犯罪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走私犯罪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威胁。

毒品的走私不仅导致吸毒人数增加,还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家庭破裂、犯罪率上升等。

其次,走私犯罪对国家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

走私犯罪使大量商品逃离正常的贸易渠道,导致国家税收减少,经济发展受到阻碍。

此外,走私犯罪还破坏了市场秩序,扰乱了正常的经济运行。

最后,走私犯罪对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了破坏。

某些走私商品如象牙制品、犀牛角等涉及野生动植物的制品,其获取过程常常伴随着非法猎杀和滥伐,给生物多样性产生了严重影响。

第二,掌握打击走私犯罪的方法和技巧。

在研讨会上,我们学习了许多打击走私犯罪的方法和技巧。

首先,要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的执法机构密切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走私犯罪。

其次,要完善本国的法律法规,提高对走私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增加打击走私犯罪的风险和成本。

此外,要加强情报交流和信息共享,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走私犯罪的侦查和打击效果。

第三,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提升。

研讨会以培训为主题,不仅传授了打击走私犯罪的理论知识,还组织了实战演练和案例分析。

这些培训活动旨在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强他们在打击走私犯罪中的战斗力。

在培训中,我深感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才能胜任打击走私犯罪这一艰巨的任务。

只有掌握先进的打击手段和技巧,才能有效地打击走私犯罪,保护社会安宁,维护国家利益。

罪刑均衡视角下走私犯罪案件处理中的若干实务问题

罪刑均衡视角下走私犯罪案件处理中的若干实务问题
的废 物 中藏 匿 普 通 货 物 、物 品 ,均 应 实 行 数 罪 并
罚。
象定 罪 ,而不 按实 际走私 的 多种对 象定数 罪 ,重要 的原 因就 是避 免 因数 罪并 罚造成 罪刑 失衡 。姑且不 论 以量刑 调节定 罪 的司法认 定逻 辑是 否合理 ,即便 从量刑 角 度 出发 ,数 罪并 罚也 并非一 定会导 致量 刑
的报关 、纳 税环 节 ,代办 国内运保 手续 ,同时承诺 税 费 比进 口业务 公 司 自行 办理 更加 优惠快 捷 ,并且 约 定一 切税 费 由包税 公 司先行 垫付 ,进 口业 务公 司
在收到货物后再行付款。包 税走私手段更加隐蔽 , 规 模化 、职业化 倾 向 明显 ,走 私犯 罪分 子往 往 隐藏 在 幕后 , 由包税 公 司在前 台具 体操 作 。为谋 取利 润 最 大化 ,走私 入境 的货 物往 往不 限一 种 ,常 采取 在
畸重 。走 私普通 货 物 、物 品罪原 有 的刑法条 文是 分
别以 “ 偷逃 应缴 税额 五十 万元 以上 ” 偷逃 应缴 税 、“ 额 在 十五万 元 以上不满 五 十万元 ” 偷逃应 缴税 额 、“ 在五万 元 以上不 满 十 万元 ” 来 设 置相 应 的法 定刑 ,
处 ,包税公司及其责任人常借 口主观上不明知进 口 货 品中夹 藏有其 他 货物 ,由此产 生是 以实 际走私 的
多个对 象 定数 罪 ,还是 以包 税公 司及 其责任 人所 谓
使受到蒙骗 ,也只能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 考虑。之后 ,最高人 民法院 《 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 》进一步明 二) 确了这一认定规则 ,对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或 者废物 中藏匿刑法第 11条 、第 12条 、第 3 7 5 5 4 条 、第 3 0 规定 的货 物 、物 品 ,构成犯 罪 的 ,以 5条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私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私以压缩⽓体等⾮⽕药为动⼒发射枪弹的枪⽀⼆⽀以上不满五⽀的;(⼆)⾛私⽓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弹⼗发以上不满五⼗发的;(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要分⼦,使⽤特种车辆从事⾛私活动,或者⾛私的武器、弹药被⽤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四)⾛私各种⼝径在六⼗毫⽶以下常规炮弹、⼿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第⼀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私以⽕药为动⼒发射枪弹的枪⽀⼀⽀,或者以压缩⽓体等⾮⽕药为动⼒发射枪弹的枪⽀五⽀以上不满⼗⽀的;(⼆)⾛私第⼀款第⼆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数量以上不满最⾼数量五倍的;(三)⾛私各种⼝径在六⼗毫⽶以下常规炮弹、⼿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枚,或者各种⼝径超过六⼗毫⽶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四)达到第⼀款第⼀、⼆、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要分⼦,使⽤特种车辆从事⾛私活动,或者⾛私的武器、弹药被⽤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私第⼆款第⼀项规定的枪⽀,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私第⼀款第⼆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三)⾛私第⼆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私具有巨⼤杀伤⼒的⾮常规炮弹⼀枚以上的;(四)达到第⼆款第⼀项⾄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要分⼦,使⽤特种车辆从事⾛私活动,或者⾛私的武器、弹药被⽤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私其他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条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民共和国进⼝税则》及《中华⼈民共和国禁⽌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打击走私犯罪工作总结

打击走私犯罪工作总结

打击走私犯罪工作总结走私犯罪是一个长期困扰社会治安的问题。

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保护民众的权益,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打击这类犯罪行为。

本文将总结过去一年来在打击走私犯罪工作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并分享经验教训,以期更好地进一步加强该项工作。

一、工作成果总结在过去一年中,通过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的积极努力,打击走私犯罪取得了可观的成果。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增强合作:各国之间在打击走私犯罪方面进行了广泛的合作。

加强了情报交流,提高了打击效率。

同时,与跨国组织的合作也进一步加强,打击力度更加有力。

2. 改进技术手段: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例如无人机、可视化监控等,极大地提高了打击走私犯罪的效果。

技术手段的不断创新,为打击走私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持。

3. 加大打击力度:各级执法部门在打击走私犯罪方面积极行动,加大了打击力度。

通过组织大规模行动、加强巡逻等措施,有效打击了走私犯罪分子。

4. 提高执法能力:执法人员通过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

在走私犯罪的打击过程中,能够更加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取得了一定的制胜优势。

二、工作经验分享在打击走私犯罪的工作中,我们积累了一些经验,可以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1. 加强国际合作:走私犯罪具有跨国特点,需要各国之间开展广泛的合作。

在情报交流、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强合作,将对打击走私犯罪产生积极影响。

2. 积极采用科技手段:在打击走私犯罪中,科技手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各级执法部门应积极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走私犯罪的侦查和打击效果。

3. 提高执法水平:执法人员是打击走私犯罪的中坚力量,应注重提高其执法水平。

加强培训,提高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4. 完善法律法规:对于打击走私犯罪而言,完善法律法规至关重要。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走私犯罪的惩治力度,同时加强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提高对走私犯罪的制裁力度。

三、工作展望与建议虽然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关于海关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海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被海关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涉嫌走私的物品包括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海关监管、走私犯罪、濒危物种保护等方面。

二、案件事实1. 走私行为2019年3月,该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申报价值为人民币100万元。

在海关查验过程中,海关工作人员发现该公司申报的货物中,含有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

经调查,该公司承认其故意隐瞒了这些物品的真实情况,将其夹藏在申报货物中,企图逃避海关监管。

2. 涉案物品经鉴定,涉案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共计100件,价值人民币2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条规定,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法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督管理,防止走私、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本案中,该公司故意隐瞒走私物品,逃避海关监管,违反了海关法的相关规定。

2. 走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该公司走私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情节严重,构成走私犯罪。

3. 濒危物种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

本案中,该公司走私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违反了濒危物种保护的相关规定。

四、判决结果1. 走私犯罪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走私犯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 濒危物种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物品,并处走私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试析海关办理外国人走私犯罪案件执法现状及对策

试析海关办理外国人走私犯罪案件执法现状及对策
作 实践 中积 累 了一定 经验 :一是 立 即启动 突发事件 快 速反应 机 制 ,成立 善后 处理小 组 ;二是处理 外 国 人 死亡 尸体 工作应严 格遵 照 国家有关 部 门 《 于外 关
支付罚款的方式释放涉案人员 。个别案件还表现出 与政治相牵 连。2 0 0 8年 9 ,海关 侦办 了一起外 月
上 海海关学院学报
2 1 年 第 4期 01
试析海关办理 外国人走私犯罪案件执法现状及对策
戚 月
摘 要 : 目前外 国人走私犯罪案件 日益复杂 ,外 国人 犯罪案件 具有 涉及 罪名 多样 化、地域 性特征 明显、案
件类型不 同、案件侦办工作 日 趋复杂等特点。海关在 办理 外国人走私犯罪案件过程 中主要存在 境外取证难度大 、
人走私犯罪案件特点 、外国人走私犯罪案件侦办原 则 、外 国人走私犯罪案件执法经验三方面阐述外国
人 走私 犯罪 案件 概况 。 ( )外 国人走 私犯 罪案件 特 点 一
加拿大 、日 本等发达国家 ,且集中在企业 高级管理 人员等高素质人群 ;非涉税案件 ( 即不 以偷逃税款 为起刑点的其他走私犯罪案件)犯罪主体多为 自 然 人 ,涉案人 员多来 自非洲 、东南 亚 、中亚 、朝鲜等
小 的情况 而予 以释放 ;对于在 运输 过程 中起指 挥作
用且多次偷运走私货物的外籍船长则果断采取强制
措施 ,依法严厉打击 ;此外 ,谨慎使用强制措施 。 对 于采 取扣 留护 照或其 他强制 措施 能够足 以防止 发
生社会危险性的,慎用刑事拘 留、逮捕措施 。 2 妥善处理外国人死亡事件 。近年来 ,外国 . 人突发死亡事件频发,均得到妥善处置 , 海关在工
戚 月 :试 析 海 关 办理 外 国人 走 私 犯 罪案 件 执 法 现 状 及 对 策

开展打击走私工作情况汇报

开展打击走私工作情况汇报

开展打击走私工作情况汇报我根据领导的要求,就本地区打击走私工作情况进行了汇报。

自从去年开始,我所在的部门加大了对走私活动的打击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立案查处情况自去年以来,我们部门对走私活动进行了全面排查,并根据情报线索开展了一系列的调查工作。

截止目前,我们共立案查处涉嫌走私的案件30起,其中涉案金额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

针对不同的走私行为,我们依法开展了查处行动,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我们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二、走私货物查缉情况针对走私货物的查缉工作,我们部门加大了排查力度,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查缉机制。

通过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我们成功查获了一批走私货物,其中包括大宗走私香烟、奢侈品、冻品和药品等。

我们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走私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三、加强执法合作为了更好地开展打击走私工作,我们加强了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

我们与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了对走私活动的联合打击,增强了打击走私的合力。

同时,我们还与公安部门进行了紧密合作,对跨境走私活动进行了全面排查和打击,力求将走私分子绳之以法。

四、加强宣传教育除了开展打击工作,我们还加强了走私打击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我们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了打击走私的重要性,增强了全社会对打击走私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我们还利用各种媒体平台,积极向社会普及走私行为的危害性,提高了公众对打击走私工作的关注度和认识水平。

五、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在开展打击走私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走私分子利用技术手段瞒天过海的能力增强,打击走私工作面临较大挑战。

其次,走私活动的手法日益隐蔽,打击难度加大。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技术装备和人力资源的投入,提高打击走私的效率和工作质量。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走私活动的排查力度,提高打击走私活动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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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办理走私犯罪案件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追缴违法所得问题文章来源:拱北海关缉私局更新时间:2011-12-23 作者:吴少玲【内容提要】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中,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的没收、追缴,缉、检、法部门之间一直存在分歧,成为长期困扰海关缉私执法的疑难问题。

本文从相关刑事、行政法律规定入手,对法律所规定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追缴违法所得的内涵、实质进行辨析,厘清在执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但在适用上争议较多的“139号文”第二十四条有关问题,试就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情况下涉案财物的追缴提出一些思路和建议,以期对研究解决相关疑难问题,消减执法风险,提高执法成效有所助益。

【关键词】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没收追缴法律适用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中,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的没收、追缴,一直是缉、检、法部门之间分歧较大和备受关注的问题。

各地、各层级海关缉私部门与检、法机关或以个案沟通、或以联席会议研讨等形式,对该问题进行了大量沟通协调,但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有部门之间职责、角色不同,对法律规范理解不同的因素,也有法律规范本身不够完善导致适用疑难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成效和司法统一。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以求深化理解,增进部门间的共识,提升缉私执法诉讼工作成效。

一、关于没收、追缴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的法律依据首先,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的没收、追缴有原则性规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

由此,对走私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事法律规定是明确的;而对走私货物、物品的没收,现行刑事法律没有作单独的、具体的规定。

就有观点认为,没收相关走私货物、物品缺乏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对走私货物、物品是否判决没收分歧较大的个案。

笔者认为,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将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走私进出境,从而实现其偷逃应缴税款、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相关走私货物、物品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赃款赃物”的范畴,应予没收;如走私人为货主,走私货物、物品也可认定为《刑法》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据以没收。

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以下简称“139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走私案件涉案财物处理规定的通知》(法〔2006〕114号)等,均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的没收、追缴作了明确规定。

其次,虽然对走私犯罪案件的处理直接依据的是刑事法律规定,但走私犯罪是一种行政犯,对走私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责任追究、包括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等,均来源于相关行政法律规定。

因此,在刑事法律仅作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从相关行政法律规定入手分析走私犯罪案件涉案财物没收、追缴的具体对象和范围是必要的。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如《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于伪报类走私犯罪案件,为避免因走私行为没收全部货物造成行为危害后果与处罚结果不相当,一般可按偷逃税款占应缴税款的比例没收相对应的货物、物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综上所述,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依法有据,是办理走私违法犯罪案件中处理涉案财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关于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情况下的追缴及走私违法所得的认定、追缴问题在厘清相关没收、追缴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法律依据,确立其处理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再来分析在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情况下有关涉案财物的追缴以及在适用上一直争议较多的“139号文”第二十四条有关问题。

(一)部门间存在的主要分歧。

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中,走私货物、物品因流入市场或者投入使用,致使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的情形是普遍存在的。

该条对此规定,“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进出口完税价格认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走私货物、物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进出口完税价格的,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认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缉私部门认为,对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的,应当依照该条规定对涉案财物进行追缴处理,并在办案过程中据以采取扣押、冻结等措施,提请法院判决没收相关财物。

法院方面对此则有不同理解,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和意见:一是认为“139号文”只是司法文件,不等同于司法解释,因此只具有指导、参考作用,不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二是对违法所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等司法解释,应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所获利的数额,对于走私犯罪案件,一般情况下,走私分子通过走私犯罪偷逃的应缴税款即是其最直接的获利数额,故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应以走私获利的数额来认定,而不应依照“139号文”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违法所得等同于走私货物、物品本身价值。

〔2〕(二)法律所规定的追缴、没收走私货物、物品的内涵及实质。

除却“139号文”的性质和适用效力问题,争议的根本还在于该条规定本身。

关于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情况下的追缴问题,“139号文”第二十四条与《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是一脉相承的。

对此,“139号文”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进出口完税价格”予以追缴,《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的等值价款”。

对“完税价格”、“等值价款”法律用语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完税价格”,是指海关在计征关税时使用的计税价格;《海关总署关于海关行政处罚若干执法问题的意见》(署缉发〔2010〕449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等值价款”只含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不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3〕由此可见,“139号文”第二十四条与《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所规定予以追缴的,实质上都是无法扣押或不便扣押的走私货物、物品的“替身”,指向的是货物、物品本身的价值,不含应缴税款,刑事、行政法律规范对此处理精神是一致的。

(三)法律所规定的追缴、没收走私违法所得的内涵及实质。

《刑法》第六十四条对违法所得的追缴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作具体解释和界定。

关于违法所得的构成范围和认定标准,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经营数额说”、“扣除成本说”等不同观点。

对于走私违法所得,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等司法解释,应当是指走私犯罪获利的数额;《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署法发〔2005〕37号)第三条“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问题”也规定,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实施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应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益(不包括走私货物、物品的等值价款)。

由上可见,关于走私违法所得的含义和构成,刑事、行政法律的界定也是一致的。

(四)关于没收走私货物、物品(或追缴其等值价款、完税价格)与追缴走私违法所得的关系处理。

《海关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了“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的处理原则,但具体到执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准确理解法律规定,正确处理两者关系的问题。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没收走私货物、物品与没收违法所得在处理次序上应当有一定先后,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位于处理的第一次序,追缴违法所得位于处理的第二次序;对走私违法犯罪案件,没收走私货物、物品为必然性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为或然性处罚。

由于走私行为偷逃的应缴税款,其价值附着于物上,走私货物、物品如被扣押、没收,则走私人不再据有独立于货物、物品之外的走私偷逃的应缴税款得益,因此,不应再以偷逃的应缴税款对其追缴违法所得。

正在修改的《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将原来规定的“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改为“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与偷逃税款占应纳税款的比例相对应的货物、物品,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更明显地体现了这一处理次序导向。

与上述扣押到并没收走私货物、物品情形相对应的是,对于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的,首先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予以追缴,这体现的是对本应予以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的“恢复”,数额相当于走私货物、物品“本身”。

其次,因走私货物、物品已流入市场或者投入使用,行为人通过销售走私货物、物品实现了其偷逃应缴税款的非法获利,如果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高出部分应当作为走私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4〕(五)“139号文”第二十四条规定存在的不足以及没收、追缴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的实际适用和立法完善。

由相关刑事、行政法律法规可见,对走私货物、物品与违法所得的没收、追缴,法律是作并列规定的,两者分属不同的没收对象,各有不同的内涵,且有一定的处理次序。

反观“139号文”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虽然其与《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都是规定对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或者不便扣押、没收的,追缴相关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等值价款),两者没收、追缴指向的对象是一致的;但该条规定“关于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情况下走私违法所得的追缴”、“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进出口完税价格认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等表述用语,存在将本应分别予以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与“走私违法所得”相混同的问题。

探究该规定作这样的表述,主要是囿于当时法律依据的局限,其初衷应是为了解决刑事、行政法律规范衔接问题,通过与刑法明确规定予以没收的“违法所得”相联系,消除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在刑事适用上的障碍。

但这一表述上的瑕疵,使得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其理解、适用产生诸多纠结和疑义。

笔者认为,在“139号文”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上,法院方面前述关于“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应以走私获利的数额来认定”〔5〕,“不应将违法所得等同于走私货物、物品本身价值”等意见是符合法律精神,也合乎情理的。

但是,对该条如果仅理解为在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的情况下,以走私获利、即偷逃的应缴税额来认定和追缴走私违法所得,而不理走私货物、物品的没收处理、即追缴其相当于计税价格的价款,则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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