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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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9.28•【文号】银发[2004]210号•【施行日期】2004.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2日)停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9月28日银发[2004]21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集中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及其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总行直属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预算资金实施的采购项目,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集中统一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纳入集中采购项目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采购建立“财权与事权分离、管理与操作职能分离”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六条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集中采购不论资金来源、性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八条会计财务部门是集中采购的执行性管理部门,负责集中采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内审部门履行对集中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1月2日银发[2005]31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分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银发[2000]284号)同时废止。

对《办法》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中国人民银行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产权属于总行。

各级机构在其所在地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反映固定资产状况;全面管理固定资产实物;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明晰产权,核实家底;节约资源,充分利用;规范操作,保全资产;账内核算,账实相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银发[2010]2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10.01.22【实施日期】2010.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月22日银发[2010]2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实施集中采购适用本办法。

总行其他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预算资金实施的集中采购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使用预算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范围由总行根据国务院定期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确定。

集中采购范围以外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

第四条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管理体制;建立管理与操作职能相分离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七条集中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项目除外。

第八条集中采购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采购单位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集中采购的决策者,研究审定对业务活动和发展需要有较大影响的釆购事项,审查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基层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常见问题及其对策研究_李伟

基层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常见问题及其对策研究_李伟
二 是 由 于业 务 的 需 要,基层 人 民 银 行所 需 的 设 备尤 其是电子设 备 普 遍存 在 着技术含量高、时效强等特点,基层人民 银行购置的相关设备也是随着技术开发 和技术创新而迅速变化着的,因此,很难 提 供 一 个 一 年 甚 是半 年 内在 数 量、价 格 等 都 准确 的 采 购 参 数,从 而 给 集 中采 购 计划的编制带来困难。
三是采购文件有些条款不符合相关 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第38条第5款规定:“…采购人从谈判 小 组 提 出的成 交候 选 人中 根 据 符 合 采 购 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 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 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0条第4款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45条也作了类似 的 规 定,可是在实 际工作中,为了减 轻 工 作量,有时会在采购文件规定“未成交者 不再通知”。编制采购文件是集中采购工 作的关键一步,一份内容严谨合规的采购 文件能够有效地避免同参加采购的供应 商见解不一致、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从而 为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坚实的基 础。可以说采购文件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集 中采购的成败,因此,切实提高采购文件 的 编 制质量 成 为 集中采 购 工作最 迫切 的 课题。
客观 上说,提前半年甚至一年制定 准 确 而 详 尽 的 年度 财 务 预 算,并 根 据 预 算编制完整、详细的年度采购计划,确实 存在着较大难度:
一 是 相 关 部 门在向人民 银 行 采 购 管 理部门上报集中采购计划时,往往没有预 算的约束,计划报得偏大、脱离实际,而采 购管理部门在核实、汇总计划时,由于缺 乏专业知识和统一的评判标准,使得集中 采购工作计划的确定存在很大的困难。
一、基层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常 见问题

国有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规范国有银行的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银行的采购活动。

3. 采购程序3.1 采购需求确认在采购开始之前,采购单位需要对采购需求进行确认,并编制采购计划。

3.2 招标公告发布采购单位根据采购计划编制招标公告,并在指定的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

3.3 招标文件编制采购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和合同草案等。

3.4 投标评审投标截止时间后,采购单位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投标评审,评审包括评估投标人的资质、能力和报价等。

3.5 中标公告发布采购单位根据评审结果发布中标公告,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4. 采购合同管理4.1 合同签订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2 合同履行监督采购单位对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合同按时履行。

4.3 合同变更如有需要,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4.4 合同验收采购单位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验收,确保合同要求得到满足。

5. 采购成本控制5.1 预算管理采购单位需制定合理的采购预算,严格控制采购成本。

5.2 供应商管理采购单位需要建立供应商库,并对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进行评估,确保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5.3 采购合同管理采购单位需加强对采购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履行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5.4 成本分析和优化采购单位应进行成本分析,找出成本高的环节,并采取措施进行成本的优化和控制。

6. 采购风险管理6.1 风险识别和评估采购单位需要对采购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

6.2 风险防范和控制采购单位应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减少采购风险的发生和影响。

6.3 风险监测和追踪采购单位需建立风险监测和追踪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采购风险。

7. 附则7.1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8]2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8]2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2月26日银办发[2008]296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为加强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实现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的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文印发),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各分支机构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项目档案是指各单位在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纸介质、磁介质等载体保存的各种档案资料,是集中采购活动的原始信息记录,是人民银行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应归入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范围。

各单位要保证这些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四条集中采购项目档案在移交至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前,由各单位集中采购办公室或集中采购部门负责管理,移交后由档案管理部门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4.28•【文号】银采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采发〔2008〕4号)各部室:《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经2008年4月21日中心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现印发中心各部室,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保证金管理,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维护集中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保证金包括投标(谈判、询价)保证金(以下统称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三条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数额由本项目采购文件确定。

第四条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可以采取交纳一定期限的投标保证押金,或参加采购项目时逐次交纳投标保证金。

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只实行在采购项目签约时逐次交纳的方式。

第五条选择交纳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应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书、近三年资产负债报表等证明材料,由采购组织部审核通过后与中心签订投标保证押金协议,按规定交款并取得投标保证押金卡。

第六条投标保证押金按金额分为两档,第一档为5万元,第二档为1万元。

交纳第一档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在参加中心组织实施的所有采购项目时均免交投标保证金。

交纳第二档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在参加中心组织实施的投标保证金为3万元(含)以下的采购项目时免交投标保证金,高于3万元的项目仍按项目逐次交纳。

央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央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央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一、引言央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央企对采购活动的管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推动央企的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央企相关单位进行集中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二、管理原则2.1 诚信原则央企集中采购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建立健全的合作伙伴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贪污、受贿等不当行为。

2.2 公开透明原则央企集中采购活动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提高采购效果和供应商的参与度。

2.3 经济效益原则央企集中采购活动应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优化采购过程和供应链管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

三、集中采购程序3.1 采购需求确认央企各相关单位根据业务需求确认采购需求,明确采购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等相关信息,并编制采购计划。

3.2 供应商选取央企通过公开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具备资质的供应商,并建立供应商库进行管理。

3.3 报价评审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提交报价方案,央企相关单位组织评审团队对报价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供应商。

3.4 合同签订央企与供应商达成采购意向后,签订合同,并明确采购品种、数量、价格、交付方式等具体条款。

3.5 采购执行央企相关单位监督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采购义务,确保采购过程顺利进行。

3.6 采购验收央企相关单位对供应商所提供的采购商品进行验收,确保商品符合要求,质量合格。

3.7 供应商管理央企建立供应商绩效评价体系,对供应商的供货质量、交货时间、价格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供应商的管理和考核。

四、风险防控措施4.1 采购风险评估央企在采购前进行风险评估,针对可能出现的采购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4.2 合同管理央企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履行的严格性和合法性。

4.3 供应商风险管理央企对供应商的资质、信用情况进行评估,重点监控潜在的供应商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监督与评估央企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

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

监督 , 以及存在采购项 目结束后 , 监督部门未参与监督验收等 问题。
分析产生上述问题 的原因 ,主要有 :一是执行内控制度意识不 强。近年来 , 各基层行尽管建立了相 关采购内控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制度、 岗位职责
积极贯彻落 实《 办法》 各项要求 , 结合 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采购实施
细则 , 明确 采购计 划编制 、 购范围 、 采 限额 标准 、 购方式 、 同订 采 合
( ) 一 完善制度建设 , 规范采购行为 规范人 民银行 系统 集中采购行 为, 加强 采购支出管理 , 为提 将 高资金使 用效益 , 促进廉政建设起 到积极 的作用。为此 , 各基层行要
主要是部分基层行 内审 、 监察人员对采购活动未做到定期或不 定期监督检查 , 对一定金额 以上的大额采购活动未按规定事 中参与
立、 货物验收 、 资金结算 、 定期监督 、 案管理等各环节的具体操作。 档
( ) 二 组织 业 务 培训 , 高人 员 素 质 提
和操作流程 , 但是 , 在实际操作中 , 存在着执行制度不严、 规范操作业 务意识不强的现象。 如在采购验收工作 中, 别采购项 目由采购人员 个
直接验收 , 而非 由采购验收小组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二是缺乏独 立的采购机构和采购专业技术人 员。目前 , 基层央行采购 日常管理工
数量 、 和其 它相 关 内容 进行验 收 等。 质量
是市场风险。采购过程 中由于自然 、 经济政策 、 价格变动等因
素影响 , 不能完全保证采购到质优价廉的物品或服务 , 实现预期采购 目标。二是采购质量风险。即供应 商提供的物品质量、 规格等不符合 要求 , 导致所购物品无法使用或只能部分使用。由于人民银行集中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12.22•【文号】银办发[2000]35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2月22日银办发[2000]35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规范人民银行的采购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推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采购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财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以及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银行所属独立法人的企业单位,受总行委托或承担总行交办的工作任务时涉及对外采购行为的,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活动,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采购资金包括财务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

不论采购资金来源性质和渠道,各采购单位的采购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采购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和依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在保证采购货物的性能、质量且价格、采购费用较低的情况下,采购单位可委托当地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明确采购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及实行预算管理的总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的集中采购活动。

总行其他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预算资金实施的集中采购,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采购单位的集中采购活动,在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领导下,根据采购管理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完成集中采购任务。

(一)管委会是集中采购的决策者,研究审定关系全系统或全辖区业务活动和发展需要的有较大影响和有一定资金规模的采购事项;批准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审查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会计财务部门承担管委会办公室的职能,是人民银行系统集中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

总行会计财务司根据年度系统采购总体意向编制采购预算,并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编制年度采购计划;根据总行管委会授权,审批总行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下达采购任务;协调采购相关部门的关系;受理采购投诉;收集、统计采购信息等。

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管辖行)的会计财务部门负责本辖区集中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

根据总行批复的预算,汇总编制采购计划和下达采购任务;协调采购相关部门的关系;管理评审人员库;受理采购投诉;收集、统计采购信息等。

(三)采购机构接受委托,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

采购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中心)、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以及管辖行承担集中采购职责的采购实施部门。

集中采购中心承担除总行机关外的人民银行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委托,实施相应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管辖行的采购实施部门负责总行授权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

浅谈基层央行如何加强集中采购管理

浅谈基层央行如何加强集中采购管理
维普资讯
浅谈基层央行如何加强集 中采购管理
口 刘 桂芝
自 20 0 5年《 中国人 民银行 集 中采购 管理试 行办法 》 正式 颁布 实施 以来 , 各基 层人 民银行积极 探索 集 中采 购 _ 作 的路 丁
逐步搭 建框 架 推进集 中 采购 工作j范化管理 j l
而如何 更好地 加强 采购 支出管 理 ,进 一 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政府 采 购 法 》 财 政 部 门相 互协 调 、 、 相互制 约 的工作机 制 , 管
步完 善规 则 、 强化 监 督 、 高效 率 、 现 部《 提 实 中央单 位政府 采购 管理实 施办 法》 和 理部 门不得进 入采 购市场 参与商 业交 易
题。
公 公 高效 。 套行 之有效 、易于操 作 的集 中采购操 作 采购活 动公 开 、 平 、 正 、 勇 于饲新思维 积极探 索 规程 。具体需要注意 以下 内容 : 一是 明确 组织架 构 。成立 以行长 或主 管行长 为 主 不断拓 宽采购范围
集中采购工作新模式
相关 规章制 度的最 佳结 合点 ,实行 有机 限额标 准 , 明确 采 用招 标 、 竞争性 谈 判 、 设 、 低值 易 耗 品 、 议接 待 等 日常使 用 、 会
衔 接 , 之相 辅 相成 、 相配 套 , 到既 询价 和单一 来源等 不 同形式 。 四是 明确 开 支 频 繁 的项 目则 未 纳 入 集 中采 购 范 使 互 做
革创 新的观 念 ,改 革过 去财 务预算 分配 行 、 监督 、 价等 部 门和 人 员 的职 责 , 评 使 采 购工作 , 建立 了集 中采 购相关 制度 , 并
与 购买 实体 分散采 购 的形式 ,提高 财务 各 工作部 门既相对 独立 , 司其 职 , 各 又相 但 采 购支 出所 占财务 支 出 的 比重较 小 。 支 出资金使 用效益 。各 基层人 民银行 应 互协作 , 相互制衡 。三是 明确 采购范 围及 据 对 某 中支财 务 支 出状 况 的调 查 发现 ,

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对策

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对策

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对策作者:向明贵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10年第06期近年来,为切实规范集中采购行为,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促进廉政建设,基层人民银行加大了对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力度,不断健全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内部控制、自我约束和民主监督机制,促进了集中采购行为的规范,在保障基层央行职责的有效履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当前基层央行在集中采购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亟需进一步改进。

一、实施集中采购管理的积极作用(一)规范了采购行为。

实施集中采购以后,对采购计划的提出、采购活动的组织、采购合同的签订、采购验收、资金结算、年度评估、信息统计、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了具体操作细则,使大额采购管理行为有规可依,有效促进了大额采购行为的规范化。

(二)提高了采购质量。

一是实施集中采购后,其采购程序更加严密,要对供货商进行评估,从众多的供货商中选择,可以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二是实施集中采购后,批量采购的金额增加,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规模效应,从而降低采购价格,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实施集中采购后,办理采购的人员相对固定,其经验也更为丰富,会提高采购质量。

如湘西中支对全辖的车辆保险服务实行集中采购,由中支与保险公司统一签订合同,获得了保险公司的保费优惠,大大降低了保险费用支出,节约10多万元,同时,后续服务质量也明显提升。

(三)提升了管理水平。

集中采购的实施过程中,其采购行为由制度来规范,实现了采购管理的制度化。

同时,通过建立集中采购档案,对采购活动的过程进行了详细记录,既确保了采购资料的完整,又有利于及时发现采购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提高管理水平,规范采购行为。

(四)完善了财务监督。

在集中采购管理模式下,“财权与事权分离、管理与操作职能分离”,以“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采购行为,即强化了内部制约,又强化了外部监督,增强了透明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对费用支出行为的监督,从源头预防和惩治腐败。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9.19•【文号】财库〔2014〕120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12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为进一步深化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强化合同和履约管理,提高采购效率,推动落实《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和《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3〕334号),现就批量集中采购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批量集中采购品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国务院办公厅定期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自2014年12月1日起,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不再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二、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采购品目的不同需求特点和计划数量,灵活选择采购方式,不断提高批量集中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

采购活动无法在预定时间内完成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通知中央预算单位;出现采购活动失败情形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重新组织采购;因采购需求原因无法重新组织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中央预算单位修改采购需求。

三、集中采购机构拟定的采购文件应当包含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文本,并对签订框架协议、采购合同以及送货的时间做出明确的约定。

框架协议应当列明集中采购机构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采购合同签订、履行的期限和要求;无正当理由不依法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和救济措施等。

中央银行采购制度的改革——集中采购管理

中央银行采购制度的改革——集中采购管理

中央银行采购制度的改革——集中采购管理
王旺
【期刊名称】《金融经济:下半月》
【年(卷),期】2005(000)006
【摘要】<正>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集中统一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
等方式,获取纳入集中采购项目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改革单位自由、分散采购为集中统一的采购,目的是为了整顿和规范采购工作秩序,
加强制度约束和监督,增强主管单位的宏观调控能力。

集中采购在一定程度上从源
头上堵住了管理上的漏洞,制止腐败的发生,加强了勤政廉政建设。

一、集中采购的
具体实施人民银行系统从2004年下半年起,对各级机构的采购实行集中采购管理。

其核
【总页数】2页(P122-123)
【作者】王旺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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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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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目前 基层 央行 没 有 设 立 专 门 的集 中采 购 操 作 基 于 采 购 工 作 的规 范 性 约 束 , 基层 人 民银 行 会 将 小 额 、
小规模采购纳入集 中采购范 围。 但集中采购制度 对集中采购的方式 、 程序和内部控制等都作 了明
确 规定 , 个 完整 的采 购 项 目从 采 购需 求 申报 到 一 项 目论 证 、 场调 查 、 市 实施 采 购 、 同签定 、 收 、 合 验 付 款等 一 系列 流程 , 经 过数 个 职 能部 门的审批 要
机 制 在 降 低 基层 央行 采 购 成 本 、 范管 理 、 高 资 金使 成 强 有力 的采购 小 组 和评 标 小组 。 是 集 中采 购 项 目技 规 提 二 用 效 益 等 方 面 收效 明显 。 伴 随采 购 业 务 量 的增 大 , 但 基 术 性 较 强 , 采 购 人 员 、 审人 员 在 法 律 、 务 、 验 及 对 评 业 经 层 人 民银 行 地 区经济 环 境悬 殊 、 员 配置 相 对不 足及 素 技 能 方 面 的要 求很 高 , 大 多 数人 员 尚未 经过 采 购 、 人 但 招 质 参 差 不 齐 的 实 际情 况 , 之集 中采 购 涉 及 面 较 广 、 加 操 投标 、 商业谈 判 、 品质量鉴定等方 面的专业性学 习培 商
作程序相对复杂等问题 , 一定程度上制约 了此项工作机 训 ,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采购工作的规范、 高效施行 。 制 效能 的充分 发挥 。 ( ) 中采 购环节 复杂 , 购工作 效率 低下 。 二 集 采


存在 的 问题
现 行 采 购 制 度 对 基 层 人 民银 行 集 中采 购 项 目及 限
门人 员 组 成 , 些 人员 对 采 购 设备 的性 能 、 术 指 标 、 这 技 功 目及 限额 标 准 。 行 《 国人 民银 行 集 中采 购项 目及 限 现 中

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深入做好集中采购工作

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深入做好集中采购工作

采 购行 为 的最 终 实 现是 以资 金 作 保 障 来 完成 的 。 员 会 的 领导 下 , 真 做 好采 购 日常管 理 、 认 审计 监 督 、 实 因此 ,根 据采 购计 划做 好 财务 预算 编 制和 资金 安排 十 施 监 察 、 审查合 同 的工作 , 到 各 司其职 、 负其 责 、 做 各 分 分 重要 。建立 采购 计划 和 财务 预算 配 套 的科 学 管 理机 工 协 作 。 三是 要 不断地 提 高采 购人员 的业务 素质 。 由于 制 ,一 是各 单位 的需求 部 门 和采 购管 理机构 对 拟采 购 采购 工作 涉及 到 《 政府 采 购法 》《 同法 》 《 、合 、招标 投标 的项 目,要 事前 认 真组 织 进行 好市 场 调查 和技 术论 证 法 》 多部 法律 以及 许 多 的专业 知识 , 且需 要熟 悉市 等 并 工作 , 以保证 采 购项 目既要 符合 业 务发 展 的需 要 , 又要 场 行情 和产 品性 能 ,必 须坚 持 不懈 地组 织开 展采 购法 符合勤 俭 办行 的 财务 工作 方针 ,使 采 购项 目的预算 价 律法 规学 习 、 采购业 务 知识 培训 和 定期 的市 场调 查 , 使 格 更具 合理 性 , 最 大 的可能 , 尽 做到 少花 钱 、 办 事。 多 二 采 购人 员 能够 做 到 掌握 相关 法 律 和有 关 的 专业 知 识 , 是 由于人 民银行 系统 实行 部 门预算 管 理 ,年度 财 务预 了解 和熟悉 市场 , 高采 购业 务 水平 。四是 要 正确 区分 提 算 指标 在 财政 部批 复后 实行 层层 下 达 的制度 , 因此 , 为 集 中采购 和分 散 采购 ,对 纳入 集 中采购 项 目和符 定 限 了应付 突 发事件 和保证 业 务 的正常 开 展 ,有必 要考 虑 额 标 准 以上 的采 购项 目,必 须 按照 集 中采购 管 理办法 建立 紧急 采购 申请 报 告制 度 ,上级 行 在财 务资 金 的安 的有 关规 定 , 纳入 集 中采 购计 划 , 择 正确 的集 中采购 选 排上要 适 当地 有一 定 的机 动保 留 ,以应对 突发 应 急事 方式 , 结合 财务 预算 , 真 组织 好采 购实 施 。对 国家规 认

浅议部门采购政策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之协调

浅议部门采购政策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之协调

浅议部门采购政策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之协调【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政府采购政策成为近来热议的话题。

本文旨在研究人民银行部门采购政策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异同,并通过分析差别思考完善协调人民银行部门采购的途径和措施。

【关键词】部门采购;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一、政府采购和部门采购政策梳理(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1.法律。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活动质疑与诉讼的规定。

2.行政法规。

主要包括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

3.部门规章。

财政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相关制度的制定和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1999年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2003年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04年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2007年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

2009年又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人民银行部门采购政策人民银行部门采购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科学和合理地利用资金、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加强采购行为的监督、防止腐败的需要。

经过不断的摸索和实践,人民银行部门采购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项制度逐步得到完善,规模效益得到逐渐显现。

根据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人民银行相继制定了部门采购的相关制度规定,基本形成了具有人民银行特色的集中采购制度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11.11•【文号】银发[2008]325号•【施行日期】2008.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8年11月11日银发[2008]32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总行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并及时向总行反映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

附件: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附件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活动,加强招投标采购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立项的人民银行系统内建设项目,其招投标采购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凡设计、监理、施工等服务或设施设备采购的标的物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严禁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总行重点库、钞票处理中心、独立建设的发行库、发行库与营业办公用房一体或同一地址建设等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但必须选择3家以上单位参加投标。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充分考察投标单位的资质、财务状况、企业信誉、项目负责人和业绩、有无不良记录等,择优选择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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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21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主题词:财务会计采购管理办法通知内部发送:办公厅,会计司,条法司,科技司,支付司,内审司,货币局,人事司,监察局,反洗钱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联系人:于文萍联系电话:66195363(共印54份)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04年9月30日印发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集中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及其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总行直属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预算资金实施的采购项目,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集中统一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纳入集中采购项目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采购建立“财权与事权分离、管理与操作职能分离”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六条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集中采购不论资金来源、性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八条会计财务部门是集中采购的执行性管理部门,负责集中采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内审部门履行对集中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职责。

监察部门履行对集中采购单位和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职责。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总行负责人民银行系统大宗特定项目的采购,编制、发布人民银行年度集中采购项目和限额标准。

总行对大宗特定项目的采购可根据需要授权。

本办法所称大宗特定项目是指根据人民银行业务活动需要,统一使用的、具有统一规格和统一要求的批量采购项目。

第十条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管辖行)对大宗特定项目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施集中采购。

管辖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除外)可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中心支行就上款采购项目实施集中采购。

基本建设工程采购项目,由基本建设项目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采购单位集中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集中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对集中采购活动中的重大事项报采购单位党委批准。

管理委员会由主管会计财务的行长(主任等)负责,成员由办公厅(室)、会计财务、后勤服务、内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会计财务部门。

其主要职责:制订集中采购工作制度、办法;审核部门采购计划,编制全行年度采购计划;维护和管理评审人员库;收集、统计采购信息;协调处理采购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考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受理与集中采购活动有关的投诉。

第十三条总行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管辖行集中采购事务可以由会计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办理,也可以另行明确一个机构具体负责办理。

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事务,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办。

集中采购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具体实施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

包括:组织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询价)、评审和验收工作;经采购单位授权,签订采购合同;反映采购信息等。

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集中采购事宜。

第十四条管理委员会应建立评审人员库,在采购项目招标时,随机从评审人员库中抽取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小组,完成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

评审人员库由业务、后勤服务、法律等部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20至30人。

对技术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可从外部聘请技术专家,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本办法所称业务部门是指提出采购需求的部门。

本办法所称技术专家是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总行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及其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集中采购,其年度采购计划经总行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集中采购范围第十六条集中采购的范围:(一)货物类1.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监控报警系统及配套设备、通讯设备;2.运钞车、护卫车、公务用车和其他交通工具;3.机械动力、电器、发行机具、医疗、炊具设备;4.账表、凭证和其他印刷品;5.办公家具;6.其他货物。

(二)工程类营业办公用房、发行库、附属用房和其他建筑物以及安全管理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修缮和装饰工程。

(三)服务类1.计算机软件购买、开发及维护;2.各类设备维护;3.中介服务;4.各项财产保险。

(四)总行认定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十七条总行集中采购的大宗特定项目有:(一)货物类1.人民银行统一使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业务应用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的硬件设备、监控报警系统及配套设备;2.运钞车、护卫车;3.大型基建设备;4.金库门、钞票清分、销毁、压块设备,硬币清分、包装设备及设备维护,总行重点库大型设备;5.重要空白凭证。

(二)服务类计算机软件购买、开发及维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评估、审计服务;各项财产保险。

(三)总行认定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十八条集中采购项目以外或单项(或批量)采购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实行有计划的分散采购。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活动,不适用本办法:(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二)枪支、弹药、防弹衣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用具(品);(三)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四)总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集中采购方式第二十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采购单位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单位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集中采购方式的确定:(一)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二)涉及到国家安全、保密的采购项目或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实行邀请招标;(三)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的、对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或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实行竞争性谈判;(四)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或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等采购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采购;(五)货物规格统一、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实行询价采购;第二十二条采购方式应在采购计划中明示,并报总行管理委员会审批。

如因特殊情况须改变采购方式的,应由本级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总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集中采购程序第二十三条集中采购按以下程序进行:编制计划;实施采购;采购验收;资金结算;信息统计;档案管理。

(一)编制计划年末,采购单位的各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采购需求(附表一),报本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结合本级财务预算编制年度采购计划(附表二),报本级管理委员会审核。

采购计划逐级审核汇总后,由各管辖行于次年一月底前上报总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总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结合财务预算,编制全行年度集中采购计划,报总行管理委员会审批。

采购计划外的临时急需性以及追加预算的采购事项,须及时报总行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各采购单位每年第三季度末,将本年采购计划的调整、变更情况,逐级审核汇总后,上报总行管理委员会审批。

总行立项并实施的、系统内统一使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硬件设备、通用软件及相关服务;钞票清分、销毁、压块设备,硬币清分、包装设备及设备维护的采购需求逐级汇总审核后应直接上报总行科技和货币金银部门,由科技和货币金银部门统一编制采购计划,报总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实施采购采购计划经总行管理委员会批复后,各采购单位由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

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工作后,将评标结果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管理委员会也可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的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成立3人以上单数的谈判或询价小组,完成该项目的谈判或询价工作,并负责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推荐合格的供应商。

管理委员会根据评标(谈判、询价)结果确定中标人(供应商),由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核。

(三)采购验收采购项目完成后,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业务部门人员及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根据合同等采购文件的约定,对所购货物或服务等的品种、规格、性能、数量、质量和其它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经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后,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基本建设工程及房屋修缮、装修工程的验收按照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结算会计财务部门在支付采购资金时,应审核采购项目是否经管理委员会审定,采购的货物及工程是否经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并与采购明细清单核对,根据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和金额,履约付款。

总行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资金由总行或管辖行支付;经授权的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项目,采购资金由各采购单位支付。

(五)信息统计采购单位应做好集中采购信息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年末编制年度集中采购统计报表(附表三),逐级汇总后于次年一月底前上报总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采购信息统计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六)档案管理采购单位的集中采购文件应纳入本单位档案管理范围,妥善保管。

采购文件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采购文件主要包括采购计划批准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意见书、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第六章内部控制与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采购单位应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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