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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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案情介绍〗

2000年3月1日,某广告公司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由某广告公司代理某电脑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广告三次,广告发布费用总计14250元。2000年3月16日,某广告公司与某电脑公司具体签订了关于为某电脑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电脑进行宣传的“整体宣传策划方案”,约定:由某广告公司选择当地10余家报纸,为某电脑公司的产品——某品牌电脑发布新闻;在某电脑公司的产品实现出口之际,在数家报纸进行宣传;运作资金共计6万元,付款时间为2000年3月16日;某广告公司若有违约,退还总价款的50%。该方案签订前一日,某电脑公司即向某广告公司支付了合同总价款6万元。2000年4月23日,某广告公司与某电脑公司又签订了关于为某电脑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电脑进行宣传的“整体宣传策划方案的补充方案”,确认由某广告公司在某周刊刊登广告,并约定:某广告公司为某电脑公司发布新闻热点在4月底开始实施,如在发布时修改方案,必须经双方同意方能生效;第二次新闻热点安排在6月份(某电脑公司必须有新闻点)。后某广告公司依约履行了为某电脑公司发布第一次新闻热点和广告的义务。2000年5月,某电脑公司原定发布的第二次新闻热点——产品出口未能实现,于是某广告公司将第二次新闻热点更改为“多媒体电子教室”,并自行在报刊上发布了此项新闻热点。为此,某电脑公司认为某广告公司违约,应承担返还50%总价款的违约责任。某广告公司以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新闻热点为抗辩理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对抗原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不同观点〗

有人认为,被告某广告公司擅自将新闻热点改为“多媒体电子教室”,违约在先,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有人认为,由于原告某电脑公司产品出口未能实现,被告广告公司无法以原定新闻热点——产品出口作为新闻热点,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以对抗原告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评析〗

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被告某广告公司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以对抗原告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

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一条款就是我国《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贯彻公平原则。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在于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对方已经违约,导致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已无法履约或者为避免履约后遭受损失而不得不违约。先履行抗辩权也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方对债务的履行约定了先后顺序的情况;而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债务的履行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不安抗辩权虽然和先履行抗辩权一样都是在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但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权利,而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债务的一方行使的权利。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该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先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存在,单务合同不发生先履行抗辩权。(2)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先后履行的顺序。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但并非同时履行,而是一方履行在先,另一方履行在后。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是由合同明确规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确定的,而且这种先后履行顺序是合法的和无争议的。(3)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先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中后履行债务一方来行使,因此,行使该项权利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未履行债务”包括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履行义务的能力或拒绝履行义务等情况;“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则包括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情况,即不适当履行。

本案中,根据某电脑公司与某广告公司双方约定的“整体宣传策划方案”和补充方案的内容可知,某电脑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的债务纠纷发生于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某电脑公司向某广告公司提供第二次新闻热点,再由某广告公司对外发布,即双方约定了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由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某电脑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某广告公司提供第二次新闻热点,致使

某广告公司无法为其发布第二次新闻热点。综上,某广告公司具备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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