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08〕37号《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们制定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主题词:石油价格管理办法通知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
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第七条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
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
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行业切实落实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行业切实落实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9.01.16•【文号】交公路明电[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行业切实落实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09〕2号)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厅(委、局)、建设厅: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规定,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五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并明确要求“出租汽车企业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的承包费(“份钱”)或管理费中包含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的,要相应核减。
”但目前仍有一些出租汽车企业继续按照2009年1月1日前的承包费(“份钱”)或管理费标准向司机收取费用。
为切实落实财综[2008]84号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出租汽车企业学习国发[2008]37号和财综[2008]84号文件,抓紧贯彻落实文件的各项要求,切实减轻出租车司机负担,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
二、各地出租汽车企业要按照文件要求,将燃油税费改革中取消的交通规费从承包费或管理费中扣除,重新核定承包费或管理费基数,并将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张榜公布,确保收费公正、透明,接受监督。
三、各地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要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对出租汽车企业将相关费用从承包费或管理费中扣除的情况要进行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对2009年1月1日以后继续向出租车司机收取公路养路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做好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九年八月四日附件: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新增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中安排的,用于补助地方开展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含在二级公路上的隧道、桥梁,下同)收费工作的专项资金。
补助资金每年定额安排260亿元。
第三条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按照“先撤先补、多撤多补、不撤不补”的原则,补助资金每年全额分配各地,实行包干补助。
未取消收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予补助,其补助资金在取消收费的省份间分配。
第四条中央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实施情况和相应的补助标准对各地进行补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一、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三、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消费税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附件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一、汽油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二、柴油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三、石脑油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四、溶剂油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国务院批准,先将《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二O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目标和原则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是:对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性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保证地方政府在原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和水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六费”)等收费取消后,通过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资金分配获得相应资金来源,保障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等需要,逐步推进全国交通均衡发展。
转移支付的基本原则是:(一)保证基数。
对地方既得利益格局原则上不做调整,保证地方“六费”基数。
(二)增量调节。
增量资金分配既充分考虑各地税收贡献,又适当兼顾全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均衡发展。
(三)统一规范。
根据规范的办法,统一确定地方合理的收入基数,并选择影响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等支出的客观因素进行增量资金分配。
(四)公开透明。
分配办法、分配过程与分配结果公开。
办法科学简明,易于操作,便于监督。
二、转移支付规模的确定每年中央财政用于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规模,根据当年因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总额和改革基期年“六费”收入等占按改革相关因素测算的财政收入的比例确定。
转移支付总额计算公式为:转移支付总额=当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改革基期年“六费”收入等占按改革相关因素测算的财政收入的比例其中,当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包括:提高汽柴油等油品单位税额增加的消费税以及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12.24•【文号】财预[2008]47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预算、决算,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8]47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为做好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入库工作,加强成品油消费税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现就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预算管理方式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原通过上述收费收入安排的人员支出以及公路养护和建设、公路运输和站场建设与养护、航道养护和水路管理及中央本级替代性等方面的支出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二、收入预算级次和分配原则(一)成品油消费税和进口成品油消费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财政。
(二)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后,由此相应增加的地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由国库部门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比例自动划转中央财政。
(三)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对地方“两税”返还,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
现通知如下:一、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必要性我国现行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政策,对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费代税、负担不公平等弊端日益显现;二级收费公路规模过大,结构不合理,与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出行的矛盾越来越尖锐。
迫切需要理顺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机制。
近期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回落,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
及时把握当前有利时机,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公平社会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
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
1.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
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
2.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中央补助支持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方案和政策统筹研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2009年1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施行
2009年1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施行2008年12月31日 18:28:35 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陈菲)2009年1月1日起,一批涉及国计民生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正式施行,将给百姓生活带来深远影响,并将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作用。
汽油等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财政部等五部门日前也公布了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政策的“细则”,明确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并就养路费等收费清退、包含养路费等费用的出租汽车司机“份钱”问题以及如何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等问题做出具体部署。
城市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根据该法的规定,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该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
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该法还规定,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10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10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26•【文号】财关税[2008]103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关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103号)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一)将无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将石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对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和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三)将溶剂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柴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
(五)将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
对燃料油税目中包含的蜡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0.8元/升。
(六)将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1.0元/升。
(七)将航空煤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暂缓征收。
调整后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
二、修订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在收入分类101类“税收收入”02款“消费税”02项“进口消费品消费税”下新增02目“进口成品油消费税”、21目“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
(二)在征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时,应单独开具缴款书缴入中央国库。
燃油补贴政策解读
,中央财政负担100%。
城市出租车: 当汽油出厂价在4400元-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在3870-5070元 /吨时,东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40%,中西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55%; 当汽油出厂价高于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高于5070元/吨的部分 ,东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40%,中西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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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城市交通研究中心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国发[2008]37号)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 6.新增税收收入的分配。新增成品油消费税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除由 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 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新增税收收入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是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具体额度以2007年的养路费等六 费收入为基础,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按一定的增长率来确定。
油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之间的差价为基础,全
年加权平均测算确定油价补贴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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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城市交通研究中心
四、油价补贴的核定和拨付
第二条:补贴用油量的确定
2009年补贴用油量以 2008 年补贴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 化因素计算确定,以后年度依次类推。每年三月底前,交通运输部、农
一、油价补贴的基本原则
1、程序公开透明
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应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补贴 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个人补贴的兑付,坚持张 榜公示制度。
2、地方负责落实
油价补贴落实工作由省长(主席、市长)负总责,省级人民政府应 制定本地区油价补贴具体实施方案,地(市)、县(市)级人民政府负 责组织相关部门把补贴资金发放到受益对象。
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9•【字号】川府发电[2008]193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通知》的通知(2008年12月29日川府发电〔2008〕19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现将《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共同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改革平稳实施。
(二)确保取消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按照国务院的安排,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公路养路费(包括摩托车养路费和拖拉机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收费,已提前预收的要按规定做好退费工作。
绝不允许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明令取消的各项收费。
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迫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与此同时,各地要切实做好2008年度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征收管理的收尾工作,对征收的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应及时足额解缴入库。
(三)清理和规范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各地人民政府和交通部门要认真清理、核实政府还贷二级公路的债务和人员,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做好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准备工作。
目前要继续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兼顾发展的思路,做好规范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
城乡道路客运燃油补贴政策解读
对相关数据进行抽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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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油价补贴的核定和拨付
第三条:油价补贴的负担比例
城市公交: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农村道路客运:
当汽油出厂价在4400元-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在3870-5070元
/吨时,中央财政负担50%; 当汽油出厂价高于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高于5070元/吨的部分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国发[2008]37号
• 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 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
——财建(2009) 1号
•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9) 1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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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城市交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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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城市交通研究中心
《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
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林业局
【财建(2009)1号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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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城市交通研究中心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国发[2008]37号
• 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 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
——财建(2009) 1号
•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9) 1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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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税收法规提示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税收法规提示自2008年10月份以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1、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将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将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将营业税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2、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增值税实施细则在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规定进行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兼营行为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发改价格[2009]11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们制定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编辑本段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
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第七条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
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
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国发〔2008〕37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
现通知如下:一、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必要性我国现行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政策,对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费代税、负担不公平等弊端日益显现;二级收费公路规模过大,结构不合理,与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出行的矛盾越来越尖锐。
迫切需要理顺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机制。
近期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回落,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
及时把握当前有利时机,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公平社会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
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
1.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
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
2.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中央补助支持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方案和政策统筹研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各地可以省为单位统一取消,也可在省内区分不同情况,分步取消。
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3.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政发[2008]69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12.31【实施日期】2008.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8〕6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及中央有关部委发布的配套措施,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必要性现行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政策,对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费代税、负担不公平等弊端日益显现;二级收费公路规模的不断扩大,与经济发展和群众出行的矛盾日益突出。
迫切需要理顺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机制。
近期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回落,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
当前,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公平社会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同时,此项改革又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利益调整,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增强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认真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
1.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
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我省目前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五项收费(以下简称“五费”)。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焦作市人民政府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焦作市人民政府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8•【字号】焦政文[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2.2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焦作市人民政府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焦政文〔2009〕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河南省人民政府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豫政文〔2008〕236号)精神,为加强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问题,决定成立焦作市人民政府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及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好实施工作;及时研究改革中的相关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拟定人员安置、资金核算、舆论宣传、社会等方面的工作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抓好落实;统筹研究提出逐步有序撤销政府还贷性二级公路收费站的具体方案,报省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加强对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开展必要的督导检查,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赵海燕(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贾书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成员:李恒甫(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郑长太(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陈湘(市发改委主任)张建国(市交通局局长)陈国全(市国税局局长)谢如臣(市公路局局长)申启旺(市发改委副主任)程玉国(市财政局副局长)张红才(市地税局副局长)姚建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郭印慈(市交通局副局长)杨会军(市公安局副局长)胡优中(市人事局副局长)胡新安(市编办副主任)朱保平(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申启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程玉国、郭印慈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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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
现通知如下:一、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必要性我国现行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政策,对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费代税、负担不公平等弊端日益显现;二级收费公路规模过大,结构不合理,与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出行的矛盾越来越尖锐。
迫切需要理顺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机制。
近期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回落,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
及时把握当前有利时机,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公平社会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
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
1.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
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
2.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中央补助支持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方案和政策统筹研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各地可以省为单位统一取消,也可在省内区分不同情况,分步取消。
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3.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4.征收机关、征收环节和计征方式。
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
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
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
今后将结合完善消费税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
5.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纳消费税予以返还。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6.新增税收收入的分配。
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
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
具体转移支付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落实。
新增税收收入按以下顺序分配:一是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
具体额度以2007年的养路费等六费收入为基础,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按一定的增长率来确定。
二是补助各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补助资金,用途包括债务偿还、人员安置、养护管理和公路建设等。
三是对种粮农民增加补贴,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考虑用油量和价格水平变动情况,通过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中相应的配套补贴办法给予补助支持。
四是增量资金,按照各地燃油消耗量、交通设施当量里程等因素进行分配,适当体现全国交通的均衡发展。
(二)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国产陆上原油价格继续实行与国际市场直接接轨。
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
成品油定价既要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和企业生产成本,又要考虑国内市场供求关系;既要反映石油资源稀缺程度,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又要兼顾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
1.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
当国际市场原油一段时间内平均价格变化超过一定水平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2.汽、柴油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1)汽、柴油零售实行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零售价格由出厂价格和流通环节差价构成。
适当缩小出厂到零售之间流通环节差价。
(2)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汽、柴油供应价格,合理核定其批发价格与零售价格价差。
(4)供军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家储备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国家核定的出厂价格执行。
(5)合理核定供铁路、交通等专项部门用汽、柴油供应价格。
(6)上述差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3.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上涨或剧烈波动时,继续对汽、柴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以减轻其对国内市场的影响。
4.航空煤油等其他成品油价格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液化气改为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
5.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上述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另行制定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三)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配套措施。
1.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大幅上涨,国家实施有控制地调整汽、柴油价格措施时,原油加工企业会出现暂时性困难,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要继续按照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调动炼油企业生产积极性,保证市场供应。
2.完善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
(1)铁路货运价格,根据上年国内柴油价格上涨影响铁路运输成本增加的情况,由铁路运输企业消化20%,其余部分通过提高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疏导,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具体幅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铁道部确定。
(2)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价格,首先在运价浮动机制内,由航空公司自主调整具体票价,需要调整燃油附加时,根据航空煤油价格影响民航运输成本变化情况,由航空公司消化20%,其余部分通过调整燃油附加标准或基准票价的方式疏导。
调整燃油附加标准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
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航局按照上述原则确定。
(3)出租车和道路客运价格,由各地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根据油价变动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
3.完善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的机制。
(1)种粮农民。
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考虑给予补贴。
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
(2)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林业、渔业(含远洋渔业)。
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上述行业增加的成本,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贴。
补贴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补贴标准随成品油价格的升降而增减,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新的补贴办法从2009年起执行。
(3)出租车。
在运价调整前,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成本,继续由财政给予临时补贴。
(4)低收入困难群体。
各地综合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继续实行石油涨价收入财政调节机制。
为合理调节石油涨价收入,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继续按相关规定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四)妥善解决改革的相关问题。
1.妥善安置交通收费征稽人员。
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成品油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
要按照转岗不下岗、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的总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多渠道安置,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各地要锁定改革涉及的征稽收费人员数量,严格把关,防止突击进人。
对公路养路费征稽人员的安置措施:一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转岗;二是税务部门接收;三是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多种渠道安置改革涉及人员。
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由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研究解决普通公路建设发展,特别是二级公路发展问题。
地方要以这次改革为契机,利用中央财政给予的支持政策,整合现有资源,更好地用于发展二级公路。
同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六费原有资金功能不变的原则,抓紧研究建立和理顺普通公路投融资体制,促进普通公路健康发展。
3.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
加强油品市场监测和监管,坚决禁止成品油生产企业为规避税收只开具发票而无实际货物交付和突击销售成品油等非正常销售成品油行为,严厉打击油品走私、经营假冒伪劣油品以及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
(五)实施时间。
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成品油价格,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成品油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切实做好改革的实施工作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共同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改革方案平稳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部际协调小组,要切实做好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发展改革、价格、财政、交通、税务、编制、人事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保证队伍稳定和资金有效衔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安置人员和维护稳定的责任,把人员安置的工作摆在推进改革的突出位置,提前筹划,周全安排,妥善安置。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改革前后资金安排及预算衔接工作;中央财政要通过向地方预拨资金,确保养护管理及人员经费等需要,保障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三)确保取消收费政策到位,严格禁止乱收费。
各地要按照改革方案的统一安排,在2009年1月1日零时全部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已经提前预收的要及时清退,要加强检查,确保取消收费政策落到实处。
对确定撤销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财务清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