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05〕40 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直供电政策.
大用户、发电企业可以委托电网企业对直接交易余缺电量进行调剂。在实时市场建立前,当大用户、发电企业实际用电量、发电量与直接交易的合同电量发生偏差时,余缺电量可向电网企业买卖。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售电价格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收益在核算电价时统筹平衡。
三、直供电试点的电价政策分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6号)文附件三云南省高耗能企业110kv和220kv线路平均用电价格为0.448元/度和0.436元/度。
输配电价格参考国家发改委2007年公布的云南省输配电价格0.14021元/度,按照规定,直供电试点的输配电价格采用当地电网平均输配电价格按电价等级下浮。因此,云南110kv和220kv直供电试点输配电价格暂按0.14021元/度×(1-10%)=0.1262元/度和0.14021元/度×(1-20%)=0.1122元/度考虑。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监输电[200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开发总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公司:
根据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高塔造粒调研报告
高塔造粒调研报告
1.提出背景
根据国务院以国发(2005)40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以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明确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原则、方向和重点,其中列出的鼓励项目中就有优质磷复肥、钾肥和各种专业复合肥的生产。
提到高塔造粒,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俄罗斯的“阿康”复合肥。自20世纪80年代进入我国市场后,就以其独特的高塔造粒技术和其产品颗粒圆滑、中间有小孔、质量优异、不易假冒、卖点鲜明等特点深植于市场,每年在我国的销售量都在百万吨以上。当时,“中间有小孔的肥料”成为俄罗斯“阿康”高塔造粒复合肥的代名词。
2.业内动态
高塔造粒作为一种新的技术工艺,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并在复合肥整合之年席卷了中国复合肥行业的大江南北,从2003年第一套高塔装置建立到2006年的3年中,国内已经陆续有二十几套生产装置,而一些拟建、在建项目更是不胜枚举。
目前全国已有十几家企业采用高塔造粒技术建起生产线,生产的复合肥产品成了市场宠儿。近期上马或即将投产的高塔项目有:湖北洋丰40万吨,山西丰喜30万吨,山东金沂蒙集团投资3.96亿元兴建的100万吨。去年底,河北首家高塔造粒复合肥项目--110米高塔造粒复合肥生产线,在邢台市宁晋县城东的河北晶龙丰利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园区内顺利投产。该项目总投资近4亿元,总设计能力为年产80万吨。
2006年11月,史丹利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高塔复合肥被国家科技部、商务部、质量监督检验总局、环境保护总局联合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这是我国化肥行业高塔复合肥企业获得的惟一殊荣。春节过后,全国各地销售点出现了农民抢购史丹利高塔复合肥的喜人场面。即使史丹利公司加班加点扩大生产量,产品仍然供不应求。史丹利高塔复合肥成为复合肥中的佼佼者已是不争的事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来源】自治区政报【时间】2010-06-17
内政发〔2010〕36号 2010年4月2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淘汰落后产能、推动结构调整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行业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激励和约束性机制不够完善,部分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存在,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取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分解落实目标责任,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推动各项工作。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相关文件:
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2010年桂政发48号
关于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钢铁产业政策,现对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受理、审查、发证等具体工作如何执行国家钢铁产业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审查内容
新申请许可证范围包括下列情况:新投资建设的企业、现有企业新提出办证申请、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领新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1、对于申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含钢坯)、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有炼钢工艺)、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有炼钢工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⑴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之前的企业(指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3年12月23日之前)(国办发[2003]103号))
①企业所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正式来函(附件1);
②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
③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国发[2004]20号等)。
⑵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之后的企业(指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3年12月23日之后)
①国家发改委炼钢、轧钢项目的核准文件(国发[2004]20号);
②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
国家新修订产业目录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并发布了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0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经国务院批准,我委颁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第40号令)。根据国务院《决定》,需要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行部分调整时,由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财税、金融、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目录(2005年本)》发布实施五年来,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农业生产条件和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取得积极进展,制造业竞争能力明显提升,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取得显著成效,基础设施日益完善,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扎实推进,服务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人民生活明显改善。
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尽管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显著提高,产业规模和实力不断扩大,但长期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粗放、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世界范围内产业发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各国都在结构调整和产业重组。《目录(2005年本)》中相当数量的条目已不适应发展要求,主要体现在:一是世界范围内技术创新和结构升级的步伐明显加快,新技术革命方兴未艾,《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的相当部分条目已难以体现产业技术进步和发展趋势的要求;二是随着技术创新步伐的加快,《目录(2005年本)》鼓励发展的一些技术已经成熟、普及,没有必要再列入鼓励类;三是一些条目表述宽泛、界限不清,实际工作中不好操作,需要调整、细化;四是鼓励类中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领域的部分品种已出现严重产能过剩,对一般加工能力不宜再进行鼓励;五是随着生产能力的增长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11版)最新修订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订意义
▪促进产业由大变强
▪修订与时俱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1号
为更好地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目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任:张平
2013年2月16日
新目录全面反映了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方向内容,更加注重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自主创新以及对推动服务业大发展的支持,更加注重对产能过剩行业的限制和引导以及落实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完善和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11版)最新修订编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
一、鼓励类“四、电力”第3 项“采用30 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以
及热、电、冷多联产”修改为“采用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 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
二、鼓励类“五、新能源”增加“海上风电机组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作为第11 项。
三、鼓励类“五、新能源”增加“海上风电场建设与设备制造”作为第12 项。
四、鼓励类“六、核能”增加“核电站应急抢险技术和设备”作为第12 项。
五、鼓励类“十九、轻工”第15 项“二色及二色以上金属板印刷机及配套光固化(UV)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完善和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 005年本)》同时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
第一类鼓励类
八、钢铁
1、黑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
2、煤调湿、风选调湿、捣固炼焦、配型煤炼焦、干法熄焦、导热油换热、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煤焦油精深加工、苯加氢精制、煤沥青制针状焦、焦油加氢处理、焦炉煤气高附加值利用等先进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3、非高炉炼铁技术
4、先进压水堆核电管、百万千瓦火电锅炉管、耐蚀耐压耐温油井管、耐腐蚀航空管、高耐腐蚀化工管生产
5、高性能、高质量及升级换代钢材产品技术开发与应用。包括6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度汽车板、油气输送高性能管线钢、高强度船舶用宽厚板、海洋工程用钢、420兆帕级及以上建筑和桥梁等结构用中厚板、高速重载铁路用钢、低铁损高磁感硅钢、耐腐蚀耐磨损钢材、节约合金资源不锈钢(现代铁素体不锈钢、双相不锈钢、含氮不锈钢)、高性能基础件(高性能齿轮、12.9级及以上螺栓、高强度弹簧、长寿命轴承等)用特殊钢棒线材、高品质特钢锻轧材(工模具钢、不锈钢、机械用钢等)等
产业政策(淘汰设备)文件汇编目录
产业政策〔淘汰设备〕文件汇编目录
1、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第三类淘汰类 1
2、工信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 14
3、工信部:局部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21年本) 26
4、工信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9号
为加快转变经济开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完善和开展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同时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任张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
第三类淘汰类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21年是指应于2021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方案的条目,根据方案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方案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一〕农林业
1.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
2.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
3.农村传统老式炉灶炕
4.以木材、伐根为主要原料的活性炭生产以及氯化锌法活性炭生产工艺
5.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等林产品采集
6.严重缺水地区建设灌溉型造纸原料林基地
7.种植前溴甲烷土壤熏蒸工艺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佚名
【期刊名称】《内蒙古政报》
【年(卷),期】2006(000)001
【摘要】国发[2005]40号2005年12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11月9日国务院第112次常务会议审
【总页数】4页(P)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1.3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2.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4.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5.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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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产业[2006]59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署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产业[2006]59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署推进
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建立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日常联系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中“进一步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体系”和“建立健全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机制”的要求,以及国务院第112次常务会议明确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一年修订一次”的精神,需要尽快建立由我委牵头,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日常联系制度。请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明确负责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组织协调司局和具体负责人,并请将填写好的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联系人表(见附件一)于4月15日前报我委(产业政策司)。
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度修订程序和2006年修订工作的具体安排。《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相关条目增减或修订,一般先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有关企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增减条目或修订条目的意见和理由,于每年8月底前报我委(产业政策司);我委(产业政策司)在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进行研究协商后,于9月中旬提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度修订征求意见稿,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经委(经贸委)的意见,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和我委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对各方面意见进行梳理后,我委(产业政策司)将分行业召开专家论证会,逐条进行论证。完成上述程序后于年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文件
国发〔2005〕40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11月9日国务院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制定和实施《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建立责任制,狠抓落实,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制订具体措施,合理引导投资方向,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修订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相关政策,切实加强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环保、工商、质检、银监、电监、安全监管以及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增强产业政策的执行效力。在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时,要正确处理政府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12.02
【实施日期】2005.12.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0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一、农林业
二、水利
三、煤炭
四、电力
五、核能
六、石油、天然气
七、钢铁
八、有色金属
九、化工
十、建材
十一、医药
十二、机械
十三、汽车
十四、船舶
十五、航空航天
十六、轻工
十七、纺织
十八、建筑
十九、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二十、铁路
二十一、公路
二十二、水运
二十三、航空运输
二十四、信息产业
二十五、其他服务业
二十六、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第二类限制类
一、农林业
二、煤炭
三、电力
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
五、信息产业
六、钢铁
七、有色金属
八、黄金
九、建材
十、医药
十一、机械
十二、船舶
十三、轻工
十四、纺织
十五、烟草
十六、消防
十七、其他
第三类淘汰类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06年是指应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一)农林业
(二)煤炭
(三)电力
(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五)钢铁
(六)有色金属
(七)黄金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十六、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增加“用于哈龙替代的合成类气体灭火剂、泡沫灭火剂氟表面活性剂替代物、建筑外保温材料高效灭火剂、无磷类阻燃剂、塑胶及合
成类纺织品高效灭火剂、金属火灾专用灭火剂”作为第49 项。
十七、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增加“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探火管灭火装置、风力发电装置专用灭火系统”作为第50 项。
十八、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增加“使用节能环保新型光源的消防应急
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作为第51项。
十九、限制类“三、电力”第 3 项“直接向江河排放冷却水的火电机组”删除。
二十、限制类“十一、机械”第15 项“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用于新能源、信息产业、
航天航空、轨道交通、海洋工程等领域的特种电线电缆除外)”修改为“6 千伏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
二十一、限制类“十一、机械”第25 项“220 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
目(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除外)”修改为“220 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
造项目(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以及用于爆炸性环境的防爆型开关柜除外)”。
二十二、限制类“十三、纺织”第 1 项“单线产能小于10万吨/年的常规聚酯(PET)连
续聚合生产装置”修改为“单线产能小于20 万吨/年的常规聚酯(PET)连续聚合生产装置”。
二十三、限制类“十五、消防”第 1 项“火灾自动报警设备”修改为“火灾报警控制器(包
括联动型、独立型、区域型、集中型、集中区域兼容型)、消防联动控制器、点型感烟/温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第9号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完善和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同时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遏制高耗能行业再度盲目扩张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遏制高耗能行业再度盲目扩张的紧急通知
自2003年对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实施宏观调控以来,国家陆续对一些产能过剩行业提出了加快推进结构调整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下发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配套制定了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这些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逐步得到贯彻落实,产能过剩行业盲目发展的势头一度得到遏制,加之一些高耗能行业受电力和原材料供应紧张局面的制约,投资增幅明显回落。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大量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被淘汰;单位产品能耗水平逐年下降,污染物排放减少;深加工产品的品种、产量、质量明显提高。结构调整及节能减排取得初步成效。但进入2007年以来,国内能源供应,特别是电力供需矛盾总体缓解,高耗能行业又开始在一些地区盲目扩张,一些地方政府还违犯产业政策规定,出台了一些鼓励高耗能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把高耗能产业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致使今年一季度大多数高耗能产品的产量增长幅度都在20%以上,其中粗钢产量增长22.3%、铁合
金增长44.4%、电解铝增长36.6%、焦炭增长23.7%、电石增长34.1%;某些高耗能行业投资增长幅度居高不下,给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增加困难。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十一五”节能减排的目标,必须综合采取经济、法律手段,辅助以必要的行政措施,坚决遏制高耗能行业再度盲目扩张。现通知如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发〔200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11月9日国务院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制定和实施《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建立责任制,狠抓落实,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制订具体措施,合理引导投资方向,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修订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相关政策,切实加强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环保、工商、质检、银监、电监、安全监管以及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增强产业政策的执行
效力。在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时,要正确处理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国务院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
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一、二、三产业健康协调发展,逐步形成农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
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国家产业政策的合理引导,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的中心环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发展道路,努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促进产业协调健康发展。发展先进制造业,提高服务业比重和水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乡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结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扩大就业,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
第四条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农业设施建设,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加快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确保粮食安全。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标准化,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大力发展畜牧业,提高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水平,保护天然草场,建设饲料草场基地。积极发展水产业,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推广绿色渔业养殖方式,发展高效生态养殖业。因地制宜发展原料林、用材林基地,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改造中低产田,搞好土地整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健全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动植物病虫害防控体系。积极推行节水灌溉,科学使用肥料、农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加强能源、交通、水利和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坚持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煤为基础、多元发展,优化能源结构,构筑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以大型高效机组为重点优化发展煤电,在生态保护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积极发展核电,加强电网建设,优化电网结构,扩大西电东送规模。建设
大型煤炭基地,调整改造中小煤矿,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浪费破坏资源的小煤矿,加快实施煤矸石、煤层气、矿井水等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煤电联营。实行油气并举,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和开发利用力度,扩大境外合作开发,加快油气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扶持和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鼓励石油替代资源和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积极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
以扩大网络为重点,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管道等运输方式优势互补,相互衔接,发挥组合效率和整体优势。加快发展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重点建设客运专线、运煤通道、区域通道和西部地区铁路。完善国道主干线、西部地区公路干线,建设国家高速公路网,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集装箱、能源物资、矿石深水码头建设,发展内河航运。扩充大型机场,完善中型机场,增加小型机场,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完备、协调发展的机场体系。加强管道运输建设。加强水利建设,优化水资源配置。统筹上下游、地表地下水资源调配、控制地下水开采,积极开展海水淡化。加强防洪抗旱工程建设,以堤防加固和控制性水利枢纽等防洪体系为重点,强化防洪减灾薄弱环节建设,继续加强大江大河干流堤防、行蓄洪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城市防洪骨干工程建设,建设南水北调工程。加大人畜饮水工程和灌区配套工程建设改造力度。
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