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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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科技进步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动力作用,增强文化建设中的科技自觉,更好地运用高新科技提升文化创新能力,有效实施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以下简称“提升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升计划主要任务是面向国家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求,发挥科技进步在文化建设中的支撑、提升和引领作用。

开展文化科技基础性研究和高新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应用研究,重点解决一批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引领性的重大文化科技问题。

第三条提升计划的管理原则:
(一)面向文化需求,强化科技含量;
(二)开发社会资源,提升研发能力;
(三)培育示范项目,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提升计划根据支持的方向和作用,分为重大战
略导向项目、前沿项目、基础项目、研究基地与实验室项目、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

(一)重大战略导向项目:围绕文化发展战略有计划、有重点地部署若干重大文化科技研究与集成技术开发的科技项目。

(二)前沿项目:主要支持文化科技中长期发展所需的前沿性、前瞻性技术以及对文化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高新科技研究。

(三)基础项目:主要支持对文化资源保护和文化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科学数据的采集与分析研究,重大公益性科技问题前期预研,文化领域重要标准研究、监督检测技术研究,以及软科学研究等。

(四)研究基地与实验室项目:支持文化部遴选的文化科技研究基地与实验室建设。

(五)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以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为依托,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提升文化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推广能力,提高文化科技对文化发展的贡献
率,实现规模效益。

第五条提升计划管理包括需求征集、项目评审、立项批复、实施与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环节。

第六条提升计划的管理方式采取有限目标、分年度实施,实施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

第七条提升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文化部负责提升计划的组织实施。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提升计划设立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为提升计划的发展战略、计划、目标、任务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遴选与聘任。

第三章立项
第十条提升计划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文化科技项目建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化部直属单
位和文化部遴选的文化科技研究基地与实验室汇总属地或本单位所提出的项目建议。

第十一条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的申报自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受理。

第十二条申报者应根据提升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编写项目申请书。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编制项目预算。

预算编制应符合《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及相关制度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提升计划项目的申报只能由法人单位提出。

由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联合单位不得超过5家,其中第一申报单位为项目的牵头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产生于牵头申报单位。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产学研结合的方式联合申报。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按指南发布之日计算),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法人,
内资或内资控股的企业法人等。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原则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含)(按指南发布之日计算);
(四)同年度只能申报一项提升计划项目。

第十七条申报程序:在申报指南规定的受理时限内,申报单位通过地方文化厅(局)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申报。

文化部直属单位可直接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申报。

第十八条提升计划重大战略导向项目、前沿项目、基础项目、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的立项程序:文化部文化科技司遴选与聘请相关研究方向的同行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依据项目申请书进行书面评审及答辩会审,提出立项意见。

文化部根据专家评审组的意见审定、批复立项。

第十九条提升计划研究基地与实验室项目的立项程
序: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与综合评审,结合文化科技发展与布局的需要和专家评审组的意见提出建议,报文化部审定、批复立项。

第二十条涉及国家文化安全、重大战略导向等需要国家特殊或紧急部署的有关项目,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专家委员会向文化部提出立项咨询意见。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结合专家委员会的立项咨询意见,提出有关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组成建议,组织对有关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报文化部审定后立项。

第二十一条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提升计划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项目任务书是项目实施的依据。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意见,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负责项目经费
管理和使用,为项目实施提供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保障,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将有关信息报表,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技术骨干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程序报文化部文化科技司。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实行中期评估制度。

实施周期在两年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目的是进一步明确项目的研究计划和目标,调整、优化项目经费和人员配置。

中期评估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重点评估项目的工作状态、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和预期前景。

评估意见作为项目调整或终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的,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视情况予以调整或终止:
(一)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研究方案需要修改;
(二)项目承担单位承诺的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三)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提升计划终止的项目,原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核查备案。

第二十九条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承担单位限期整改。

整改不力的项目承担单位,视情节
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提升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五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提升计划。

第五章结项
第三十一条结项工作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组织相关专家进行。

第三十二条提升计划项目的结项可采取评估、验收两种方式。

第三十三条提升计划项目按任务书要求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之内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提出书面结项申请,并提交项目的结项报告和全套研究资料。

第三十四条提升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结项申请的,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将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结项。

第三十五条提升计划项目的结项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

(一)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结项。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结项:
1.项目的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结项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等发生变更;
4.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书面说明;
5.项目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六章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提升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科技计划关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资料和科技报告档案。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时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上报相应的资料和数据。

第三十八条提升计划项目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资助”。

第三十九条提升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项目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用提升计划经费购置或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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