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实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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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规定情况 (一)农业行政处罚立法对违法所得的确定
农业行政处罚立法中,一般采取的是“收入 说”,即违法所得为违法生产、经营的销售收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 法》 。 对农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违法所 得含义的情况,农业部在不同时期通过规范性文件 的形式对违法所得含义作出了解释,均解释为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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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的概念 农业行政处罚中有关违法所得的规定情况
农业行政处罚中几种违法所得的认定 涉及违法所得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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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违法所得的概念
《行政处罚法》第八 条行政处罚的种类第三项 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 。违法所 得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具有 重要的地位和意义,但当 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违 法所得”的内涵还没有统 一的认识。
四、涉及违法所得的几个问题
(一)没收违法所得是否应当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条规定了行政 处罚听证的范围,但未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实践中,往往 对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是否需要听证存在着不同看法。 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以及最高院的相关解释,对没收 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都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农业行政处罚中几种违法所得的认定
(二)召回或退货的违法所得认定
在农业执法实践中,农业部门查处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 格产品或者销售未经许可产品等违法行为时,往往有些当事人在 立案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或主动召回产品,或给予消费者退货, 或将产品退回上家。这时的违法所得如何计算,也存在争议。
销售行为已经发生,相对人已经获得违法所得, 尽管后面有召回或者退货等行为,仍然要没收相 对人违法所得;
一、违法所得的概念
农业部门处罚数额为工商机关的3.63倍。 为何同一法律条款、不同部门执行差异如此之大? 根由是两部门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和计算方法不同。 农业部门:“违法所得” 指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工商机关:“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 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四、涉及违法所得的几个问题
(三)加处罚款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违法所得
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没款履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 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每日3%加处罚款的计算基数是多少?有的认为其基数应当包括 “违法所得和罚款”,因为违法所得和罚款都是财产罚,其经济结 果都是一样的,都是对当事人经济上的一种惩戒;也有的认为只能 是罚款,不能包括违法所得。。
四、涉及违法所得的几个问题
(一)没收违法所得是否应当听证
(一)行政处罚的轻重应与处罚程序的繁简相对应。 “较 大数额的没收违法所得” 与“较大数额罚款” ,从相对人经济 利益都会受到重大损失这一点而言,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 (二)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来理解第42条对听证的要求。 根据现代法治的要求,行政机关不仅应该严格依法律的明文规 定行政,而且应该依法律的目的、原则、精神行政。 (三)最高院相关答复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 题的答复》(〔2004〕行他字第1号)指出:“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定,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 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 定程序。……”
一、违法所得的概念
(一)一个案例
A种子公司以5元/公斤购进水稻种子2万公斤,加工包 装后,以7元/公斤销售。执法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到A种子公司抽样检验,发芽率未达到国家标准,判定为 劣质种子。按照《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农业、工 商部门均可对A公司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假定检验结果出来后,该批种子已全部销售完毕;农 业、工商部门处罚幅度也一样,均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违法所得6倍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7-5)×2万 公斤+(7-5)×2万公斤×6倍-A公司已交分摊的企业所得 税1万元=27万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7×2万公斤 +7×2万公斤×6倍=98万元。
农业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实务分析
农业行政处罚中,合理认定违法所 得,直接影响到农业部门的办案质量。 围绕一些执法人员对违法所得存在的模 糊概念和认识误区,结合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和执法实践,对农业执法活动中 涉及违法所得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
讨,旨在规范和保障依法、公正、有效
行使职权,正确实施农业行政处罚。
四、涉及违法所得的几个问题
(三)加处罚款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违法所得
加处罚款的计算基数不应包括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法》第五 十一条规定的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这里指的仅 是“罚款”,没有包括“违法所得”。 虽然“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都是财产罚,其经济结果都 是一样的,但其本质上是有区别的,即当事人的财产性质不同。 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取的,正是由于违法 所得的获取渠道是违法的,因此即使相对人事实上占有了金钱或财 物,也属于非法财物,不能获得法律所承认的所有权。没收违法所 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 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 罚款则是处罚违法者以一定数量的金钱,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违 反行政法规的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处罚。而处罚“违法者以一定数量 的金钱”是当事人的合法资产,其本属法律保护的资产,但因其违 法行为应当支付受到法律所确定惩戒的“代价”。
行使,也极易造成处罚决定数额计算的错误; 仅仅表述了当事人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销售收入,没有对销售收 入和违法所得的关系进行说明,等等。
四、涉及违法所得的几个问题
(二)执法文书中违法所得的表述
在执法过程及执法文书制作中,应当: 1.注重收集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的进销货台帐、凭证等相关证 据,不能仅仅凭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2.在文书制作中,应体现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销售收入的计算 过程,特别是应讲清何时何地何种价格销售(给何人); 3.执法文书中,应当将销售收入和违法所得的关系进行说明。 如,某公司××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销售 假农药××袋,销售单价××元,销售收入共计××元。《农药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 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销售 收入××元。根据上述事实和规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涉案 产品违法所得为××元。
二、农业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规定情况
(二)农业行违法所得为基数的罚款
并处。
(二)没收违法所得与以货值金额为基数的罚款 并处。 (三)以违法所得作为罚款数额的依据。
三、农业行政处罚中几种违法所得的认定 (一)无违法所得的认定
农业部政法司《关于对“当事人拒不提供违法产品的进货销 货有关情况如何认定其违法所得性质问题”的意见》(农政办 〔1998〕5号)指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当 事人提供有无违法所得等有关证据材料;若当事人拒绝提供,可 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理”。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即使在 收集经营台帐、销售凭证等直接 证据存在较大困难的情况下,也 不应一概直接认定无违法所得, 而应当通过细致的间接调查取证 准确掌握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违法所得
虽然在召回或退货之前相对人获得了违法所得, 但是在召回或退货之后相对人实际上并没有获得 违法所得。因此,这种情况下,就不再对相对人 没收违法所得。
三、农业行政处罚中几种违法所得的认定
(二)召回或退货的违法所得认定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违法所得,是指生产、经营的销售 收入,而且是最终状态下的销售收入。随着召回或退货行为的 发生,当事人最终是没有销售收入的,从而,也就谈不上没收 违法所得。如果只是对部分产品进行了召回或者退货,那么对 这部分召回或退货的产品在计算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扣除,其余 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在执法实践中,少数违法者往往通过谎称退货并做假账等 方式为逃避打击,这就需要执法者在第一时间固定好相关证据, 并通过深入细致调查准确掌握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对确实发生 退货的,要加强联动,追根溯源。
三、农业行政处罚中几种违法所得的认定
(三)赠品的违法所得认定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认定甲公司 的经营假农药行为。具体说是有奖销 售的行为,即销售甲产品,赠送乙产 品,甲、乙两种产品的质量甲批发商 均应负责任。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应给予甲公司行政处罚。1.没收经营 的假农药;2.根据B农药的市场价格 及该公司经营数量计算出其销售收入,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10倍 的罚款。
一、违法所得的概念
(二)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的规范 冲突
行为人通过非法活动所取得的 一切财物 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 纯利益 不同的情况下应当作不同的理 解
收入说 获利说 折衷说
一、违法所得的概念
(三)危害后果
1.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 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的规范冲突,在法律适用上则易导致 执法不公正、不公平。 2.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没收违法所得能够直接改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一旦扩大,必 然损害相对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一旦缩小,会使违法行为人 “合法”地得到违法所得的那部分利益,不能做到过罚相当。 3.易滥用职权、滋生腐败 。 若基于利益关联滥用职权,导致免罚、少罚唯“亲”,多罚唯 “疏”,背离了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既影响公民对法律的信 仰,又易滋生腐败。
三、农业行政处罚中几种违法所得的认定
(三)赠品的违法所得认定
【案例】甲公司从事农药批发,经查实其所经营的A农药 为合法产品,但经营的B农药为假农药。但其销售发票上明确显 示,B药是随A药的赠品,无价格。是否可以认定甲公司的经营 假农药行为?若可以,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 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由此可见,赠与合同最显著的特点是单务、有偿。作为赠与合 同标的物的赠品,通常理解为免费赠予物。 但在商业赠与中,并不完全是经营者(赠与人)己方利益 的真正减少和消费者(受赠人)己方利益的真正增加。应当认 定为买卖合同的从属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经营者对商业赠品 应当承担与产品同等的法律责任。
四、涉及违法所得的几个问题
(二)执法文书中违法所得的表述
执法文书中对违法所得表述不清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不注重收集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的有关证据,导致在行政处罚
决定书中无法说明为何没收当事人该数额的违法所得; 没有表述对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数额的计算过程,仅表述一
个标明结果的数值,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相关救济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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