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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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作为当事人或第三人通过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原则;

(二)各部门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原则;

(三)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对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主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处理案件,包括案件论证、制定案件处理方案、调查取证、参与案件代理或辩护、处理相关事务等;

(二)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工作及管理案件律师聘用工作;

(三)对案件进行档案管理、统计、分析、上报;

(四)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的所在业务部门、各单位(简称发案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案件的处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案件发生后,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门报告;

(二)了解对方当事人情况,收集、整理、保全证据,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提出初步的案件处理意见;

(四)积极参加案件论证和案件处理;

(五)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到法律文书时,及时转送法律事务部门;

(二)配合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应邀参加案件论证和案件处理,提供专业意见;

(四)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报告

第八条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发案机构应及时填写《案件登记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报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

第九条公司及各单位在收到司法部门或行政执法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时,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裁定书、判决书、处罚决定书、律师函等,收件部门应当及时转送法律事务部门,以免造成诉讼权利丧失。

第十条公司实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上报制度。对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在案件发生时和案件处理过程中,在向公司管理层报告的同时,及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上述案件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案件标的额、主要事实、争议焦点等;

(二)处理措施和效果;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第四章法律纠纷案件论证

第十二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对发生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诉讼理由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法律纠纷案件论证由法律事务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以下人员参加:

(一)发案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

(二)系统内部有处理同类案件经验的法律顾问;

(三)相关专家;

(四)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第十四条法律纠纷案件论证内容应包括:

(一)案件主体;

(二)案件管辖;

(三)诉讼时效及除斥期间;

(四)处理案件的主要思路及步骤;

(五)证据的收集;

(六)案件事实焦点的分析;

(七)案件适用法律的选择及解析;

(八)案件争端解决方式可能对公司整体信誉、利益以及地域经营产生的影响程度;

(九)案件处理成本和案件结果预测分析;

(十)和解方案的研究;

(十一)其他应当论证的内容。

第十五条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当提请总法律顾问召集专门论证会议进行论证,作出指导意见或处理决定。

第五章法律纠纷案件处理

第十六条对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施工的项目或其他原因导致集团公司列为单独被告或共同被告的法律纠纷案件,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授权本公司办理或自行办理。

第十七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案,并将法律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八条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案件处理工作,必要时应派员协助工作。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授权本公司办理法律纠纷案件的,本公司应当加强管理,依法处理,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案件进展情况;严禁因处理不当导致查封、冻结集团公司账号或资金、扣押、划拨集团公司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的发生。

第二十条以非诉方式处理法律纠纷的,由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以减少成本、降低损失、实现效益最大化为原则,灵活运用律师函、协商、调解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

第二十一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总结经验教训,在法律纠纷案件终结后的30日内制作结案分析报告。

第六章外聘律师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及有关的法律事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律师。

外聘律师选聘工作统一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代理律师的选聘由公司总法律顾问批准。

第二十三条选聘律师应当综合考虑该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水平、专业特长、成本费用等因素。

第二十四条公司外聘律师必须签订律师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方式、保密承诺、服务成果验收、公司的义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争议及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在律师代理法律纠纷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单位应派人参加全部庭审等相关活动,配合办案,掌握案件进程,监督律师工作。对未尽职或者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代理律师,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案件的档案管理与统计分析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建立法律纠纷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案件台账。

第二十七条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在法律纠纷案件发生时设立案件卷宗,结案后将卷宗材料装订成册,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管理。

案件卷宗材料包括:

(一)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主要法律文书;

(二)证据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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