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营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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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个人优良客户贷款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贷款业务管理,优化信贷资产质量,激发员工的营销潜能,创造新的收入增长点,提高经营效益,防范化解信贷风险,规范贷款营销管理,保证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自治区联社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我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借款人用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个人优良客户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借款人与保证人条件

第四条借款申请人须为具有提前还款意愿且具有提前还款能力的客户,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经济收入,且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

(三)借款人年龄应在18—60周岁之间;

(四)有固定住所;

(五)个人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借款人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保人不允许与借款人互保。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有合法的经济收入,且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

(四)借款人年龄应在18—60周岁之间;

(五)有固定住所;

(六)个人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将借款客户分为优质客户、良好客户。优质客户指行政单位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良好客户指有产业的个体经营者,种养殖大户等。

第三章贷款期限、方式、限额及权限

第七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限定: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8个月。

第八条贷款方式

优质客户、良好客户可采用质押、抵押、保证、信用等方式。

第九条还款方式

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第十条利率

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进行浮动,贷款期限内,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十一条贷款限额及权限

(一)营业部主任必须完成100万元的贷款营销任务;

(二)部室经理、政通信用社主任必须完成40万元的贷款营销任务;

(三)部室副经理、营业部副主任、政通信用社副主任、各网点正式委派会计必须完成30万元的贷款营销任务;

(四)科室职工、试用期委派会计、网点柜员(不含试用期的职工和临时工)完成20万元的贷款营销任务。

可以使用单笔或多笔方式营销贷款任务,各放贷网点委派会计和柜员在本网点营销发放贷款,营业部、政通信用社和各部室干部职工营销的贷款在中小企业贷款中心发放。

第十二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得营销贷款:

(一)放贷网点主任、副主任和信贷人员不得营销贷款;

(二)在信用社有超过小企业贷款中心、信用社和分社贷款授信审批权限的贷款未还清的职工不得营销贷款;

(三)近三年内贷款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职工不得营销贷款。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申请办理个人贷款的操作流程如下:

(一)受理。

1、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需要提供以下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件;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或单

身证明、离婚证明;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承诺书。有关资信证明材料(个人征信开通后提供);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帐户。

3、担保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件;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或单身证明、离婚证明;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财产共有人同意证明。

4、营销贷款责任人填写《营销贷款承诺书》;

(二)调查。

按照以下内容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其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1、借款人与担保人是否为互保。

2、核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证件的真伪。

3、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

4、通过家访综合考虑客户特征,参考担保方式、客户来源、客户职业等因素,核实借款人工作单位、收入情况,判定其是否诚实守信。

5、查看其资产证明材料,初步核实其真实性;通过查询信贷管理系统,查看其是否有贷款和担保,是否有不良记录。

6、通过查询核心业务系统,查看其开户证明、存款证明或入股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7、调查客户信用及品行状况。客户及其保证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它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了解客户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8、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查阅客户的资料,对客户资产负债率、收入、支出等情况进行分析;分析调查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贷款用途必须明确支付对象和方式;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

9、测算贷款的风险度。

10、对保证人的调查参照借款人的调查内容执行;如果保证人为企业法人客户,其调查内容参照企业法人客户贷款的调查内容执行。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贷款营销人为清收责任人,营销贷款实行“包放、包收、包管理、包效益”的四包责任制。

第十四条网点负责人作为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审议意见,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严把贷款出口关。若由于疏于管理,把关不严,造成贷款风险或形成损失,和贷款营销人共同承担清收责任。

第十五条个人营销贷款在借款人提供完整的资料后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第六章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贷款批准后,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签订以下合同及借款借据。

(一)签署《借款合同》;

(二)签署《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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