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2 -
管部门的意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不能满足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公示使用的节能技术、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产品信息和米取的相应措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公示预售许可证时,向购买人公示所售商品房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相关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建设单位应在组织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要注明实施内容及验收意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8】116号)2-22中:“第六条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房屋头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要求进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保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质量。初步设计方案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指标的专项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有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专项分析报告及相应电子文档)和可再生能源内容。参照:
1•《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要求进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第十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据:
按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相关标准审查。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报请审查。1•《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编制绿色建参照:
1•《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十五条施
-3 -
-4 -
-5 -
-6 -
-7 -
-8 -
(三)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
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绿色生态城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 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或政府投资项目的公 共建筑不得低于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 行建设。
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 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绿色建筑应当推广应用自 然通风、自然采光、外遮阳、雨水渗透 与收集、中水处理回用、透水地面、建 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配式建筑、隔 音、智能控制和太阳能、浅层地热能、 空气能、余热废热利用等先进、适用技 术,选用本土植物、普及高能效设备及 节水型产品。
1.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 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机关事 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 知》(建科函(2017) 2054号),并结合我市 实际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建 民用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2•《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第十 条:“绿色生态城区、重点功能区内的新建民 用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应达到相应比例。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 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 设。” 参照: 1.《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章第三 十^一条:“绿色建筑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 自然采光、外遮阳、雨水渗透与收集、中水 处理回用、透水地面、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 用、装配式建筑、隔音、智能控制和太阳能、 浅层地热能、空气能、余热废热利用等先进、 适用技术,选用本土植物、普及高能效设备 及节水型产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历史建筑、 宗教建筑、文物保护建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部分术语解释如 下: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
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
节水、节地、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 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 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二)建筑节能,是指建筑规划、 设计、施工和使用维护过程中,在满足 规定的建筑功能要求和室内环境质量的 前提下,通过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 实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行能耗 的活动。
参照:
1. 《建筑节能基本术语标准》
(GB/T51140-2015)2.通用术语
2.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
2.术语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