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矿业公司生产能力核定报告
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根据安徽省经济委员会皖经煤炭函[2006]374号文《关于开展全省各类生产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按照国投新集公司对各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布署,国投新集二矿高度重视2006年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召开专门会议对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进行安排,成立了以总工程师为组长、采矿、通风、机电、运输、地质、选煤、防突、经营、设计等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小组。
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本着科学,实事求是,严格标准核定各系统生产能力。
并编制了生产能力核定初核报告书。
受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集二矿的委托,在安徽省经贸委的统一安排下,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淮南矿业集团组织具有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技术人员对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集二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进行了复核,参加复核工作的人员对照有关技术规范,在严格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实地测定,统计分析,科学计算,实事求是地对矿井各主要生产系统能力进行认真核定。
核定人员于06年9月13日到达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集二矿,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分组分专业对矿井主要的提升,通风设备,供电系统及其他的生产系统进行了现场勘察,对生产能力核定需查验的图纸和资料进行了核对。
并对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与管理指南》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对需核定的生产系统的必备条件和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要求,需提供的图纸和资料及需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解释。
并要求对所提供的所有的图纸和资料进行总体承诺和单项承诺。
9月20日所有的图纸及资料全部到齐后,开始编写各生产系统的核定报告,然后根据《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编写大纲的要求进行汇总。
第二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一、《煤炭法》二、《矿产资源法》三、《安全生产法》四、《矿山安全法》五、《煤矿安全规程》六、《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七、《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八、《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0215-2005)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文)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文)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9号文)十二、原煤炭工业部制定的《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计划和统计常用指标计算办法》;十三、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皖经煤炭函(2006)年374号《关于开展全省各类生产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十四、其他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十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电(2006)287号《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紧急通知》第三节核定主要系统环节及结果此次矿井生产能力核定主要从矿井资源储量、提升系统、井下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能力、通风系统、地面生产系统、压风、防尘、安全监控系统、选煤厂等方面进行了核查,各系统核定结果如下:一、资源储量核查截止2005年底,全矿井-1000m水平以上剩余可采储量15673.2万吨。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及计算过程1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核定管理办法能够规范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确保核定的科学性、 合理性和准确性。
通过核定,可以及时发 现煤矿生产中存在的问 题和隐患,提高煤矿安 全生产水平。
核定标准能够促进煤矿 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 资源的浪费和过度开采 。
通过核定,可以更好地 调节煤炭市场供需关系 ,促进煤炭市场的稳定 发展。
02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
核定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原则
科学、合理、公正、公开,确保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准确性 和有效性。
目标
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提高核定质量和效率,促进煤 矿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核定管理的组织与职责
组织
成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 家组成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委员会, 负责制定核定标准和审核核定结果。
生产效率的提升
核定工作是否提高了煤矿的生产效率,减少了 资源浪费。
安全性能的改善
核定工作是否增强了煤矿的安全性能,降低了事故风险。
核定工作的改进方向和建议
完善核定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和效果评估,对核定标准进行修订和 完善,提高其科学性和实用性。
加强监管力度
加大对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力度,确保核定工作的 有效执行。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 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 引言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实际操作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效果评估与改进 • 结论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确 保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科学性、合理 性和准确性,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 展。
价值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具有很高的价值,它不仅有助于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效率 ,还可以促进煤炭行业的科技进步和标准化管理。此外,该办法与标准也有助于提高煤炭行业的整体 形象和社会认知度,增强行业凝聚力。
煤矿生产能力及核定标准核定资质管理办法
附件1发改运行[2006]819 号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
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第五条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以下统称登记生产能力),是煤矿年度煤炭产量的最大值.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并直接负责中央煤炭企业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设计生产能力第七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第八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煤矿设计的规定和规范,综合资源条件、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说明
浅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修改部分1.增加的内容一是对灾害严重的矿井产能予以限制。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冲击地压矿井安全保障修正系数Kc按照冲击强度、频次和产量取0.70-0.95。
二是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增加了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章节(第九章)。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按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矿井实际瓦斯抽采量、矿井满足防突要求的预抽瓦斯量、矿井瓦斯抽采率分别核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取上述核定结果最小值。
另三是增加了对冲击地压煤矿的核定要求。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有防冲专职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安装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开展防冲研究,制定防冲规划并组织实施。
2.调整的内容:一是修改完善了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的内容(第八章),使其与《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等规定一致。
如:增加了扣除通风系统生产能力的几种情形。
(1)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通风等区域的采掘面应扣除产量;(2)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超限区域的产量,应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扣除;(3)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没有独立完整通风系统的采区的产量,应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扣除(4)矿井供风量不足时,应减少采煤或掘进工作面个数,计算矿井通风能力时,扣除该采掘工作面的产量。
二是拉大了划分档次(第五条)。
提出两种档次划分方案。
30万t/a以下矿井按标准设计档次划分;30万t/a至120万t/a矿井以5万t为档次;120万t/a至600万t/a矿井以10万t为档次;600万t/a至1000万t/a矿井以50万t为一档次;1000万t/a以上矿井以100万t为一档次;露天煤矿以100万t为一档次。
2020年(冶金行业)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安徽省非煤矿山
(冶金行业)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安徽省非煤矿山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科学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壹)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地下矿山采取330d,露天矿山采取300d。
第四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非煤矿山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开采回采率、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非煤地下矿山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和通风系统的能力,充填采矿方法充填能力。
除尘和通讯系统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非煤露天矿山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壹)30万t/a以下、最低开采规模之上非煤矿山以1万吨为档次(即1、2万t/a……),稀贵金属非煤矿山以0.5万吨为档次;(二)30万t/a至100万t/a非煤矿山以5万吨为档次(即30、35万t/a……);(三)100万t/a之上非煤矿山以10万吨为档次(即100、110万t/a……);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且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第七条非煤矿山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壹)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三)开采回采率满足设计要求;(四)安全矿柱的留设符合设计要求;(五)三级矿量符合要求;(六)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七)有无越层越界开采行为。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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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 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 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11)在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 层,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后,仍不 能保证本煤层瓦斯涌出量不大于 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 4.Om/s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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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冲击地压煤层采用单体液压支 柱支护的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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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6)采放比大于1:3的。 (7)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 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8)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危险的。
(9)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 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
(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 善,运行正常;
(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 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
(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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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工作天数和核定档次的要 求(标准第三条和第五条)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 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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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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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 (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米, 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 超过1200米,新建、改扩建小型 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米。 开采深度超过规定应由省级煤炭
管理部门组织安全开采及灾害防 治技术专项论证并按程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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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大、中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 不超过两个(含两个),小型矿 井同时生产水平不超过一个。超 过规定的应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 组织技术审查。矿井上下水平交 替时间,大中型矿井不宜超过3 年,小型矿井不宜超过2年。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
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吨/年)为计量单位。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鼓励先进,推动煤矿升级改造;(五)有利于煤炭工业平稳运行;(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七)利益相关单位回避;(八)核增从严,核减从快。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确定、建设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的生产能力。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确认。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等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的生产能力,是煤矿依法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煤矿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条件、程序和审查确认的依据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组织进行生产能力核定:(一)采场条件或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瓦斯抽采、地面等系统(环节)之一发生较大变化;(二)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三)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四)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2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记生产能力70%的;(五)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存在超安全保障能力生产行为;(六)出现煤与瓦斯突出现象;被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或冲击地压矿井;采深突破1000米等;(七)其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7 增设了有关部门对煤矿生产能力公告
制度。 (第十九条,第二款)
核
定
国家煤矿安监局每年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管
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政府网站公告全国煤矿
理 办 法
生产能力情况;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 作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即时公告新核定煤
新
矿的生产能力。
增
内 容
8 增设了煤矿自身对生产能力公示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五、新旧对比主要变化
1.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核 定
1
在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应当遵循的原
管 理
则中增加了3条,即,鼓励鼓励先进
办
,推动煤矿升级改造、相关单位回
法 新
避和核增从严、核减从利益快的原
增
则。
内
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
补充了进行能力核定的七种情形(第六
核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
定
,有防冲专职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
标 准 新
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具有完备 的防治机具,安装具有吸能防冲功能
增 内 容
的超前液压支架,配备职工个体防护 用具,开展防冲研究,制定防冲规划
并组织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3
对灾害严重的矿井产能予以限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 核定标准解读
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副司长 孙庆国 2014年8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主要内容
一、修订依据 二、出台背景 三、修订过程 四、《核定办法》、《核定标准》框架结构 五、新旧对比主要变化 六、存在疑问较多的几个问题
煤矿采掘工作面核定
3。主要技术资料 (1)每一采掘工作面(整改量大及整改时间长的作业点、 有煤柱开采时的溜煤小巷)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2)矿井配风计划与测风结果。 (3)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4)突出验证达标准报告; (5)矿井“三量”(“四量”)计算表; (6)瓦斯参数测定报告; (7)突出矿井突出危险区域鉴定报告。 (8)单体支柱压力测试报告。 (9)采掘接替计划。 (10)防突专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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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要求 1、主要依据: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 实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煤矿采掘工作面安全管理。 坚决整治私挖乱掘和采掘关系不平衡等重大事故隐患,完善煤矿采 掘工作面安全管理机制。煤矿企业要将每一个采掘工作面和治灾工程作 为一个独立项目,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决定和批准项目的责任人对 该项目从设立到报废全周期负直接责任。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国有 重点煤矿的上级公司要在确保煤矿采掘、通风等生产系统合理可靠、治 灾到位的前提下,依法依规严格核定采掘工作面。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要严格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严格实施项目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
一、目的意义
二、工作要求
三、企业申报资料
四、主要红线
五、审查内容 六、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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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与意义:
1.促进采掘平衡;
2.促进主要生产系统合理可靠;
3.促进劳动组织优化; 3.从源头上落实打非治违工作要求; 4. 促进建设矿井加快建设施工; 5.促进安全隐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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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依据: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严格执行采掘进头面核定、 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生产布局以及生产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 规范和标准,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采煤工艺、支护方 式及设备。淘汰前进式采煤法,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多支巷、巷柱式、 仓储式等非正规采煤方法进行开采。
禾草沟煤业情况简介生产能力核定(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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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附表5:矿井2014年抽采达标煤量统计表
采区
工作面
编号
可采
储量
(万t)
工作面抽采工程量(m3)
预抽
起至时间
煤层原始瓦斯
抽采量(m3/nim)
抽采达标计划
回采起至时间
2014年
达标量
(万t)
本煤层
邻近层
含量(m3/t)
压力(MPa)
计划日产量(t)
回采前煤层瓦斯含量(m3/t)
回采前煤层瓦斯压力(Mpa)
延安市禾草沟煤业有限公司辅助运输能力核定
一、具体内容
序号
内容
备注
1
辅助运输系统:
①系统简介;
②系统各环节设备型号,技术参数,有轨运输的轨型、轨距、矿车型号,无轨胶轮车的台数、型号、额定载重量、最大速度、发动机功率;
③井下大巷同时运行的无轨胶轮车数量、型号、柴油机功率,
④每个回采工作面同时运行的无轨胶轮车数量、型号、柴油机功率,
④a、国产防爆运人胶轮车人车1辆,型号WC24RE,额定载人数量24人,,发动机功率75kW;b、国产平板式无轨胶轮车8吨材料车1辆,型号WC8E,额定载重8000kg,,发动机功率75kW,d、国产平板式无轨胶轮3吨材料车1辆,型号WC3E,,发动机功率66kW。
⑤a、国产防爆运人胶轮车人车1辆,型号WC24RE,额定载人数量24人,,发动机功率75kW;b、国产平板式无轨胶轮车8吨材料车1辆,型号WC8E,额定载重8000kg,,发动机功率75kW;d、国产平板式无轨胶轮3吨材料车1辆,型号WC3E,,发动机功率66kW。
附表2井筒特征表
序号
井筒
名称
井口标高(m)
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一)采掘工作面能力核定必备条件:(1)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及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2)严格按定编定员标准组织生产;(3)条件允许的煤矿应采用长壁式开采,使用连续采煤机的可以采用房柱式或短壁式采煤法,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或进行复采时,必须有按规定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4)有煤或瓦斯突出的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开采的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有按规定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5)采区生产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供电、运输等系统,严禁非正规下山开采;(6)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产,“三个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达到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4~6个月以上。
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2~3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达到8~10个月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个月以上。
(二)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1)检查矿井各可采煤层厚度、间距、倾角、生产能力、期末可采储量和煤层结构,以及矿井开拓方式、采煤方法、检查现生产水平、采区和采煤队个数、准备采区及掘进队个数等情况;(2)核查分析现生产采区和准备采区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煤层顶底板情况、采区巷道布置、采区设计生产能力、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数量和位置等情况;(3)采煤工作面能力根据前3年回采工作面的实际情况,按不同煤层厚度(厚、中、薄煤层)、不同采煤工艺(综采、综放、高档普采、普采、炮采、水采)按下式计算回采工作面前3年的平均生产能力;Ac=10-4LTPN式中Ac——采煤工作面平均生产能力,104t/aL——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T——采煤工作面平均年推进度,m;P——平均煤层生产能力,t/m2;N——采煤工作面平均个数,个。
生产能力核定应准备的资料
煤矿在生产能力核定时应提供的资料一、综合资料1、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必备);2、2021年现状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情况(必备);3、2021年7月前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和改扩建煤矿的设计及竣工验收批文(必备);4、生产系统(环节)发生改变的原因证明及其批文;5、矿井设计说明书,矿井概况说明(必备);6、附表(必备):(1)煤矿基本情况表(核井02表);(2)上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核井03表);(3)煤矿前三年实际产量和后三年预安排产量表(核井04表)。
二、分系统资料(一)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1、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和证明材料;2、井田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出具的储量评审意见书(绿皮面,必备);3、2021年末储量核实报表(包括储量计算图和计算表),储量注销与报损情况(必备);4、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统计报表,采区回采率(必备);5、安全煤柱留设情况,超层越界开采情况;6、测量手册(指主要巷道、工作面、边界位置坐标、高程实测成果),水文观测台帐;7、薄、难采等表外储量煤层配采情况,上行开采及特殊开采的批准文件;8、附表与附图(必备):(1)上年底煤炭资源储量表(核井05-1表);(2)上年底套改各类煤炭资源储量表(核井05-2表);(3)上年底可采储量表(核井05-3表);(4)地形地质图;(5)井上下对照图;(6)采掘工程平面图。
(二)提升系统1、提升系统设计资料、设备说明书、安装验收资料以及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2、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主、副井提升系统设备的测试合格证(必备),提升系统设备与运行管理制度;3、附表与附图(必备):(1)提升机(2米以上绞车)的提升绞车图、绞车运行图;(2)主井提升能力核定表(核井06-1表);(3)副井提升能力核定表(核井06-3表)。
(三)排水系统1、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主排水泵的测试合格证、水泵测试报告、联合排水试验报告(必备);2、地质报告提供的正常和最大涌水量,生产期间实际的正常和最大涌水量(必备);3、因技术改造更新设备时,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4、附表与附图(必备):(1)矿井排水系统图;(2)排水能力核定表(核井07表)。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湖南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补充规定
湖南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补充规定为切实搞好我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发改运行[2006]819号)和《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总则及资源储量(一)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四条的补充:根据我省设计能力小于6万吨/年(不含6万吨)小煤矿的实际情况,在计算矿井通风能力之后,可有针对性地计算出某一最薄弱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然后对其它各生产系统进行符合性验算,其能力均大于该值时,该值即为矿井生产能力。
(二)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九条的补充:《煤矿工业小型煤矿设计规定》只明确改造、扩建矿井的设计服务年限“可适当放宽”,没有具体规定设计能力6万吨/年以下和改造、扩建矿井的服务年限,国家煤矿生产能力标准编审组要求“应按第一水平所规定的服务年限或同类型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的50%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设计能力3万吨/年矿井服务年限不得小于3年,能力为4-5万吨/年的矿井服务年限不得小于4年。
若新的设计规范有新的规定则从其规定。
二、关于矿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一)矿井提升系统使用调度绞车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禁止使用的提升工具或机械,不予以核定能力,待更换符合要求的绞车后,再核定能力。
(二)矿井采用多水平、多级提升的,应核定各水平、各级提升系统核定,取其中最小提升能力为矿井提升能力。
三、关于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十八条(五)款的补充:鉴于我省煤矿井下涌水量一般与产量关系不大,排水能力只进行符合式计算,即矿井20个小时内的水泵和排水管能力分别大于矿井日正常和最大涌水量,不符合条件的不能核定能力,待限期整改符合要求后再核定能力。
四、关于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核定对矿井采用人力推车运输的,其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矿井采用人力推车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每人每次只准推1辆车。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说明书
××区××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说明书2006年1月1日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说明书一、矿井基本概况:××区××煤矿原为张范镇镇属集体企业,于2003年停产整顿改造以来,一直处于停产整改阶段。
根据×煤字〈2005〉24号文件、×区煤炭工业局煤字〈2005〉11号文件精神,×区将××煤矿与相邻的关闭矿井资源整合、技术改造,升格为区属煤矿。
根据这一决定,××煤矿于2005年5月12日起组织人员对矿井上、下进行整改。
目前矿井己通过验收,恢复生产。
并颁发了各类合法证件:采矿许可证:证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煤炭生产许可证:证号:煤矿矿长资格证书: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煤矿于1982年建井,1986年2月投产,年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
批准开采6、9层煤,2005年底申请扩层、扩界13、16、17、18层煤。
目前矿井保有储量万吨,可采储量万吨。
矿井经技术改造,生产能力达到6万吨/年,矿井剩余服务年限为年。
1、位置、交通矿井坐落在××村北,东距××15km,西距××20km。
位于××煤矿井田东南部。
矿井北部1km是××公路、铁路,南部2km是××光明公路,东部500m是连接两条公路的××公路,交通十分便利(附图)。
2、地形、地貌、气候、地震该矿属于××煤田的××井田,属于丘陵地貌,矿区地形呈南高北低之势,海拔标高在+64—+58m。
地面防洪沟在矿区开采范围内的下部,河流方向与煤的走向一致,属季节性河流。
河床底标高+59米左右,历年最高洪水位为+60.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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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十三条核定采掘工作面能力必备条件:
(一)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及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二)严格按定编定员标准组织生产;
(三)条件允许的煤矿应采用长壁式开采;使用连续采煤机的可以采用房柱式或短壁式采煤法;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或进行复采时,必须有按规定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有煤或瓦斯突出的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开采的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有按规定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采区生产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供电、运输等系统,严禁非正规下山开采;
(六)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产,“三个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4~6个月以上。
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2~3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8~10个月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个月以上。
第二十四条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核查矿井各可采煤层厚度、间距、倾角、生产能力、期末可采储量和煤层结构,以及矿井开拓方式、采煤方法,核查现生产水平、采区和采煤队个数、准备采区及掘进队个数等情况;
(二)核查分析现生产采区和准备采区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煤层顶底板情况、采区巷道布置、采区设计生产能力、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数量和位置等情况;
(三)采煤工作面能力根据前3年回采工作面的实际情况,按不同煤层厚度(厚、中、薄煤层)、不同采煤工艺(综采、综放、高档普采、普采、炮采、水采),按下列计算回采工作面前3年的平均生产能力:
A C=10-4L·T·P·N(万t/a)
A C=598.67(万t/a)
式中:A C—采煤工作面平均生产能力,万t/a;
L—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
T—采煤工作面平均年推进度,m;
P—平均煤层生产能力,t/m2;
N—采煤工作面平均个数,个;
(四)掘进工作面年掘进煤量根据前3年掘进工作面的实际资料,计算掘进煤占回采煤量的比例和年掘进煤量;
C==1654737/11973397=0.138
式中:C—掘进煤占回采煤量的比例;
G J—前3年掘进煤量总和,万t;
G C—前3年回采煤量总和,万t。
掘进煤量为:
A J=A C·C=598.67×0.138=82.62(万t/a)
(五)根据前3年的采煤工作面平均生产能力和掘进煤量计算前3年矿井年平均采掘生产能力A:
A=A C+A J=(1+C)A C(万t/a)
前3年矿井年平均采掘生产能力可作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核定生产能力。
第二十五条特殊情况下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的核定:
由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或技术改造移交时间短,或采煤工艺变化(如由分层开采变为一次采全高),或采煤机械化程度变化(如由炮采变为机采),或市场销售制约等因素,前3年采掘工作面生产情况不能准确反映目前实际时,可根据采煤工作面循环作业图表、近期矿井生产和今后3年采掘接替安排等情况,分别计算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和掘进煤量,确定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
采用此方法,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采煤工作面能力计算公式为:
A C=10-4l·h·r·b·n·N·c·a(万t/a)
式中:A C—采煤工作面年生产能力,万t/a;
l—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
h—采煤工作面煤层平均采高,m;放顶煤开采时为采放总厚度;
r—原煤视密度,t/m3;
b—采煤工作面平均日推进度,m/d;须提供证明依据;
n—年工作日数,d,取330d;
N—正规循环作业系数,%;应根据采煤设备技术性能、生产组织和职工素质等因素确定,一般取0.8;
c—采煤工作面回采率,%;按矿井设计规范选取;
a—采煤工作面平均个数,个。
(二)掘进煤量按照掘进巷道分类长度、断面计算。
A J=(万t/a)
A J=10-4×21.8×36000×1.46=114.58(万t/a)
式中:A J—掘进煤量,万t/a;
r—原煤视密度,t/m3;
S i—i巷道纯煤面积,m2;
L i—i巷道年总进尺,m。
(三)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为:
A=A C+A J(万t/a)
第二十六条核定采掘工作面能力时,应根据矿井开拓和准备情况,按照采区设计和工作面布置,采用表格形式按采掘队和年份排出采煤工作面后3年的接续表,并按不同图例(或不同颜色)绘制出后3年采掘工程计划(规划)图。
如不能满足工作面正常接续要求,应适当降低采掘工作面核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