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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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6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将省民政厅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2、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3、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技工学校及其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2、将拟订本省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3、将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统筹管理的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政策的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统筹全省城乡社会保障政策的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经办能力。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权限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权限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3.06•【字号】鄂人社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权限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1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及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省人社厅决定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三级岗位)管理权限下放至市州人社局、省直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工作组织各地、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应高度重视三级岗位的设置与人员选聘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聘用工作组织和专家委员会,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按照结构比例标准设置三级岗位,自行制定选聘条件、健全聘用组织、开展人员选聘、实施日常管理。

二、制定管理办法和选聘条件各地、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参照《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与人员选聘办法》(鄂人社发〔2018〕2号),建立健全三级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三级岗位人员选聘条件按照省内领先、本地区本部门一流的标准制定,应注重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

三、统筹设置三级岗位数量各地、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三级岗位数量一般应按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设置;“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省政府直属科研院所按照不超过正高级岗位的40%设置;“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和重点科研院所三级岗位按照不超过正高级岗位的35%设置。

四、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一)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三级岗位的设置数量,应报省人社厅备案,省直事业单位三级岗位数量在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印发《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流动管理规定》.doc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印发《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流动管理规定》.doc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流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文号:鄂人[2002]40号发布日期:2002-9-4执行日期:2002-9-4生效日期:1900-1-1各市、州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中央在鄂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垂直双管单位干部(人事)部门:为了适应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工作,使各类人才合法、有序的流动,加快我省经济建设。

我们在大量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96年下发的《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暂行规定》作了部分修改。

现将《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流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我们。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二○○二年九月四日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流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合理有序流动,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护人才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应遵循有利于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发挥各类人才作用、尊重单位用人和个人择业自主权的原则。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之间流动,不受身份、地域等限制。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的主要形式:(一)调动;(二)辞职、辞退;(三)招聘;(四)兼职;(五)技术承包、技术咨询等各类智力流动;(六)有关方面协商同意的其它形式。

第六条要求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所在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辞职为三个月)内应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即视为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流动手续。

第七条对要求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所在单位原则上应予批准。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篇一: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文件鄂人[20XX]18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XX年11月27日)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限于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中20XX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岗位绩效工资资制度有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任职年限,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XX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25•【字号】鄂人社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二、调整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01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

每人每月以本人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

(三)适当倾斜1.202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4年1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3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43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鄂人社函[2012]2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1.05【实施日期】2012.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2﹞2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各大专院校:为客观公正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广泛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年度考核工作,现就做好201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和对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范围为经批准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含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纳入本考核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的工勤技能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未纳入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本通知进行。

二、考核方法和等次已实行聘用制和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据聘用合同,结合聘用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岗位说明书,对受聘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尚未实行聘用制和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可参照以往年度的考核办法进行,同时要加快推进聘用制度改革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等次的确定要做到宽严得当、公平合理,坚持标准、实事求是。

优秀等次人员比例应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20%左右。

要慎重确定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人员。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年度考核工作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结合进行;要作为岗位调整、工资调整的主要依据,并作为聘用(任)、续聘管理的重要内容。

鄂有特殊贡献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政策文件鄂人[2007]29号

鄂有特殊贡献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政策文件鄂人[2007]29号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鄂人[2007]29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若干问题实施意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对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有特殊贡献的人员范围根据国发<1978>104号、<1983>141号和劳人险<1982>32号、国人部发<2006>113号等文件精神,列入有特殊贡献并相应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人员范围是:(一)受国务院综合性表彰,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受省政府和国务院部委综合性表彰,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

上述人员范围的界定以《湖北省总工会、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对省部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的规定的通知》(鄂工发<2001>10号)文件附件二中规定的具体范围为准。

(二)在各类专业技术岗位上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具体系指国家颁发的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四等奖以上获得者;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省政府(国家部委)颁发的科技进步奖或全国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得者;被授予“省(国家部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三)曾经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的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以上的人员。

(四)普通中学、普通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职业初中、成建制中、初等成人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龄满30年的男教师和教龄满25年的女教师。

二、关于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标准及对象(一)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15%的对象:1、受国务院综合性表彰,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3、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并保持荣誉者;4、在部队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30•【字号】鄂办发[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办发〔2012〕28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4月30日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推进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级各部门)举办的面向各地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四条省委、省政府设立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湖北省第二届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湖北省第二届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湖北省第二届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鄂人社奖〔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湖北省第二届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相关部门、中央在鄂及省属各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7〕44号)精神,根据《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鄂人社发〔2018〕4号,以下简称《表彰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湖北省第二届优秀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表彰项目在全省范围内选拔10名“湖北工匠”、20名“湖北省技能大师”和70名“湖北省技术能手”予以表彰。

二、选拔范围和条件(一)本次选拔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以德为先、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在考虑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特点和行业分布的基础上,按照《表彰办法》规定的条件,从我省经济发展主导产业和技术技能含量高的岗位中选拔产生“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师”和“湖北省技术能手”。

(二)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推荐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扶贫工作等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三)已受表彰人员不得重复申报同类别表彰项目。

(四)同一个人只能申报一个表彰项目。

三、选拔程序“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师”和“湖北省技术能手”按照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逐级审核、专家评审、组织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审定程序产生。

(一)基层申报各地、各单位按照《表彰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原则选拔推荐人选。

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社会人员由所在村、社区审核)后向当地人社部门推荐。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鄂办发[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09〕37号)省直各单位:《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6月25日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直机关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转变行政职能,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确保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完成,在总结2006年以来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结合省直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强化宗旨意识,创新管理体制,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党政机关绩效管理体系和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促进省直机关各单位规范履行职能,通过实现依法行政、按章办事、提升执行力、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各单位履行职能职责的绩效,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促进省直机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通过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和考评,激励干部想干事、干实事、干成事,出政绩、见实效,实现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16•【字号】鄂办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精神,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稳步推进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的部署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及相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报告

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报告

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报告1: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的重要权利。

随着《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初步确立。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提出要保障国民旅游休闲时间,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深化服务业改革开放,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为了弄清贯彻执行《条例》的真实情况,切实反映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等不同利益主体对执行《条例》的评价和意见,宜昌市总工会对全市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为深入了解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宜昌市总工会成立了调研工作小组,分赴14个县市区和市直产业、行业开展了一次专题调研。

一是分层召开经营管理者、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调研座谈会28次。

二是选择不同类型且具有代表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105家,其中,行政机关10家,事业单位20家,国有、集体及控股企业15家,民营企业50家,外资企业10家。

发放调查问卷1500份,收回问卷1498份。

在参与问卷调查对象中,一线职工占52%,一般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占29.7%,中层管理人员占14.3%,高层管理人员占4%。

调研的105家单位中已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19家,占18.1%;部分落实的47家,占44.8%,没落实的39家,占37.1%。

从落实的形式看,按规定天数正常休假的占53%,由于无法安排休假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占47%。

从单位性质来看,机关事业单位比企业执行得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外资企业比民营企业执行得好。

从经济效益状况来看,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比经济效益差的企业执行得好。

从职工岗位来看,技术业务骨干以及重点工程和重点岗位生产一线的职工及企业高管、领导干部带薪休假比例仅为23.2%,一般干部职工休假比例为55.7%。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9.16•【字号】鄂人社发〔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40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贯彻落实《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96号),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9月16日附件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防范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96号)等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方面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和一事一奖的原则办理举报事项以及实施相关奖励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监督机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等。

第四条对多人分别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对多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

举报人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及参与社会保险经办、协助监督检查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的,不适用本办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鄂人〔2003〕16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鄂人[2003]1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第三章招聘程序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五章考试第六章体检与考核第七章聘用第八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九章纪律与监督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和完善考试招聘工作,保证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必须从本单位工作需要出发,招聘与单位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依靠从国家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内招聘工作人员。

招聘工作要坚持面向社会、打破身份界限、不受地域限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分级调控”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第三条除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外,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凡出现岗位空缺,需要招聘工作人员的,都要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实行公开招聘。

涉密岗位、接受国家当年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及其他政策性安排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品行端正,纪守法;(三)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3.25•【字号】鄂人社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6〕23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加强公开招聘工作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严肃招聘工作纪律,严厉查处违纪违规进人案件,为事业单位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环境。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3月2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4〕30号),依法规范全省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公开招聘制度,杜绝违规进人1.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其他方式选拔聘用外,一律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要以岗位空缺为前提,坚持因事设岗、以岗择人,以公开为核心,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坚决杜绝“近亲繁殖”、“萝卜招聘”、“绕道进人”、“戴帽进人”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2.保密、机要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需要,设置岗位招聘条件,坚持“民主、竞争、择优”原则,制定招聘工作方案,经市(州)以上人社部门核准后,由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通过考评后予以聘用。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主要任务。

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二、改革的实施范围。

单位实施范围是: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

中央在鄂单位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人员实施范围是: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编制外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建立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机制。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05•【字号】鄂发[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06]14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是公务员法顺利入轨运行的重要保证,对于明确实施公务员法的指导思想、范围、方法和步骤,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务员管理机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报告。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2006年8月5日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和统一要求,结合湖北实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明确政策,依法管理,稳步推进公务员法顺利入轨运行。

通过3到5年的努力,在全省基本建立起配套法规完备、管理机制健全、充满生机活力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公务员制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湖北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工作任务按照依法办事、从严掌握,自上而下、先易后难,实事求是、稳慎处理,层层把关、逐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实施方案》规定的工作任务。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1.03•【字号】鄂办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现就加快实施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实施工作人员聘用制度的必要性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必然要求,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的转变。

各地、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推行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精神为基本依据,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努力在事业单位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促进“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建设。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首届“湖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首届“湖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首届“湖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21•【字号】鄂人社奖〔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首届“湖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鄂人社奖〔2023〕2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行善举,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首届“湖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具体工作由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组织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对象评选表彰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下统称2018年至2022年),在全省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本通知所称慈善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表彰名额和评选条件首届“湖北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荆楚慈善楷模、优秀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爱心捐赠企业(个人)、优秀慈善组织。

表彰名额总计不超过100个。

其中:荆楚慈善楷模,原则上不超过10个。

表彰在我省慈善志愿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志愿服务团队。

评选综合考虑慈善行为和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

对从事慈善工作的专职人员,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干部不参与评选,且县处级干部、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比例分别控制在评选总数的20%、10%以内。

优秀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原则上不超过30个。

表彰在我省公益慈善领域社会影响广泛、受助群体反响良好、项目运作规范,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和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包括慈善服务、“五社联动”服务项目)和慈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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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1.19
•【字号】鄂人社发〔2019〕39号
•【施行日期】2019.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

鄂人社发〔2019〕3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
中组部、人社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以下简称《奖励规定》),对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认真贯彻实施《奖励规定》,做好我省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行奖励工作计划申报
(一)各地各单位要合理确定奖励工作的周期和频率。

定期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具体时间和周期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部门(行业)定期开展的记功及以上奖励,原则上一个周期不低于3年。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按照《奖励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确定奖励比例(名额)有困难的,可由上级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集中调控、统筹使用。

(二)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

必要时,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统筹开展。

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拟奖励对象(范围)、成绩贡献和实际需要,参照定期奖励比例(名额)确定。

(三)经组织批准参加对口支援合作、党委政府专项工作、挂职锻炼一年以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不占用本单位奖励比例(名额)。

二、严格奖励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

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通知),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附《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计划表》,附件1),报奖励决定单位备案后实施。

(二)奖励对象的考察和审核。

对拟奖励对象,由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奖励条件全面考察,按照纪检监察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权限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予以公示。

(三)上报奖励申报对象。

事业单位提出奖励事由和建议名单,填写《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或《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
表》)(附件2)、《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建议名单汇总表》(或《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建议名单汇总表》)(附件3),经主管机关(部门)审核,再依据奖励权限逐级上报。

部门(行业)性奖励,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申报;跨部门(行业)开展的奖励,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为主申报。

(四)奖励决定单位审批。

作出奖励决定前,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人员予以公示。

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1个月内连同《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情况汇总表》(附件4)归口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规范奖励证章的制作与发放
(一)各级事业单位实施奖励所需证书、奖章和奖牌,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的厂商订制,制作标准按《奖励规定》要求执行。

各地确定的厂商,须归口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二)证书、奖章和奖牌的发放情况,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分别记载。

各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每年报送事业单位人员统计报表时,一并将上年度的证书、奖章和奖牌的制作与发放情况(填写《湖北省事业单位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制作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5)归口上报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四、奖金标准和经费渠道
(一)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6000元。

各地各单位可通过组织开展工作研讨、身体检查、疗休养等活动,在工作、生活上对获奖人员给予更多关心关怀,激励其保持荣誉、再创佳绩。

(二)事业单位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开展的奖励,由获奖工作人员所在事业单位发放奖金。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开展的系统性奖励,由主管部门发放奖金。

党委、政府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部署开展的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奖励,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发放奖金。

及时奖励由提出并作出奖励决定的部门或单位发放奖金。

(三)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列入财政预算,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五、年度考核结果运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原则上给予嘉奖;连续3年为优秀等次的,可以记功。

各地、各单位要大力开展《奖励规定》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规范开展奖励工作。

奖励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综合运用定期奖励和及时(专项)奖励,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1.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计划表
2.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3.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建议名单汇总表
4.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情况汇总表
5.湖北省事业单位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制作发放情况统计表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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