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违规决策且效益低下首当其冲五个方面问题突出
龙源期刊网 违规决策且效益低下首当其冲五个方面问题突出作者:来源:《党员生活》2014年第10期在省纪委监察厅了解到,依据《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省纪委此次问责追责共涉及5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违规决策重大经济事项和决策效益低下的问题。
有的不经过集体研究,直接签批出借或拨付大额财政资金给民营企业;有的盲目引进企业或上马重大建设项目,多年不能获得应有的效益;有的以专题會议等形式干预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等事项;有的未经资产评估等程序研究处置国有产权等。
二是违反规定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问题。
有的未经过招拍挂程序或采取定向招拍挂的形式出让商住用地,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违规调增容积率,少征或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有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招投标或通过虚假招投标发包,违规转分包;有的购置大宗物资未经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
三是财政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监管不严的问题。
有的财政资金不纳入预算管理,有的专项资金被套取骗取、截留挪用、滞留欠拨,有的违规设置“小金库”,有的坐收坐支及违规占有国有资产和资金等。
共有222名被问责人员涉及此类问题。
四是失职、渎职的问题。
有的身居要职而不作为,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监督不力,对分管的工作不研究不负责;有的对重大建设项目和土地、环保等民生项目督办不力,或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损害群众利益;有的滥用职权,违反规定收费、集资、摊派或罚款,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
五是违反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廉洁履职规定的问题。
有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利用权力影响在土地出让、国有资产处置和重大建设项目中搞权钱交易、牟取私利;有的在下属单位或协会、学会等关联单位列支个人出国出境、旅游、购物、招待费用等。
(兰馨)。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加强财务监督与追责机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级政府在实施经济管理过程中,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为了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监督与追责,确保国家财务资源的有效控制和使用,我国提出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本文将通过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来探讨这一举措的重要性和意义。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是在党中央关于严肃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下,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反复研究制定的。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明确了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该办法,领导干部需要承担起预算编制、执法检查、经济合同签订以及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责任。
同时,领导干部还应当主动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保障国家财务资源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其次,强调了财务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
为了确保领导干部及时发现和纠正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该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体系,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告的审查和审计工作。
同时,对于在财务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予以追责,确保问责制度的落地实施。
最后,明确了问责的方式和范围。
根据该办法规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问责方式包括警告、诫勉、责令停职、降职、撤职和移送司法机关等。
对于严重违法违纪的个案,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问责的范围也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的实施效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监督与追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这一举措提高了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他们深知自己的行为将对国家财务资源的安全和利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更加注重自身的职责履行和工作管理。
其次,该办法的实施促进了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与规范化。
通过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了一系列财务监督与追责机制,确保了国家财务资源的安全和高效利用。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实施方案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实施方案为了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实施,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1. 审计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坚持正确的工作导向,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实施。
2.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坚持科学执法,加强审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审计能力和水平。
4. 加强宣传,提高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二、工作步骤1. 确定审计对象。
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
2. 制定审计计划。
根据审计对象的特点和审计需要,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的时间、地点、范围和内容。
3. 开展审计工作。
依据审计计划,组织审计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和取证,采集相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材料和信息。
4. 进行审计分析。
对采集的经济责任审计材料和信息进行认真分析,查找问题线索,形成审计报告。
5. 审议审计报告。
在审计机关内部组织专业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确保审计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发布审计报告。
将审计报告送交相关单位和领导干部,要求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和落实。
7. 跟踪落实情况。
对审计报告中的问题进行跟踪,确保整改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三、监督措施1. 加强内部监督。
建立健全审计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推动合作联动。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联动,形成合力,提高审计工作的效果。
3. 强化信息化建设。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4. 加强舆情监测。
注重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并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和质疑。
5. 健全问责机制。
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对审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是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实施方案的内容,希望能够对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现阶段,我国党政领导干部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一)经济责任审计缺乏计划性在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大部分的审计工作都需要经过领导小组的批准之后,才能够交由审计部门正式展开。
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导致审计部门不能够将审计工作的相关计划和任务划入到年度审计工作的行列中,导致经济责任审计缺乏计划性,不能够掌握主动权,而且审计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
(二)不能够对审计成果进行有效的转化在对领导干部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往往只需要较短的时间就能够完成,但是为了对干部的工作进行有效的保密,组织部门通常在对干部进行调整之后,才能够向审计部门发放审计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从当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行的现状来看,对领导干部的责任审计往往需要经过较为复杂的流程,为了提升审计的效率,大多数的审计部门都会采取临时委托的形式进行审计,导致在对相关项目、人员以及时间的安排方面不能够掌握主动性,往往在领导干部离任之后,才能够开展审计工作。
这样的审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严重的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时效性,导致审计报告提交滞后,造成审管审、用管用,审任脱节,不能够充分的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作用。
(三)审计标准缺乏统一和规范性由于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刚刚确立不久,在审计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缺乏一定的经验,尚未建立起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经济责任审计标准,导致在实际的审计工作中,工作人员不能够依据明确的指导标准进行审计,特别是对于违规违纪较为严重的额问题,缺乏合理的判断依据。
另外,为了尽可能的避免审计风险的出现,大多数审计部门的审计评价往往缺乏针对性,导致审计结果不准确。
(四)审计工作存在较大的风险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关键在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因此要对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状况以及廉政状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价,审计评价如果缺乏准确性,将会直接影响到审计对象的政治发展前途。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9.05.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以下领导干部:(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省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三)省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对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其他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重大积极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问责,是指在本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实行问责。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具体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贯彻落实的责任,即对所在地区.部门(系统.行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
二是推动发展的责任,即通过制定发展规划.实施重大经济决策等,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
三是强化管理的责任,即科学高效安全地管理.分配和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
四是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的责任,即坚持底线思维,确保不出现重大系统性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
此外,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还包括在履行上述经济责任过程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相关规定等情况。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近日,北京市审计局启动对21个市属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聚焦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
印发2021年市属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统筹做好全年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根据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等单位领导干部职责,结合任职期间所在单位事业发展和权力运行特点,围绕领导干部履行的政策执行权.重大决策权.经济管理权.资金使用权.遵守廉政规定等方面,有重点地开展审计工作,客观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对审计发现问题准确界定责任。
同时,要求将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贯穿审计全过程.各环节。
认真落实“两统筹”工作要求,加强审计项目的成果共享,减少不必要重复审计。
加大数据分析力度,坚持科技强审,强化非现场审计,减少现场审计时间。
经广东省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广东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日前召开调整后成员单位第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党的八大以来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部署2021年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
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廉政【发文字号】鄂发[2016]11号【发布部门】中共湖北省委【发布日期】2016.05.03【实施日期】2016.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发[2016]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强化各级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其他相关领导干部,党的基层组织、基层纪检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指: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党委(党组)其他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是指:纪委(纪检组)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按照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违规必查、失责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责任追究由上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情形第六条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履行加强组织领导的责任,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及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不及时、不认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无计划、目标要求不明、责任分解不清、沟通协调机制不畅、督促落实不力,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弱化,抓党风廉政建设不敢担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履行选好用好干部的责任,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选人用人上发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三)未履行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责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屡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履行源头防治腐败的责任,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责任不落实,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制度、机制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未履行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工作的责任,惩治腐败工作不力的;(六)未履行维护群众利益的责任,对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不纠正查处或者纠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七)未履行支持和配合巡视工作的责任,对巡视反馈和移交的问题没有及时按要求整改和办理的;(八)未把纪律挺在前面,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不严,放松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抓苗头问题不到位,或者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提醒、制止,对问题严重的没有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九)其他未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形。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追责的思考
经济责任问责追责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对于强化领导干部责任意识 ,促进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 义。
经济责任问责追责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经济责任问责追责的法律依据主要包 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
02
加强监督力度
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监督 ,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
04
拓展研究领域
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追 责相关领域的研究,深入探讨实 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06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案例研究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案例的深入剖 析,了解问责追责的具体操作流 程、关键环节以及存在的问题,
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03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追责的 实践现状
问责追责的程序和标准
问责追责的程序
在实践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 责追责的程序通常包括举报、立 案、调查、处理和反馈等环节。
问责追责的标准
对于什么样的经济责任需要问责 追责,通常有明确的政策法规和 标准,如财政收支、业绩考核、 资产监管等。
问责追责的执行方式和效果
建立问责追责机制
建立健全的问责追责机制,包括事前 审查、事中监督、事后问责等环节, 确保问责追责的及时性、公正性和有 效性。
加强监督力度,落实监督制度
强化监督意识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监督,强化监督意识,形成自觉接受 监督的良好氛围。
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
建立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层次的经济责任监督体系 ,实现对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
。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以下领导干部:(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省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三)省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对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其他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问责,是指在本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实行问责。
第四条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被审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应知应会知识50问 - 副本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应知应会知识50问1、《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明确的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规范是什么?2、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强调的“六有”政治局面是哪些?3、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着力增强党内生活哪“四性”?4、开展党内政治生活首要任务是什么?5、党内政治生活开展的根本保证是什么?6、“五位一体”总布局7、“四个全面”战略布局8、五大发展理念9、“五大思维”能力10、四个自信11、党面临的“四大危险”12、党面临的“四大考验”13、“四风”14、三严三实15、四个“铁一般”16、党的“四条路线”17、心中“四有”18、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目的?19、“四个服从”是指什么?20、“四个意识”是指什么?21、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22、党的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是什么?23、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24、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什么?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保障是什么?25、党的生命是什么?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是什么?26、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是什么?27、好干部五条标准是什么?28、党内政治生活和的重要内容和载体什么?29、七项组织生活制度是什么?30、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是什么?31、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是什么?32、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务是什么?33、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什么?34、党内监督要重点解决什么问题?35、《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要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三类领导干部,指的是哪三类?36、党内监督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怎么划分的?37、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指什么?38、六大纪律是什么?39、党员违纪纪律处分种类?40、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41、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几年内不得重新入党?4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问责对象是哪些?4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组织问责方式有哪些?4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方式有哪些?45、十八届六中全会的主题是什么?46、十八届六中全会关于领导核心的完整表述是什么?47、习总书记在视察湖北时对湖北提出的要求是什么?48、《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中所指的经济责任是哪些?49、《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中所指的经济责任问责是什么?50、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方式有哪些?。
2023年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2023年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标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在经济领域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管理资产的过程进行审计,旨在监督、提高领导干部履责尽责的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为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效推动领导干部履责尽责,提高管理绩效和防范风险能力,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总体要求1.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的理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 坚持依法合规原则,确保审计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4. 坚持问题导向和风险导向,提高审计工作的精准度和针对性,发现和解决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重点工作1.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廉政审计工作(1)深化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2)加强党风廉政审计工作,发现和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对党员干部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和审计。
(3)推进审计结果的追责问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形成震慑。
2. 提高资源配置效益和管理绩效(1)审计干部经济责任,加强对干部履行职责期间的资源配置和管理情况的审计。
(2)分析和评估领导干部的决策、执行和控制能力,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
(3)推动干部履责尽责,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3. 加强预算和资金管理审计(1)审计各级领导干部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确保预算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审计集中资金、特色资金、国有资金等范围内的财务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资金的监管和保障。
(3)发现和防范财务风险,提出风险预警和防范措施。
4. 推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1)审计国有资产的流程、程序、监管和管理情况,发现并及时纠正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的问题。
(2)深入了解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效益,推动国有企业的发展和改革。
(3)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运作和投资决策的审计,提高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水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15•【文号】•【施行日期】2019.07.07•【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7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五)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问责处置不作为乱作为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问责处置不作为乱作为领导干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管好用好干部,持续推进作风建设,建设对党忠诚、干净干事和敢于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中层领导干部。
二、遵循原则问责处置应当坚持党管干部、群众公认,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全面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三、认定标准领导干部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但因个人主观努力不够,不能及时、有效、准确甚至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损害学校和师生的合法利益。
领导干部乱作为,是指行为人超越行使职权或违反既定程序,滥用职权的行为。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者,按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认定为不作为、乱作为。
(一)定性标准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缺乏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政令不通,影响全局或整体工作的。
2.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理想信念不坚定,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不强,政治立场不稳,或公开散布错误言论,参与非法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不严格执行校党委决议决定,工作不催不办、不推不动,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效率低下,落实结果与党委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的。
4.能力平庸,决策水平低,难以驾驭复杂局面;事业心、责任心不强,精神不振,作风漂浮,因循守旧,安于现状,不愿担当,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的。
5.宗旨意识淡化,服务意识不强,对待师生态度生硬,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对师生反映的问题漠不关心,处理不认真及时;对关系师生切身利益问题心不在焉,敷衍应付,师生意见强烈的。
6.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处理问题方法不得当,措施不到位,有失职或渎职行为,致使工作发生严重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伤亡事件的。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与经济责任审计关系浅析
趋于相 同, 主要关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履行情况 , 都 责任追 究机制具有相似性 , 因此 , 二者存在 比较 的前提 , 但在其它方 面存 在较大差异 , 经济责任审计不是一种独立的问责形式 。 经济责任审 计作为一种专业取证手段 , 其在问责机制 中主要发挥 “ 定责” 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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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制 ( 如审计结果报告机制 、 问题线索移送机 制 ) 决定其 可以 为不 同问责主体开展 问责提供重要的依据 , 如可以为组织 、 人事部 门评议处理干部提供依据 ; 为司法机关 、 纪检部 门审查和惩治干部 提供依据 ; 为人大 、 政协 了解和监督( 质询 、 罢免 ) 干部提供依据等 。 由于《 问责暂行 规定》 中未 明确“ 定责 机制” 定责形式 ” 而 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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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鄂公办发〔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公办发〔2018〕20号厅直各单位:经厅领导批准,现将《湖北省公安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2018年11月19日湖北省公安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厅直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厅机关各总队、处、室主官(含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交管局、机场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江汉油田公安局、随州警训基地主官(含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省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本部门(系统)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和警务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实行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
领导干部任期满2年的,应当进行任中审计。
领导干部离任的,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条省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常务副厅长任组长,分管政工人事厅领导、分管审计厅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政治部、机关纪委、督察、法制、信访、警务保障、审计、行政、党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在审计部门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以下领导干部:(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市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三)市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对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其他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问责,是指在本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实行问责。
第四条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被审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
各级行政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不履 行
怠 于 履行 法定 职 责
,
、
违 法履 行 或 政府各行政机关 及 下
一
级人 民 政府 履行 监 督管 理
,
导 致 国 家 利益
、
公 共利 益 或 职责 的 情况进行督促 检査
,
依 法实 施行政 问 责
。
公民
、
法 人和 其 他组 织 的合 法 权益 受 到损 害
;
向 社会 全面 公 开 行使 的 各项 行 政 职 权 及
、
次性告 知义务 的
( )
其法定 依 据
监督方式
、
实 施 主体
、
运 行 流程
、
职 责权 限 八
、
。 、
未依 法 受 理
;
、
调查
、
处理
、
回 告投诉举
救济渠 道 和 追责情形等 事项 报
行政机 关 履行 职责 应 当
致 使行
、
得 以 纪律 处分代替行 政问 责 政相对人 合 法权 益受 到 损 害
第 二章 第 八条
行政 问 责 情形
,
或 者使 其 逃避
减
轻责任 的
(
;
四
)
擅 自 设立 行政许 可或增 加 行政许可 前置
、
行政机 关 工作 人员 有 下列 不履 行 法条件等无 法定 依 据减 损 公 民
(
、
)
未依 法履行行政 复 议
;
、
行 政应诉
、
行政
各级行政 机关应 当 根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规 定 推赔偿 行 政补偿 职责 的
湖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
湖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党委(党组)(以下简称“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纪工委)(以下简称“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2011〕27号)、《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鄂发〔2014〕18号)等党内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通过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促使各级党委和纪委切实担负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断提高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检查考核应突出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党委领导班子的全面责任,重点是加强组织领导、选好用好干部、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工作、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情况;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重点是加强研究部署、准确把握廉政状况、大力支持纪委工作、高度重视廉政教育、带头开展检查考核、做廉洁从政表率等方面的情况;党委其他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主要责任,重点是主动研究部署、支持查办案件、加强督促指导、参加检查考核、严格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二)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
重点是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维护党的纪律,推进作风建设,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强化党内监督等方面的情况;(三)上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中发现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报告 存在不足
某些领导干部在编写经济责任报告时存在不足的现象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报告应该严谨、透明、真实,并能够真正反映其在经济方面的工作业绩和贡献。
然而,一些报告存在夸大其词、虚假隐瞒的情况,或者对关键经济数据进行了粉饰和篡改,这无疑对形象和领导干部信任度造成了负面影响。
我们需要深入了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报告存在不足的背景和原因。
这涉及到领导干部在经济责任报告中可能面临的诸多挑战和困难。
一些领导干部可能因为政绩考核、晋升评定等原因而被逼迫夸大经济业绩,为自己谋取利益。
另外,对于一些领导干部来说,缺乏真实的经济数据和信息也是导致经济责任报告不足的原因之一。
一些领导干部可能因为个人利益、家族利益等原因而在经济责任报告中进行利益输送、虚报和隐瞒。
我们需要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报告不足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
这不仅仅是对形象和领导干部信任度的损害,更涉及到对经济工作的指导性和规范性。
如果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报告不真实、不准确,那么的资金使用、经济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等工作就可能出现偏差和错误,给国家和民众带来负面影响。
经济责任报告不足还可能导致领导干部在经济工作中失职渎职,进而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我们需要提出解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报告不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应该建立健全的经济责任报告监督和审查机制,强化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监督,严格追究造假和虚报的责任。
领导干部要强化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以欺瞒虚饰的手段谋取个人利益。
另外,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经济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对经济责任报告不足的干部进行问责和处理,从源头上制止和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
我个人认为,解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报告不足问题不仅需要和组织的监管和制度建设,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监督。
只有当每个公民都关注并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来,才能构建一个更加透明、公正和廉洁的政治环境,保障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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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9.05.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以下领导干部:(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省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三)省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对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其他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重大积极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问责,是指在本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实行问责。
第四条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被审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经济处理、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相关决定。
第五条经济责任问责,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经济责任问责情形第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不经集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经济事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虽经集体决策,但决策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不依法依规决策,决策后管理不善或者执行不力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其他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执行土地、环保、民生等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不经法定程序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违规改变土地用途,违规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违规调整容积率,违规减免或者返还土地出让金的;(二)违规进行环境评价、审批,违规新建高能耗、高污染项目,不按照规定淘汰落后产能,不按照规定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进行处臵的;(三)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或者骗取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安臵补偿、民政救济、抢险救灾、教育卫生等资金或者物资的;(四)其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不履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程序的;(二)不按照批准的标准和规模建设,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造成投资严重超概算,增加项目投资支出的;(三)不按照国家规定招标,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四)不按照招标投标结果签订合同,违规进行设计变更,多计多付工程价款,造成国家建设资金严重流失或者损失浪费的;(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项目管理职责,造成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不按照设计施工,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隐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国家建设资金严重流失的;(六)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监督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违规应征未征财政收入,违规先征后返财政收入,隐瞒、截留、挪用、坐支、转移财政收入的;(二)违规支出财政资金,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财政资金的;(三)违规进行政府采购的;(四)不经批准设立银行账户,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的;(五)违规处臵国有资产,不按照规定上缴、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的;(六)自行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违规销毁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政、财务会计报告的;(七)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监督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管理运用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漏洞和缺陷,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违规进行商品或者服务采购活动,造成严重国有资产损失的;(三)违规进行商品或者服务销售活动,造成企业资产、信誉严重受损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四)违规进行投资、融资、担保、资金拆借、高风险投资业务、固定资产购建、账外经营等活动,造成企业资金损失、资产流失、重大潜亏,或者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严重亏损的;(五)违规主导制订改制方案,干预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将国有资产、主要业务通过低价折股、低价出租、无偿转让等方式转让、承包或者租赁给其他单位,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六)其他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管理运用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等方面履行经济责任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方面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二)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三)在环境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等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引发群体性事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四)其他履行职责方面失职、渎职,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干预或者插手基本建设项目承包和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产转让等经济活动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有住房等公共财物的;(三)违规在兼职单位或者下属单位、关联单位领取报酬的;(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违规领取奖金、补贴等薪酬的;(五)违规办节、办会,超标准公务接待,用公款相互走访、宴请的;(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七)在下属单位或者关联单位列支个人出国出境、旅游、购物、招待等费用的;(八)违规借用公款,逾期未还的;(九)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十)违规配备、购买、更换、使用公务用车的;(十一)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情形的,也应当实行问责。
第三章经济责任界定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五)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主管责任:(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七条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章经济责任问责适用第十八条对审计查出并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或者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第十九条对审计查出并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主管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直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第二十条对审计查出并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领导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直至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另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干扰、阻碍审计执法、问责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的;(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另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积极配合审计执法、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经济责任问责程序第二十四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经济责任问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