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出台《关于支持宁波市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有关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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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印发《2005年度宁波市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印发《2005年度宁波市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印发《2005年度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保监发[2005]48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发布日期】2005.07.14【实施日期】2005.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印发《2005年度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甬保监发〔2005〕48号)各市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根据《宁波市保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我们制订了《2005年度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2005年度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工作方案为全面启动、稳步推进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抓好起步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确保在今明两年内实现《指导意见》起步阶段目标,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05年度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主要目标是通过广泛的宣传发动、建立和完善保险信用评价制度、投保提示制度、推动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教育等工作,尝试建立适合宁波市保险业发展特点的保险信用体系,使依法合规和诚信经营服务理念得到普遍认同,实现宁波市保险信用状况的初步改观。

二、工作重点(一)建立和完善保险信用评级制度1.宁波保监局印发并实施《宁波市保险(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办法》,7月底前印发,8月1日起实施。

2.宁波保险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首次信用评级考评期为2005年8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2006年3月底前完成第一次信用评级工作并在业内公布评级结果。

(二)建立和完善投保提示制度1.各保险机构对《寿险投保提示制度》、《车险投保提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7月底前完成;2.宁波保监局对《寿险投保提示制度》、《车险投保提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8月底前完成;3.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9月上旬完成。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宁波市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宁波市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实施


郑世 海
市 住 建委 市 交 通委
市 农 业局
要求 经市政 府 同 意


决 定 成 立 宁 波 市 国 家 保 险 劳 可 军

创 新 综 合试验 区 实 施 领 导 小 组

现 将 领 导 小 组 组 李

成 人 员 名 单 通 知 如 下 陈 秀 忠 组
市 商 务委
办 公 室 设 在 市 人 力 社保 局


林雅 莲



李 关 定 兼任 办 公 室 主 任
周 永 全兼 任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副 主任


霓 市 政 府
林 雅莲市 人 力 社 保 局



周 永 全 市 人 力 社 保 局 宁 波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赵 奚


宁 波 保 监 局 叶继 松
东 钱 湖 旅游 度 假 区 管 委
余 姚 市 政 府会
慈 溪 市 政 府 何 国 强

施惠芳
高浩孟 杨

梅 山 保 税港 区 管 委会

奉化 市 政府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宁 海 县 政 府 办

办 公 室 设 在市 金 融

姚蓓 军 兼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赵 巍 兼任 办 公 室

黄焕 利
陈国 军
象 山 县 政 府 常 务 副 主 任
王 勉任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同 时 分别 设

鄞 州 区 政府 立 综合协 调 组

宁波保险试验区工作要点

宁波保险试验区工作要点

宁波保险试验区工作要点一、背景宁波保险试验区是国家级保险创新试验区,是宁波市政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建设的。

试验区的建设旨在推动保险业的创新发展,促进宁波市经济的转型升级。

二、发展目标宁波保险试验区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保险创新试验区,实现以下目标:1. 推动保险业的创新发展,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和效率;2. 培育保险人才,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3. 推动宁波市经济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

三、工作要点1. 加强政策支持宁波市政府将加大对保险试验区的政策支持力度,为试验区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试验区也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政策支持,为试验区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政策红利。

2. 推动保险创新试验区要积极推动保险创新,探索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和效率。

同时,试验区还要加强对保险科技的研发和应用,推动保险业的数字化转型。

3. 培育保险人才试验区要加强对保险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同时,试验区还要积极探索保险人才的培养模式,推动保险人才的多元化发展。

4. 加强合作交流试验区要积极加强与国内外保险机构的合作交流,推动保险业的国际化发展。

同时,试验区还要加强与宁波市其他产业的合作,促进宁波市经济的转型升级。

四、总结宁波保险试验区的建设是宁波市政府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推动的重要举措。

试验区的建设将推动保险业的创新发展,促进宁波市经济的转型升级。

试验区要加强政策支持,推动保险创新,培育保险人才,加强合作交流,实现试验区的快速发展。

保监会初步认同宁波申报创新试验区

保监会初步认同宁波申报创新试验区

保监会初步认同宁波申报创新试验区宁波拟申报国家级保险创新试验区,计划年内形成方案上报国务院,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宁波金融办主任姚蓓军在接受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目前,保监会和浙江省都已经初步认同了宁波的申报意向。

这座地处东南沿海的历史文化名城,是长三角南翼的经济中心和浙江三大经济中心之一。

得天独厚拥有的港口,令它形成了中国一个外向型、港口经济城市,而保险业在这座城里,正起着基础性和引领作用。

姚蓓军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宁波要真正把保险融入到社会公共治理中,成为新经济常态下经济发展的推动器,是一个非常好的手段和渠道。

对于宁波这样外贸和制造业为主的经济体而言,近年来面临的转型升级压力很大,宁波市的金融业对实体经济如何起到提振作用是政府部门面临的首要难题。

姚蓓军认为,金融中保险跟政府工作最贴近,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保险是非常重要的抓手和渠道。

宁波市委、市政府、保监局、各县区等各级部门达成的共识是,在工作中找到保险这个工具来解决问题,推出了一项又一项创新。

现在,为什么要申报国家保险创新试验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经济转型过程中涌现的问题越来越多,宁波的很多创新想法还有赖于各大保险公司总部的支持,需要保监会甚至更高层面进一步协调。

在宁波的保险公司大多都是分支机构,要有创新都需要总部审批,而现在,很多创新就通不过。

姚蓓军表示,未来如果成立了国家级的试验区,上升到国家层面的战略,推动起来会更顺畅。

宁波在申报国家级保险创新试验区方面有独特的优势,宁波地处东部沿海地区,民营经济较发达,宁波有实力有财政支持,同时,宁波作为计划单列市也有地方立法权的优势。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宁波方面也在推动,希望有立法的突破。

此外,宁波还是全国首个“会省市共建”的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

获批示范区一年多以来,宁波成为全国保险资源“集聚区”和保险创新聚焦点。

先后推出巨灾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小贷保证保险等一系列政府和险企联动的创新保险产品,设立首家农村保险互助社创新保险组织形式。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4
【摘要】<正>甬政发[2015]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保险改革创新力度,提升保险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国保监会、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印
发的《关于在浙江省宁波市建设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的通知》(保监发[2014]65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6页(P5-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7
【相关文献】
1.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面质量提升行动深入推进“质优宁波”建设的实施意见 [J], ;
2.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J], ;
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J], ;
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网上行政执法暨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
发[2011]111号 [J],
5.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强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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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保监发[2005]46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发布日期】2005.07.08【实施日期】2005.07.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甬保监发〔2005〕46号)各市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指示精神,我们制定了《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

成员如下:组长:谢宪副组长:姜国富、潘宇明、黄绍发成员:各市级保险机构一把手、宁波保监局各处室负责人、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信用考评及其他日常工作,与宁波保监局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各市级保险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成员单位一把手务必从政治高度抓好、抓实本系统的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三、设立有5家以上支公司级分支机构的市级保险机构必须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

四、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指导意见》确定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措施,把本系统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与经营管理工作一起部署、一起安排、一起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各成员单位的《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于7月30日前报我局。

以上,请遵照执行。

如各单位在执行《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有什么建议或意见,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浙江省宁波市建设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浙江省宁波市建设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浙江省宁波市建设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8•【字号】保监发[2014]65号•【施行日期】2014.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浙江省宁波市建设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的通知(保监发〔2014〕65号)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宁波市人民政府:经中国保监会、浙江省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决定在浙江省宁波市建设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采取中国保监会、浙江省人民政府“会省市共建”模式,由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共同推动有关工作落实。

二、全面实施《宁波市创建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总体方案》(见附件)。

宁波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工作中不断完善总体方案,加紧编制建设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发展规划,明确建设的原则、目标和重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扎实推进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建设中有重大政策突破的事项,要严格按照“一事一报”原则,经批准后实施。

三、中国保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对宁波市建设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进行专项协调管理,加大对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支持和指导。

附件:宁波市创建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总体方案中国保监会浙江省人民政府2014年7月28日附件宁波市创建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总体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加快保险业改革创新,进一步提升保险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推进在宁波市创建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促进宁波在保险组织和产品技术创新、丰富保险市场体系、加强和改善经济社会薄弱领域保险服务、加大保险政策扶持力度等方面的先行先试,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浙江保险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浙江保险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浙江保险业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浙保监发[2010]3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01.26【实施日期】2010.0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浙江保险业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保监发[2010]3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有关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社团:现将《关于加快浙江保险业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工作小组。

各单位要抓紧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的创业创新工作推动小组。

工作推动小组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2月10日前上报我局。

二、组织分层学习。

各单位要结合全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安排出一定的时间,在不同的层面组织学习《指导意见》,真正把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创业创新上来。

三、制定《实施办法》。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适合自身实际的《实施办法》,重点是要把创业创新活动纳入分支机构的年度经营考核体系。

《实施办法》于3月10日前上报我局。

联系人:赵军伟,85778830;朱晓蓉,85778831。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快浙江保险业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为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的总体要求,贯彻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推动浙江保险业加快创业创新步伐,更好地服务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把握浙江保险业创业创新的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创业创新是浙江精神的核心内涵,是浙江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

当前,浙江保险业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行业发展仍然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加快浙江保险业创业创新步伐,有利于创新产品服务,为“一县一品”的浙江经济提供个性化的风险管理服务;有利于优化体制机制,为浙江保险业率先转变发展方式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形成浙江特色,为全国保险业加快创新提供丰富的实践素材,真正走出一条保险发展与经济建设良性互动的共赢之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业创新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业创新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业创新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1.15•【字号】浙保监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业创新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保监发[2009]3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为支持和鼓励我省保险业改革创新,配合我省实施“二次创业”、建设“三大保险”活动,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保险业创新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公司要将此通知转发至各级分支机构,并组织对该管理办法进行学习研究,充分调动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二、各公司要对全辖创新试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对于需要政策支持的已开展或将要开展的创新试点项目,应及时向浙江保监局备案。

三、创新试点项目备案后,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和推动工作,要明确人员,落实责任,确保试点项目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浙江省保险业创新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我省保险业改革创新,合理有效保护保险资源,完善工作机制,保证试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创新试点项目”是指在浙江保监局备案,由保险机构在特定经营区域和期限内实施,在管理体制、保险产品、销售方式、保险服务等方面开展的具有创新性、突破性、试验性和一定推广价值的工作项目。

项目具有以下六点原则:一是不损坏公众利益原则;二是消费者利益保护原则;三是消费者主导原则;四是保险自愿原则;五是高效原则;六是公开原则。

第二章创新试点领域第三条管理体制创新领域包括树立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司内控管理,建立科学决策管理体系;完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改革各项薪酬激励制度;强化对下属分支机构的管理,探索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管理模式;探索个人代理人管理机制创新等。

宁波银保监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48号建议答复意见的函

宁波银保监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48号建议答复意见的函

宁波银保监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48号建议答复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银保监局•【公布日期】2021.06.01•【字号】甬银保监函〔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宁波银保监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48号建议答复意见的函甬银保监函〔2021〕7号王玉琪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金融营销模式监管的建议收悉。

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商业营销模式和宣传行为监管力度的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部门高度重视对金融机构商业营销模式和宣传行为的监管,于2019年针对性地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

随后,宁波银保监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证监局等部门联合转发该文件,要求金融机构禁止实施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等行为。

今年以来,针对信用消费、扫脸网贷、保险理财等营销宣传行为,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宁波银保监局立即进行转发,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互联网贷款管理,尤其要规范对年轻人、学生等群体的互联网放贷。

此外,宁波银保监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通过现场督导、非现场督导、举办工作培训班等方式,要求金融机构在为老年人办理存款时不得搭售保险理财产品,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用制度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杜绝虚假信息和诱骗营销现象。

下阶段,宁波银保监局将继续加强同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证监局等部门的协作,结合监管工作实际,督促金融机构深刻理解营销宣传行为的“正面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持续推进金融机构合法合规开展营销宣传。

对于诱导、欺诈和擦边球的营销宣传行为,宁波银保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力度,采取监管约谈、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多种手段予以禁止,进一步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06•【文号】银保监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10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引导银行业保险业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更好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建设宜居、创新、智慧、绿色、人文、韧性城市要求,深化改革,锐意进取,把金融资源更高效地配置到人民城市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推动建设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国家战略,推动协调发展。

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为引领,以西部、东北、中部、东部板块为基础,促进区域间融合互动、融通互补,助力形成统筹有力、竞争有序、绿色协调、共享共赢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

(二)顺应发展规律,坚持因城施策。

认识、尊重、兼顾不同城市的区域特征、人口发展、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功能定位、文化特色等,参考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和人口变动趋势,采取差异化举措,科学选择支持重点,合理配置金融资源,以城市群、都市圈为依托,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联动、特色化发展。

(三)坚持服务人民,促进绿色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加强宁波保险业行风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加强宁波保险业行风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加强宁波保险业行风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加强宁波保险业行风建设的指导意见各市级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慈溪市保险行业协会,局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保监会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和全市保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树立宁波保险业“诚信、规范、专业、责任”的良好社会形象,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正确认识保险业行风建设的形势,增强抓好行风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近年来,宁波保险业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大局,努力加强自身建设,队伍素质切实提高,产品创新不断加强,服务水平显著改进,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不断得到满足,行业的社会形象明显改善。

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市保险业行风建设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及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保险主体恶性竞争、保险销售误导、理赔难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普遍存在。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行业的社会形象,影响了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加强保险业行风建设是新形势下保证保险业平稳健康较快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提高保险从业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举措,是塑造保险业良好社会形象的迫切需要。

全行业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抓好行风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不懈地推进行业行风建设,从根本上提高社会各界对保险业发展的认识、理解和支持程度,确保宁波保险业平稳健康较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外树形象,内练苦功,提升服务”的工作部署,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提升保险服务水平为抓手,深入开展行风建设工作,树立诚信经营理念,打造保险服务品牌,提升行业社会形象,服务、促进、保障宁波保险业科学发展。

宁波银保监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45号建议答复意见的函

宁波银保监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45号建议答复意见的函

宁波银保监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45号建议答复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银保监局•【公布日期】2021.07.13•【字号】甬银保监函〔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宁波银保监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45号建议答复意见的函甬银保监函〔2021〕12号李敏代表:您在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提出的第345号建议《关于试行医疗意外保险的建议》收悉。

感谢您对我市保险业的关心,我局高度重视您的建议,会同相关单位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一、业务开展情况近年来,医疗纠纷呈现易激发、舆情传播速度快等新特点,对医疗纠纷调处的时效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宁波市保险业通过推广发展医疗意外险等保险产品,在缓和医患关系、调处医疗纠纷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宁波银保监局积极推动探索开展医疗意外险试点,人保财险、中国人寿等2家保险公司针对心胸外科、泌尿外科、产科、新生儿科等患者已开发了多款择期手术意外险产品,在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市妇女儿童医院等8家市县两级医疗机构推广应用,并已有实际赔付案例。

在相关医院住院的患者可自愿选择购买医疗意外险,发生保险中约定的医疗意外和并发症可获赔,与现有的医责险形成优势互补,使我市的医疗保险理赔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和丰富。

截至2020年底,我市医疗意外险共计承保7146人次,保险金额超7亿元,理赔约46万元。

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2020年,中国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等13个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医疗意外险。

宁波银保监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医疗意外险发展,主要工作如下:(一)鼓励保险机构丰富医疗保障体系积极推动医疗意外险发展创新,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开展手术意外保险进行研讨,对上海、北京等医疗意外险试点情况进行学习调研,为我市开展相关保险提供经验借鉴。

中国保监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宁波市保险创新综合

中国保监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宁波市保险创新综合

中国保监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宁波市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监发[2016]50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6.27【实施日期】2016.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监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宁波市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6〕50号)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同意,在你市设立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

现将《浙江省宁波市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保监会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6月27日浙江省宁波市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是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

为推进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有关部署,促进宁波全面有效开展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在保险服务民生保障、社会治理、政府职能转变、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新农村建设等各方面先行先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在新常态下发挥保险在应对风险、化解矛盾、保障民生、助推发展等方面的作用,统筹推进保险服务领域、内容和方式创新,积极营造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良好氛围,探索建立促进保险业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形成保险业创新发展新的增长极,为我国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提供创新支持探索实现路径。

(二)基本原则。

--问题导向,紧贴需求。

2017年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十件大事

2017年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十件大事

2017年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十件大事作者:来源:《宁波通讯·图话版》2018年第03期中国保监会针对宁波出台“一揽子”政策2017年4月,中国保监会出台14条政策,在保险创新项目试点、法人机构批设、保险资金运用、高管人员任职等方面给予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全面支持。

宁波市新增37个保险创新项目2017年,宁波市进一步践行“全域保险”发展理念,将保险功能应用于经济建设的全过程、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全年新增保险创新项目37个。

宁波市出台全国首个重大保险创新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5月,宁波市出台了国内首个重大保险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建立了覆盖项目申报立项、实施运营、考核评比等多环节的全流程管理制度。

全国首例司法援助保险在宁波落地2017年12月,全国首例司法援助保险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试点。

全国首创“保险+服务”电梯安全综合保险模式在宁波全面推广2017年8月,宁波市发布《关于全面推行电梯安全综合保险工作的意见》,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保险+服务”电梯安全综合保险。

23家保险科技公司、第三方平台等单位落户宁波2017年,宁波市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23家保险科技公司以及保险共性技术实验室、保险互联网第三方服务企业等单位,产业集聚效应凸显。

多场高水平、全球性赛事在甬举办宁波市先后举办第二届全国大学生保险创新创意大赛和2017年“星未来·Protechting”等保险赛事,邀请来自美国、葡萄牙、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的团队来甬角逐。

“深圳·寧波周”和“2017甬港经济合作论坛”首设保险专场2017年6月,2017“深圳·宁波周”保险专场活动在深圳举行,现场集中签约项目14个,意向投资总额超过120亿元。

同年9月,宁波保险首度走至境外,作为“2017甬港经济合作论坛”的重要活动之一,获得甬港各界广泛关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发展的通知-甬保监发[2008]2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发展的通知-甬保监发[2008]2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发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发展的通知(甬保监发〔2008〕21号)各市级寿险机构,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慈溪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寿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市场秩序,促进我市银保业务健康发展,现就规范银保业务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当前银保业务发展的形势今年1至7月,全国寿险业务在银保业务的带动下出现了66.7%的高速增长,银保业务增速高达159.6%,形成了寿险业务发展过热、过快的局面,极易引起行业大起大落、偿付能力下降、销售误导与退保、投资风险等潜在风险。

从我市情况来看,1至7月寿险业务与银保业务增速分别为31.0%和90.7%,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虽未出现明显过热、过快问题,但存在速度明显加快的趋势。

因此,必须采取措施进行调控,推动银保业务转型。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当前寿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宁波保监局姜国富副局长为组长,宁波保监局寿险处、中介处以及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宁波市寿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各保险机构落实保监会的有关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

三、加大业务结构调整力度目前我市银保业务结构不合理、业务质量较差,主要表现在趸交业务和投资储蓄业务占比过高,期缴业务和保障性业务占比过低。

各公司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期缴业务和保障性业务的拓展力度,努力提高期缴业务和保障性业务在银保业务中的比例。

四、规范银保市场秩序目前我市银保业务手续费支付不规范,展业成本过高,影响了银保业务的健康发展。

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获批 聚焦保险服务等领域

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获批 聚焦保险服务等领域

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获批聚焦保险服务等领域导读2014年7月,宁波获批成为全国首个“会省市共建”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2015年11月,宁波提出打造示范区的升级版——创建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宁波在巨灾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村保险互助社等领域采取了一系列创新方式,形成或提升了“宁波经验”、“宁波模式”、“宁波解法”、“宁波样板”。

保险正在风险管理和社会治理上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6月30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保监会获悉,国务院已于近日正式批复,同意宁波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并且保监会已经会同浙江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浙江省宁波市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

值得一提的是,这不仅是全国首个经国务院批复的国家级保险创新试验区,也是宁波首个国家级金融改革试验区,无论对于全国保险业的改革创新、示范探路、树立样板,还是促进宁波经济、金融和社会转型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悉,自2015年11月酝酿启动以来,宁波仅用了5个月左右时间,即完成了保险创新试验区的申报工作。

这主要得益于,“除宁波的地域、财政和立法优势外,作为全国保险资源"集聚区"和保险创新聚焦点,宁波已经先后推出了巨灾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小贷保证保险等一系列政府和保险公司联动的创新保险产品。

”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如是说道。

获批后,宁波还将从保险服务领域、内容、供给和链条,以及经营环境和国际化水平推进和开展保险创新。

保监会表示,通过局部地区先行先试,有助于为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保险业创新发展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

解码宁波保险实践路径2014年7月,宁波获批成为全国首个“会省市共建”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2015年11月,宁波提出打造示范区的升级版——创建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服务扶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服务扶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服务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甬保监发[2011]7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11.01
【实施日期】2011.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服务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
的通知
(甬保监发〔2011〕70号)
各市级财产保险机构,市保险行业协会、慈溪市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宁波市《关于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1〕310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针对目前我市部分中小微型企业因融资难而出现的经营困难等问题,各保险机构应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融资、承保、理赔、防灾防损、产品开发等方面,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扶持中小微型企业转型发展方面的优势,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重点做好以下服务工作:
一、积极发挥小贷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产品的融资功能,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题。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继续深化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配合做好无抵押、无担保的城乡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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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出台《关于支持宁波市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有关意见的函》
在开展“十三五”保险创新项目试点方面:
1、支持在宁波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保险政策措施;
2、支持宁波建立地方性、区域性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
3、支持在宁波建立健康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在大病保险、税优健康保险、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购买专属保险等业务领域实现与人社、卫计、医疗系统的信息数据共享。

在丰富和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方面:
1、鼓励各类创新型、专业型、特色型保险法人机构落户试验区,支持宁波开展区域保险公司试点;
2、支持宁波发展区域性再保险中心,鼓励国内外再保险机构在宁波设立法人机构、经营机构或代表处;
3、支持保险公司在宁波设立省级分公司或将宁波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
4、鼓励为保险业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各类保险科技公司、功能型保险子公司在宁波集聚发展,支持宁波设立保险产品与技术创新孵化基地、保险共性技术实验室等行业基础性平台;
5、支持宁波发展壮大保险专业中介市场;
6、在宁波试行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管理制度及保险行业职业经理人执业评价。

在鼓励保险资金支持试验区建设方面:
1、支持保险机构在宁波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创新;
2、支持宁波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试点,建立与试验区建设相适应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制机制。

3、在加强保险创新指导监管方面:
4、保监会将选派业务骨干深入宁波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帮助解决试验区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5、同时,与宁波市建立干部双向交流挂职机制,增强双方推进试验区建设的协调配合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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