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文件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渝建质安〔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研究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精神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35号)等有关要求,全面整治工程质量检测领域有关问题,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我委决定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8月20日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研究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精神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35号)等有关要求,全面整治工程质量检测领域有关问题,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以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整顿行业违规检测行为为主线,坚持“企业自查、政府督查、重点整治、依法查处”的工作方针,在全市集中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工程质量检测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公信力,维护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全面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切实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范文-渝建发〔2022〕5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范文-渝建发〔2022〕5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迅速发展,对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提升建设工程质量进行起到了巨大作用。
但同时,还存在着不检测即出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不规范的检测行为,检测工作质量也参差不齐。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22〕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规范的检测行为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为和所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管,要采用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飞行”检查方式,重点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不执行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行为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检测机构立即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抄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应将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全市通报,一年内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检测资质增项等申请,并予以重点监管。
二、推行检测工作备案制,加强检测过程的监管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所有第三方质量检测行为,均应按照要求由工程建设单位实施委托。
检测委托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填写《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表》,并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表》和检测委托合同送至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就委托项目与参数是否与检测资质许可的范围一致、检测人员条件及数量是否满足检测要求等内容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有关单位整改。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9]123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9〕123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09]19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实施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实施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开展质量检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型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检测工作能力的检测从业人员。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09年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09年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渝建发[2009]116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09年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发〔2009〕116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重庆市2009年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重庆市2009年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我市工程质量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安全可靠,杜绝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进一步缩小我市与发达地区及我市主城区与远郊区县工程质量差距,持续提升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覆盖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竣工验收备案率、质量投诉处理率等四项指标均达到100%。
(四)进一步减少工程质量通病和质量投诉,提高人民群众对住宅的满意度。
二、主要工作内容(一)突出监管重点,确保质量安全1、以政府投资工程、住宅工程、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突出对国家“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轨道交通和大型桥梁等重点工程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和优化监督力量,落实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健全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监督和服务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重庆市建委关于启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表》《建设工程监理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表》的通知
重庆市建委关于启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表》《建设工程监理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表》的通知
渝建[2021]3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树立局,有关单位:
为确保树立工程档案真实、准确、完整、系统反映工程实践,发扬树立工程档案对工程质量行为的监控作用,更好地效劳城乡树立,依据«树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一致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范,市城乡建委组织对现行«树立工程技术用表»中局部表格停止了修订,构成了新的«树立工程质量责任表»、«树立工程监理表»、«房屋修建工程质量验收表»〔合计97张〕,经有关专家论证经过,决议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
现将有关要哀通知如下:
一、自新表格启用之日起,新开工的树立工程应运用新表格,原渝建发[2005]226号印发的«树立工程技术用表»中的质量责任表、监理表、验收表以及原渝建发[2020]93号印发的«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技术用表»中的质量责任表、渝
市政监理表同时作废。
同时,新表格归档依照新的«树立工程文件归档内容一览表»〔在上下载〕执行。
二、新表格在执行中的效果由重庆市树立工程质量监视总站、重庆市城市树立档案馆担任解释。
重庆市城乡树立委员会
2015年10月12日附件1:树立工程质量责任表目录
附件2 :树立工程监理表目录
附件3:房屋修建工程质量验收表目录
附件4:树立工程文件归档内容一览表。
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评选办法
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是重庆市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奖。
第三条“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评选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设工程。
“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
第四条“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联合颁布发。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成立“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评选工作。
评选委员会由建设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担任,其中,建设工程质量技术专家人数应不少于评选委员会总人数的70%。
评选委员会下设评选办公室,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评选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
第五条“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申报评选范围第六条申报“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一)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二)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三)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非住宅小区内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四)建安工作量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和各类专业建设工程;(五)规模达不到本条(一)至(四)项要求,但具有新型结构体系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申报单位为完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
由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的,由完成工作量最多的建筑施工企业组织申报。
第八条凡当年度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申报“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
第九条获“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建设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组织建设,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有关建设手续;(二)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验收,且验收合格;(三)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设计科学、合理,施工质量达到市内同类型工程选进水平;(四)涉及高边坡的建设工程,高边坡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支挡防护;(五)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施工安全事故;(六)施工技术档案完整齐全,主要包括以下资料:1.施工图交底、变更设计洽商记录;2.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3.建筑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备案登记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4.施工试验(含有见证取样)报告;5.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6.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7.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测文件;8.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9.工程质量问题调查处理文件;10.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11.其他必备资料。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2017〕209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2017〕209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建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精神,进一步提高质量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委托管理,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委托。
检测机构严禁以降低工作质量、低价恶意竞争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扰乱工程质量检测市场。
(二)逐步推行检测合同信息网上报送管理。
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业务后,应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检测机构应及时将委托合同信息录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
二、规范见证管理,保障样品真实有效(三)见证员应当具备相应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经岗前培训后,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授权开展见证取样送检工作。
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的取样送检以及现场检测实施旁站见证,并做好见证记录。
(四)推行检测样品息化管理。
运用二维码标识等信息技术手段,由取样员和见证员现场录入检测样品信息,保障送检样品真实有效。
(五)提供检测样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宣传贯彻《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2015〕8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宣传贯彻《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宣传贯彻《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2015〕81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1月29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以政府令第289号颁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市城乡建委决定从现在开始,在全市集中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学习宣传《办法》的重要性《办法》是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第一部政府规章,标志着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迈上新的台阶。
各区县城乡建委、有关单位一定要切实提高对宣传、贯彻、执行好《办法》重要性的认识,把宣传、贯彻、执行《办法》作为今年的重要工作来抓。
同时,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理顺与其他专业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等的关系,明确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尽心尽职,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重要内容《办法》制订过程是对多年来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归纳和总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正确理解和深刻领会:(一)突出了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办法》通过强化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细化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突出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责任,对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提出要求。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2012-7-9)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工程材料抽样复检和系统检测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质监站,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质监站、经开区质安站:近段时间,总站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部分建筑安装工程在材料进场复检、水质检测和公共建筑系统节能性能检测过程中存在检测项目、检测参数不齐全的情况,这直接影响了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
为进一步消除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隐患,认真落实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确保安全使用功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对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安装工程材料抽样复检和系统检测作如下要求:一、建筑安装工程材料抽样复检项目、参数及样品要求(一)生活给水管材所有给水管材均要进行卫生性能检测,检测指标包括:PH值、铜、锰、镉、铅、汞、溶解性总固体。
塑料给水管材还应检测物理性能,检测指标包括:规格尺寸、静液压试验(20℃)以及PP管的熔体质量流动速率,PE管的断裂伸长率。
同一项目、同一厂家、同一种类给水管材抽样复验一次。
卫生性能检测取样数量为3根不少于500mm的管材;物理性能检测总长度不小于3m(可按5根600mm取样)。
(二)电线电缆电线电缆应进行导体截面积、20℃导体直流电阻、绝缘厚度的检测。
同一项目、同一厂家电线电缆抽样复检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
检测取样的样品标识完整、清晰,总长度不小于6 m。
(三)保温绝热制品保温绝热材料制品均应检测导热系数,其中柔性泡沫橡塑绝热材料还需检测表观密度、真空吸水率;玻璃棉制品还应检测密度、憎水率,其他保温绝热材料,按相关规定执行。
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不得少于2次。
检测取样为板状试样4块,规格为300mm×300mm×原厚。
(四)风机盘管风机盘管机组应对其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进行复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渝建发〔2024〕7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24〕71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4月12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附件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渝建发[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1〕81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明确监督职责,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附件: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渝价 [2004] 36号文件
渝价[2004] 36号文件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庆市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为了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检验测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规范检测结构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检验测试资质证书,并经计量认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测试,可按附表所列的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委托方收取检验测试费。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验测试费属经营性专业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依法纳税。
各检测机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上下浮动10%收费。
三、本通知适用于主城九区。
主城九区是指:渝中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南岸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北部新区。
其余各区县(自治县、市)的检测收费,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指定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服务。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本通知后,于2004年4月15日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在其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随时加强对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收费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4年1月18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项目及标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项目及标准。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建〔2017〕238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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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渝建〔2017〕2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按照住建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5月16日
——结束——。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征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家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征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渝建管〔2022〕101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发挥专家在政策制定、技术咨询、专业评审、监督检查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公开征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家(以下简称“质量检测专家”)。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熟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评审准则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相关资质标准,了解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较好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社会责任感。
参与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编制工作的优先。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等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并具有高级(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取得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的优先考虑。
(四)已进入“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应急管理专家库”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咨询、专业评审、监督检查等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专家的主要职责与义务(一)参与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相关制度的研究和制定。
(二)参与检测机构管理的技术咨询、专业评审、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向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行业资讯和工作建议。
(四)加强学术交流,促进行业内的沟通与联系,推动行业进步和发展,参与工程质量检测相关的交流培训工作。
172号文件重庆市建设工程十项施工质量通病防治要点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按照开展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十项施工质量通病防治要点》(以下简称《防治要点》)予以公布,各建设、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本《防治要点》。
凡2004年8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应全面贯彻本《防治要点》的要求,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将这项工作列入日常重点检查内容。
现将《防治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凡应执行本《防治要点》而未执行的建设工程,一律不予验收备案,并不得推荐参与质量方面的评优评奖。
在本《防治要点》的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系。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十项施工质量通病防治要点1 总则1.1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克服建设工程质量通病,规范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防治要点》。
1.2 本《防治要点》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1.3 本《防治要点》是对本地区建设工程存在的质量通病进行专项防治,未列入本防治要点的其它质量通病将另行制定专项防治措施。
1.4 在建设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防治要点》。
1.5 本《防治要点》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防治要点》的有关规定。
1.6 本《防治要点》中高于国家现行施工规范的项目所增加的工程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并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1.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防治要点》列入日常监督的重点。
1.8 从事建筑幕墙、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防护栏杆的施工单位及其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2 建筑安装工程现浇楼盖质量通病2.1 主次梁交接处主梁应先绑扎基本箍筋后,再按设计图所要求绑扎附加箍筋。
框架节点核心区箍筋间距肢数应先定位核心区箍筋肢数,后绑扎梁筋,最后调整箍筋间距。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渝建质安〔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贯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各方职责建设单位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委托合同,委托的检测范围、内容、数量应符合相关规范、文件要求。
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材料“先检后用”制度,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现场检测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见证记录。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能力各检测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聘用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应质量检测岗位,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着力提升检测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各检测行业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检测技术专业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检测人员技术培训相关工作遵循《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细则》(渝建发〔2020〕2号)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委不再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考核,不再核发检测人员岗位证书。
渝建发[2000]90号 关于印发《工程验收规定》、《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0]90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8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0年5月30日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内容后对施工单位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完成。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竣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的技术文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设计文件及建设工程合同等。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经批准或备案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设备构配件的进场试验报告;(四)工程竣工结算已经办完;(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分别签署了工程质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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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文件
渝建质协(2001)10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关于创优质结构工程奖初评检查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的通知
各建安企业、有关单位:
为配合2001年度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评选工作,现将初评检查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通知如下:
一、施工组织管理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指导性;施工方案的针对性;技术交底措施的可行性及其贯彻实施的严肃性(包括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物料存放标识等)。
二、模板工程
模板的结构、构造合理,支撑牢固、稳定,尺寸准确,不变形,拼缝严密,口、角、线顺直,不漏浆,不错台以及施工缝留置和脱模剂喷刷符合要求等(包括支上层模板前,对下层墙板或柱顶部砂浆软层及松散混凝土层的剔凿清理)。
三、钢筋工程
钢筋位置、保护层,锚固,搭接、接头连接质量和箍筋弯钩等抗震构造要求。
四、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拌制过程质量控制,试块制作、养护管理,混凝土浇筑振捣工艺和工序操作质量控制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张拉工艺等(包括季
节性施工措施)。
五、砌体工程
组砌的方法,材质的标号,砂浆的强度和饱满度,拉结筋的留设、接槎、错缝的要求,构造柱的留置,预制构件的吊装质量等。
六、综合观感质量
混凝土结构振捣密实、无蜂窝麻面,面层平整、洁净,口、角平顺,尺寸准确,无跑模、张模,无烂眼、错台、接槎,施工缝密实无明显痕迹,外露钢筋、埋件及洞口位置准确,无污染,保护层合格、无露筋,无影响结构性能和耐久性的裂缝和轴线、垂直度、标高控制。
砖混凝土组砌方法正确,表面平面,水平灰缝饱满顺直,楞角整齐。
七、施工技术资料
地基验槽,打桩记录,回填土试验及验收等资料,各种原材料(复试)报告,出厂合格证,现场搅拌或商品混凝土有关资料,技术洽商记录,隐蔽和专业检验记录。
资料整理及时、有序,目录清晰,栏目填写规范,审核签批手续齐全。
实行资料一票否决权,提供重要隐蔽部位的声像资料和照片30张。
实行初评检查过程评分淘汰制。
第一次初评检查总得分低于82分者(不含82分,下同),即行淘汰,取消其参评资格;第二次初评检查总得分低于85分者,淘汰其继续参评资格;经第三次初评检查总得分在85分以上者,为推荐参加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评选的条件范围。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
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