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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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一、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根据国办发[ 2004]21号和国人口发[ 2004]39号文件精神,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于2008年纳入特扶范围),本人1 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对象发放每年一定的奖励扶助金(包括半边户)。另外,农村双方均未生育子女,合法收养子女的可纳入奖励扶助制度。
确认条件
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是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农民夫妻(包括半边户):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每人每年960元(国家按实际情况相对调整)。
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根据国人口发[2007]78号和国人口发[2008]60号文件精神,对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或伤残死亡家庭,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的对象,每年发放一定的奖励扶助金。
确认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救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居民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湖北省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根据鄂政办发[2012] 70号文件精神,对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主要对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3500元。
确认条件
奖励对象是国有或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
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四、湖北省农村(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政策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
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赤壁市对农村、城镇无业居民的保健费由市财政发放,每年120元)
五、咸宁市城镇无业居民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根据咸政办发[2012]126号文件精神,对城镇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的乡镇企业人员、其它所有制企业人员、城镇无业居民,一次性发放一定的奖励金。
确认条件
具有赤壁市城镇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没有享受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奖励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奖励的乡镇企业人员、其它所有制企业人员、城镇无业居民。
六、咸宁市农村独生女、纯二女户中考加分政策
根据《赤壁市关于在落实惠农政策中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意见》(赤政办发[2009]51号)的规定:户籍在咸宁市内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独生女考生和两孩纯女户,在本市中考时,可申请享受在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的政策性照顾(咸宁教育局统一确定分值)。
确认条件
考生本人及其父母双方均为本省居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中考成绩加分录取:
(1)考生本人为农村独生女,考生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并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
(2)考生为“纯二女户”家庭孩子,考生父母采取了绝育措施;
(3)外省外县(市)流人人口中属农村户籍(同上)独生女、“纯二女户”家庭的孩子,
父母在赤壁市务工经商时间为6个月以上,考生在我市就读初中一年以上享受赤壁市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