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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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工业大学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改革,充分发挥学业导师在人才
培养过程中的指导作用,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生学业指导为核心,
通过思想上引导、专业上辅导、生活上指导、心理上疏导、学术上熏陶,就业上帮扶,言传身教,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提高育人质量。
二、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
学生工作处、团委、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成员的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工作。其中,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方面的工作指导;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学风、思想道德教育方面的工作指导;人事处负责导师考核的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学院成立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学
院领导任副组长的导师制工作小组,开展本学院导师制的实施工作。具体工作包括:导师的遴选、聘任及改聘;导师工作过程的具体指导、管理;导师的年度及届满考核等。
1.
3、学业导师选聘
(一)任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关爱学生。
2.治学严谨,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为丰富的教学
科研经验。
3.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被指导学生所在学科、
专业的教学计划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学计划,了解专业发展动向。
4.熟悉学校教学和学生工作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了
解学分制的运行机制。
5.具有2年以上本专科教学工作经历,具有讲师及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以上学历。
(二)聘任程序
采取个人自荐、二级学院推荐和学生自主选择相结合
的办法。各二级学院应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将学业导师指导学生名单进行汇总并报送教务处备案。
四、学业导师职责
学业导师的主要任务是:专业教育、选课指导、学业学
分制度宣解、学业警示、指导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等,具体如下:
1.开展新生入学教育,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大学的学习、生活环境。
2.
2.了解被指导学生的思想状况,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
的和成才目标,并根据学生的志趣和特长,协助制订出学生个性的培养计划,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学习,达到因材
施教的目的。
3.向学生介绍专业培养目标和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
帮助学生了解本专业的知识结构体系、主干课程与学科间的关系。帮助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进度,制定学期、学年学习计划,指导学生选修相关课程,教育、引导学生对本专业的学习热情,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
4.密切关注学生的学习状况,及时填写学业导师工作
记录,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进行记录与评定,对学生选课及补考、修读第二学位及时给予指导。
5.指导学生参与各类竞赛、创新活动和社会实践等,
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组织学生参加学业导师所在院(部、中心)、课题组或导师个
人的学术活动、学术研究。
6.积极发现成绩突出和学有所长的学生,并提出因材
施教的特殊培养计划,充分实现学生的个性发展。及时发现学有困难的学生和学习不努力的学生,加以指导并及时反馈给教务处和有关学生学院。
7.加强对学生就业形势和择业观的指导和教育,特别
应加强对毕业班学生就业观念与择业技巧的指导。
五、学业导师的工作方式
1.采取个别指导为主,个别指导与集体指导相结合的
3.
工作方式。
2.每学期开学初必须与学生见面,每学期参加学生集
体活动、召开学生座谈会或向学生开设讲座不少于三次。
3.指导教师应向学生公布联系方式,积极利用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与学生保持密切的联系与交流,及时为学生传道、授业、解惑。
4.指导教师须填写本科生导学制指导教师活动记录表,每学年初要制订指导工作计划,学年结束时,写出学年工作小结。
六、学业导师的管理与考核
1.各学院(部、中心)要从本单位的专业特点、师资
力量、学生状况等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学业导师制工作实施细则,抓好学业导师制工作的具体落实。
2.学业导师的选拔由学生学院(部、中心)的导师制
工作小组于每年新生入校前根据任职条件研究确定,报教
务处、人事处备案。
3.每位导师指导的学生数由各学生学院(部、中心)
酌定,原则上每届不超过15人。
4.学业导师每次的任期原则上为4年,指导学生如有
延长修业年限的须继续指导直至学生完成学业。任期内遇
有特殊原因,经学院(部、中心)导师制工作小组批准,
可以调换导师。
5.每学年结束时,由所在学院(部、中心)对学业导
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一般学业导师考核由学生评
4.
价、指导情况检查和学院(部、中心)评价三部分构成。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
。学业导师考核细则和每学年的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15%考核意见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作为年终考核,聘任、
评优、提职、晋级的参考。
6.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学业导师,学校将予以表彰,并
授予优秀学业导师称号。优秀学业导师在相同条件下优先
提职、晋级。
7.对不履行职责,考核不合格的学业导师,当年人事考
核不得评为优秀,并取消学业导师资格。
8.具备条件而无故不承担学业导师的教师不能参与评
职、评优、申报教改课题(实施一票否决制)。
9.教务处对各院(部、中心)学业导师的管理及考核
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10.学校在每年经费预算时按照每生每年2个学时教学
工作量的标准下拨学院(部、中心),由学院(部、中心)根据学业导师的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七、其它
1.每学年各院(部、中心)须将学业导师聘任的相关
资料报送教务处备案。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不一致者,
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自2015级学生开始施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