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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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利津县铁门关遗址民俗文化协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利津县铁门关遗址民俗文化热爱者、研究者及民俗文化产品生产经营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人民团体。

第三条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的方针,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挖掘、保护、研究铁门关古今民俗,发展新世纪的利津民间先进文化事业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利津县文广新局的领

导和业务指导,接受利津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利津县汀罗镇前关村文化大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主要是:

(一)参与组织全县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开展地方性民俗调查,保护民俗事象、民间实物和各种资料,并进行古今中外

民俗事象的对比研究,寻找民俗文化发展的新途径、新动力。本会的行动口号是:挖掘铁门关文化,重现铁门关雄风。

(二)积极组织开展城乡群众性民俗文化活动。每年重大节日,要以文企联姻方式组织各种新颖而传统的群众文化活动,并及时进行有关民俗文化的宣传、介绍,以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提高保护、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自觉性。

(三)加强同中外民俗文化团体的联系与合作,以学术研讨、展览、演出、摄影、考察观察观光等形式,积极开展文化交流和友好往来。

(四)积极申办有关内部报刊和网络,大力加强本会信息交流,扩大本会影响,提高本会工作水平。

(五)及时编辑有关学术专著、论文集、资料集和民间文艺作品集,并且积极组织本省民间题材创作。包括民间故事、歌谣的改编创新、民间歌舞、戏曲等艺术的改编录制和有关影视作品的创作。

(六)积极创造条件,稳妥有效地创办相关的经济实体, 以壮大本会经济实力。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两种:一种是非政府的文化单位、各种企业单位会员,一种是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多年从事民俗文化研究,有一定的理论建树和成

果,在民俗学界、民间文艺界(民间文学、工艺美术、民间歌舞等)有一定地位和影响的专家、学者。

(二)在基层从事民俗文化的搜集整理,在省级以上报

刊发表过五篇以上学术论文、调査报告,或民间故事、歌谣作品者;在网上多次发表学术见解者,主办网站者。

(三)从事民俗学、民间文艺学、比较文学教学和有关

报刊编辑工作者。

(四)从事民间衣食住行、婚丧嫁娶、节庆庙会和各种表演艺术,对实物、资料的搜集收藏者。

(五)城市风俗搜集研究者,新风新俗的策划、倡导

者。

(六)城乡优秀的民间文艺家、民间艺人和民间工艺研究创新人员。

(七)民俗产品生产经营的厂长、经理和倾心于资助本会

的慈善家。

(八)民间收藏家和鉴定者,文博图工作者,义务捐献者

等。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

贡献和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全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本会的社会形象。

(三)支持本会工作,关心本会建设,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资助本会、壮大本会实力。

第十二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并交回会员证。凡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犯党纪国

法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查和批准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活动经费的筹措。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大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

会中产生比较精干的常务理事会,以在其闭会其间领导团体

开展日常工作, 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之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A)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釆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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