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保护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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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未成年人四大保护

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强调了自我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五个方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不过《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是四大保护(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其主题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个内容是初中《思想品德》常考的内容。很多命题者要求学生就个事件属于四大保护中的哪一个作出判断。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本身并没有给出区分四大保护的标准,由此造成了很多认识上的混乱,包括命题者自身对四大保护也不甚了了,仅凭自己对四大保护的理解来命题,还给出似模似样的区分方法——根据事件的“主体人物”来判断属于哪个保护。比如下面这个流行的区别表格:

注:这个表格所列的区分方式是错误的。

但事实真的是按照实施主体来区分的吗?

比如:媒体报道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透露未成年人姓名属于哪个保护?按实施主体——媒体,是否应属于社会保护呢?

看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很明显,按照法律,这应该属于司法保护而不是社会保护。

类似地,《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不少与“实施主体”不一致的规定: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二条: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三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

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从上面的法律条文内容可以看出,四大保护的区分并非按照“实施主体”来划分的,这是某些命题者自以为是的、想当然的见解而已。然而这些错误的命题给学生带来了对法律的误解,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其实,区分的关键就在于“保护未成年人”而不是所谓的“实施主体”!

简单而言:

家庭保护——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来自家庭方面的侵害。

社会保护——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来自社会方面的侵害。

学校保护——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来自学校方面的侵害。

司法保护——在直接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保护未成年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家庭、社会、学校、司法部门”等不是“主体”,而是未成年人所处的成长环境。用“实施主体”来区分四大保护,是本末倒置。

例题:

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有性侵害、暴力伤害未成年人,将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 B )

A家庭保护B司法保护C社会保护 D. 学校保护

解释:本题是法院(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抚养未成年人的案件,保护未成年当事人的受抚养权不受侵害,并且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属于司法保护。

例题:

2014年1月29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吸烟”。各级学校严格执行禁烟令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 C )

A家庭保护B司法保护C社会保护 D. 学校保护

解释:本题虽然涉及的范围局限在学校校园内,但是吸烟不是学校的教学行为,也不是针对老师的,而是针对所有进入学校的人,包括进入学校内的家长等等。所以不是防范来自学校方面的侵害,而是防范来自社会方面的侵害。属于社会保护。也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7条的规定。

虽然上面的解释看起来还算有条有理。但如果仔细一想,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难道不是一个系统工程吗?为什么老是持形而上学的观念来思考问

题,要把四大保护割裂开来?保护未成年人应该是合力保护,怎么就只把功劳归于一方。就算说《未成年人保护法》把某些内容归入到某一方,比如把新闻不能披露未成年疑犯的信息归入司法保护而不是社会保护,相信这也是因为法律条文总不能啰啰嗦嗦而已。又如把撤销不称职的监护人放在司法保护,难道监护人不属于家庭成员吗,不算家庭保护吗?但是,法律条文上不用啰嗦地

把一件事分两处写两条吧。

仔细阅读《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会发现一些重复的内容。比如:

例题:

有暴徒闯进学校对无辜学生行凶,学校教师们奋起保护学生,一边设法引开并捉拿暴徒,另一边迅速送受伤学生到医院。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

A家庭保护B司法保护C社会保护 D. 学校保护

解释: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社会保护第40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上述案例应当属于社会保护。但再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24条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这个案例也属于学校保护吧。

综上所述,希望命题者对这个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不要想当然,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尊重法律的条文规定,让未成年人在各方面力量的合力保护下健康成长。如果非要出题来考查这部分内容,还是以组合选项的方式来处题更好,更符合实际、符合逻辑。如果非要弄出个单项选择题出来,那就要把情境设置的单纯一点,别搞复杂了。否则,除了可以满足命题者意淫“实施主体”、作弄学生的心思外,确实没有其它积极意义。学生本是受保护的对象,却竟然要为此种题目而伤透脑筋,拉下分数,这不是讽刺么?

到底谁该受批评?不是命题者又会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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