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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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襄政办函[2018]16号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17

【实施日期】2018.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襄政办函〔2018〕16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17日

襄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襄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襄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及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论证。

第四条以下情况不予以调整:

(一)无上位规划支撑,取消快速路、主、次干道或降低快速路、主、次干道等级和标准的;

(二)违反技术规定及相关规范要求,减少“五线”或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的;

(三)经招、拍、挂出让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申请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的;

(四)违反国家、省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管理规定的。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分为技术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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