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解读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83]水电水管字第3号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正文:----------------------------------------------------------------------------------------------------------------------------------------------------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水利电力部颁布〔83〕水电水管字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利、水电工程是综合利用水资源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水利电力部门管辖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利、水电工程系指:(一)防洪、防潮工程;(二)农田灌溉工程;(三)水力发电工程;(四)排水、防渍、治碱工程;(五)为城市、工业输水及其他水利、水电工程设施。
第四条国家投资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国家管理,有的也可委托集体代管。
民办公助或社、队自筹资金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属社、队集体所有,由集体管理,有的也可根据需要由国家管理。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积极开展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
第六条各级水利电力主管机关及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工程管理,建立技术挡案,制定有关技术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努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与其他部门有关的业务管理还应参照有关部门的技术规程执行。
各级水利电力主管机关及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有计划地培养工程管理人才,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
第二章水利水电工程的保护第七条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管理的需要,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历史情况和社会经济的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五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工程保护第六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一千米至二千米。
2、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
二、流域性主要河、湖堤防的管理范围:1、洪泽湖:迎水坡由盱眙县老堆头至二河闸段,防浪林台坡脚外十米;二河闸至码头镇段,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及其下属机构在2003年颁
布的一项法律规定,其目的是规范水利行业领域内的工程管理行为。
条例对水利工程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经营、维护及决策等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条例明确规定,水利工程应当建立规范的安全监管机制,确保水利工
程的建设、运行按照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对施工对象及
原材料、设备等水利工程施工用品的采购、检测、安装及管理等均应
当按照规定施行,加强质量控制,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安全。
条例要求在水利工程维护的过程中,要使用先进的、精密的技术进行
检测,要定期检查水利工程维护的情况,以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
条例还提出,水利工程的管理应当加强与水保部门的协作,确保水利
工程的正确设计和规范施工,有效控制运行成本,减少运行中可能出
现的风险。
总之,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为水利行业规范和改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
律依据,是我国水利工程管理行业的精神指南,是我国水利工程的优
质运行和安全维护的重要保证。
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详解(通用)
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详解水利工程管理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行、保护和维护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指导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通过科学的管理规范,能够有效提高水利工程的运行效率,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本文将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管理、保护管理和维护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水利工程管理规范。
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是水利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应当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规范:1.项目可行性研究:在水利工程建设前,必须进行详尽的可行性研究,包括水文地质勘察、环境影响评价、经济效益评估等,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2.工程设计:水利工程设计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确保工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设计文件应编制完整、准确,避免设计缺陷。
3.招投标管理:招投标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确保工程的竞争性。
招投标文件应编制详细、规范,招标过程应透明,评标结果应公示。
4.施工管理: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控制施工质量和进度。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质量验收。
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是保障工程正常运行的关键环节。
合理的运行管理能够保证水利工程的高效运行,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以下是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规范要求:1.运行人员配备:水利工程应配备专业的运行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技术和管理知识,能够熟悉水利工程的运行特点和规律。
2.运行计划制定:制定水利工程的运行计划,明确工程的运行指标和各项运行任务,合理安排巡查、检修等工作。
3.设备维护保养:定期对水利工程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对于老旧设备,要及时进行更新和改造。
4.事故应急处置: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进行科学处置,减少损失,并及时组织抢险和修复工作。
三、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是确保工程安全性和长期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水利工程保护管理的规范要求:1.水土保持: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周边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水土流失和水污染。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文解读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有专业机构负责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落实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监督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评估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管第十四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指导。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施工计划和施工进度,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施工过程中的事故和安全事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严重违规或造成事故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文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了全文解读,总共有六章,包括总则、组织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监管和法律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是我国水利事业中的重要法规,对于保障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条例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一、制定背景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是我国水利事业发展的需要,是对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和指导。
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推动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水源利用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主要包括水利工程建设、利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的规定。
首先,条例规定了水利工程的建设程序和要求,包括前期调研、设计、建设、验收等各个环节,确保水利工程的规范建设。
其次,条例规定了水资源的利用管理,包括水资源调度、用水计划、水量监测等内容,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水利工程的长期运行和安全可靠。
最后,条例还规定了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维护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
三、实施效果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首先,条例的实施提高了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
通过规范的建设程序和严格的验收标准,确保了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条例的实施推动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水资源管理的规范化,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了水资源的浪费。
此外,条例的实施也加强了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和环境保护,保障了水利工程的长期运行和周围环境的生态平衡。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是我国水利事业中的重要法规,对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条例的实施,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得到了提高,水资源得到了合理利用,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和环境保护得到了加强。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推动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希望以后能够进一步完善条例,不断提升水利工程管理水平,推动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习惯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乡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水利工程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参加水利工程抗洪抢险的义务,有制止、检举与控告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工程兴建第六条、鼓励与支持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兴建水利工程。
第七条、兴建(含新建、扩建、改建,下同)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务必按下列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一)大中型水利工程、跨区、县(市)的小型水库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二)区、县(市)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三)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可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审查批准;(四)在河道上修建工程,按河道管理权限由相应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凡兴建水利工程,在设计、施工时应当充分考虑水利工程综合效益的发挥,为工程的管护制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应根据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备注册登记与产权手续,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其要紧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二)直接管理市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确保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实施水利工程行业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与效益的发挥;(四)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与跨区、县(市)小(一)型水利工程的管理;(五)查处违反水利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解读(2019)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解读(2019)《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已于2019年9月26日经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按照国家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多年来我市水利工程管理的具体实践,主要着眼于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修订了条例:(一)明确了水利工程的法规定义。
对于水利工程的概念,目前全国从法律层面上没有明确、统一的解释。
一是条例通过“概括+列举”的方式,首先将其归纳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生态,兴水利、防治水旱灾害的工程。
”再通过列举的方式将“包括水库、山坪塘、蓄水池、引输水渠系、水闸、泵站、石河堰等工程及其设施”。
明确纳入调整范围。
二是基于城乡供水、河道整治、污水处理、水力发电、水土保持和航道等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已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保障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并避免重复立法,对没有纳入条例适用范围的水利工程做出法规指引。
(二)明晰了政府职责。
一是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能职责,形成了分级管理体制;二是对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加强组织领导、规划协调、财政投入保障、建立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责任人制度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三)明确了部门职责。
一是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指导、水利工程所属部门归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二是根据水利工程点多面广的特点,并结合水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补充了片区、乡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的职责。
(四)设立了水利工程规划制度。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也是民生工程、生态工程、发展工程,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对于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水利工程规划前期调查评估、规划主要内容、规划编制主体、编制审批程序、规划衔接、规划实施以及规划项目库等规划制度进行了系统化完善。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解读(2017)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解读(2017)一、立法背景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1998年8月30日经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了《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条例实施19年,原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与改革开放现实不符,与国家有关现行法律不相一致,不适合水利工程管理需要,一些新问题亟待解决。
为了发挥立法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更好地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修订《条例》很有必要。
2017年6月3日,《条例》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主要精神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对原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进行了大幅度修订,对现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新增了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水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内容。
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管理权限和责任,明确了具体保护措施,强化了经费保障,规定了工程验收主体和划界年限。
《条例》的修订旨在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条例》核心内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共八章六十条,包括总则、管理体制、建设管理、安全管理、用水管理、经营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水利工程管理,从立法目的,部门职责、经费保障、规划设计、管理保护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总则第一至十条,阐明了制定《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工程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职责等。
其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其管辖的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文化、审计、安全监管、扶贫移民、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监督、保护等相关工作。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保障水利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效益,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和维护等全过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四)创新驱动,绿色发展;(五)公开透明,廉洁高效。
第二章工程前期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工程规模、布局、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工程量、投资估算等内容。
第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详细说明工程的具体技术要求、施工方案、设备选型、施工组织设计等。
第三章工程施工第八条水利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确保工程进度。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章工程监理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合同执行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反馈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五章工程验收第十五条水利工程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和专项验收。
第十六条初步验收应当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工程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应当对工程的整体质量、效益、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确认工程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国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包括水库、堤坝、渠道、水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严格监督、安全施工、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四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体制和责任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第二章施工单位管理第五条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制定施工技术方案和质量标准,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确保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责任制,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机制,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协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维护工程质量。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的管理,保证施工场地干净整洁,杜绝垃圾堆放和污染行为,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章监理单位管理第十一条承担水利工程监理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监理经验,设置专门监理团队,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行使监理权限,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对隐患和质量问题进行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协助解决技术问题和施工过程中的困难,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的废止,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以下省略其他法律责任部分和其他从事水利工程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整改。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本条例明确了从事水利工程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组织机构,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和举报制度,并与其他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此外,本条例还规定了罚则和附则,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通过本条例的实施,旨在提高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水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废止,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
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输(供)水、灌溉、水力发电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水土保持、农田水利等工程的建设、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建设,依法管理、规范运行,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完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对水利工程的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水利工程投融资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水利工程建设,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权威发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解读讲解ppt课件
《规定》的要点解答
7
7
学习解读2023年《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规定》的要点解答
通过重新使用自定义版式可以快速、 轻松地 创建演 示文稿 。在Of fice PowerPoint中,可以定义并保存 自己的 自定义 幻灯片 版式, 这样便 无需再 浪费宝 贵的时 间将版 式剪切 并粘贴 到新幻 灯片中 ,或从 具有您 所需版 式的幻 灯片中 删除内 容。借 助Pow erPoi nt幻灯 片库, 可以轻 松的与 其他人 共享这 些自定 义幻灯 片,以 使演示 文稿具 有一致 而专业 的外观 。直接 从 Office PowerPoint中启动审阅或审批工 作流。 通过 Office PowerPoint和Office SharePoint Server,可将演示文稿发送给工作 组以供 审阅, 或创建 通过重新使用自定义版式可以快速、 轻松地 创建演 示文稿 。在Of fice PowerPoint中,可以定义并保存 自己的 自定义 幻灯片 版式, 这样便 无需再 浪费宝 贵的时 间将版 式剪切 并粘贴 到新幻 灯片中 ,或从 具有您 所需版 式的幻 灯片中 删除内 容。借 助Pow erPoi nt幻灯 片库, 可以轻 松的与 其他人 共享这 些自定 义幻灯 片,以 使演示 文稿具 有一致 而专业 的外观 。直接 从 Office PowerPoint中启动审阅或审批工 作流。 通过 Office PowerPoint和Office SharePoint Server,可
一是原《规定》实施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施 行,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有必要根 据中央文件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原《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完整解读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学习解读课件
学习解读2023年《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规定》的全文学习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 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 责。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 担相应责任。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项目法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人,不得转卖。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 用,不 得转卖 。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 用,不 得转卖 。
学习解读2023年《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规定》的要点解答
3、《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规定了哪些质量责任? 勘测、设计质量是关系水利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准入条 件和市场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格执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 制,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会签、批准制度。同时,《规定》对设计深度要求、设计文件 交底、验收和质量事故分析等提出要求。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管理行为,保障工程安全和质量,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促进水利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保养、更新和改造等各个环节,适用于国家、地方和各类单位的水利工程管理。
第三条工程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水利工程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操作,并能够在法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下主动进行管理与服务。
(二)预防为主:水利工程管理应重视预防措施,避免一切可能出现的问题,坚决杜绝管理漏洞和人为失误。
(三)科学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科学的管理方案,经过科学的方法与手段进行管理。
(四)分工协作:水利工程管理应实施清晰、分工明确的机制,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合作,日常管理工作有序有度。
(五)公开透明:水利工程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工程建设的有关信息和数据,有利于各类利益相关方了解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工程管理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管理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规程和标准;(三)制定水利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的审批和验收;(四)组织实施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质量安全检验和验收,并监督工程竣工后的保养、维修和改造;(五)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提高工程的利用效益;(六)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七)开展水利工程管理研究和信息服务工作。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的组织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一)中央和地方应当设立水利工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别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各级水利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管理和服务。
(三)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与专业能力。
(四)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按照有关标准完成工作任务。
水利工程的水利政策与法规解读
水利工程的水利政策与法规解读水利工程是指为解决水资源利用与管理问题而进行的各种工程建设和技术措施。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水利政策与法规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本文将对水利工程的水利政策与法规进行解读,以期加深对水利工程管理的了解。
一、国家水利政策国家水利政策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水资源利用、水环境保护、水灾防治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旨在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防止水灾发生,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水资源利用政策水资源是我国发展的基础资源之一,因此,科学合理地利用水资源是国家的基本方针。
国家水利政策鼓励节约用水,提倡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推动水资源优化配置。
2.水环境保护政策水环境保护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任务。
国家水利政策要求加强水环境保护,监测和控制水环境的污染源,保护水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和水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3.水灾防治政策水灾防治是水利工程建设的核心之一。
国家水利政策要求加强水灾预警和监测,提高水灾防治能力,减少水灾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害,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水利工程法规水利工程法规是指国家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的法定规定。
水利工程法规体现了国家对水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1.水利工程建设法规水利工程建设法规主要包括水利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和设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这些法规旨在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以及可持续发展。
2.水利工程管理法规水利工程管理法规主要包括水利工程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法规旨在规范水利工程的管理行为,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3.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法规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法规主要包括水利工程的巡查、维护和修复等方面的法定规定。
这些法规旨在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及时排除故障,保障人民的生产生活需求。
三、水利工程政策与法规的作用与挑战水利工程的政策和法规对于保护水资源、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
我国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涝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电站工程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筹资投劳兴建、管理、维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管理机构。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技术服务,公开服务电话,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解读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解读一、立法背景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1998年8月30日经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了《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条例实施19年,原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与改革开放现实不符,与国家有关现行法律不相一致,不适合水利工程管理需要,一些新问题亟待解决。
为了发挥立法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更好地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修订《条例》很有必要。
2017年6月3日,《条例》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主要精神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对原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进行了大幅度修订,对现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新增了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水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内容。
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管理权限和责任,明确了具体保护措施,强化了经费保障,规定了工程验收主体和划界年限。
《条例》的修订旨在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条例》核心内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共八章六十条,包括总则、管理体制、建设管理、安全管理、用水管理、经营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水利工程管理,从立法目的,部门职责、经费保障、规划设计、管理保护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总则第一至十条,阐明了制定《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工程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职责等。
其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其管辖的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文化、审计、安全监管、扶贫移民、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监督、保护等相关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解读一、立法背景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1998年8月30日经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了《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条例实施19年,原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与改革开放现实不符,与国家有关现行法律不相一致,不适合水利工程管理需要,一些新问题亟待解决。
为了发挥立法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更好地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修订《条例》很有必要。
2017年6月3日,《条例》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主要精神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对原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进行了大幅度修订,对现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新增了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水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内容。
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管理权限和责任,明确了具体保护措施,强化了经费保障,规定了工程验收主体和划界年限。
《条例》的修订旨在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条例》核心内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共八章六十条,包括总则、管理体制、建设管理、安全管理、用水管理、经营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水利工程管理,从立法目的,部门职责、经费保障、规划设计、管理保护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总则第一至十条,阐明了制定《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工程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职责等。
其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其管辖的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文化、审计、安全监管、扶贫移民、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监督、保护等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个人等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相关权属和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二)管理体制第十一至十六条,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了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和管理单位的主要责任,对经费保障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对管理权限的规定:受益或者淹没范围跨市(州)的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中中小型水利工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同一市(州)行政区域内,受益或者淹没范围跨县(市、区)的水利工程,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者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受益或者淹没范围在一个县(市、区)内的水利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中小型水利工程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个人等管理。
大型水库工程由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维护水利工程运行秩序,保护水生态安全,防止水污染,依法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各种违法行为。
二是对经费保障的规定:公益性水利工程所需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毁修复、续建配套、更新改造经费,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受益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受益程度承担相应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经营收入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工程大修、折旧和维护管理费用,专款专用。
经营收入不能满足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支出的,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和受益区域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其他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三是对管理单位的主要责任的规定:依法管理、保护、维修、养护水利工程,确保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制定工程的日常管理制度,做好工程的检查、观测,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加强标准化管理;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以及设施设备,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编制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旱预案,做好工程的蓄水保水、调度运用、防汛抗旱等工作;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严格用水管理,实行计划供水;做好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建设工作;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综合经营,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三)建设管理第十七至二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科学规划、统筹兼顾、节水优先、综合利用、确保质量,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条例》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水利工程建设方案需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明确建后管理、安全保障、节约用水、水生态建设以及经费保障等内容。
二是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三是规定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
四是明确工程竣工验收主体,遵循了谁投资,谁验收的原则。
五是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并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保持行洪畅通。
六是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运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后给予补偿。
(四)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至三十五条,针对我省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不彻底,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严重,对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防洪和水生态环境产生很大影响等问题,《条例》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明确细化了具体的划分标准,明确了具体的保护措施,明确了禁止行为。
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水利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内完成划界,确定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是规定了水库、渠道、堤防工程、水闸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
三是规定管理范围内禁止活动内容:(一)围库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等。
(二)爆破、建窑、埋坟、打井、采(砂)石、取土、开矿、挖渠等。
(三)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在坝体、渠堤上违法建筑、种植、放牧、修建码头、从事集市贸易。
(五)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六)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和省标准的污水。
(七)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
(八)炸鱼、毒鱼、电鱼;(九)擅自架设电杆、埋设管道和线路。
(十)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四是明确了保护措施及责任:(一)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建筑、开矿等活动。
(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机动车辆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上通行。
确需利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兼作公路的,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由公路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学论证后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不得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
确需利用水利工程渠道排放弃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排放标准;常年排放的,应当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承担增容补偿。
(四)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水利工程出现病情、险情,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水库大坝、堤坝、水闸等涉及重大民生和安全的水利工程,应定期进行安全鉴定。
对鉴定为病险水利工程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工程产权所有者应当制定规划和整治方案,并负责筹措资金和组织实施,消除安全隐患。
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进行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
(五)用水管理第三十六至四十二条,《条例》对用水管理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水利工程水质保护工作,使水利工程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相应标准。
二是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明确了用水计划和供水计划的编制、上报以及变更的程序和权限。
三是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合格的计量设施。
实行有偿供水、分类水价、节水奖励机制。
(六)经营管理第四十三至四十五条,《条例》对经营管理主要作了以下规定: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工程原有用途,不得影响工程安全、正常运行,不得污染水体,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和水资源调度。
经营活动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七)法律责任第四十六至五十八条,对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履职行为作出了相关处罚规定。
对违反《条例》规定,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违反管理范围内禁止活动行为;违反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活动行为;擅自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上行驶机动车辆;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未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或者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擅自改变供水用途和供水计划等行为作了相关处罚规定。
(八)附则第五十九至六十条,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库、引水输水渠(河)系、闸坝、泵站、堤防、山坪塘、石河堰、蓄水池、井、水窖、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站以及各类配套设施设备等。
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