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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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关于公布2009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的通知

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关于公布2009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的通知

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关于公布2009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日期】2009.11.09•【字号】穗房地租[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关于公布2009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的通知(穗房地租〔2009〕7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6﹞127号)及《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8〕第5号)精神,为加强广州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引导房屋租赁双方公平合理地议定租金,现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公布2009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查询网址:http://)。

从化市、增城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制定相应具体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附件:1、《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2009年)2、2009年租金参考价成果表(略)附件1: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2009年)(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适用说明:一、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适用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的参考。

租赁双方可参考本租金参考价并综合考虑其它因素,确定实际租金。

二、房屋租金参考价是指城市市辖区范围内正常市场条件下,按照住宅、商铺、写字楼(或办公用房)、工业(主要指仓库、厂房)四类用途划分,依据地段相同、租金相似的原则划分均质区片,并分别设定总楼层、所在楼层、建筑结构、设备、装修、朝向、景观、小区规模与物业管理、临街深度、临街宽度、容积率等标准,在此基础上以道路、住宅小区、楼宇或区片为单位,根据市场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结果,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基准日的平均租金。

房屋租金参考价是政府房地产租金市场管理、租金课税,司法机关纠纷调处,消费者市场交易,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的重要依据。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市政府穗府(1996)125、126号文件有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市政府穗府(1996)125、126号文件有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市政府穗府(1996)125、
12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国房字[1996]第27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7.01.07
【实施日期】1997.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市政府穗府(1996)125、12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房字[1996]第279号)
为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收费项目,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通知》(穗府(1996)125号)和《关于促进我市商品房经营和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穗府(1996)126号),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操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调整地价
对穗府(1996)58号文件规定的地价标准,按照穗府(1996)125号文件的规定作出调整。

调整后的新的地价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1.对按出让合同应于1996年10月1日前缴交的地价款,不作调整,原已缴交的地价款不再退还;尚未到期缴交的按新的地价标准执行,计算程序如下:
(1)按新标准计算整个项目应交的地价款;
(2)将原出让合同应交地价款减去按新标准调整的地价款,得出应减收地价。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06•【字号】穗府[1995]139号•【施行日期】1995.12.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1995〕13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现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六日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租住本单位住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将拥有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出租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涉外的房屋租赁,是指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境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房屋租赁。

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租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市、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租赁管理机构)负责其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和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制度,未经租赁管理机构登记的租赁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七条中央、省、市属单位、驻穗部队或外地驻穗机构出租的房屋和涉外的房屋租赁,由市租赁管理机构负责租赁登记和管理,其他房屋租赁由房屋所在区租赁管理机构负责租赁登记和管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19•【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届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二月十九日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落实广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落实广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落实广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落实广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3〕14号,下称14号文),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商品住宅预售价格申报制度(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

商品住宅预(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办理预售价格网上申报,并接受国土房管部门的价格指导。

未办理网上价格申报的,或申报价格过高且不接受国土房管部门指导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

超过申报价格销售的,暂停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2013年4月24日起,我市(含市辖10区、从化市和增城市)实行商品住宅预(销)售网上价格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住宅前,应登录“阳光家缘”网站(http://)申报预(销)售价格(办理流程见附件)。

已申报价格的商品住宅,如调整销售价格的,应登录“阳光家缘”网站重新办理价格申报。

穗府办〔2013〕14号文下发前已办理以纸质形式价格申报的商品住宅,申报价格由申报管理部门录入房屋管理系统。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负责市辖中心六区的商品住宅价格申报管理。

市国土房管局花都、番禺、萝岗、南沙区分局和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辖区的商品住宅价格申报管理。

各申报管理单位要继续完善对商品住宅价格的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确保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14号文、商品住宅申报价格、项目规划、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保护购房人的知情权。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29号令)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29号令)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29号令)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广宁二○一○年二月一日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第三十条中的“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100元的罚款”修改为“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50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5年2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4.10•【字号】穗建规字〔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进一步防范住房租赁市场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结合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从业主体管理1.市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向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

2.住房租赁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具有租赁经营范围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开展经营前,应当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向登记地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推送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管理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名单、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实时更新。

推送信息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即时向社会公示。

二、加强房源信息管理3.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管理,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源核验。

4.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取得房源核验码后,可以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门店现场或网络信息平台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时予以标注。

5.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对发布房源信息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发布禁止出租的房源信息、误导或虚假信息。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穗府办规〔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26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申请与准入第四章住房租赁补贴与配租第五章保障期管理、期满审查与退出第六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市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制、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广州市财局评审依据

广州市财局评审依据

广州市财局评审依据评审依据一、工程概、预、结算评审(一)国家有关财政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二)国家主管部门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包括:广州市建委各个季度发布的材料文件价、指导价格、定额和与其相配套的取费文件、定额解释等;(三)项目有关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招标答疑、招标澄清、建设单位在工程实际过程中与各有关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材料供货合同、勘测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各种技术合同及其相关的补充合同等;(四)有关结算资料,包括: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表、地质勘测资料、施工过程中有关的会议纪要、甲乙双方确认的有关材料价格计算依据、有完善手续的现场签证、工程洽商、监理通知书和其它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形成的有关计价依据等;(五)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二、土地开发成本评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xx令1998年第8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xx令1994年第29号);(三)《广东省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粤府办[2003]46号);(四)《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9月3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五)《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3]91号);(六)《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穗常发[1997]42号);(七)《关于调整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异地补偿安置面积增幅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00]54号);(八)《关于调整拆迁安置房建筑成本的通知》(穗国房字[1997]239号);(九)《关于调整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1997]240号);(十)《关于调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穗国房字[1998]179号);(十一)《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则》(穗国房字[2003]831号);(十二)《关于宅基地性质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复函》(穗国房函[2003]74号);(十三)《关于对〈广州市市政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操作办法〉有关意见的批复》(穗建成复[1999]178号);(十四)定额管理部门编制的各类工程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各类工程技术经济指标。

广州租金标准

广州租金标准

广州租金标准
广州市的公房住宅租金标准分为基准租金、成本租金、市场租金和优惠租金等几个类别。

根据 2023 年 11 月 10 日的报道,广州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公产类租金住宅基准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提高了 0.5 元,从以前每平方米平均月租金 3.50 元调整到 4.00 元。

此外,对于 2001 年 7 月 31 日前离、退休的租住公房的,按最新公布的房改政策对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之内的部分,租金暂不调整。

这部分房屋对于年纪大、收入低的人群予以优惠。

广州的廉租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 1 元。

值得注意的是,公租房在我国只租不售,租满五年后可以购买,价格按照政府公布的建筑成本加上利息计算。

另外,2016 年时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 10 元,物管费约为每平方米每月 1 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实际租金标准可能因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

如需获取最新信息,建议关注相关政策公告或咨询相关部门。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日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20年6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本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但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公有房屋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来穗人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来穗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关于调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上

关于调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上
关于调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
穗国房字[1999]158号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4]43号) 提出的租金改革规划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 (粤价[1999]164号),决定继续调整我市住宅房屋租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公房租金1、 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2.30 元,调整到2.65元。2、 凡在1995年7月1曰以后重新分配承租新建 (包括因征地拆迁、危房翻建、新建的回迁房) 的公房和腾空的旧公房,而增加的使用面积部分租金,分别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4.14元和3.45 元,调整到4.77元和3.98元。3、 离、退休干部、职工及民政部门确认的困难户租住公房(以租赁登记承租人为准 ),租金暂不调整。其他符合穗府[1995]86号《印发广州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穗房改办[1996] 3号《关于租金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租金减免优惠的住户,继续按上述规定由产权单位给予减免优惠。二、 私房租金1、 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6.00元,调整到6.90元。2、 凡在1995年7月1日以后承租因征地拆迁、危房翻建、新建的回迁房的私房租金,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6.60元,调整到7.59元。3、 华侨房屋租赁期满后续租的租金, 按照《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租赁规定》有关规定执行。4、 1996年11月 1日以后新出租 (不含租赁期满续租) 的房屋租金,仍按《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三、 成本租金超过住房分配控制面积部分的成本租金,今年不作调整,即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3.20元。四、 宗教团体出租的住宅房屋, 按照私房住宅租金计租。五、 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被征用拆迁的住宅房屋 (包括公、私房),凡在1999年 6月30日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穗府办函〔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办函〔202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满足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新形势下的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进一步优化调整我市房地产政策措施。

一、继续加大住房保障力度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和政策体系,加大供应力度,不断满足各类保障人群住房需求。

2024年计划筹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1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10万套,发放住房租赁补贴1.8万户。

二、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建房〔2024〕2号)要求,建立我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精准对接,提出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三、优化调整限购政策(一)在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不含120平方米)住房,不纳入限购范围。

(二)在限购区域范围内,居民家庭将自有住房用作租赁住房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或者在我市存量房交易系统取得房源信息编码并挂牌计划出售的,购买住房时相应核减家庭住房套数。

(三)对于具备合并不动产权证书条件的房屋,购房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业务、合并登记业务一同办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通知如下:一、加强住房限购政策(一)居民家庭新购买(新购买是指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购买,下同)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或办理析产手续;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简称法人单位,下同)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二)住房赠与他人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住房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从化、增城区内限购(含受赠)1套住房。

二、加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为防控信贷风险,经广东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通过,对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调整:(一)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二)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三)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加强商服类房地产项目管理(一)商服类(商业和办公,下同)房地产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2023年广州住房市场租金标准表

2023年广州住房市场租金标准表

2023年广州住房市场租金标准表
摘要:
1.2023 年广州住房市场租金标准表概述
2.广州住房租金的影响因素
3.广州不同区域租金价格差异
4.广州住房租金的计算方式及税费
5.2023 年广州住房租金价格一览表
正文:
2023 年广州住房市场租金标准表概述
在2023 年,广州市的住房租金水平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地段、房屋类型、装修程度等。

根据相关数据,广州住房租金一般在2 元每平每天,100 平米的月租金在6000 元左右。

然而,这仅是整个广州的平均价格,核心商务区如珠江新城、琶洲、国际金融城等区域的写字楼办公室租金远高于此价格。

广州住房租金的影响因素
广州住房租金的价格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
1.地段:市中心区域的租金相对较高,如天河、越秀、海珠等区,而远郊区域的租金则相对较低。

2.房屋类型:电梯楼和楼梯楼的租金价格有所不同,电梯楼的租金通常高于楼梯楼。

此外,住宅和商业用房的租金价格也有所区别。

3.装修程度:装修较好的房屋租金价格通常较高,特别是高档装修的房屋。

广州不同区域租金价格差异
广州市不同区域的租金价格存在一定差异。

以100 平米的住房为例,天河、越秀、海珠等市中心区域的月租金可能在8000 元以上,而白云、番禺等远郊区域的月租金可能在5000 元以下。

广州住房租金的计算方式及税费
在广州,住房租金的计算方式通常为每天每平米的价格乘以房屋面积,再乘以30 天。

此外,租房者还需要承担物业费和房屋租赁税。

物业费一般为每月15 元/平米,而房屋租赁税则根据租金价格和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

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

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

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广州市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中心之一,公房住宅租金标准是影响人们居住生活的重要因素。

下面将从政策背景、租金调整原则、租金计算方法以及租金标准等方面介绍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政策背景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需求。

随着广州市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的不断提升,住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政府需要通过控制租金水平来保障住房租赁市场的平稳运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租金调整原则1.市场调节原则: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制定应以市场供需为基础,根据租金价格形成机制进行调整,保持市场租赁价格的合理水平。

2.政策导向原则:租金调整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导向,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

3.人民利益原则:租金调整应以保障居民基本居住权益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目标,积极响应人民的期望和需求。

三、租金计算方法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计算方法一般采用收入法、成本法和市场法相结合的方式。

1.收入法:主要根据居民所得水平,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的个人可支配收入作为租金收入基数,收入越高租金越高。

2.成本法:以公房住宅的基本建设成本、运营管理费用和维修费用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确定租金水平。

3.市场法:参考周边市场的租金水平,综合考虑供需关系,确定相应的租金标准。

四、租金标准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根据不同区域、房型和居住面积进行划分,下面是一个示例:1.区域划分广州市的租金标准可以按照东、南、西、北四个方位进行划分,不同方位的租金标准根据市场价格特征进行调整。

2.房型划分公房住宅的房型可以分为一居室、两居室、三居室、四居室等,不同房型的租金标准根据房屋面积、装修状况和设施设备等因素进行调整。

3.居住面积划分居住面积是衡量租金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可以根据不同的居住面积范围划分为小于50平米、50-80平米、80-100平米、大于100平米等不同档次,租金标准逐级提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穗建规字〔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1〕1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1月22日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规则透明、体系完善、监管到位的住房租赁市场环境,推动现代住房租赁产业发展,加强房屋租赁信息采集,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区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和备案数据的汇总、统计。

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以及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项。

第四条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社会公众提供房屋租赁信息发布、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出租人、承租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房屋租赁经营范围的机构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的,应当先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实名注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 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 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公房住宅租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公房住宅租金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准租金(一)公产类租金承租公产、经租产、无主代管产、拆迁代管产、逆产、封建产、外产等产别的公房住宅承租人适用公产类租金。

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3.50元,调整到4.00元。

该金额为平均月租金,具体计租方式详见附件。

(二)政府代管的私产类租金承租“双代”房(内托产)、抢修代管产、托管产等政府代管的公房住宅的承租人适用私产类租金。

本类住宅租金不作调整,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7.30元计算。

本类房屋因征拆致使房屋产别变更为“拆迁代管产”的,不再执行私产类租金,应重新计算租金标准。

二、成本租金成本租金标准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3.50元,调整到15.50元。

该金额为平均月租金,具体计租方式详见附件。

以下人员租住公房住宅适用成本租金标准:(一)已参加房改的干部职工住房面积达到其分配面积标准下限仍租住公房的。

(二)已参加房改的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其分配面积标准下限仍租住公房的,其租住的公房面积加上其已房改的住房面积超过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的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租;未超过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的部分按基准租金计租。

(三)已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承租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2020广州市租金标准 -回复

2020广州市租金标准 -回复

2020广州市租金标准-回复广州作为中国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始终以其繁荣的经济和独特的地理位置吸引着大批的人流涌入。

由于这样的吸引力,广州房地产市场的租金也一直备受关注。

2020年广州市租金标准是多少?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租金的计算方法。

一般来说,广州市的租金计算方法主要采取两种方式:按月支付和按年支付。

按月支付的租金较为常见,即租户每个月支付一定比例的租金给房东或中介公司;按年支付则较为少见,一般适用于一些独立住宅或豪华公寓的出租情况。

其次,租金标准的确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首先是房屋的地理位置。

广州市中心的地理位置紧邻商业圈和交通枢纽,因此租金普遍较高;而郊区或远离市中心的地区,租金相对较低。

其次是房屋的面积和装修情况。

一般来说,房屋面积越大、装修越豪华,租金也会相应增加。

此外,房屋所在小区的配套设施和服务质量也会对租金产生一定影响。

了解了租金计算方法和影响因素后,我们来看一下2020年广州市租金标准的大致范围。

根据市场调查和专业机构的数据,广州市的租金标准普遍在每平方米25-45元之间。

具体来说,市中心的商业办公区域,如天河区和越秀区,租金标准更接近或甚至超过每平方米45元;而相对较远的郊区或一些二线城市,租金标准一般在每平方米25-35元之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市场平均水平,实际租金标准可能会根据地区、房屋类型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在广州市场中,各种房屋类型都有所涉及,如公寓、写字楼、别墅等。

不同房屋类型之间,租金标准也有差异。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广州市政府对房屋租金实行了一定的监管。

2018年起,广州市政府出台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提高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要求各房地产中介企业合理确定租金标准,并不得随意涨价。

这一政策的出台,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租户的权益,也对租金标准的确定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2020年广州市租金标准在每平方米25-45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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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穗国房字[2Fra bibliotek00]167号
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有住房标准的批复》(粤价[2000]145号)精神,决定调整我市住宅房屋租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房租金1、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2.65元,调整到3.00元。2、凡在1995年7月1日以后重新分配承租新建(包括因征地拆迁、危房翻建、新建的回迁房)的公房和腾空的旧公房,而增加的使用面积部分租金,分别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4.80元和4.00元,调整到5.40元和4.50元。3、离、退休干部、职工租住公房(以租赁登记承租为准,下同)的,租金暂不调整;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困难户租住公房(不含宗教房产)的,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的标准缴纳租金。其他符合穗府[1995]86号《印发广州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穗房改办[1996]3号《关于租金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租金减免优惠的住房,继续按规定由产权单位给予减免优惠。二、私房租金1、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6.90元,调整到7.30元。2、1995年7月1日以后承租因征地拆迁、危房翻建、新建的回迁房的私房租金,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7.59元,调整到8.00元。3、华侨房屋租赁期满后续租的租金,按照《广东市城镇华侨房屋租赁规定》有关规定执行。4、1996年11月日以后新出租(不含租赁期满续租)的房屋租金,仍按《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三、成本租金1、超过住房分配控制面积部分的成本租金,今年不作调整,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3.20元计租。2、已享受货币分房补贴租住公房的干部职工,按成本租金标准缴纳住房租金。四、宗教团体出租的住宅房屋,按照私房住宅租金计租。五、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被征用拆迁的住宅房屋(包括公、私房),凡在2000年6月30日以前拆迁单位与房屋所有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在拆迁期间暂不调整租金;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一律按规定调整租金。六、租金调整后,租赁双方应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七、县级市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八、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一九九九年住宅房屋租金标准》同时废止。附:《广州市二OOO年住宅房屋租金标准》 广 州 市 国 土 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广 州 市 物 价 局二OOO年七月三日 广州市二OOO年住宅房屋租金标准 租金计算公式:房屋月租金=租金基数×使用面积×(1±地段增减率)+单项装修金额 一、租金基数单价表单位:元/平方米使用面积项目等级条 件 及 内 容租 金 单 价公房标准租金私 房成本租金标准 租金新房租金租金基础 数结构1钢筋混凝土结构2.165.265.759.52混合结构1.924.675.138.453砖木楼房1.744.234.657.664砖木平房1.563.84.156.86楼地面1硬木地板0.962.342.554.222大理石0.661.611.752.93耐磨砖、彩釉砖、预制水磨石0.541.311.452.384马赛克 、防潮砖0.360.880.951.585花阶砖、水磨石0.30.80.871.326大阶砖、水泥砂地面0.180.440.470.797碎砖地面、一般木地板0.120.290.330.53内墙面1砖墙批荡面贴墙纸0.721.751.933.172砖墙批荡面扫乳胶漆0.421.021.131.853砖墙批荡面扫涂料0.360.880.951.584砖墙批荡、上等木屏风0.30.730.81.325抹口砖墙0.240.580.651.066板条批荡、竹织批荡、普通木屏风0.180.440.470.797木板间隔0.120.290.330.53门窗1古铜色铝合金门窗0.842.042.253.72银白色铝合金门窗0.781.92.073.433塑料门窗0.661.611.752.94木门古铜色铝合金窗0.61.461.62.645木门银白色铝合金窗、塑料门钢玻璃窗、木门塑料玻璃窗0.541.311.452.386硬木门窗、木门钢窗、带纱或百页门(窗)的木门玻璃窗0.481.171.272.117木门玻璃窗0.421.021.131.858砼框(菱苦土框)木门玻璃窗0.360.880.951.589木板门、木板窗0.30.730.81.32天花1胶合板2.15.115.69.242铝合金骨架1.744.234.657.663纤维板1.22.923.25.284纸筋灰批荡0.120.290.330.535抹平扫白0.060.150.180.26 二、地段增减率 增减项目名称增减率(%)地段中心市区+10一般市区0城乡结合部(含农村地带的镇政府所在地)-5农村地带-30 三、单项装修单价表序号装修项目名称及单位租 金 单 价公房标准租金私 房成本租金标准 租金新房 租金1防盗网宽度3.5m以上(含3.5m) (元/个)2.345.696.2510.32防盗网宽度不足3.5m (元/个)1.263.073.355.543豪华榄闸门 (元/樘)1.383.363.676.074普通榄闸门 (元/樘)0.842.042.253.75另有单元门的铁门 (元/扇)0.421.021.131.856厨房、厕所、浴室墙裙贴瓷片高度超过1.5m (元/间)1.563.84.156.867厨房、厕所、浴室墙裙贴瓷片高度1.5m以下(含1.5m) (元/间) 1.323.213.535.818座便器 (元/个)0.92.192.43.969浴 缸 (元/个)1.563.84.156.8610洗手盆 (元/个)0.240.580.651.06 四、租金标准计算方法及说明(一)租金基数是指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条件把租金单价表中“结构”、“楼(地)面”、“内墙面”、“门窗”、“天花”五项条件的单价相加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金基数。(二)房屋结构分类1、钢筋混凝土结构:是指房屋的承重是由钢筋混凝土梁、柱、砼板支承的。2、混合结构:是指房屋的承重是由钢筋混凝土和砖木混合支承的,这类结构包括有以下几种:(1)砖墙、砖柱承重,钢筋混凝土梁、砼板的房屋。(2)砖墙承重、预制小梁砖拱板或混凝土平板、拱板楼面的房屋。(3)钢筋混凝土柱、梁、木楼面房屋。3、砖木楼房:是指砖墙(柱)承重,木楼面的楼房或砖墙承重球型薄壳楼面的房屋。4、砖木平房:是指砖墙或泥墙承重的瓦面平房,如内有阁楼,但阁楼面积不超过全幢房屋的三分之二、阁楼层高不超过2.2米、无固定楼梯的也作砖木平房计。5、一幢或一屋房屋中有多种不同结构的,按下列原则处理:⑴一层楼中同时有两种结构,例如:骑楼为混合结构,其他为木楼,则分别按不同结构计租,并在备注中说明。⑵一层楼中仅厨房、厕所为混合结构,其他均为木楼的,则全层按砖木楼房计。⑶楼房上、下层楼面不同结构的,例如:二楼楼面为木楼板,天台为钢筋混凝土楼面等,则按混合结构计租。⑷在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楼房天台上加建的平房,分别按下列计租:a、与原房屋结构一致的按原结构计租;b、与原房屋结构不一致的,按加建部分的结构计租。(三)房屋使用面积的计算1、住宅租金是以房屋使用面积作为计算单位。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除去墙壁(包括承重和非承重的墙、柱)和公用的楼梯间所占的面积后,按房屋的内踢脚线以上内围水平面积计算。2、走廊、壁柜、阳台、复式住宅楼梯、阁楼的面积计算和公用部位面积分摊的特别规定如下:⑴走廊的面积计算:内走廊是指房屋内供交通使用的封闭走道;外走廊是指在房屋的一边或天井的周边供交通使用的敞开走道或围廊。①内走廊和封闭式的外走廊按100%的面积计算。②外走廊按50%面积计算,首层无栏河的不计面积。⑵壁柜的面积计算:壁柜按内围水平面积100%计算。⑶阳台的面积计算:①内阳台按100%面积计算。②外阳台按50%面积计算;封闭的外阳台按100%面积计算。③内、外兼有的阳台按上列①②项分别计算面积。⑷复式住宅楼梯的面积计算:复式住宅楼梯按自然层的梯位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⑸阁楼(包括自搭阁楼):高度在1.5米以上(含1.5米)的部位计算面积。阁楼租金基数为房屋租金基数的50%。⑹天井、天台面积不计租。⑺厨房、厕所、浴室按100%面积计算。⑻公用部分面积分摊:①公用厅面积分摊:公用厅如有约定的按约定分摊,没有约定则按户平均分摊二种办法。对同一层住户中,有部分住户共用该厅,部分住户不用该厅,但各住户都需经该厅出入的则应先在厅中划出一定宽度(原则为1米)作公用内走廊处理,然后再按上述办法分摊。②公用走廊、阳台、厨房、厕所的面积分摊:公用走廊按户的厅房面积比例分摊,厨房、厕所、浴室按户平均分摊。若楼上住户上落必须经过下一层的走廊,按走廊的50%面积计算由下层住户负担,上一层的住户不再分担。(四)地段增减率按市政府地区划分管理范围分中心市区、一般市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带四个等级进行调节,以下地段划分说明:1、中心市区范围:水均岗、共和路以西,广九、京广铁路以南,黄沙大道、中山八路、荔湾路以东,珠江河以北。2、一般市区范围:除中心市区范围以外,市政府划定的其他属地区管理的范围。3、各区属于城区管理、城乡结合部管理的范围划定如下:荔湾区:区界范围内全部属城区管理,面积11.8平方公里。越秀区:区界范围内全部属城区管理,面积8.9平??理,面积17.1平方公里。海珠区:区城区管理的是原区界范围的地区,面积19.1平方公里。属城乡结合部管理的,面积9.275平方公里,包括:⑴石溪涌向北至沙溪以西,五村、康乐、鹭江村、敦和、新窖镇、新村以北,七星岗、赤岗桥以西,下渡村、赤岗塔以南地段;⑵工业大道的石溪涌至广州大道段及广州大道的敦和至沥窖段,两侧各五十米地段。黄埔区:属城区管理的是黄埔大道以北(包括路南的鱼珠圩),港湾路以西(包括路东一百米地段),下沙村以西,横沙村、黄埔阀门厂以南地段,面积2平方公里。属城乡结合部管理的,面积4.825平方公里,包括:⑴横沙村以西,八十六中学以东,坑头坊以南地段;⑵乌涌以西,横沙村以东,体育馆以南,广深公路以北地段;⑶加庄路以东,广深公路以北,文冲果园以西,江北村以南地段;⑷广深公路以北,夏元铁路立交以东,将军山以南,省水电局住宅区以西地段;⑸地质部二海、四海指挥部生活区;⑹广深公路的大沙地至南岗涌段,中山公路的莲溪至八十六中学段,黄埔大道的钛白粉厂桥头至鱼珠圩段,两侧各五十米地段。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征地的2.6平方公里范围内自行按城区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芳村区:属城区管理的,面积4.44平方公里,包括:⑴芳村大道以西,广中公路以北,坑口村以东,沙涌以南地段;⑵芳村大道以东(包括路西五十米地段),珠江以西,广中码头以北,下芳村以南地段;⑶花地河以南,珠江以西,酸观园以东,下芳村以北地段;⑷花地河以北,珠江大桥以南,珠江以西,芳村大道以东(包括路西五十米地段)。属城乡结合产管理的,面积1.59平方公里,包括:⑴珠江大桥以南,花地河以北,城区管理范围边界以西200米地段;⑵花地河以南,沙涌以北,城区管理范围边界以西200米地段;⑶广中公路的坑口村至花地水道段,广佛公路的珠江大桥至黄竹岐界段,两侧各五十米地段;⑷广中公路的坑口村至广中码头路南五十米(包括白鹤洞村)地段。天河区:属城区管理的,面积22.07平方公里,包括:⑴黄埔大道以北(包括路南五十米地段),广东玻璃厂铁路支线及华南农学院以西,岑村路、广汕公路、天平架、永福路以南,广州大道、水荫路以东(不包括石牌村)地段;⑵横枝岗路向西至麓湖以南,西德胜以东,东山区界以北地段;⑶黄埔大道以南(包括路北五十米地段),广东玻璃厂铁路支路以东、以北,高压线以西地段。属城乡结合部管理的,面积11.4平方公里,包括:⑴南方面粉厂以东,广东罐头厂以西,广东玻璃厂铁路支线以南,珠江以北地段;⑵天平架以北,广汕公路以西,梅花园、牛利岗、高炮阵地以南,白云山脚以东地段;⑶长腰岭、广园路、麓鸣岗以南,永福路以西,麓鸣岗、西德胜以东地段;⑷广州大道以东渔民新村、石牌村、冼村的农民居住地段;⑸中山公路以南,车陂涌以东,黄埔大道以北,市机安公司以西地段;⑹广汕公路的岑村路口至龙眼洞段,中山公路的玻璃厂铁路支线至莲溪段,黄埔大道的高压走廊至钛白粉厂桥头段,两侧各五十米地段。白云区:属城区管理的是飞鹅岭、机场铁路以西,机场铁路与京广铁路之间的三元里乡、瑶台乡界线以南,京广铁路以东地段,面积4.9平方公里。属城乡结合部管理的,面积10.645平方公里,包括:⑴机场铁路以东,柯子岭路、飞鹅岭以西地段;⑵京广铁路以西瑶台乡地段;⑶大坦沙、螺涌围两个岛;⑷广清公路的硬颈河至槎头段,广花公路的矿泉别墅至电饭煲厂段,机场路的机场南门至新市段,黄石公路的广花路至白云西路段,白云西路的柯子岭至外语学院段,广从公路的梅花园至斯文井段(包括同和镇),沙太路的省军区招待所至耙齿岭水库段,两侧各五十米地段。全市按城区管理的面积是93.01平方公里,按城乡结合部管理的面积是37.74平方公里,在上述范围外的中央、省、市企事业、行政单位、各院校、机场、码头、港口车站都要按城区管理的要求自行管理,其余地段则属农村地带。五、本标准使用范围及说明(一)公房租金1、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2.65元,调整到3.00元,即按本标准“公房标准租金”计算。2、凡在1995年7月1日以后重新分配承租新建(包括因征地拆迁、危房翻建、新建的回迁房)的公房和腾空的旧公房,而增加的使用面积部分租金,分别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4.80元和4.00元,调整到5.40元和4.50元,即按本标准“公房标准租金”的1.8倍和1.5倍计算。(二)私房租金1、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6.90元,调整至7.30元,即按本标准“私房标准租金”计算。2、凡在1995年7月1日以后承租因征地拆迁、危房翻建、新建的回迁房的私房租金,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7.59元,调整至8.00元,即按本标准“私房新房租金”计算。(三)离、退休干部、职工租住公房(以租赁登记承租人为准,下同)的,租金暂不调整;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困难户租住公房(不含宗教房产)的,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的标准缴纳租金。其他符合穗府[1995]86号《印发广州市深化住房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穗房改办[1996]3号《关于租金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租金减免优惠的住户,继续按规定由产权单位给予减免优惠。租金减免额的计算公式为:调租后实付标准内月租金=调租前实付标准内月租金+(调租后计算标准内月租金-调租前计算标准内月租金)×(1-减免系数)上式中“标准内月租金”指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之内的租金。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以外的租金,一律按成本租金全额计算,不给予减免。(四)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超过”、“超过”不包括本数。(五)本标准由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六)本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广 州市 物 价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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